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项目精装修工程合同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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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若施工范围及承包内容不够清晰,在后续的补遗文件中进一步界定。
4.4甲方临时委托的工作内容(如涉及工期延长需在相关委托函中注明)。
第二条工程工期及延误
1、开工日期:
暂定2012年12月20日(实际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
2、竣工日期:
2013年9月30日(本条规定的竣工日期是指合同约定的工程承包内容全部完工且经甲方、监理验收合格,乙方出具工程项目移交清单的日期。
如开工时间延后,竣工时间相应顺延。
)
3、总工期285日历天(此工期包含乙方前期准备阶段的工期;
包含样板层装修施工时间;
包含总包清水房验收时间;
包含大面积装修施工时间;
包含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因配合其他施工单位而耽误的时间)。
4、工期延误:
因设计变更或非乙方原因造成的连续停水、停电及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导致停工8小时以上(一周内累计计算),乙方以书面报告形式告知甲方,工期相应顺延。
第三条工程价款
该11#楼精装饰工程室内按套型以单套总价包干,公共区域分部位按楼层单层包干。
本工程暂定总价为¥26,500,000.00元(人民币大写:
贰仟陆佰伍拾万元整),其中以上所有户型及公共区域精装修的暂定含税总价款为¥25,532,944.26元;
二次拆改及设计调整增加费用暂定价款为¥967,055.74元。
具体室内单套含税包干总价、公共区域各楼层分部位单层含税包干总价、二次拆改含税综合包干单价分别按以下价格包干执行(以下包干价若无“本工程施工合同”第六条第
(一)款第2项规定的变更,本工程以下承包合同包干价均不得作其它任何调整)。
1、室内单套含税包干总价:
①、A户型单套含税包干总价¥40,864.72元(
);
②、B户型单套含税包干总价¥48,269.46元(
元肆角陆分);
③、C户型单套含税包干总价¥51,964.79元(
④、D户型单套含税包干总价¥79,022.30元(
元叁角);
⑤、E1户型单套含税包干总价¥125,500.46元(
元肆角叁分);
⑥、E6户型单套含税包干总价¥137,528.90元(
元玖角);
⑦、E2户型单套含税包干总价¥134,566.99元(
元玖角玖分);
⑧、E5户型单套含税包干总价¥134,566.99元(
⑨、E3户型单套含税包干总价¥106,505.98元(
元玖角捌分);
⑩、E4户型单套含税包干总价¥106,505.98元(
元玖角捌分)。
以上室内精装共计439套,其中:
A户型共231套,B户型共58套,C户型共58套,D户型共86套,E1、E2、E3、E4、E5、E6户型各1套。
2、公共区域各楼层分部位单层含税包干总价:
①、首层入户大堂含税包干总价¥44,048.21元(
元贰角壹分);
②、首层电梯厅及公共走廊含税包干总价¥101,036.50元(
元伍角);
②、负一层电梯厅单层含税包干总价¥29,761.66元(
元陆角陆分);
③、负二层电梯厅单层含税包干总价¥29,761.66元(
④、标准层公共区域(含电梯厅和公共走廊)单层含税包干总价¥87,828.71元(
元柒角壹分);
⑤、顶层(30F)公共区域(含电梯厅和公共走廊)单层含税包干总价¥74,703.24元(
元贰角肆分)。
以上公共区域各楼层分部位共计33层(处),其中:
负二层电梯厅共1层、负一层电梯厅共1层、首层入户大堂共1处、首层电梯厅及公共走廊共1处、标准层公共区域(含电梯厅和公共走廊)共28层、顶层(30F)公共区域(含电梯厅和公共走廊)共1层。
3、二次拆改相关子目详《二次拆改清单项目综合单价表》(附件一)
以上三部分具体综合包干价款详附件四《投标报价书》。
第四条计价方式
本合同分为两种计价模式,一种是按户型单套(公共区域按楼层单层)含税总价包干方式;
另一种是含税综合单价包干方式(二次拆改项目)。
1、按户型单套(公共区域按楼层单层)含税总价包干:
总价包含招标文件、图纸、工程规范及所有招标补疑中明确及要求的所有工程项目,报价中无论是否有任何遗漏或错误,但据此合约范围及图纸而需要以完成全部工程之项目已全部纳入合同大包干总价内,除设计变更外,其总价不作任何调整。
且所有电气(含强弱电)水路管线、开关插座的制作、安装及改动(设计变更除外),均含在上述合同包干总价内,不得另行计取。
2、综合单价包干:
本项目所有二次拆改项目以含税综合单价包干性质计取,工程量根据实际核定签证收方工程量或竣工图按实结算,该类项目的综合单价构成合同的一部份,除设计变更外,其含税综合单价结算时不会作任何调整。
3、无论按户型单套(公共区域按楼层单层)含税总价包干方式或含税综合单价包干在清单内的项目单价和费用,无论是否在图纸或合同中明确,都被视为已包括了供应和安装成本、利润以及一切执行合同条款和为准时完成合同中包含的工作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即包优化设计、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材料涨价、施工管理费、临时设施费、安全作业生产环境和安全施工措施费用、安装及调试费、各种检测费(含节能检测、空气检测等)、质检费、竣工验收费、所有间接费、综合费率、大型机械进退场费、机械及材料安装和保护费、保险、社保基金、利润和国家规定的任何收费、风险费用、税金、存仓费、甲供材料下车入库及保管、材料设备水平及垂直运输、超层超高施工降效费、场内二次或多次转运费、对其他分包单位的总包管理及配合费、因设备/材料迟到工地的窝工费及施工所需而涉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收费、成品保护费、清洁费用、扰民及民扰费用,验收交房的配合费用、施工垃圾处理及外运费等等)。
第五条工程风险和措施
本工程下列风险和措施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含在合同包干价款内),甲方不再另行支付费用:
1、因各种因素发生的安全措施、安全防护、技术措施、施工措施、赶工措施和设备的进出场等费用。
2、因乙方原因导致设计变更而发生的返工费用,建筑垃圾的清理、外运和弃渣费用。
3、因投标报价书未完整或不准确而带来的费用增补,即投标报价书中的错误或漏项,施工图中的笔误、笔漏等。
4、工程投标造价与市场价发生变动的风险,即合同实施期间市场材料价格变化和政策性文件调整导致的合同包干总价款的变化。
5、因停水、停电造成的停、窝工损失及工期索赔。
6、城市建设应交纳的各项相关费用。
7、本工程合同第六条“本工程合同包干总价款的调整”所规定的不允许调整的风险。
8、总包与乙方进行相关工程范围及实物移交后,因乙方在双方移交时未能发现部分实物未达到相关建筑规范验收标准及要求,此种情况所发生的后续处理及整改措施费用。
第六条本工程合同价款的调整
(一)本工程合同价款的调整
1、本工程户型总价包干(公共电梯前室和走廊按楼层包干)或综合单价包干均为含税固定包干价格,无论何种原因(除合同明确的外)均不作调整。
2、本工程户型总价包干(公共电梯前室和走廊按楼层包干)或综合单价包干总价款,若因甲方要求作以下调整的方可进行调整(不包括乙方所提出变更要求):
(1)满足某种需要的变更设计(含设计优化)而增、减的工作量。
(2)变更乙方的承包范围及内容而增、减的工作量。
(3)变更工程材料品牌。
(二)本工程合同价款调整办法
1、因设计变更所增减的工作量,乙方凭甲方及监理签署的及时有效的变更通知单,计算调整部分费用,调整费用的计取与投标报价书同口径。
2、因工程材料品牌的变更,只调整材料价格,其它不做调整,材料价格由甲方重新认定。
第七条本工程合同外增加工作内容的计价原则
合同外增加工作内容的费用计取与投标报价书同口径,即投标报价书中有的(或可参照的)子目执行投标报价书中价格,投标报价中没有的子目按以下方式结算:
1、定额执行:
本工程精装饰部分执行2008年《海南省装饰装修工程综合定额》及其相关配套文件,土建工程执行2005年《海南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及其相关配套文件,水电安装部分执行2008年《海南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常用册)》及其相关配套文件。
2、定额人工单价调整:
装饰工程人工按80元/工日调整,安装工程人工按70元/工日调整。
2、材料计价方式:
以中标投标文件及双方确认有效的相应经济文件确定的价格为准(关于甲指乙供材料中的集团采购材料【简称集采】或者是暂定价格项目,其合同确定的投标价格需按照甲方集采价格及甲方核定价格重新调整,调差部分仅计取差价,不计其他费用)。
4、零星签证计时工不分工种,均按100元/工日包干计取(含税),不再计取其它任何费用。
第八条材料设备供应
1、独立分包部分:
户内套装门、入户门及所涉及五金件、橱柜、燃气管线、消防工程等由甲方独立分包,乙方实行总包管理及配合,其总包管理及配合费及施工过程中所产生水电费和完工后的成品保护费均已含在本合同包干总价款中,乙方不得向甲方委托的分包单位再行索取。
2、甲供部分:
地砖、洁具等由乙方在正式进场半个月内提交甲供材料设备采购计划,甲方负责及时采购并供货到现场,由乙方负责下车、验货、入库保管并安装;
橱柜、灶具、抽油烟机及热水器由甲方委托的供应商负责供货及安装,乙方实行总包管理和配合,其供应商安装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水电费、总包管理费和完工后的成品保护费均已含在本合同包干总价款中,乙方不得向甲方委托的分包单位或供应商再行索取。
3、本工程乙方所供材料均应按投标预算书中所确定的品牌、型号、数量、品种、规格、等级、颜色、生产厂家及甲方提供的样品供货,并符合规范、设计及图纸所规定的标准。
4、乙方所购本工程所用材料必须同时具备“合格证”、“性能检测报告”(复印件盖经销商或厂家鲜章),做好材料进场验收记录,货到现场,甲方和监理工程师、乙方三方共同进行检查。
材料的型号、规格、厂家、等级、颜色等须符合设计要求并与合同一致,对不符合要求的必须更换。
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且工期不顺延。
5、如投标报价中及装饰施工图中材料与实际有变化,须经甲方和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方能进行更换,且完善材料更改手续,价格以甲、乙双方确认价为准。
6、增加工作内容或设计变更的材料价格,原则上按投标报价中中标价格执行,若投标报价中没有的价格,则由甲方认质认价。
7、乙方对所购买材料的质量负责,乙方应提供所购买材料的产地证明、报关证明、厂家说明、质量检测资料或质保书,对所购材料必须在合同签订后封样。
第九条甲、乙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权利义务
1、负责提供施工场地及施工水源、电源点,费用由乙方承担。
2、指派为甲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
监督工程质量、进度、安全,办理隐蔽工程的签证。
3、负责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做好进度款的审核工作,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4、配合乙方协调周边关系。
5、负责审批乙方深化及完善的相关节点大样图及设计变更图。
6、负责甲供材料设备的采购及供应。
(二)、乙方权利义务
1、参加甲方组织的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的现场交底,拟定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交甲方审定。
乙方负责深化及完善相关节点大样图及设计变更图,并承担相关费用。
2、指派乙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
按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解决由乙方负责的各项事宜。
3、服从甲方现场代表、监理工程师的指挥和安排,如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甲方有权责令其返工或停工。
4、乙方有责任作好与甲方所委派的其它工程公司的现场配合工作。
5、乙方自行负责相关临时设施及仓管区的搭设,并承担相关搭设及使用的所有费用;
自行承担本工程所有施工及其它用水用电费用,由乙方挂表计量。
6、乙方对本合同工程项目不得转包,应保证本项目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均为承包人企业所属人员。
如发现乙方有上述行为,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无条件退场,并承担给甲方带来的所有经济损失和法律风险。
7、乙方进场前应与土建总包单位或其它分包单位施工的工作内容按相关建筑规范验收标准及要求进行验收并书面提出相应整改意见,进行相关实物移交。
凡双方移交接收进场后发生的因土建总包单位或其它分包单位已移交实物未达到相关建筑规范验收标准及要求的整改均由乙方自行负责,并承担产生的相关费用。
8、乙方作为装饰施工的总承包单位应对甲供和独立分包部分进行总体协调,并保证总工期不超出合同约定总工期,其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已含在合同包干总价款中。
9、遵守国家或地方政府及有关政府部门对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妥善保护好施工现场周围建筑物、设备管线、古树名木不受损坏。
做好施工现场保卫和垃圾消纳等工作,处理好由于施工带来的扰民问题及与周围单位的关系。
若因乙方原因造成构筑物或建筑物损坏,则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10、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安全规定,环境保护规定;
严格按照图纸或作法说明进行施工,做好各项质量检查记录;
参加竣工验收,编制工程结算。
11、保证在施工期间采取有效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施工安全,自行承担施工过程的一切安全质量事故,并承担相应费用及一切后果,若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或其它第三方人员、财产损害的,承包人需承担一切相关法律及赔偿责任。
12、乙方负责甲供材料设备采购计划的编制,并对所提交计划的规格和数量负责。
因乙方所提交计划与实际规格和数量不符产生的一切责任及费用均由乙方负责,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13、工程竣工未移交甲方之前,负责对现场的一切设施和工程成品进行保护,如造成损失,应照价赔偿。
工程竣工后,乙方向甲方免费提供五套竣工图、三套结算资料(含材料质量证明和使用证明)以及全套电子版结算资料一份,否则,视乙方工程未完成。
14、乙方应充分考虑本工程施工特点及工序要求等情况对工程进度的不利影响,进行合理的穿插施工,乙方不得以施工场地未完整交付或局部未移交等为由,对甲方提出工期和费用的索赔。
15、乙方必须设立专款专用制度,对于因为付款不及时同材料供应商或劳务工人产生纠纷时,甲方有权从工程款中扣除相应款项支付给材料供应商或劳务工人。
16、乙方负责本工程完工后(正式交付甲方前)的成品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17、保证施工场地整齐卫生,施工现场布置,机械材料的放置,按甲方统一指定地点布置,不得随意堆放垃圾,并负责垃圾清理外运及处置,做到文明施工,同时负责完工后第一次开荒清洁工作,做到工完场清,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十条工程款支付
1、本工程合同签订通知进场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暂定总价的5%作为预付款;
2、工程进度款按每月实际完成进度产值的70%(不含预付款)支付,进度款拨付总额达到合同暂定总价款的75%时,甲方则停止支付乙方工程进度款;
3、全部工程完工,竣工验收合格,乙方撤出现场后,支付至合同暂定总价的85%;
4、待乙方交清竣工资料(含竣工图,共计三套),办理完成竣工结算(工程结算和财务结算)后30天内支付至结算造价的92%;
5、待房屋全部交付小业主后支付至结算造价的95%;
6、余结算造价的5%作为质保金,待质保期到后按相关质保约定支付(不计利息);
7、本工程设计变更、零星签证及其它追加合同价款不纳入进度款支付,待工程结算时作增减调整。
第十一条工程质量及验收
1、本工程以施工图纸、作法说明、设计变更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等国家制订的施工及验收规范为质量评定验收标准。
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质量评定合格标准。
2、工程交验后质量保修期以甲、乙双方签字交接的次日开始计算,按承包内容及范围进行保修。
3、工程质量保修金:
按工程结算款的5%扣留,保修金于质量保修期满且乙方履行了保修职责后1月内返还(不计息)。
在保修期内,若因乙方原因所发生的维修费,由乙方负责支付或在保修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补偿。
4、甲、乙双方应及时办理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的检查与验收手续。
若甲方不按时参加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验收,乙方可自行验收,甲方应与承认。
若甲方要求复验时,乙方按要求办理复验。
若复验合格,则甲方应承担复验费用,若复验不合格,则其复验及返工费用有乙方承担,但工期不予顺延。
5、工程竣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验收,甲方于接到验收通知后5日内组织验收,并办理验收、移交手续。
如甲方在规定时间内未能组织验收,需及时通知乙方,另定验收日期。
但甲方应承认通知书上日期为竣工日期,并承担乙方的看管费用。
6、本工程保修期为两年(即竣工验收合格交付小业主后的次日开始计算,如在保修期内甲方已通知乙方履行保修义务,而乙方在保修期内未履行义务,则保修期应至履行义务后止),在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如渗水、倒塌、损坏、松动、变形、脱落、不能满足设计要求、不能正常使用等),乙方应在接到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通知后12小时内派人免费维修;
逾期则按每次500元承担违约责任,同时甲方有权另行委托他人进行维修,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按实际发生费用*120%)不需经乙方认可,在质保金内扣除,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物业管理部门)留下所有记录,供乙方备查。
所留质保金不足以支付维修费的,甲方依法继续追究乙方相应责任。
7、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通知可采用电话、短信、书面信函等方式。
无法正常与乙方取得联系情况下,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可采用快递方式,在交寄封面注明通知维修事项,寄至乙方法定地址后第三日历日(1日寄出,3日为第三日历日),乙方仍未报到或书面回复即可视为乙方未能履行其保修责任。
8、本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后,如因工程质量(如渗水、倒塌、变形、损坏、松动、不能满足设计要求、不能正常使用等)或材料质量原因造成第三人人身、财产等一切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和赔偿。
第十二条有关安全生产和防火的约定
1、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或做法说明,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有关防火设计规范。
2、乙方在施工期间应严格遵守《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建筑安装工人安装损失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其它相关的法规、规范。
3、由于甲方确认的图纸或作法说明违反有关安全损失规程、消防条例和防火设计规范,导致发生安全或火灾事故,甲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4、由于乙方在施工生产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损失规程、消防条例,导致发生安全或火灾事故,乙方应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十三条工程结算依据、资料有效的约定
1、结算办理:
1.1本工程竣工结算(含变更、现场洽商等)由发包人初审,并由发包人委托有合法资质的审计单位进行复审,复审并经承包人确认的结果即为本工程的最终结算造价。
审计费用的计取以发包人与审计单位的审计合同为准,发包人承担核减与核增额绝对值之和在5%以内的审计费用(含5%),核减与核增额绝对值之和超出5%部分的审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核减与核增额不相抵扣。
1.2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发包人及发包人委托的审计单位对本工程项目结算进行审计,并提供发包人及发包人委托的审计单位所需资料,且进行有关的解释说明。
如因承包人不积极配合而影响审计工作进度,且致使审计工作无法正常进行,则以发包人认定的审定结果作为本工程的最终结算造价,由此造成的款项延误支付责任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1.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承包人向发包人和监理单位提交合格、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不含结算书)。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真实、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不含结算书)后45天内提出初审意见。
若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供的真实、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不含结算书)后45天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则视为发包人对承包人所提交的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认可。
2、本工程竣工验收后,在办理竣工结算之前,乙方必须提供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依据(含签证、现场核定的工程量依据)与甲方的原件进行核对,核对完毕后双方应履行书面确认手续予以确认。
双方履行书面确认手续后,乙方再补交的任何工程竣工结算依据(含签证、现场核定的工程量依据)不再作为结算依据,并视为乙方自愿放弃该部分工程价款,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3、工程结算依据(含签证、现场核定的工程量依据)均以书面形式递交和审核,对不完善、不真实、不合法、未统一编号的结算资料(含签证、现场核定的工程量依据),甲方有权拒收,并由此产生的结算审核时间延误及后果由乙方负责承担。
4、工程结算依据包括甲方确认的设计变更、技术变更、“施工图会审纪要”和“施工图及图说”“竣工图及图说”、现场核定的工程量依据、变更签证、现场签证。
5、对工程变更涉及工程量增加的或不属于承包范围的工作内容,以甲方书面委托书加变更签证或现场签证(含现场核定工程依据)作为结算依据(变更签证、现场签证格式以甲方提供的为准);
工程变更涉及工程量减少的,以甲方做出的由乙方签收后的工程变更资料(含“设计变更”、“技术变更”)作为结算依据;
除此之外,均不作为结算依据。
变更签证、现场签证作为结算依据还必须符合本条相关约定,否则无效,不能作为结算依据。
6、工程变更后双方未按本条约定时间及方式办理签证的,视为该项工程变更不涉及工期和工程造价的变更(涉及工程量减少的工程变更除外)。
7、由双方相关人员及时签字的、合法的、无涂改的原件方为有效;
不符合约定均属无效,双方不作为办理结算的依据,其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8、有效变更签证、现场签证等签字要求按以下规定执行:
8.1、现场签证、变更签证完成后或者阶段性工程完成(含隐蔽工程验收、中间验收、月进度工程量确认等)后或者承包工程内容完成后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并由乙方派驻工程师及负责人和甲方现场代表、成本部工程师共同到现场测量、计量、核定并对现场形成的实际工程量依据签字确认后方可进行结算,此签证需由甲方项目经理,成本部主管及经理、工程总监签字后生效。
8.2、有其它依据而无现场形成的实际工程量依据或者形成的现场实际工程量依据未按上述约定签字确认的,视为乙方未进行此项工作,不论乙方是否已实际完成此项工作,双方对此部分工程内容不进行结算,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通知甲方现场核定工程量甲方应在24小时内组织相关人员到场核定)。
8.3、工程变更签证、现场签证、现场核定的工程量依据的及时性条件:
变更签证双方必须在变更发生后七日内按本合同约定完成签证;
若在此时间内双方未及时签字或签字未完善求的,则甲方不对此办理结算,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8.4、工程变更签证、现场签证、现场核定的工程量依据的合法性条件;
内容真实、无涂改、无虚假。
其中变更签证必须附有相关设计部门签字确认的设计变更、技术变更资料和到现场核定的符合条件的工程量依据;
变更签证、现场签证必须有明确的工程内容、范围、工程款项和工程量以及小计和合同必须大小写齐全且无错误、无涂改;
现场核定的工程量依据必须有明确的工程内容、范围、工程量及大小写齐全无错误、无涂改;
凡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均为不合法,不作为结算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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