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总监办安全监理制度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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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搞好施工。
第三条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增强法制观念。
第四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有权进行检举、控告。
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第五条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建设,是安全生产管理的组织落实体系。
从总监办、各施工单位、到各施工队和班组,都要层层建立安全生产组织,把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各单位一把手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总监理工程师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总监办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组长:
刘志勇
副组长:
王元丁
组员:
总监办各部门各专业监理工程师
安全生产办公室设在总监办办公室。
第七条
总监办成立安全生产监督领导小组,负责对所辖合同段安全生产的监督和安全技术的指导,由总监理工程师任组长,为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并指定一名专业工程师为专职安全监理,负责日常安全技术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项目经理部相应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下设安质科(或部)。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项目经理部经理、副经理、党支部书记、总工和安质科的科长组成。
安质科按照安全生产合同规定数量设置专(兼)职安全员。
项目经理和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为第一和主要负责人。
第九条
施工现场应设置安全管理人员和安全技术人员。
施工单位所辖工区(队)应有兼职安全员。
现场施工员要分管安全。
工区(队)负责人是本工区(队)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分管安全的副职领导是主要负责人。
第三章
适用范围
第十条本制度适用于本项目所承接的工程监理内容施工全过程安全检查和监督管理。
第四章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制
第十一条参建单位要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人,做到安全职责明确。
第十二条各岗位人员安全责任制
1)总监理工程师:
负责工程项目的全面安全管理监理工作,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理负第一责任,为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监理的总负责人。
2)副总监理工程师:
协助总监理工程师做好安全生产监理工作,为本项目安全生产监理的直接负责人。
检查本项目是否符合安全要求,督促施工单位申报安全监督;
负责牵头组织对有关安全方面的施工组织设计与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查。
3)安全监理工程师:
负责落实监理安全责任的日常工作;
进行安全巡视检查工作;
组织安全生产检查;
负责一般性安全隐患的处理;
提出项目监理机构落实监理安全责任的工作建议与要求及重大危险源监控建议;
定期向总监办汇报有关本工程的安全情况;
负责组织总监办的安全知识学习;
负责有关落实监理安全责任的资料记录与整理工作;
编写安全监理工作计划、总结;
督促并检查施工单位做好逐级安全交底。
逐级交底包括:
①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交底;
②总包和分包单位的技术人员向各自的施工班组长交底;
③施工班组长向操作人员交底;
审查特种作业人员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有持证要求的人员资格(如:
三类人员持证情况);
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中的安全技术措施;
审查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和应急救援方案。
4)监理处主任:
服从总监理工程师(副总监)的安排,直接对工地进行安全监理。
具体负责安全监理资料的整理收集和记录工作,负责审核施工单位的安全资料。
5)专业监理工程师:
(1)协助安全监理工程师编写本专业的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2)专业监理工程师在审查道路工程分部分项施工方案时,对技术方案本身的安全可靠性进行审查,并在审查涉及安全技术措施方面的内容时与安全监理工程师共同审查。
(3)熟悉本专业施工中的安全监理要点,以及安全保护措施和要求,监督承包人落实有关安全措施和要求。
(4)检查本专业施工安全状况,对关键施工环节和事故易发、多发工序实施重点巡视,发现安全隐患时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并向安全监理工程师通报和总监理工程师报告。
(5)做好安全管理工作的相关个人监理日记、检查记录、安全隐患通知等,并定期将资料报送安全监理工程师汇总。
(6)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
6)监理员:
监督督促施工单位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施工管理。
具体负责施工单位安全施工方案的落实。
负责日常安全生产监理工作,经常巡视工地安全情况,包括:
文明施工、安全防护、施工用电、起重、水上水下作业、挂篮施工和模板支撑等方面,发现问题及时要求施工单位纠正并向监理工程师汇报。
参加安全监理检查;
监督督促施工单位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和对新工人进行“三级”安全教育。
第五章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第十三条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制度。
由总监办起草会议纪要,经与会各方代表会签后分发与会各方。
各次会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各单位在制定定期生产会议(例会)制度的同时,也要制定定期安全会议制度。
会议频率规定:
总监办每月不得少于1次、项目经理部每月不得少于2次;
各工区(队)每月不少于4次。
安全会议必须保证质量,不要流于形式走过场,必须做好会议记录并存档备查。
(二)第一次工地会议。
下达合同项目开工令之前召开。
会议含有安全监理的内容:
(1)建设单位根据委托监理合同宣布对总监理工程师安全监理方面的授权;
(2)总监理工程师介绍负有安全监理职责的人员及其分工;
(3)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方面的施工准备情况(包括负责安全生产的人员及其分工);
(4)明确必须召开安全监理专题会议的情况;
(5)约定安全监理交底会的时间、地点及参加人员。
会议由总监理工程师与建设单位的负责人联合主持召开。
(三)安全监理交底会。
由总监理工程师或由其授权专职安全监理人员主持。
参加安全监理交底会的人员应包括: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有关的安全管理人员;
项目监理机构总监理工程师及有关的监理人员;
建设单位有关的安全管理人员。
安全监理交底的主要内容:
(1)明确本工程适用的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2)介绍施工阶段安全监理工作的范围和内容;
(3)介绍施工阶段安全监理工作的基本程序、方法、手段、监督要点;
(4)提出有关施工安全资料报审及管理要求;
(5)项目监理机构接受施工单位有关安全监理工作的询问。
(四)安全监理会议。
由总监理工程师或专职安全监理人员主持,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现场技术负责人、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及相关单位人员参加。
会议内容:
(1)通报安全生产情况;
(2)检查上次监理例会中有关安全生产决定的执行情况,分析当前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提出问题的解决方案或建议;
(3)明确会后应完成的任务。
第六章安全生产宣传及教育培训制度
第十四条
加强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全员安全意识,是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保证。
项目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经有关部门培训与考核,并取得考核合格证书。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与培训工作:
(一)总监办每月举行一次安全教育培训,具体时间安全监理工程师确定。
(二)安全教育、培训内容:
1、贯彻学和国家关于安全施工方针、政策、法令和规定。
2、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3、各分项工程施工生产中危险区域和安全工作中的经验教训以及预防措施。
4、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施工时,要对每个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新技术操作的安全教育。
(三)要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使全体施工人员特别是一线操作民工真正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必要性,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思想;
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懂得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知识、作业场所及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与事故应急措施。
(四)进场监理人员应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监理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五)三级教育的时间一般不能少于50小时。
(公司级不少于15小时,项目部不少于15小时,班组级不少于20小时)
(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施工人员及劳务队民工不得上岗作业。
(七)施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安全技术培训,必须取得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八)及时发布最新安全信息,要求总监办全体人员学习交流。
第十五条各单位应加强对驾驶员的管理,定期进行交通安全教育。
第十六条各单位安全教育及培训要有计划、有内容、有记录、有效果,尤其对新上岗人员、特殊工种人员、改变工种人员、采用新技术的人员及时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有安全教育培训记录。
(一)在开展教育活动中,必须结合先进的典型事例进行正面教育,以利取长补短,保障安全生产。
(二)安全教育要求体现“六性”,即全员性、全面性、针对性以及成效性、发展性、经常性。
第十七条教育培训形式:
安全教育、培训可以根据各自的特点,采取多种形式进行。
如设培训班、上安全课、安全知识讲座、报告会、智力竞赛、图片展、书画剪贴、电视片、黑板报、墙报、简报、通报、广播等等使教育培训形象生动。
第七章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第十八条
依法严格审查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及“三类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资质。
第十九条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审查核实施工单位的安全技术交底交底并监督实施:
核查施工单位特种设备的验收手续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二十条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隐患,下达指令要求整改;
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报告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应当向交通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总监办定期或不定期对施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安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台账。
第二十二条总监办对监督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处理要闭合。
第八章安全生产专项方案审查制度
第二十三条为了从技术上和管理上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各类事故发生应制订本制度,总监办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施工企业报审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必须具有安全技术措施,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和建设部《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审查办法》规定的有关分部分项工程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施工企业报审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必须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施工企业报审的安全资料必须完整齐全,由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签字认可,并附计算书、安全验算结果和必要的参考资料。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不良地质条件下有潜在危险性的土方、石方开挖;
(二)滑坡和高边坡处理;
(三)桩基础、挡墙基础、深水基础及围堰工程;
(四)桥梁工程中的梁、拱、柱等构件施工等;
(五)隧道工程中的不良地质隧道、高瓦斯隧道、水底海底隧道等;
(六)水上工程中的打桩船作业、施工船作业、外海孤岛作业、边通航边施工作业等;
(七)水下工程中的水下焊接、混凝土浇注、爆破工程等;
(八)爆破工程;
(九)大型临时工程中的大型支架、模板、便桥的架设与拆除;
桥梁、码头的加固与拆除;
(十)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必要时,施工单位对前款所列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第二十五条工程监理企业在接到施工企业报审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资料后,应当审查其是否符合报审资料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要求施工企业修改后重新申报,直到符合要求为止。
工程监理企业应当在接到施工企业报审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资料后一周内审查完毕,提出审查意见,并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
第二十六条施工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工程监理企业审查同意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
监理企业及监理工程师依法监理施工企业按审查同意后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第九章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第二十七条这项工作是法律规定的工作,必须督促施工单位认真执行。
1、交底必须在施工作业前进行,任何项目在没有交底前不准施工作业。
2、交底工作一般在施工现场项目部实施。
3、交底必须履行交底人和被交底人的签字模式,书面交底一式二份,一份交给被交底人,一份附入安全生产台帐备查。
4、被交底者在执行过程中,必须接受总监办和项目部的管理、检查、监督、指导,交底人也必须深入现场,检查交底后的执行落实情况,发现有不安全因素,应马上采取有效措施,杜绝事故隐患。
第十章施工机具进场验收与保养维修制度
第二十八条进场施工机械设备安装后必须按规定进行验收,合格方可使用,做好验收记录,验收人员履行签字手续。
验收内容主要是:
1、安装位置是否符合施工平面布置图要求。
2、安装地基是否坚固,机械是否稳固,工作棚搭设是否符合要求。
3、传动部分是否灵活可靠,离合器是否灵活,制动器是否可靠,限位保险装置是否有效,机械的润滑情况是否良好。
4、电气设备是否安全可靠,电阻摇测记录应符合要求,漏电保护器灵敏可靠,接地接零保护正确。
5、安全防护装置完好,安全、防火距离符合要求。
6、机械工作机构无损坏;
运转正常,紧固件牢固。
7、机手持证上岗。
第二十九条机具的保养、维修是杜绝机械事故的关键工作,必须按规范标准和有关规程办,这里总监办补充强调几点,要求项目部做好。
1)各种作业施工机械必须由专人负责保养、维修,并落实责任制,做到勤检查、勤保养、勤维修。
2)严禁机具带病运作,杜绝不安全因素。
3)不懂机械性能者不准从事保养、维修的工作。
4)电器设备,特别是架桥机、龙门吊、塔吊、卷扬机、拌和机等下班前应拉下闸刀,关闭好电箱,上班前持证上岗者必须检查试车正常后方可运转作业。
第十一章安全生产检查、隐患排查及整改制度
第三十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时,实现“预防为主”的重要手段,必须有效地进行。
总监办、驻地办、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和实施定期或不定期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并按制度要求组织安全检查,包括综合性和专业性检查,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发现隐患应采取下“监理指令”、“监理通知书”或“整改通知书”办法限期改正,建立隐患整改台账,对重大隐患实施挂牌督办。
第三十一条
建立安全巡查制度。
专职安全监理人员经常要巡查施工工地。
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主要以下内容进行检查:
1、各种安全设施是否完好,有无破损;
2、劳动保护器具的使用是否规范:
3、高空作业防坠落措施是否得当,作业人员是否按章操作;
4、各种机械设备的使用是否按照规章制度执行,有无违章操作和违章指挥;
5、现浇支架、挂篮施工等重点部位的检查;
6、开工的作业点是否已批准施工,作业人员是否经过安全教育和技术交底;
7、重点部位施工时专职安全员是否在现场指挥;
8、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9、施工现场安全标识标牌设置是否满足施工需要和平安工地要求;
10、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是否规范化,有无乱接现象;
11、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工作落实情况。
第三十二条
建立施工现场安全值班制度。
每个施工现场,必须要有兼职安全员或者现场施工员带班并负责安全工作,发现违章、冒险作业行为要立即予以纠正,遇有紧急情况,有权决定停止作业并向领导报告。
第三十三条总监办安全检查,由安全监理工程师负责,结合月度生产特点,在全施工范围内进行以"
查思想、查纪律、查制度、查现场"
四查为主的安全生产大检查。
第三十四条对查出的隐患问题,要逐项分析研究,并制定整改方案,做到定措施、定时间、定人员,立即整改,不得拖延,有些限于物质技术条件,当时不能解决的问题,应采取临时安全措施,并定出计划,按期完成。
第三十五条日常检查是指在日常工作中进行的涉及安全等方面常规性检查,此项检查应做到随查随改,无法整改的问题立即上报整改,情况较严重时要签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
要督促项目部组织安全检查,日常工作过程中进行的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此项检查每周至少应进行一次,由项目部安全负责人负责组织。
第三十六条总监办和项目部应视气候特点及季节变化,对防暑降温,防雨防洪,防雷电,防风等工作,可进行预防性季节检查。
第三十七条在检查中存在重大项目整改,应实行《隐患整改通知书》的办法。
《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的内容包括:
隐患项目,整改意见和整改期限。
通知书由安全监理填写、发出。
交项目部安全的负责人签收,并负责处理。
通知书要存入档案备查。
第十二章
安全事故报告和应急管理制度
第三十八条
安全事故的报告制度: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条对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为:
“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
”
第三十九条安全事故的报告程序:
1、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1991年2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号发布自1991年5月1日起履行)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为:
⑴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前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者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
⑵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
⑶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企业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2、依据《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1989年9月30日建设部令第3号发布自1989年12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报告制度为:
(1)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和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检察、劳动(如有人身伤亡)部门报告。
(2)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按1程序和部门逐级上报。
(3)重大事故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企业名称;
2)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初步估计;
3)事故发生原因和初步判断;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事故报告单位。
3、依据《特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1989年1月3日国务院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1989年3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号发布自发布之日施行)的规定,对于建设工程特别重大事故的报告要求如下:
(1)特大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必须做到:
1)立即将所发生特大事故的情况,报告上级归口管理部门和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并报告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
2)在24小时内写出事故报告,报本条1)项所列部门。
3)涉及军民两个方面的特大事故,特大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必须立即将所发生特大事故的情况报告当地警备司令部或最高军事机关,并应当在24小时内写出事故报告,报上述单位。
4)特大事故报告应当包括的内容同“重大事故书面报告应当包括的内容”。
第四十条安全事故的调查:
1、轻伤、重伤事故,由企业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2、死亡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设区的市一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死亡事故,按照企业的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前两款的事故调查组应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还可邀请其他部门的人员和有关专家参加。
3、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
(二)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4、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二)确定事故责任者;
(三)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四)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5、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企业和有关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6、事故调查组在查明事故情况以后,如果对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劳动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
如果仍有不同意见,应当报上级劳动部门商有关部门处理;
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但不能超过事故处理工作的时限。
7、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第四十一条事故处理:
1、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由发生事故的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2、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或者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违反本规定,在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4、在调查、处理伤亡事故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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