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体制改革重点总结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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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完善主辅分离。
电力交易机构将从电网企业中与其他业务分开,实现相对独立运行。
电力交易机构的主要职能是负责市场交易平台的建设、运营和管理,负责市场交易组织,提供结算依据和服务,汇总用户与发电企业自主签订的双边合同,负责市场主体注册和相应管理,披露和发布市场信息等。
7、重点任务第四点是推进发用电计划改革,直接交易的电量和容量不再纳入发用电计划,鼓励新增工业用户和新核准的发电机组参与电力市场交易。
明确提出进一步提升以需求侧管理为主的供需平衡保障水平。
8、重点任务第五点是稳步推进售电侧改革,有序向社会资本放开配售电业务。
虽然该任务排在了第五点,但不难发现,重点任务的前四点均是为了实现售电侧改革,文件提到新的市场主体有:
允许符合条件的高新产业园区或经济技术开发区,组建售电主体直接购电;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成立售电主体,允许其从发电企业购买电量向用户销售;
允许拥有分布式电源的用户或微网系统参与电力交易;
鼓励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服务行业和节能服务公司从事售电业务;
允许符合条件的发电企业投资和组建售电主体进入售电市场。
9、重点任务第六点是建立分布式电源发展新机制。
分布式电源主要采用“自发自用、余量上网、电网调节”的运营模式,完善并网运行服务,加强和规范自备电厂监督管理,全面放开用户侧分布式电源市场,支持企业、机构、社区和家庭根据各自条件,因地制宜投资建设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发电以及燃气“热电冷”联产等各类分布式电源。
10、重点任务第七点是加强电力统筹规划和科学监管,其中特别提出要加强电网的统筹规划,优化电源与电网布局,将加强电网公平接入、电网投资行为、成本及投资运营效率监管。
减少和规划电力行业的行政审批,建立健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抓紧修订电力法律法规。
针对以上核心内容,我们看好四大投资机会。
1)发售电一体化的区域性电网公司;
电改文件要求通过信息技术实现需求响应,区域电网、新成立的售电配电公司需要配网自动化、能源互联网技术提供支持。
我们看好配网自动化、智能电网龙头四方股份;
此类公司也可能成为兼具设备生产、调度运营的专业配电售电公司。
电改之前,由电网公司负责电力的调度、运行、输送、配送、运行、检修、销售、故障处理,而电力设备公司仅负责提供一、二次设备,部分电力设备公司在电网公司的安排下负责设备的安装、调试、试运行,电网公司有能力处理几乎所有业务。
而随着电改的实施,多种售电主体将成立,供水供气公司、光伏发电企业、电力设备企业、高新技术开发区等都可能进入售电行业,而此部分公司不具备电力控制保护、调度、运行、检修、故障处理、配网建设的经验及能力。
我们认为,此类售电主体,将需要专业的调度、运行、检修、控制保护、故障处理公司作为支持。
为解决此类问题,电该文件明确,积极开展电力侧需求和能效管理,通过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培育电能服务、实现需求响应。
按照文件规划,当前我国的电力市场上,提供控制保护、调度运行、故障录波等二次设备的公司,将可能为新成立的小型电网公司提供相关技术支持,并从设备销售向技术支持、调度运行转型。
二次设备公司甚至可能参与电力销售收入的分成。
我们看好智能电网、配网自动化、电力电子龙头四方股份,未来可能成为专业的调度运营公司。
文件还明确鼓励设备资本投资成立售电主体,我们认为,智能电网、配网自动化、电力电子龙头还可以进入电力销售行业,成为售电主体,成为兼具设备生产、调度运营的专业配电售电公司
*四方股份*投资亮点
1.新电改方案明确储能技术、信息技术与微电网、智能电网融合,我们看好可提供控制保护、调度、运行、检修、故障处理的配网自动化、智能电网龙头四方股份,四方股份还可能进军售电行业,成为兼具设备生产、调度运营的专业配电售电公司
2.进军薄膜太阳能电池组件领域,进一步拓展低压一、二次设备市场
3.雾霾严重,直流特高压即将进入审批高峰,公司大幅受益
东部煤炭燃烧量大,是雾霾的重要原因,未来东部地区新增电力主要靠特高压运输。
两会明确支持发展水电、新能源,西部水电、大型光伏和风电站都需要依赖特高压输送。
4.通过特高压核心设备相关试验,静待特高压收入大幅增长
5银行安防、新能源新材料等电网外市场取得快速突破
2)低成本水电企业;
文件明确推动配售电业务放开,推动售电主体多元化。
我们认为,售电企业、用户出于对成本的考虑,会优先选择低成本水电,水电企业利润将大幅增加。
2014年2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大型水电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对装机容量超过100万千瓦的水力发电站(含抽水蓄能电站)销售自产电力产品,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8%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自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12%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此政策将大大利好桂冠电力等水电公司。
3)光伏运营公司;
文件以较大篇幅提出:
开放电网公平接入,建立分布式电源发展新机制;
分布式电源主要采用“自发自用、余量上网、电网调节”的运营模式,完善并网运行服务,加强和规范自备电厂监督管理,全面放开用户侧分布式电源市场,支持企业、机构、社区和家庭根据各自条件,因地制宜投资建设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发电以及燃气“热电冷”联产等各类分布式电源:
支持分布式电源建设与并网,允许符合条件的高新产业园区或经济技术开发区,组建售电主体直接购电。
我们认为,此举将从制度上打破电网公司对光伏发电企业的限制,有效减少“弃光”现象,大幅提升光伏等新能源的建设热情,提高光伏运营企业的盈利。
同时,能源局明确2015年光伏装机17.8GW,超出2014年实际完成10.6GW68%,克强总理也不断表态大力发展太阳能发电,我们预计后期利好政策仍将不断出台,看好林洋电子、京运通、华北高速、江苏旷达。
4)配网自动化、能源互联网相关公司。
电改文件明确,积极发展储能技术与微电网、智能电网融合。
我们看好可能跟随行业趋势进入储能行业、打造微电网,实现储能与微电网融合的林洋电子、科陆电子
电改文件明确,积极发展融合先进储能技术、信息技术的微电网和智能电网技术,全面放开用户侧分布式电源市场,支持企业、机构、社区和家庭根据各自条件,因地制宜投资建设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发电等各类分布式电源。
当前,在“互联网+”背景下,行业内部分企业不断扩大业务范围,从光伏、储能、充电桩、新能源汽车领域中的一个切入另外一个或几个领域,希望实现电能表、光伏发电、储能、新能源汽车等融合运作,实现储能技术与微电网一体化融合。
我们认为,在电网公司退出城市充换电网络建设的背景下,部分优质公司可能跟随“互联网+”的理念,跟随行业内发展潮流,充分利用自身技术优势,覆盖光伏发电、充电桩、储能,从而具备光伏发电、充电桩、储能一体化微网运作能力,打造新增长点。
我们看好林洋电子、科陆电子。
附:
曾鸣首次解读新电改:
9号文你真的看懂了吗?
新电力体制改革的9号文件很多人都看了,但是你确定自己真的都看到并且看懂了么?
其中有些句子背后的深意,都足够单独写个分析报告了。
参与9号文件方案讨论的华北电力大学曾鸣教授首次公开深度解读文件背后的潜台词。
如果当年你错过了5号文件,这次难道还要错过9号文件么?
9号文件相比5号文件有哪些继承、调整和超越?
总体而言,本轮电改方案是比较务实的,综合考虑了改革需求和可操作性原则,相比于12年的“5号文”,更具有现实意义。
虽然两个文件都是围绕“放开两头、管住中间”这条基本路径展开讨论,但9号文件体现的核心价值取向与当年的5号文件具有本质的不同,因而不是其简单延伸。
与上轮电改不同的一个重大前提是,本轮电改的大背景已经发生了历史性的根本变化。
变化的两个重要标志:
一是国家已经明确了“能源革命”战略构想,二是中央已经决定全面建设“法治社会”。
9号文件在如下几方面有所超越当年的5号文件:
第一,核心价值取向的不同。
本轮电改的核心价值取向是旨在建立一个绿色低碳、节能减排和更加安全可靠、实现综合资源优化配置的新型电力治理体系,推动我国顺应能源大势的电力生产、消费及技术结构整体转型。
而上轮电改的价值取向旨在通过厂网分开,打破垄断,引入竞争,剥离关联交易,加快扩大电力供给规模。
第二,暂时不考虑输配分开和电网调度独立。
当年的5号文并没有达到预期的改革目标,此次方案制定过程中也进行了反思。
我也曾经在多个场合、多个研究报告中提出,调度独立和输配分开并不是科学合理的选择。
第三,明确提出要加强规划。
12年后,最大变化就是可再生能源并网的比例越来越大,使发电侧和用电侧具有双侧随机性,电力系统的整体规划必须强化。
从这个方面来讲,此次电改绝对不是12年前5号文的延续,应当形成一套新的电力体制规划方法体系。
第四,本轮电改的关键不在于电力企业的拆分重组和盈利模式的改变,而在于新型电力治理体系管理框架的顶层设计,其中政府能否在改革的政策激励和法制环境设计上有所作为至关重要。
政府在改革的顶层设计阶段对于如何运用市场杠杆,以及如何用“看得见的手”对市场化体制、机制、政策措施、法律法规、监管等方面进行设计、建立和引导,激励改革目标的实现等方面,必须能够发挥主导性甚至决定性作用。
如何理解三个“有序放开”?
三个“有序放开”是为了发电侧和售电侧能够建立电力市场而提出的,就是要将发电侧原有的发电计划,发电厂的上网电价放开;
售电侧的终端用户电价以及用电计划放开。
这样利于形成发电用电市场。
当然,放开的是可以进入市场的电量和服务,经营性之外的电量和服务不能放开。
方案中特意强调了“有序放开”,这意味着这几个方面要循序渐进,分阶段的放开,不能短时间内彻底放开。
具体地,对于每一个“放开”,有序有不同的意义。
对于输配以外的竞争性环节电价,用户选择权的放开应分阶段、分用户类别有序进行。
根据国际经验,应首先开放大用户的购电选择权作试点,其次建立合理的输配电价形成机制,妥善处理销售电价的交叉补贴问题,逐步放开中小用户选择权。
对于向社会资本放开配售电业务,应分阶段构建多元化的售电主体。
售电侧市场放开需要逐步引入多元化的售电公司,随着售电侧市场化改革的稳步推进,不同售电主体的构建或引进还应充分考虑可操作性、市场成熟度等因素,分阶段、有规划的开展,降低改革风险。
对于公益性和调节性以外的发用电计划,不能短时间内彻底放开,需要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
在供应侧,各机组的初始投资,使用寿命以及机组状况都不尽相同,各电厂不太可能站在同一起跑线上参与市场竞争,现阶段完全依靠市场可能会造成资源浪费,甚至国有资产流失,对于清洁能源发电尤其如此。
在用电侧,一些特殊时段区域电力系统仍会出现一定的电力缺口,需要对用户用电进行计划,保证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交叉补贴未来是否要通过逐步涨价解决?
交叉补贴机制的改革应循序渐进,不可一蹴而就。
在我国现有国情下,短期内完全取消交叉补贴是不现实的,更是不可行的。
因此在改革交叉补贴机制的过程中应秉持效率优先的原则,充分考虑各地区工商业用户和居民的电价承受能力,在维持现有销售电价水平的基础上,以明补代替暗补、少补代替多补,逐渐提高居民电价、适当降低工业用户电价,逐步减少销售电价中交叉补贴。
另外,交叉补贴机制改革应保护民生,不可盲目提价。
我们之前已经做过相关研究,以西南某省为例测算,取消交叉补贴可提高GDP及人均可支配收入。
然而,作为居民而言,百姓最关心的是电价的上涨会“增加百姓负担”。
因此,在交叉补贴改革的过程中不应盲目提价,对居民电价的调整可以通过生命线电价的方式实现,具体而言,就是规定居民用户每人每月用电量在一定标准以下时,仍按现行的优惠电价予以收费,超出此规定范围的电量除收取其电费外可以征收适量的电力普遍服务基金。
在以后条件成熟时,再逐渐提高居民用电价格。
如何有效监管和规范电网企业成本?
按成本加收益方式对电网输配电业务实行独立定价,监管电网企业的输配电总收入,这是政府加强对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价格监管的重要举措和有益探索。
为了有效监管和规范电网企业的成本,应在电网有效资产的具体核定方面下工夫。
但确实存在一定难度。
原因有多方面,例如电网的有效资产包括哪些?
每个省电网公司的情况都不一样,电网有效资产核定起来比较困难,尤其是存量部分历史形成因素比较复杂;
又例如普遍服务所需要的交叉补贴,怎么有效核定?
采用什么模式实施?
怎么配合两头电价进入市场?
这些问题可能要比较长时间逐步解决,因此目前还是以试点为主。
辅助服务分担共享新机制和辅助服务市场有什么异同?
建立辅助服务分担共享新机制是一个解决老问题的新方法。
要实现市场化交易,解决好辅助服务是关键。
在原来的体制机制下,切实有效的辅助服务责任分担机制可以说几乎是没有的。
在本轮改革思路下,配售电业务要放开引入社会资本,对此,电网将不再无条件保障用户的用电需求,此时建立新的辅助服务机制非常关键。
辅助服务分担机制是一种被动承担的模式,而辅助服务市场则是制度框架下主体主动通过市场来承担的模式,两者之间还是有差别的。
但是,就目前的国情来看,通过分担机制作为过渡,应当是理性的、合理的选择。
而《意见》中按照“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建立用户参与的辅助服务分担共享机制,主要通过合约方式由发电企业或者电网企业来提供,应该说符合实际情况和大众思想。
但是,未来还是应该探索建立“辅助服务市场”等更加灵活的形式。
未来的电力期货和电力场外衍生品交易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未来,随着电力市场化改革的推行,竞争环境下的电力生产和消费方式将发生根本性变化,以电价剧烈波动为首的市场风险凸显,因此电力期货和电力场外衍生品交易还是有可能会产生的,这类衍生交易可规避电力市场的价格风险,优化资源配置,进而有利于电力体制改革深化及电力系统的稳定发展,但是目前来看,可能距离这种交易还比较远。
电力场外衍生品交易
当前,我国正在进行电力体制改革,电价依然由国家实行监管,电力现货市场尚未完全放开,对于建立何种模式的电力期货未有定论,但电力市场化改革和电力期货上市二者之间相辅相成的关系将成为未来电力市场发展的动力之一。
鉴于国外成熟电力市场相继引入了金融衍生品交易,有的成功运营至今并不断完善,有的则以失败告终,在建立我国电力期货及衍生品交易时,有必要结合我国电力市场发展的进程和特点,对我国电力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可行性和有效性进行探讨和论证,尤其需要剖析国外成功市场的经验,探寻其交易机制和模式上的优势。
如何理解“继续完善主辅分离"
?
“主辅分离”是2002年电改提出来的主要任务之一,此次电改再次提到“继续完善主辅分离”,在我看来不应当是上次电改的简单延续,而应当具有新的含义。
在此次电改中,节能减排、绿色低碳再次被摆到了一个更重要的位置上,因此这里的“主辅分离”的新含义应当是充分调用各类辅助服务资源,包括分布式发电、需求侧响应、负荷优化等技术,为清洁能源发电提供辅助服务,从而降低清洁能源发电对电网安全稳定运营的不利影响、提高清洁能源发电并网比例、促进清洁能源的高效开发利用。
在此次电改中,节能减排、绿色低碳再次被摆到了一个更重要的位置上
电力交易机构如何产生?
相对独立如何理解?
要实现电力交易机构的独立,必须具备三个方面的市场基础条件:
一是灵活合理的价格机制,二是严格完善的监管体系,三是坚强统一的大电网平台。
只有在以上三个条件同时具备时,电力市场竞争的公正、公平和透明度才能更好的实现,才能为供需两侧市场的有序开放以及“多买多卖”市场格局的形成创造条件。
但就目前我国电力市场运行状况来看,交易机构独立的三个条件并不具备。
在这种情况下,不宜将电力交易机构独立。
但是我国未来售电侧放开、大用户直购电交易是改革的重点方向、同时也是改革需要,因此电力交易机构的“相对独立”仍然是比较可取的过渡手段。
社会资本进入增量配电业务和售电业务,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社会资本投资增量配电业务,技术条件和资质条件肯定要过关,这是必须要满足的。
这里想多谈一些关于社会资本的投资责任问题。
电网的投资建设,尤其是配电网的投资建设不仅是一项经济行为,更多的是要承担社会普遍服务的责任。
我国还有很多地方,尤其是边远农村、山区、落后地区,网架结构还很薄弱,在这些地方进行配电网投资是很难收回成本的,投资者不应当只顾为大用户、工业用户增加配电网投资而忽视了社会普遍服务的责任。
同时,既然引入市场机制,那么未来如何刺激市场参与者为这些落后用户提供配电网建设,也值得我们深思。
要进入售电领域,技术水平、技术指标也必须要过关,关键在于要保证进入售电市场的售电主体必须满足节能减排的要求。
在这方面,应综合考虑国家的环保要求与能耗标准,优先开放污染排放低的发电企业参与直购电,鼓励煤耗低、排放少、节水型火电机组参与直购电,限制能耗高、污染大的机组,已到关停期限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机组,不得开放。
从目前情况来看,传统燃煤发电在大用户直购中的优势明显,风电、光伏发电等低碳化电源的先天劣势在短期内无法弥补。
因此,这就需要设立碳减排标准,通过行政手段强制发电企业提高发电低碳化水平,确保大用户直购的电是符合国家要求的、低碳的电。
社会资本进入需要注意什么?
进入售电市场被认为看起来很美,实际上很难,企业需要注意什么?
只能提供一些售电侧市场建设需要注意的地方,但是这些建议也是将来想要进入售电行业的企业必须重点关注的。
此次售电侧改革必须要研究解决以下几个具体问题:
第一,研究需求侧响应资源如何引入到售电侧市场中来,使得终端用户真正有能力、有可能、有动力选择供电商,充分利用不断进步的智能电网技术,为用户提供更为个性化的用电方式;
第二,研究如何让新售电机构有激励并且有义务为用户提高用电效率、优化用电模式、增加清洁能源消费比例,并且优化整个电力系统用电负荷曲线。
未来新的售电机构不能通过采用增供促销的手段来盈利,重点应放在竞争出售用电(节电)服务方面。
政府对于售电机构的监管与考核应该是用户的用电效率、用户单位用电的效益等指标,而不是用电量。
对于提高用电效率的售电机构要给予奖励,反之则要惩罚。
如果通过售电侧放开,引入竞争机制能够促进用户节电、提高用电效率、节能减排,比目前垄断下的节能减排更有效率,那么电改才算成功了;
第三,提出售电侧放开的各阶段目标和措施,明确售电机构的盈利机理和模式,同时要保证普遍服务,并且能最低限度影响售电侧市场的经济效率。
同时,要有严格的监督保障机构来保证这套机制的执行,最关键是保证用户的正当权益得到保障,要充分保护用户的选择权、知情权、市场定价的参与权等基本权利,也要保障新成立的售电公司的正当权益。
第四,电力的稀缺性、安全性、短期价格无弹性、普遍服务要求、对于环境的影响、投资的专一性等等,将使得建立一个公平充分竞争、消费者利益有保证的市场比较困难,因此未来如何在市场中规避市场力,尽可能降低其寡头特征,提高市场竞争效率等,是亟需研究解决的问题。
如果上述问题不能获得有效解决,就会是这样一种前景:
只管住了中间,而两头放开将迟迟实现不了。
也就是说,12年前厂网分开一夜之间实现,竞价上网等了12年还没有到来的情况将再次重演。
还有哪些方面改革会在条件合适时继续推进?
电改还需贯彻落实售电侧市场改革、加强电力系统规划和法律法规制定三个方面。
改革继续推进
对于规划层面,必须实现电源规划与电网规划统筹协调、国家电力规划与地方电力规划的有效衔接,同时提升规划的科学性和权威性。
在这方面,综合资源规划应当在电力体制改革过程中占有重要的战略地位。
满足电力需求增长的传统思维模式是单纯注重增加资源供应,综合资源规划和电力需求侧管理建立了以提高需求方终端用电效率所节约的资源同样可以作为供应方替代资源这样一个新概念,使可供利用的资源显著增加,可节省大量供应侧资源投入,同时提高需求侧用电效率,当未来大规模的间歇性随机性的新能源电力接入电网之后,综合资源规划和电力需求侧管理及需求侧响应对于实现电网电力的瞬间平衡具有重大的意义。
在法律法规建设层面,主要有以下几个关键点:
第一,重新制订《电力法》,并与《可再生能源法》、《节约能源法》等配套法规相衔接,形成涵盖电力供应、消费、技术、体制诸方面的电力法规体系。
第二,新《电力法》的核心价值取向应由过去的“加快发展、保障供应”转向“绿色低碳、节能优先”,绝不是仅仅在原来基础上的文字增删修订,而应作“革命性”的重塑。
第三,应当在新《电力法》中做到四个明确:
明确建设能源节约型社会中全社会和全体公民必须承担的法律义务;
明确国家电力工业综合资源规划设计主体的法律定位;
明确电力市场主体各自的法律定位,尤其是规定电网企业强化公用事业的性质以及作为IRP实施主体的功能定位;
明确保障、鼓励分布式发电、微电网和智能化电网大力发展的相关条款。
第四,尽快出台与新《电力法》相配套的政策措施,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和实施保障机制。
(来源:
能见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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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力 体制改革 重点 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