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奖惩制度新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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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全国安全生产月”和“百日安全生产”劳动竞赛活动中评比获得前三名的。
(5、)在公司综合检查中,考评分高于85分的以及在上级主管部门市季度综合考评检查中,考核分在85分以上的。
二、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项目部和个人,公司给予相应的处分。
(1、)违章作业、违章指挥的;
或因此造成事故的。
(2、)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
(3、)发现险情,既不采取防范措施又不及时报告的;
或因此而发生事故的。
(4、)存在事故隐患不执行上级和安全部门限期整改要求的;
(5、)发生事故后,不积极组织抢救、不吸取教训采取措施的;
或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二、施工安全生产处罚细则:
(一)安全资料的检查
1、公司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安监手续、建筑工程保险、公司安全交底、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安全管理网络图及安全管理职责、治安责任书、食堂卫生许可证、健康证每缺一项罚款500元。
2、施工组织设计、工序专项方案、安全技术措施、安全生产文明方案、扬尘控制方案、临时用电方案、应急预案等内容完整、特殊季节安全施工方案及专家论证方案等审批程序必须规范,每缺一项罚款1000元;
审批程序不规范罚款500元。
3、项目部应实行三级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安全技术交底内容要切合实际、交底人与被交底人签字手续要齐全。
项目部未做安全交底的罚款1000元;
不完整的罚款500元;
主要分部分项工程未做安全交底的罚款1000元。
4、项目部所有进场人员必须接受三级安全教育、签订安全责任书,并建立动态管理登记花名册;
组织月度安全教育培训等其它相关施工安全的复工教育,每缺一项罚款500元/次。
5、项目部应建立安全日志,并由安全管理人员按规定做好项目的安全检查工作,安全检查分为:
日巡查、定期(周)检查、重点部位重点工序的检查。
缺安全检查记录的每项罚款300元;
无复查整改记录或不完整的罚款200元。
6、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单位的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机械的合格证及人员的上岗证必须齐全,并要有施工协议,每缺一项罚款500元/次。
未对分包单位进场的作业人员做三级安全教育的罚款200元/人次。
7、项目部应建立农民工劳动计酬手册及工资发放明细,并做好工资发放的签字手续。
手续不全的罚款2000元/次以及暂缓工程款的支付,待手续齐全后方可支付。
8、在检查或平时抽查中,对安全管理资料管理混乱或严重缺项的,对工地项目负责人处以500-1000元罚款。
9、项目部安全台账资料应严格按照《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资料》建立,被罚者违反以上多项规定的,按各项规定合并处罚。
(二)项目部临时设施的检查
1、项目部临时设施搭建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要求,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
如有违反规定要求给予2000元罚款且应立即整改。
2、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消防要求。
临建宿舍、办公用房、食堂、厕所应按《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搭设,并设置符合安全、卫生规定的其他设施,如淋浴室、娱乐室、医务室、宣传栏等,以保证农民工物质、文化生活的基本需要。
如有违反规定要求给予每项500—2000元罚款且应立即整改。
3、办公、生活区的临时用电线路必须使用PVC圆管;
宿舍内严禁使用大功率电器以及每间宿舍必须安装一台限流器。
如有违反规定要求给予每项200—1000元罚款且应立即整改
4、项目部室内、室外的布置必须按要求使用集团公司统一标识的图牌。
如有违反规定要求给予500元罚款且应立即整改
(三)施工现场管理及检查:
1、施工现场未配备专职安全员的,处罚项目部1000元/次,专职安全员对施工现场的安全隐患不能及时发现或对重大安全隐患隐瞒不报的处以1000-10000元/次罚款;
2、职工进入施工现场赤脚、穿拖鞋、穿高跟鞋、不戴安全帽,电气人员不穿绝缘鞋、高空作业不挂安全带等违纪者,每人罚款100元/次;
项目部罚款500元/次;
一次发现工地有5个及以上违纪人员,处罚工地主要负责人1000元/次。
3、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如发现一例无证的罚款500元/人次,同时对项目部罚款1000元;
使用假证的发现一例罚款1000元/人次,同时对项目部罚款2000元。
4、对于违章指挥者,视情节轻重罚款500-2000元/次,对于违章操作者视情节轻重罚款500-2000元/次,直至行政处分、追究法律责任。
5、对于无视安全生产检查,妨碍安全人员工作者视情节轻重罚款200-1000元/次。
6、对于施工现场混乱,场地布置违规,影响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工地,处工地主要负责人500-2000元罚款。
7、工地现场没能按规定要求设置公司统一标准的警示标志标牌、夜间警示照明设备,对项目部罚款200—1000元/次。
8、施工现场,在沟槽(深沟槽)、基坑(深基坑)、窨井、主要道口、重点部位、交通疏导等应设置符合要求的防护围挡,没能按规定要求实施的,对项目部进行1000—10000元/次处罚。
9、施工现场,脚手架搭设、模板支撑、吊装等工序应编制专项方案及安全交底工作,不符合规定或不按照审批方案执行的,对项目部进行处罚1000—10000元/次。
10、项目部未按照“三级配电二级保护”安全用电规定的,处以200—1000元/次罚款,私自乱接乱拉电线或农民工宿舍内擅自使用大功率电器设备的,处罚200—500元/次。
11、氧气瓶、乙炔瓶,作业点三方安全距离不得小于10m,如因场地狭小必须设隔离墙板,作业完毕后必须收库或放置远离人员的地方,违者罚款200元/次。
12、应在工地主要出入口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平台,对外运施工车辆进行冲洗;
现场土方、石灰等容易产生扬尘的材料应进行覆盖,控制扬尘不到位的罚款1000—5000元/次;
13、施工机械必须具有防护装置,有使用有缺陷设备、设施的责任者;
随意拆毁或未按规定设置及使用安全防护设施的责任者;
在占路施工中不按预定方案防护的责任者罚款1000-5000元。
14、存有重大事故隐患或审批手续不符要求,逾期不解决的,对工地主要负责人罚款1000-5000元。
15、存有安全隐患,虽然在接到《安全文明施工检查整改通知书》后对安全隐患进行了整改,但整改不彻底或《安全文明施工检查整改通知书》回执逾期不反馈消项的,对工地主要负责人罚款500-5000元。
(四)因施工管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1、在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检查中,受到通报批评的,对项目部处以5000-10000元罚款。
在上级行政部门检查中,如因安全原因,开具罚款通知单的,公司依据上级行政部门开具的罚款通知单的金额对项目部处以加倍处罚
2、如因施工现场管理不善,引起周边群众的投诉或新闻媒体曝光,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对项目部处以2000-10000元罚款。
3、公司月度综合检查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专职安全员不在现场、公司月度生产例会无故缺席,按300—500元/次进行处罚。
4、如因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或职工对该项目的监理、业主人员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或指令,不予理睬或恶语相加、甚至有暴力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处以项目部500-2000元罚款,并承担因此行为带来的相应的责任。
5、如因施工现场的安全、质量、进度等其它原因引起业主不满,对集团公司领导约谈的,对项目部处以5000元/次罚款。
6、对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司平时的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在审批工程进度款时给予扣留50000—100000元,待安全隐患消除整改到位后方可支付扣留款。
7、按照公司规定,项目部月度为组织安全活动或安全教育的,处罚500元/次;
对公司内部月度综合检查中,低于综合评分65分的工地,对项目部处以1000元/次罚款、对上级主管部门的市季度综合考评评分低于75分的工地,对项目部处以2000-5000元/次罚款,并限期整改,未按期整改的按规定进行加倍处罚。
8、违反以上多项规定的项目部和个人按各项规定合并处罚。
(五)施工现场发生工伤事故:
1、发生轻伤事故,每轻伤一人次罚款1000-5000元,并由项目部承担全部费用,事故责任者罚款500-2000元。
2、发生重伤事故,每重伤一人次罚款10000-20000元,并由项目部承担全部费用,事故责任者罚款1000-5000元。
3、发生死亡事故,每死亡一人次罚款20000-50000元,并由项目部承担全部费用,对企业造成不良信誉及影响企业正常工作业务的,对项目部一次性罚款30万元。
同时追究项目负责人、主管部门及主管领导的相关责任,按事故责任进行处罚。
4、发生事故拖延报告,隐瞒不报,谎报以及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责任者,罚款50000元,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5、对未报经公司批准私自承揽或将工程项目、场所、设备转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而发生的事故,由该项目的决策单位或个人承担全部责任,公司安委会视其事故后果的严重程度,将给予其责任人经济处罚及纪律处分直至刑事追究。
6、发生多起事故,按规定标准分别计算合并处罚。
(六)设备事故和隐患:
1、各类设备及租赁的设备,应具有设备安全合格证,否则处罚项目部500元/台罚款。
2、私自或指使他人拆毁安全设施造成事故隐患者,根据情节轻重处以500-1000元/次罚款。
3、对于发生机械设备事故的责任者处以直接经济损失50%罚款(不少于500元/次罚款)。
4、对于因设备事故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均有项目部自行承担。
(七)消防设施检查及事故
1、项目部的临时设施没有按照消防规定搭建的,必须限期整改,并处罚1000—20000元。
整改后仍然达不到消防规定的加倍处罚。
2、项目部未按照消防规定设置有效的消防器材、在规定期限内未整改的,处罚1000—5000元/次,如因消防设备因管理不善或挪作它用而影响灭火行动的,对项目部负责人处以1000元—3000元/次、对挪用消防器材的当事人处以500元—1000元/次。
3、在施工现场未办理动火手续,擅自动火的,处罚当事人200—500元/次、项目部1000元/次。
4、对火灾隐患要求限期整改的,逾期不改者,对项目部负责人处以1000元/次处罚。
5、对因不认真吸取教训,不采取防范措施,一年内累计发生两次(不论火灾大小)以上火灾的责任者及项目部处以10000—50000元罚款;
6、对于因火灾事故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均有项目部自行承担。
7、对造成人员伤亡、重大经济损失的项目部及事故责任人报公安消防机关依法处理。
(八)对有下列情节之一的项目部或个人,项目部负责人及有关责任者加倍罚款。
1、对于违章操作,经检查人提出后,仍不悔改,造成事故者。
2、对于违章指挥造成事故者(包括租用没有合格证的设备,使用报废车辆等行为)。
3、发生事故后,隐瞒或谎报事故情况,破坏现场,妨碍事故调查者。
4、发生伤亡事故,不认真吸取教训,采取措施,在一年内又重复发生类似事故的。
5、接到“停工通知书”后,逾期不解决而发生伤亡事故者。
三、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而造成的事故,项目部和个人免于处罚。
苏州水城园林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2015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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