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一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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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
指依宪法或行政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
行政法主体:
即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指行政法调整的各种行政关系的参加人―组织和个人
行政主体:
指能以自己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由其本身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在行政诉讼中通常能作为被告应诉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行政机关的主要分类:
一般行政机关与部门行政机关;
职能行政机关与专业性行政机关;
常设性行政机关与非常设性行政机关;
专门执法机关与普通管理机关;
首长制行政机关与委员制行政机关;
派出行政机关与被派出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的职责:
保障国家安全;
维护社会秩序;
保障和促进经济发展;
保障和促进文化进步;
健全和发展社会保障与社会福利;
保护和改善人类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
行政机关的主要职权:
行政立法权;
行政命令权;
行政处理权;
行政监督权;
行政强制权;
行政处罚权
行政机关的主要管理手段:
制定规范和发布命令、禁令;
编制和执行计划、规划;
实施行政许可;
征收税费和给予财政资助;
调查统计和发布信息情报;
处理和裁决争议、纠纷;
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实施行政制裁;
缔结行政合同;
提供行政指导。
我国现行行政机关的体系:
中央行政机关;
一般地方行政机关;
民族自治地方行政机关;
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指依具法律、法规授权而行使特定行政职权的非国家机关组织。
被授权组织的条件:
相应组织应与所授权行使的行政职能无利害关系;
相应组织应具备了解和掌握与所行使行政职能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知识的工作人员;
相应组织应具备所授行使职能行使所需的基本设备和条件;
对于某些特别职能,被授权组织还应具备某些特别的条件。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指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一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机关的组织。
受委托组织的条件:
受委托组织应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业的事业组织;
受委托组织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任务的工作人员;
受委托组织履行受委托职能需要进行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其应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第六章:
国家公务员
国家公务员:
指国家依法定方式任用的,在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工作的,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
我国国家公务员的分类:
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公务员和一般公务员;
领导职公务员和一般公务员;
按照所任职务及所在职位的责任大小,工作难易程度以及公务员本人的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工作经历,国家公务员的级别分为15级。
国家公职关系:
指国家公务员因担任国家公职,执行国家公务而与国家而发生的法律关系。
国家公职关系发生的途径:
考任;
选任;
聘任;
调任。
导致国家公职关系消灭的法律事实:
公务员退休;
公务员辞职;
公务员辞退;
公务员死亡;
开除。
第七章:
行政相对人
行政相对人:
指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的分类:
个人相对人与组织相对人;
直接相对人与间接相对人;
作为相对人与不作为相对人;
抽象相对人与具体相对人;
授益相对人与侵益相对人。
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申请权;
参与权;
了解权;
批评建议权;
申诉控告检举权;
陈诉申辩权;
申请复议权;
提起行政诉讼权;
请求行政赔偿权;
抵制违法行政行为权。
行政相对人义务:
服务行政管理的义务;
协助公务的义务;
维护公益的义务;
接受行政监督的义务;
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
遵守法定程序的义务。
第八章:
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
指行政主体实施的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行政行为的特征:
服务性;
从属法律性;
裁量性;
单方性;
强制性
行政行为的分类:
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
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依职权行政行为与依申请行政行为;
附款行政行为与无附款行政行为;
要式行政行为与不要式行政行为;
授益行政行为与不利行政行为。
行政立法行为的成立要件:
讨论决定、首长签署、公开发布
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
行政主体作出行政决定;
行政决定书已送达行政相对人;
行政决定书已被行政相对人受领
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行为主体合法;
行为内容合法;
行为程序合法
行政行为的效力:
指行政行为成立后对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本身以及所有其他组织、个人所具有的法律上的效力,主要包括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
行政行为无效的条件:
行政行为具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
行政行为具有明显的违法情形;
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
没有可能实施的行政行为;
行政主体受胁迫作出的行政行为;
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相应行政主体职权的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
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损;
行政行为不适当
行政行为废止的条件:
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经有权面关依法修改、废止或撤销;
国际、国内或行政主体所在地区的形势发生重大变化;
行政行为已完成原定目标、任务,实现了其历史使命。
第九章:
行政立法
行政立法:
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行政法规、规章的活动。
行政立法性质:
立法性(代表国家,行政立法所立之法属于法的范畴,具有法的基本特征,普遍性规范性和强制性,行政立法必须遵循准立法程序)行政性(行政立法的主体是行政机关,行政立法客体是有关行政管理事务,行政立法的目的主要是执行法律实现行政管理职能)
行政立法的分类:
职权立法和授权立法;
中央行政立法和地方行政立法;
执行性立法和创制性立法
行政立法体系:
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
国务院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政府规章;
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
行政立法程序:
立项;
起草;
听取公众意见;
审查;
决定与公布
行政立法的监督:
备案;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撤销权;
国务院的改变、撤销权;
地方人大常委的撤销权;
省级人民政府的改变、撤销权。
行政规范性文件性质:
是国家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社会实施管理,依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发布的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政令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种类:
享有行政立法权的行政机关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不享有行政立法权的国务院的工作机构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不享有行政立法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十章:
行政处理概述
行政处理:
指行政主体为实现相应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行政管理目标任务,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或根据职权依法处理涉及特定行政相对人某种权利义务事项的具体行政行为。
依申请行政处理行为:
或称被动性行政处理行为,消极行政处理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基于行政相对人的申请而作出的行政行为。
依职权行政处理行为:
是指依据行政机关所具有的法定行政职权,不需要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即可作出的行政行为。
行政处理特征:
法定性,行政处理主体是行政主体,行政处理对象特定,行政处理内容直接影响特定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是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理是要式行政行为一般要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行政处理导致侵权时具有可救济性,行政处理的形式具有广泛性和多样性。
依申请行政处理行为的特征:
是以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为前提的,是授益性行政行为,目的具有局限性。
依职权行政处理行为的特征:
强制性,主观能动性,及时迅捷性
行政命令:
指行政主体依法要求行政相对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意思表示,是行政行为的一种行式
行政命令特征:
行政命令主体是行政主体,行政命令是一种意思表示,行政命令是一种设定义务性行为,行政命令的实质是为行政相对人设定行为规则,行政命令是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执行为保障,行政命令是依职权行政行为,行政命令适用特定的程序。
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与行政处罚的区别:
行政处罚是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管理地秩序的行为依法定程序所给予的法律制裁,而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对违法行为人发出的一种作为命令;
性质及内容不同,行政处罚是法律制裁是惩戒,而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本身并不是制裁只是要求违法行为人履行法定义务停止违法行为;
行式不同,角度不同行政处罚是从惩戒的角度。
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与行政处罚的联系:
起因相同均是由于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引起的,目的一致均是维护行政管理秩序保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相辅相成
行政确认:
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可证明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确认特征:
主体是行政主体,内容或者目的是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的确定或否定,行政确认权是国家行政管理权的组成部分,行政确认行为是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行政确认行为是要式行政行为,行政确认是羁束性行政行为
行政规划:
指行政主体在实施公共事业及其他活动之前,首先综合地提示有关行政目标,事前确定出规划蓝图,以作为具体的行政目标并进一步制定为实现该综合目标所必须的各项政策性大纲的活动。
行政规划的特征:
方针政策性,综合性,法定性,广泛裁量性
行政奖励:
指行政主体为了表彰先进,激励后进,充分调动和激发人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为国家人民和社会做出突出贡献或模范地遵纪守法的个人和组织,给予物质的或精神的奖励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奖励特征:
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目的在于表彰先进激励和推动后进调动和激发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行政奖励的对象是对国家人民和社会作出突出贡献或模范地遵纪守法的个人和组织,内容包括特质奖励和精神奖励既可单独使用又可合并实施,行政奖励是具体行政行为,是单方行政行为但不具有强制力,行政奖励是一种法定的行为。
行政奖励的基本原则:
依法奖励实事求是的原则,奖励与受奖行为相当的原则,精神奖励与特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公正合理民主平等的原则,及时时效和稳定性原则。
行政给付:
行政给付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行政给付包括供给行政社会保障行政财政资助行政狭义的行政给付指行政主体在公民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或其他特殊情况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的规定下,赋予其一定的物质权益或与物质有关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给付特征:
行政给付的对象是特定的行政相对人,行政给付是一种依申请行政行为,行政给付是依法作出的行政行为
行政给付的基本原则:
给付法定的原则,行政给付公开公正平等的原则,专款专用和效率的原则,合理比例的原则,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原则,行政给付依赖保护的原则。
第十一章: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
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通过颁发许或证或执照的形式,依法赋予特定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或资格的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的一般特征:
是依申请行政行为;
其存在前提是法律的一般禁止;
是授益性行政行为;
其目的在于抑制公益上的危险或影响秩序的因素,确保财政收入;
是要式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的学术类型:
一般许可和特别许可,排他许可和非排他许可,独立证书许可和附文件许可,权利性许可和附义务性许可
行政许可的法律分类:
特许,一般许可,认可,核准,登记。
第十二章:
行政税收
行政征收:
指行政主体凭借国家行政权,根据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向个人和组织强制地无偿地征集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实物的行政行为。
行政税收的特征:
强制性,无偿性,法定性,先定性和固定性。
税收:
国家税收机关为了实现国家和社会经济目标,任借其行政权力,依法强制地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主要手段。
各种社会费用:
指一定行政机关凭借国家行政权所确定的地位,为个人和组织提供一定的公益服务,或授予其国家资源和资金的使用权而收取的费用。
各项社会费用征收的原则:
专款专用,列收列支,收支平衡。
第十三章: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指行政主体为达到对违法者予以惩戒,使其以后不再犯,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的目的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法行政法律规范尚示构成犯罪的行为给予人身的,财产的,名誉的及其它形式的法律制裁的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特征:
主体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依据法定权限,行政处罚是针对有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行为的行政相对人的制裁,即对违法行为人的人身自由财产名誉或其他权益的限制或剥夺,或者对其科以新的义务,目的是为了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是对违法者予以惩戒和教育,使其以后不再犯
行政处罚的种类: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行政拘留,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处罚法定原则,处罚公开公正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保障相对人权利的原则,职能分离的原则,一事不再罚的原则
行政处罚决定程序:
是整个行政处罚程序的关键环节,是保障正确实施行政处罚的前提条件
行政处罚决定程序的种类:
简易程序,听证程序,一般程序
简易程序适用条件:
违法事实确凿,有法定依据,较小数额罚款或警告的行政处罚。
听证程序适用条件:
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决定,应当事人要求,
一般程序适用条件:
除法律特别规定应当适用简易程序和听证程序的以外,行政处罚均适用一般程序。
行政处罚执行程序:
指有关国家机关为保证行政处罚决定所确定的当事人的义务得以履行的程序。
行政处罚执行程序的原则:
申诉不停止执行,作出罚款决定的机关和收缴罚款的机构相分离。
第十四章:
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指行政主体为保障行政管理顺利进行,依法采取强制手段迫使拒不履行行政义务的行政相对人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或出于维护社会秩序或保护相对人个人人身财产安全的需要及为了获得行政上信息的需要,而对相对人人身或财产采取即时强制措施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作为认务主体的行政相对人不履行其应履行的认务时,有权机关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的活动。
行政强制的特征:
行政相对人不履行应履行的义务是适用行政强制执行的前提,主体是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目的是实现义务的履行,对象具有广泛性和法定性,行政强制执行中不得进行执行和解。
即时强制:
是指行政主体根据目前的紧迫情况,因没有余暇发布命令或者一旦发布命令便难以达到预期行政目的时,为了创造出行政上所必要的状态,行政机关不必以相对人不履行义务为前提,但可对相对人的人身,自由和财产以强制的行政处理行为。
即时强制特征:
主体只能是行政主体,不以法定义务的不履行为必要条件,主要目的在于维护法律法规所确立的社会秩序和社会状态,程序性规范相对而言不很严格。
行政调查:
是指为了实现行政目的,由行政主体依据其职权,对一定范围内的行政相对人进行的,能够影响相对人权益的检查,了解等信息收集活动。
行政调查特征:
主体是行政主体,是行政主体的职权行为,具有命令性,强制性和执行性,行政调查对象是行政相对人,根据是规定调查职权的法律规范规定调查对象应当遵守的法律规范或应当执行的行政决定命令。
内容是对相对人狗皮膏药情况的检查,了解等信息收集行为,间接影响相对人的权益,目的在于掌握和了解有关信息,以彩取合法合理且有效的行政管理手段确保圆满地实现行政目的。
行政强制措施:
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目的,对相对人的财产,身体及自由等予以强制而采取的措施。
间接强制又分为代执行和执行罚两种
代执行:
是指行政强制搪行机关或第三人代替相对人履行法律直接规定的或者行政所确立的作为义务,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费用的强制执行。
代执行特点:
代执行的对象是行政行为所确立的可为他人代履行的作为义务,在法律根据或者有合法的行政行为存在,而法定义务人不履行其应该履行的法定义务这是代执行的实施前提。
主体必须是行政强制执行机关,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所指定的第三人可以成为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主体。
执行罚:
亦称强制金,是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拒不履行不作为义务或不可为他人代履行的作为义务的义务主体,科以新的金钱给付义务,以迫使其履行的强制执行。
执行罚的特点:
执行罚一般只应用于不作为义务和不可为他人代履行的作为义务,执行罚的数额从义务主体应履行义务之日起,按日数计算,并可反复适用。
直接强制:
指义务主体使其拒不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其人身或财产施以强制力,以达到与义务主体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的基本原则:
法定原则,公开公正原则,行政强制与预防相结合,行政强制与说服教育相结合原则,比例适当原则,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效率原则,协助执行的原则。
第十五章:
行政裁决
行政裁决:
指依法由行政机关依法律法规的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密切相关的,与合同无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行政行为。
行政裁决特征:
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争议是民事性质的,且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这是行政裁决的前提,主体是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程序通常依当事人的申请开始,以协商或调解为前置,具有法律效力,具有不可变更力
行政裁决的类型:
专门行政机关的裁决和一般行政机关的裁决,权属纠纷的裁决,侵权纠纷的裁决和损害赔偿纠纷的裁决。
专门行政机关的裁决:
是指对那些由特定行政机关管理职权内的事项所引起,涉及较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的民事纠纷,法律法规授权该管理部门承胆的裁决
一般行政机关的裁决:
是指有关民事纠纷在涉及到国家或集体资源的归属,牵涉到一般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政策时法律法规授权一级人民政府承担的裁决,以及有关民事纠纷的发生与基层政府的管理职能密切相关时,法律法规授权相应的基层人民政府承担的裁决。
权属纠纷的裁决:
指双方当事人因某一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归属产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依法向有关行政机关请求确认,并作出裁决。
侵权纠纷的裁决:
由于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他方的侵犯而产生的纠纷。
损害赔偿纠纷:
是一方当事人的权益受到侵害后,要求侵害者给予损害赔偿所引起的纠纷
行政裁决的基本原则:
法定原则,公开公正平等原则,客观准确便民原则,效率原则。
第十六章:
行政主体实施的其他行为
行政指导:
指行政主体在其管辖权限内,为适应复杂多变的经济和社会生活需要,依据国家的法律政策,适时灵活地采取引导,劝告,建议,协商,示范,制定导向性政策,发布有关信息等非强制手段,在行政相对方的同意或者协助下,实现一定行政目的行为
行政指导的特征:
行政性,非强制性,依据特殊性,表现方式灵活性
行政指导的种类:
有法律依据的行政指导和无法律依据的行政指导,抽象的行政指导和具体的行政指导,规制性行政指导调整性行政指导和促进性行政指导,助成性行政指导和限制性行政指导。
行政指导的意义和作用:
行政指导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行政管理方式的一种理性选择,行政指导是对行政法治的一种补充和配合,行政指导是协调政府与公众关系的有效手段
行政合同:
指行政主体为了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标,与其他行政主体之间或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基于意思表示一致而达成的协议。
行政合同的特征:
合同双方当事人中,至少有一方是行政主体,合同目的是实现特定管理目标或者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属于一种双方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对于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享有优益权,双方当事人因履行合同发生的争议,受行政法调整,通过行政法上的救济途径解决。
行政合同的种类:
土地等国有资源的使用和开发利用合同,公用征收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工业企业承包租赁合同,土地承包合同,公共工程合同。
行政合同订立原则:
出于行政需要,不得超载行政权限,内容合法
订合行政合同方式:
招标,直接磋商,拍卖
行政合同履行原则:
实际履行原则,自己履行原则,及时全面适当履行原则
行政事实行为:
指行政主体极其工作人员基于行政职权的行使而实施的,不以设定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为目的,而只是作为行政执法中的方法手段或措施,以证明影响或改定一定的客观事实状态,且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
行政事实行为特征:
行政性,不具备法律约束力但可能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多样性。
行政事实行为的分类:
权力性行政事实行为和非权力性行政事实行为,可诉性行政事实行为和非可诉性行政事实行为,附属性行政事实行为与独立性行政事实行为,补充性行政事实行为即时性行政事实行为建议性行政事实行为和服务性行政事实行为,有法律后果的行政事实行为和无法律后果的行政事实行为。
第十七章:
行政程序
行政程序:
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时所应当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
行政程序的特征:
法定性,多样性,统一性和分散性相结合
行政程序的分类:
抽象行政行为的程序与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内部行政行为程序与外部行政程序,强制性程序与任意性程序,事先行政程序与事后行政程序,行政立法程序行政执法程序和行政司法程序
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
程序法定原则,相对人参与原则,公正原则,效率原则
行政程序的主要制度:
表明身份制度,告知制度,调查制度,听证制度,说明理由制度,辩论制度,回避制度,职能分离制度,信息公开制度,不单方接触制度,时效制度,行政救济制度。
行政程序法:
指关于行政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即规定行政行为的方式与步骤的所有法律规范
行政程序法的作用:
提高行政效率,促进行政民主,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监督与控制行政权
第十八章:
行政救济与行政法制监督概述
行政救济:
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实施的与其行使职权相关的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机关提出申请,有权机关依法解决纠纷,给予权益补救的法律制度。
行政救济特征:
通常是事后的救济一般不在事前救济,以当事人申请为前提,非经当事人申请,有关机关不能主动为之,行政救济中争议双方当事人地位不平等,行政救济是一种直接的救济。
行政救济的类型: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信访制度,行政赔偿,行政补偿
行政法制监督:
指国家立法机会,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国家机关以外的个人,组织,依法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和遵纪守法的行为的监督。
行政法制监督不同于行政监督:
行政监督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对行政相对人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行政命令决定的情况进行的检查监督,而行政法制监督是法定监督主体对行政主体及其公务员的监督。
行政法制监督的分类:
国家机关的监督和社会监督,事关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和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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