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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贷款抵押合同土地房产
编号:
长安信托•【】贷款单一资金信托
抵押合同
长安信托•【】贷款单一资金信托
抵押合同
《长安信托•【】贷款单一资金信托抵押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以
下主体于【】年【】月【】日在【西安】签署:
抵押人:
【】
法定代表人:
住所:
抵押权人:
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安信托”)
法定代表人:
住所:
本协议各签约方分别被称为“一方”,共同被称为“双方”。
鉴于:
1、长安信托拟设立“长安信托?
【】贷款单一资金信托”(以下简称“信托”),并以信托项下的信托资金向【】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发放信托贷款。
2、长安信托和债务人已签署了编号为【】《长安信托?
【】贷款单一资金信托信托贷款合同》(该合同及其补充协议以下统称为“主合同”),约定长安信托向债务人发放信托贷款,债务人应按照约定还本付息。
为确保主合同的履行,保证长安信托在主合同项下权利的实现,抵押人愿意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提供抵押担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双方本着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本合同,以资遵照履行。
(注:
本合同中的□表示选择,选中需在框中打"V”,不选则在框中打"X”。
)
第一条抵押财产(抵押物)
1、抵押人将本合同附件《抵押财产清单》所列之财产(以下简称"抵押财产”为长安信托设定第一顺位抵押,作为债务人履行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和义务的担保。
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如果“抵押财产清单”关于抵押物状况的记载与权利证书或登记机关的登记簿相关记载不一致,以权利证书或登记机关的登记簿相关记载为准。
3、抵押财产换发新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证书,导致本合同“抵押财产清单”记载的抵押物状况或者长安信托收执的他项权利(抵押权)证书或抵押权证明文件与上述新的权利证书或登记机关的登记簿相关记载不一致的,抵押人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4、本合同项下抵押权的效力除及于上款所述抵押物本身,还及于其从物、物上代位权、附着物、附合物及孳息。
5、如抵押人进入破产程序,长安信托有权就抵押财产处置所得优先受偿。
6抵押人承诺在签订本合同时,向长安信托提交以下文件,每份文件的内容均须符合长安信托的要求:
(1)抵押财产的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如有)、房屋产权证(如有)等权利凭证;
(2)抵押人有权签署并履行本合同的内部决议文件和外部批准文件;(3)抵押财产取得的法律文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及相应的支付凭证或发票等】;(4)长安信托要求的其它文件资料。
7、如果长安信托认为抵押财产价值已经或可能减少的,长安信托有权聘请专业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抵押财产进行评估,如评估结果影响长安信托债权的实现,抵押人应按照长安信托的要求提供新的担保。
因评估而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抵押人承担。
第二条抵押担保的范围
1、本合同项下抵押人担保的主债权为长安信托在主合同项下享有的贷款债权,主债权金额为人民币【】元整(Y:
)。
抵押人已阅读、理解和同意主合同的内容。
抵押人确认,主债权的最终金额、期限、利率等相关要素以主合同约定及/或依据该等约定计算所得结果为准。
2、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所担保的范围除本条第一款所指的主债权外,还包
括主债权产生的利息、债务人根据主合同应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罚息、复利、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等)以及长安信托实现主债权和抵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送达费、公告费和律师费等)。
3、如果债务人未能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主合同项下任何义务或责任,长安信托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主合同以及本合同的规定处置抵押财产并有权从处置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
第三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及抵押期间
1、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依据主合同之约定确定。
2、本合同的抵押期间为自抵押权有效设立之日起,至本合同抵押担保范围内的全部义务由债务人履行完毕后止。
第四条抵押物登记及注销
1、双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到相应的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人应确保在本合同签订后、不迟于信托成立日前将长安信托登记为抵押财产的抵押权人。
抵押人应于抵押登记完成之日将抵押财产的他项权利证书及其他权利证书交长安信托持有。
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抵押物的权利状态如发生经长安信托事先书面同意的转移或变更,有关当事人应在法定期限内办理变更登记。
3、如债务人按主合同约定的期限及数额向长安信托清偿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的,长安信托有义务及时协助抵押人办理抵押登记的注销手续。
4、履行抵押登记手续产生的抵押登记费用均由抵押人承担。
第五条抵押财产的占有和保管
1、本合同项下的抵押财产由抵押人占有、管理和使用。
抵押人同意随时接受长安信托对抵押财产的监督和检查。
抵押人应按时缴纳与抵押财产相关的各项税费。
抵押期内,抵押人对抵押物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
2、抵押人委托或同意第三方占有、保管或使用抵押财产的,应当告知该第
三方抵押权人和抵押权的存在,并要求其保持抵押财产的完好,接受长安信托或长安信托指定第三方对抵押财产的检查以及不妨碍长安信托实现抵押权。
抵押人
不因此免除本条第1款中的义务,抵押人应对该第三方的行为承担责任。
3、在抵押期间,因抵押人的行为或其他任何原因导致抵押财产发生重大损坏、价值减少或灭失的,长安信托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该行为、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提供经长安信托书面认可的新的担保,抵押人有义务向长安信托增加或重新提供经长安信托书面认可的担保。
4、在抵押期间,发生导致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情形时,抵押人应于发生之日起五日内,书面通知长安信托损失的情况,且抵押人应按照长安信托的要求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价值相当的、长安信托认可的担保。
否则,长安信托有权根据合同的约定和法律规定,在担保范围内向抵押人主张担保责任。
第六条对抵押人处分抵押财产的限制
1、抵押权存续期内,未经长安信托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以出租、出售(预售)、交换、赠与、再抵押等方式擅自转让、处置抵押财产或在抵押财产上设置
任何第三方权利限制。
2、抵押权存续期内,抵押人处分抵押物应事先征得长安信托书面同意,抵押人同意长安信托有权对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清偿或提前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本息及相关费用。
第七条第三方妨碍
1、如果抵押财产被国家征收、征用、拆除、没收、无偿收回,或者抵押财产被第三方查封、冻结、扣押、监管、留置、拍卖、强行占有、毁损或者进行其
他处置,抵押人应当于该事项发生之日起2日内书面通知长安信托,并及时采取制止、排除或补救措施,防止损失扩大;若长安信托提出要求,抵押人有义务提供符合长安信托要求的新担保。
2、抵押财产发生前款情形后的剩余部分仍作为长安信托债权的抵押担保。
抵押人因上述原因取得的赔偿金或补偿金,应存入长安信托指定的账户。
长安信托有权选择下列任一方法对上述款项进行处理,抵押人应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1)经长安信托同意,用于修复抵押权利项下财产,以恢复其价值;
(2)清偿或提前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
(3)为主合同项下债务提供抵押担保;
(4)抵押人提供符合长安信托要求的新的担保后,由抵押人自行处分。
第八条抵押权的实现
1、债务人违反主合同项下的义务、责任,以及陈述和保证的,长安信托可以依法行使抵押权。
2、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长安信托可以提前行使抵押权:
(1)抵押人违反本合同项下的任何约定;
(2)抵押人有诉讼、仲裁或重大行政案件,导致对抵押财产有不利影响;
(3)抵押人破产、歇业、被停业整顿、被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被关闭、合并、分立、组织形式变更以及出现其他类似情形;
(4)抵押人有不履行本合同的意思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的情形;
(5)发生本合同约定应当提供新的担保的情形,抵押人拒绝将抵押财产恢复原状或未提供经长安信托书面认可的新的担保;
(6)发生危及、损害长安信托权利、权益或利益的其他事件。
3、长安信托在行使抵押权时,有权按照以下任一方式处置抵押财产:
(1)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2)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申请强制执行实现抵押权;
(3)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4、抵押人的担保责任不因出现下列任一情况而减免:
(1)长安信托或债务人发生改制、合并、兼并、分立、增减资本、合资、联营、更名等情形;
(2)长安信托委托第三方履行其在主合同项下的义务。
5、无论长安信托在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无论上述其他担保何时成立、是否有效、长安信托是否向其他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也不论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担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也不论其他担保是否由债务人自己所提供,抵押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均不因此减免,长安信托无须先行执行其他担
保,而有权直接要求抵押人依照本合同约定在其担保范围内第一位的承担担保责任。
无论长安信托过去、现在或将来是否已经、将要或可能放弃(包括但不限于放弃抵押权或其他担保权利、放弃抵押权或其他担保权利的顺位)、变更(包括但不限于变更抵押权或其他担保权利的顺位、担保金额或范围)、减免债务人或任何第三方过去、现在或将来已经、将要或可能提供的任何抵押权、质权或保证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抵押人的担保责任均不因此而减少或免除,抵押人承诺仍然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提供抵押担保。
6处分抵押财产所得价款,在支付变卖或拍卖过程中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保管费、评估费、拍卖费、过户费、税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后,优先用于清偿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剩余价款退还抵押人。
长安信托行使抵押权时,无须首先或同时向主合同的其他担保人(如有)追索,而可按法律规定从处置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7、除非长安信托另行指定,长安信托按照本合同实现抵押权所得的价款应按以下顺序(同一顺序按照各项金额比例)进行清偿:
(1)长安信托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务人应向长安信托支付的其他款项;
(2)债务人因
违反主合同而产生的违约金、损害赔偿金;(3)贷款利息;(4)贷款本金。
长安信托还有权决定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实现担保权利所得的资金优先用于归还任何主合同项下到期应付款项的顺序。
第九条抵押人的陈述和保证
1、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和存续的企业法人并保证合法经营。
2、抵押人具备担保人的合法资格,抵押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行为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抵押人章程或内部组织文件的规定,且已获得公司内部有权机构及/或国家有权机关的批准及授权。
因抵押人无权签署本合同而产生的一切责任均由抵押人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全额赔偿长安信托因此遭受的损失。
3、抵押人保证对抵押财产拥有的所有权和处分权是完全、有效、合法的。
4、抵押人保证除根据本合同设定外,抵押财产上不存在任何其他第三方权
利。
抵押财产并非公益设施、禁止流通与转让的财产,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的异议登记或预告登记、抵押物被查封、扣押、冻结等),设
立本抵押担保不会受到任何限制或不会造成任何不合法的情形。
抵押财产不存在
其他共有人,或者虽然存在其他共有人,但该抵押担保行为已经获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
5、抵押人提交给长安信托的一切文件资料和信息均是真实、有效、完整且无任何重大遗漏或隐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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