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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旧换新确认新,换回旧的按购进。
商业折扣按折后。
现金折扣按折前,实际发生扣财费。
折让退回冲当期。
买一赠一按公允,比例分摊作确认。
持续超过十二月,年内进度完成量。
产品分成分得时,公允价值定收入。
视同销售:
所有权改变,且非劳保;
移至境外
三、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1、不征税收入
财政拨款行政费,政府基金财资金。
注意: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财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免税收入
国债利息的收入。
居民企业股红利,机构长持股红利,不足十二月不免。
符合条件非盈利。
非营利组织营利性活动收入,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收入,要征企业所得税。
3、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不征税收入,不纳入征税范围。
免税收入,属于税收优惠,对应税所得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免予征收。
四、税前扣除
1、税前扣除五原则
权责发生、配比、相关、确定、合理。
2、税前扣除范围
实际发生的、与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成费税损他可扣除,但不得重复扣除。
包括:
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前者直接扣,后者计提折旧或分期摊销。
3、成本扣除项:
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其他耗费
视同销售成本要和视同销售收入匹配;
企业外销货物成本包括不予免征和抵扣的增值税。
4、费用扣除项:
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5、税金扣除项
(1)计入“销售税金及其他”直接扣除的有:
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关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教育费附加
(2)计入“管理费用”直接扣除的有:
房产税、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简记为管房车城印
(3)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以后各期分摊扣除的有:
车辆购置税、购置消费品不得抵扣的增值税进项,契税
取得未指明专项用途的税费返还,要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6、损失可扣除额=实际损失额-责任人赔偿-保险赔款。
已作为损失处理之后,又部分收回或全部收回时,计入当期收入
7、扣除标准(重点)
●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据实扣除
●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
●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
●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五险一金可扣除,财经责任可扣除,补充医养可扣除。
特种安全可扣除。
个人寿财不扣除,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可扣除
●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部分,可扣除
●关联企业借款,给定债资比例:
金融企业5:
1;
其他企业2:
1
●关联企业借款,向税负高的境内另一方支付利息,可扣除
●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
●12个月以上建造发生的借款,建造期借款费用计入成本(折旧或摊销),竣工结算后的借款利息计入当期损益当期扣除,也不能超过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部分
●汇兑损失,未计入有关资产成本、未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的,准予扣除
●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货劳让他同”的5‰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货劳让他同”15%的部分,准予扣除;
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基数——销售(营业)收入包括:
销售货物收入,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收取资产租金或使用费),提供劳务收入等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等。
但是,不包含营业外收入、转让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所有权收入、投资收益等。
简记为:
货劳让他同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但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固定资产经营租赁费,租赁期限均匀扣除,即,经营租赁分期扣
●固定资产融资租赁费,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即,融资租赁提折旧
●经营租赁、融资租赁:
实质所有权方提折旧
●按规定对固定资产提取的折旧,可扣除
●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无限额
●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认定条件:
(1)公益事业捐赠(对象条件);
(2)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或公益性社会团体(渠道条件)
●总机构合理分摊的费用,准予扣除
●会员费、合理的会议费、差旅费、违约金、诉讼费用等,符合真实性原则,准予扣除
●手续费及佣金,支付给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的,准予按标准扣除:
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
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
其他企业,按合同金额5%。
(注意:
资本化及权益化的手续费、佣金不得扣除),简记为“人保十”
五、不得扣除的项目
1、支付给投资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行政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5、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非广告性质);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9、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个人寿险或个人财险
10、环境保护、生态恢复专项资金改变用途的
11、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
12、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特许权使用费
13、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
企业间的罚息、违约金,准予扣除;
罚金和政府对企业的罚款、没收财物,不能扣除
六、亏损弥补
1、亏损结转五年
2、境外亏不得抵减境内盈
第三章资产的税务处理
1、资产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2、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
●外购:
购买价款+相关税费+其他支出
●自建:
竣工结算前的支出
●融资租入:
合同约定付款总额+签合同相关费用,未约定付款总额:
公允价值+签合同相关费用
●盘盈的固定资产:
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
●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
公允价值+相关税费
●改建的固定资产:
原剩+改建支出
3、固定资产法定最短折旧年限
房屋建筑20年。
飞机火车和轮船,生产设备提10年,其他运输提4年。
生产经营用器具,工具家具提5年,电子设备提3年。
4、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提折旧扣除
非房非建未使用不提,经营租入融资租出不提,已足额提取不提,经营无关不提,单独估价入账土地不提,其他不提(兜底条款)。
5、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计提折旧方法
1)直线法计算折旧
2)投入次月提折旧,停用次月停折旧
3)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6、生产性生物资产的计税基础
购买价款+相关税费
●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生产性生物资产:
7、生产性生物资产计提折旧的法定最低年限
•林木类提10年
•畜类提3年
8、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
●自行开发:
开发过程中该资产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
●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
9、无形资产摊销方法及其最低年限
1)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摊销,准予扣除。
2)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3)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4)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
10、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1)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2)自创商誉。
3)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4)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11、长期待摊费用的扣除范围
1)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2)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3)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4)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12、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方法及年限
1)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2)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3)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可按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4)非租入且折旧未完的固定资产改建,应适当延长折旧年限
5)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13、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修理支出一半,延长寿命两年
14、存货的计税基础
1)现金购买的存货:
2)非现金方式取得存货:
3)生产性生物资产收获的农产品:
材料费+人工费+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
15、存货的成本计算方法
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但不能用后进先出法。
计算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
16、投资资产的成本
1)现金购得的投资资产:
购买价款
2)非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
17、投资资产成本的扣除方法
●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成本不得扣除
●转让或处置投资资产时,其成本可扣除
18、税会若有差异,以税法为准
第四章税收优惠
基本规定:
(1)优惠项目单独计算所得,否则不得享受优惠
(2)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期限超过一个纳税年度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进行一次性确认,但每年必须对相关减免条件进行审核。
(3)列入事先备案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
1、优惠税率
✧小型微利企业,按20%
✧非居民企业中国境内无机构场所在中国境内有所得,或非居民企业中国境内有机构场所,但所得与该机构场所无联系,实际征收减按10%
✧国家规划布局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按10%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
✧投资超过80亿,或产品小0.25微米条件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
✧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2011-2020年,15%
✧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适用优惠政策:
内资企业自生产经营年度起,两免三减半。
减半是在15%的基础上减半
2、税额减免优惠
✧种花种茶种饮料,以及香料免一半,农业中药全部免。
✧林木林产全部免。
牲畜家禽全部免,其他养殖免一半。
✧农林牧渔服务业,远洋捕捞全部免。
✧政府之间贷款利息免,国际金融组织贷给中国政府或居民企业的优惠贷款利息免。
✧证券投资基金利得免。
✧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利得减半。
✧重点公共基础设施,符合条件环保、节能节水项目三免三减半。
✧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三免三减半。
✧新办软件企业,0.8微米集成电路,经济特区、浦东新区08年以后的重点软件企业区域内所得,三免三减半
✧投资超过80亿,或小0.25微米集成电路,减按15%,经营15年以上,五免五减半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转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
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
✧注:
技转所得,是指转所有权和全球独占使用权5年以上
✧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免征(兜底条款)
3、税额抵免优惠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按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税额,允许结转抵扣5年。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可结转抵扣,无年限。
4、税基优惠——加计扣除
✧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加计50%扣除;
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实际发放的工资,加计100%扣除。
5、税基优惠——减计收入
✧企业合理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10%收入。
✧综合利用资源,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6、税基优惠——加速折旧
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3)购进软件的企事业单位经核准,最短折旧或摊销期可为2年
4)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购进软件,经核准,最短折旧或摊销期可为2年
5)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折旧年限最短可为3年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法定最低年限的60%;
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7、行业优惠,即征即退
✧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应税收入。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据实税前扣除(无限制比例)财税〔2012〕27号
✧集成电路企业和封装企业的再投资退税(如下表)
再投资退税条件
可享受退税
投出方
投入方
投资期限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
本企业
不少于5年
再投资部分已纳税款的40%
投资并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
国内外经济组织
投资西部地区开办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软件产品生产企业
再投资部分已纳税款的80%
8、过渡期优惠
✧原使用15%税率的企业地渡期优惠:
2008—2011年,逐年按18%、20%、22%、24%税率适用,到2012年过渡到25%。
(过渡期优惠不得叠加定期减免税,也不得叠加减低税率,但是可以在减半基础上适用_财税〔2009〕69号)
✧原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的处理
利润分配时间
被分配利润的来源
利润分配对象
所得税征免规定
2008年之前
2008年1月1日之前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
外国投资者
免征
2008年以后
2008年及以后新增的累积未分配利润
征预提所得税
第五章应纳税额的计算
1、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
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2、直接抵免:
境外缴纳所得税税额,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
1)境外所得:
居民企业,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非居民企业,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2)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在以后(次年起)五个年度内进行抵补
3)按境外税收法律应当并已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
4)抵免限额
=境外所得×
中国税率
3、间接抵免:
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即直接或间接持股20%以上)
第六章源泉扣缴
1、源泉扣缴义务人:
1)法定扣缴:
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2)指定扣缴:
工程价款、劳务费的支付人
2、支付:
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权益兑价支付等
货币支付和非货币支付。
3、追缴税款:
1)扣缴义务人未扣缴、无法扣缴,
2)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纳税人未依法缴纳的
3)税务机关从境内其他收入项目的支付人应付的款项中追缴
4)告知追缴理由、追缴数额、缴纳期限、缴纳方式
4、扣缴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七日内缴入国库,报送扣缴表。
第七章特别纳税调整
1、独立交易原则:
公平成交价格、营业常规
未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减少了应纳税收入、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2、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交易净利润法、利润分割法,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
3、成本分摊协议须遵循成本与预期收益相配比的原则。
关联企业未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同期资料,而自行分摊的成本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预约定价安排:
企业对未来年度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提出申请,与税务机关协商,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认后达成的协议
5、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对2008年1月1日以后发生交易补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按日加收利息。
该利息为:
所属纳税年度与补税期间同期的贷款基准利率+5%。
提供同期资料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及按规定免同期资料但提供其他相关资料,可以只按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加收利息。
6、以下情况,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1)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
2)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
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方法:
1)参照同类、类似企业利润率
2)成本+合理的费用+利润
3)关联企业集团整体利润的合理比例
4)其他合理方法
7、资本弱化:
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8、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
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纳税调整
第八章征收管理
1、纳税地点:
1)居民企业:
注册地、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
2)非居民企业:
机构、场所所在地;
如有多个机构场所,在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
没有机构场所,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2、居民企业在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3、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4、纳税年度:
1)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2)实际经营期:
不足12个月
3)清算期间
5、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方法:
预缴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1)月度、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
2)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季度平均额预缴,
3)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
时间:
月份、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
6、汇算清缴:
1)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
2)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
7、纳税申报:
无论盈利或者亏损,向税务机关报送
1)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2)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3)财务会计报告
4)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8、外币折算:
1)预缴,月度、季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2)汇算清缴,年度内未缴纳部分,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3)检查确认少计、多计,上一个月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第九章附则
1、享受低税率优惠的:
五年内过渡
2、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
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
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本法施行年度起计算。
3、同外国政府订立有关税收协定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协定
4、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同时废止:
1)1991年4月9日《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1991年6月30日《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2)1993年12月13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1994年2月4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建议重点阅读以下文件: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_财税〔2011〕81号
2.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_财税〔2011〕47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_财税〔2012〕10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_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_财税〔2012〕27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_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4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_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
8.国家税务总局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公告_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_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口径问题的公告_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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