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依据新执法职责Word文件下载.docx
- 文档编号:19343555
- 上传时间:2023-01-05
- 格式:DOCX
- 页数:49
- 大小:32.62KB
执法依据新执法职责Word文件下载.docx
《执法依据新执法职责Word文件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执法依据新执法职责Word文件下载.docx(4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国务院令第341号
5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2008.7.22
国务院令第528号
6
电影管理条例
国务院
国务院令第342号
7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条例
2003.8.1
国务院令第382号
8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2006.3.1
国务院令第458号
9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1993.10.5
国务院129号令
10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1997.9.1
国务院228号令
11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
2000.11.5
国务院295号令
12
出版管理条例
2002.2.1
国务院343号令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2002.9.15
国务院359号令
14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2006.7.1
国务院468号令
15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2002.1.1
国务院339号令
16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文化部
2003.7.1
文化部令第32号
17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
2006.12.1
文化部令第40号
18
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
文化部海关总署
2002.6.1
文化部海关总署令第23号
19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009.10.1
文化部令第47号
20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2004.7.1
文化部令第29号
21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
文化部令第31号
22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原国家广电部
1994.2.3
原国家广电部第11号令
23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
国家广电总局
2004.8.10
国家广电总局第33号令
24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
新闻出版总署
2005.12.1
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1号
25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2004.7.1
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3号
26
报纸出版管理规定
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2号
27
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
2009.10.1
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3号
28
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
新闻出版总署、信息产业部
2002.8.1
新闻出版总署、信息产业部令第17号
29
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
2008.4.15
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4号
33
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
国家版权局、信息产业部
2005.5.30
国家版权局、信息产业部第5号令
31
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国家版权局
2003.9.1
国家版权局令第3号
32
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新闻出版署
1998.1.1
新闻出版署令第12号
云南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
省人大常委会
1994.7.1
省人大常委第11号公告
34
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
2000.9.1
省人大常委第43号公告
二、执法职责
(一)行政处罚
相对集中文化市场行政处罚事项
(共108项)
第一项批发、零售、出租、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的
1、处罚种类:
责令停业、没收违法音像制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
2、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出版含有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或者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版行政部门、文化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2)《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经营含有本办法第四条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没收违法音像制品,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提请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3、执法单位:
云南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第二项批发、零售、出租单位变更未依照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的
警告、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二)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的;
第三项出版进口音像制品未标明文化部进口批准文件的文号的
(1)《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三)音像出版单位未在其出版的音像制品及其包装的明显位置标明本条例规定的内容的;
(2)《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出版进口音像制品未标明文化部进口批准文件的文号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第四项批发、零售、出租、放映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或者非音像复制单位复制的音像制品的
警告、没收违法音像制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
(1)《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批发、零售、出租、放映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或者非音像复制单位复制的音像制品的;
(2)《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经营单位和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业务的个人经营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和非音像复制单位复制的音像制品、经营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或者经营供研究和教学参考或者用于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不足100张(盘)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再次违法经营的,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和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业务的个人经营上述音像制品100张(盘)以上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其中,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项批发、零售、出租、放映和利用信息网络传播未经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的
(二)批发、零售、出租或者放映未经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的;
(3)《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出版、批发、零售、出租、放映和利用信息网络传播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的;
第六项批发、零售、出租和营业性放映供研究、教学参考或者用于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的
(三)批发、零售、出租、放映供研究、教学参考或者用于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的;
(3)《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
(二)批发、零售、出租和营业性放映供研究、教学参考或者用于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的。
第七项音像出版单位出版未经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的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四)音像出版单位出版未经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的。
第八项音像制品批发单位违反《音像制品管理条例》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1)《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自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10年内不得担任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三定方案”的相关规定:
第九项出版进口音像制品使用语言文字不符合国家公布的语言文字规范的
警告、罚款
《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出版进口音像制品使用语言文字不符合国家公布的语言文字规范的;
第十项进口单位未按照规定向文化部报送样品备案的
(二)进口单位未按照规定向文化部报送样品备案的;
第十一项未出版发行或终止进口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未向文化部备案并说明原因的
(三)未出版发行或终止进口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未向文化部备案并说明原因的。
第十二项擅自增删经审查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内容导致其含有《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禁止内容的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罚款、吊销许可证
《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擅自增删经审查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内容导致其含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禁止内容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停止出版、复制、批发和利用信息网络传播该音像制品,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停业整顿半年至一年;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项托运、邮寄、运输、仓储和包装规定禁止经营的和不得经营的音像制品的
没收音像制品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托运、邮寄、运输、仓储和包装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禁止经营的和第二十条规定不得经营的音像制品,由文化行政部门予以没收,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责任人予以处罚。
第十四项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
吊销许可证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第十五项变更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或者节目未重新报批的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变更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或者节目未重新报批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变更演出的名称、时间、地点、场次未重新报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
吊销许可证、撤销批准文件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对原取得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予以吊销、撤销;
第十七项营业性演出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情形的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情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八项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的
吊销许可证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个体演员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一)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的;
十九项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未及时告知观众的
(二)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未及时告知观众的;
第二十项以假唱欺骗观众的
(三)以假唱欺骗观众的;
第二十一项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的
(四)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的。
第二十二项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的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或者营业性演出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第二十三项营业性演出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的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第二十四项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的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九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执法 依据 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