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与企业法》总复习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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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与企业法》总复习资料
考试题型:
单选、判断、名词解释、简答、论述、案例分析
第一章企业与企业法
1.企业的定义:
企业是依法成为并具备一定的组织形式,以营利为目的,专门从事商业生产经营活动和商业服务的经济组织。
2.企业的特征(三个角度):
⑴从社会性质和功能的角度:
企业是专门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和商业服务的经济组织。
——企业的第一经济特征;
⑵从生存和发展的目的来看:
企业以营利为其活动宗旨。
——第二经济特征;
⑶从法律条件来看:
企业必须依法成立和运行并要具备一定的法律形式。
——企业的法律特征。
3.企业的分类
⑴单一企业和联合企业;
⑵工业企业、农业企业、金融企业;
⑶大型企业和中小型企业;
⑷公用企业和非公用企业;
⑸多元投资企业和单元投资企业;
⑹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
⑺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和私营企业;
⑻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企业。
4企业法:
企业法是规定企业的法律地位、企业设立与组织形式,管理与运行等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第二章、企业法律形式
一、定义:
企业法律形式是指企业依不同的法律标准和条件所形成的组织形式。
二、企业法律形式的特征:
⑴企业法律形式是由法律予以规定的;
⑵企业法律形式是可以发展变化的;
⑶决定企业内部的组织结构;
⑷企业法律形式表彰企业的信用基础,决定企业的法律地位和投资人的风险责任范围。
;
⑸企业法律形式决定企业立法的体系和结构。
三、几种重要的企业法律形式:
⑴独资企业:
是有一个自然人投资兴办的企业。
特征:
无限责任;纳税很低,且只交个人所得税,且不存在双重征税的问题;不具备法人资格。
;
⑵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包含有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特征:
无限连带责任;不交企业所得税;普通合伙企业是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投资创办的企业(人数上限为50人);合伙人之间法律基础是合伙协议;
⑶公司企业:
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由一个股东单独投资组建或者特定人数的股东联合投资组建,股东一投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
(具有法人资格)
四、企业法律形式选择
影响因素:
(1)备经营事业的性质和规模;
(2)参加经营事业的人员的数量、功能分配、责任心和其他素质、以及相互之间的信任关系状况;
(3)润分配和亏损负担的结构;
(4)资本和信用的需求程度;
(5)风险的大小;
(6)投资利益转让的方便等。
五、投资人的责任范围:
对企业所负债务,不同形式下的投资人所负债务责任不同,主要分为无限责任、无限连带责任和有限责任三种。
独资企业——无限责任普通合伙企业——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
第三章企业设立法律制度
1.企业的设立,也称企业的开办,是指企业设立人为取得企业生产、经营的资格,依照法定程序所实施的创办企业行为的总称。
2.审批制度:
⑴准则主义(注册制):
我国大部分都采用此方式来对企业评定;
⑵特殊需要审批
①产业管制专属审批(电信企业、能源企业、进出口贸易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此外,在我国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凡向公众发行股份须由国务院证券监管机关审核批准);
②特殊行业经营资格确认审批;
③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专项审批;
3.企业设立登记:
⑴定义:
企业设立登记,即由企业的设立人自己或全体设立人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企业登记机关提出企业设立登记的申请,经企业登记机关作法律审查和形式审查后予以注册,并向登记企业颁发营业执照的行为。
⑵意义:
①企业设立登记,可以从法律上确认企业设立的事实,尤其是能够确定具备一定条件的企业的法人资格的事实;
②通过登记,可以确认企业的注册管辖地,进而确认企业的住所或经营场所以及通常企业为被告时的司法管辖;
③通过企业设立登记,将企业的投资关系确定下来以便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④通过登记,可以使国家掌握、了解企业的行业和区域分布以及其他经济资料,便于国家实施宏观调控经济政策;
⑤通过登记,可以对非法经营活动进行制止和大家,依法保护扥及企业的各项合法权益和维护消费者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4.企业设立登记程序:
⑴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合伙企业名称的保留期为180天);
⑵办理审批手续;
⑶申请开业登记;
⑷登记机关受理并进行登记。
5.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特殊规定:
⑴企业名称中如使用“总”字,则须有三个以上的分支机构;
⑵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应当使用独立的企业名称,并可使用所从属企业的字号;
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所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得使用总机构的名称,不能单独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其名称应冠以所从属企业的名称,缀以“分公司”、“分厂”、“分店”等词语
第四章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独资企业:
也称为个人独资企业,或独资商号、独资所有制企业、个体企业等,是指由一个自然人单独投资并经营,不取得法人资格,法律上不要求有最低的资本金,业主对其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企业。
独资企业在法律上具有以下特征:
⑴资企业的投资者仅为一个自然人;
⑵业主对企业事务有绝对的控制与支配权;
⑶企业的全部资产,包括企业经营中以企业名义(或者说商号名义)所获得的利润归业主个人所有;
⑷企业虽然有自己的名称或商号,但无独立的法人资格,只以个人进行商业活动;
⑸独资企业本身不是单独的纳税主体,可看作是业主的经营和收入,由业主个人缴纳税收;
⑹独资企业的民事人格不可分割;
⑺业主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二、独资企业设立的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2、要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相对满足其经营业务开展需要的人员
三、独资企业与一人公司的不同点:
1、法律主体上:
独资企业没有法人资格,一人公司则相反;
2、财产关系上:
独资企业没有注册资本,没有法律意义上企业的资产,而一人公司有注册资本且独立拥有财产;
3、从责任形式上:
独资企业的业主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一人公司的股东对债务只负有限责任;
4、从税收征纳体制上:
独资企业不是独立的纳税主体,而一人公司是独立的
独资企业业主对于受聘管理人在正常经营活动中的行为有监督权,在其有违反聘用合同的行为或其他不轨行为时可解除其职务停止聘用。
受聘管理人员正常履行职责所带来的效益归业主个人,如造成损失则由业主承担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业主对受托人或其他被聘用人员的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五章普通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第一节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
普通合伙企业:
是依照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订立合伙协议,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全体合伙人均为普通合伙人,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
法律原则:
(1)两个以上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2)合伙协议为基础,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以书面形式订立;
(3)共同投资、合伙经营、共享权益、共担风险;
(4)相互有代理关系、无限连带责任;
(5)不由企业缴纳所得税,而由各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6)法人可以成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但是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7)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行政法规、社会公德、商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
(8)法律保护合伙企业与合伙人的合法财产以及其他权益。
合伙企业成立的条件:
(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合伙人认缴或实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合伙协议内容:
(1)名称、地点
(2)目的、经营范围
(3)合伙人的姓名、住所
(4)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5)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方式
(6)合伙事务的执行
(7)入伙与退伙
(8)争议解决办法
(9)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10)违约责任。
企业管理权利:
(1)共同管理、重大事项一致通过
(2)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企业的会计账册等财务资料,有权过问生产经营业务;对合伙企业重大事项,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不分投资多寡按合伙人每人一票的表决办法表决决定。
合伙人的义务:
不得自营或者与他人合作经营与合伙企业存在竞争关系的业务,非经合伙人一致同意外,不得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的利益的行为。
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执行:
合伙协议对内有效,对外不可对抗善意第三人
平均分配利润和分担亏损规则:
合伙协议不得预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第四节普通合伙企业与第三人之关系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所负连带责任因合伙协议而发生,但不受合伙协议其他约定的限制,是法定义务。
合伙人向第三人转让合伙份额: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必须经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
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法律也限制合伙人将其入伙的财产份额在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的情况下为其债务或其他人债务设为质押。
合伙人之间转让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得告知全体合伙人,以便由出价高的合伙人优先受让,以防止合伙企业中出现对抗和裂变,第三人不得优于其他合伙人而取得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第五节入伙、退伙及合伙人地位的特别变动
入伙:
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原来不具有合伙人身份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经其他合伙人同意而取得合伙人资格的民事法律行为。
新合伙人同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并承担相同义务,并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制度。
基于此,法律上要求在新合伙人签署入伙协议前,原合伙人必须将合伙企业的运行状况和财务状况向新入伙人全年说清,以使其有足够的资料去判断是否加入合伙企业。
退伙:
是指已经取得合伙人身份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使其合伙人身份归于消灭的法律行为和事实。
退回一般分为任意退伙、法定退伙和除名三种。
任意退伙(声明退伙)
任意退伙理由: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任意退伙得满足的条件:
(1)事先通知(提前30日);
(2)避开合伙事业的旺盛季节或繁忙时期;
(3)合伙人的退伙要完成其负担的合伙事务,不得损害合伙企业的利益
法定退伙的理由:
(1)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
(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3)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4)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5)合伙人在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名的理由: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退货人已分担合伙债务时,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
第六节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1.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一种适用于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发展的企业形态。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得在其名称中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第六章、有限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1.有限合伙企业的定义:
由一个活一个以上的普通合伙人和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有限合伙人共同组建的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的总人数为2人以上50人以下,普通合伙人对有限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有限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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