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考试法规全部内容电子书版共40节1720文库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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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质量维修书D、质量保函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
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这是因为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最低保修期限是设计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法律责任
1.违反资质管理发包的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
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2.肢解发包的法律责任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
0.5%以上1%以下的罚款;
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
者暂停资金拨付。
3.擅自开工的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
4.违反验收管理的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多)
(1)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2)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3)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5.未移交档案的法律责任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6.擅自改变房屋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法律责任
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
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7.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1)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2)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3)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4)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5)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6)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7)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8)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8.责任人员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2)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该单位后,被发现在该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仍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后果特别
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Z201112掌握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依法承揽工程的责任
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2、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的责任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
3、分包单位保证工程质量的责任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
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4、按图施工的责任
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都属于合同文件的一部分,如果施工单位没有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首先要对建设单位承担违约责任。
同时,由于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工程技术标准施工存在潜在的巨大的社会危害性,法律又将其确定为违法行为。
案例:
某建筑公司首次进入某省施工,为了“干一个工程,竖一块丰碑”,创造良好的社会效益,项目经理决定暗自修改水泥混凝土的配合比,使得修改后的混凝土强度远高于原配合比的混
凝土强度。
项目经理部也愿意承担所增加的费用。
你认为这个决定可取吗?
分析:
不可取
根据《质量管理条例》,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这样做的结果不仅是违约,要承担违约责任,而且也是违法,将受到行政处罚。
5、对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的责任
6、对施工质量进行检验的责任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7、见证取样的责任
质量检测单位特点:
(1)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
检测机构从事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依据该办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2)该办法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3)质量检测试样的取样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
提供质量检测试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试样的真实性负责。
(4)检测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
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5)检测机构应当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有关法律、
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以及涉及结构安全检测结果的不合格情况,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
8、保修的责任
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前,施工单位应对质量问题履行返修义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对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履行保修义务。
因施工人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
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责任:
注意理解。
2Z201113掌握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依法承揽业务
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二、独立监理
独立是公正的前提条件,监理单位如果不独立是不可能保持公正的。
三、依法监理
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3种监理形式)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四、确认质量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五、法律责任
1.超越资质承揽工程的法律责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
.出借资质的法律责任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
1倍以上2倍以下的
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3
.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法律责任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
4.违反公正监理的法律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2)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5.违反独立监理的法律责任
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的,予以没收。
有违法所得
6.注册执业人员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监理工程师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l年;
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
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
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2Z201114掌握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所谓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是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
量问题),由施工单位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予以修复。
一、工程质量保修书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
修书。
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
(或质
二、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
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5年;
案例
美姿装饰公司承揽了某办公楼的装饰工程。
合同中约定保修期为1年。
竣工后
2年,该
装饰工程出现了质量问题,美姿装饰公司以以过保修期限为由拒绝承担保修责任。
你认为美姿装饰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不成立。
1年的保修期违反了国家强制性规定,该条款属于违法条款,是无效的条款。
美姿装饰公司必须继续承担保修责任。
三、保修责任
三种不属于保修范围的情况,分别是:
1.因使用不当造成的质量缺陷;
2.第三方造成的质量缺陷;
3.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
就工程质量保修事宜,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遵守如下保修基本程序:
1.建设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
2.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到现场核查情况,在保修书约定的时间内予以保修。
发生涉及结构安全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紧急抢修事故,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
立即到达现场抢修。
3.施工单位不按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的,建设单位可以另行委托其他单位保修,由
原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4.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如果质量缺陷是由于施工单位未按照工程建
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要求施工造成的,则施工单位不仅要负责保修,还要承担保修费用。
但是,如果质量缺陷是由于设计单位、勘察单位或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的原因造成的,施工单位仅负责保修,其有权对由此发生的保修费用向建设单位索赔。
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追偿。
四、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
(一)质量保证金的含义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二)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
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
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
由于发包人原因导
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压期一般为6个月、12个月或24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
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扣除保证金,并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一般损失赔偿责任。
(三)质量保证金的数额
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1.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
2.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
3.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
4.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
5.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
6.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后,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并预留保证金。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左右的比例预留保证金。
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预留保证金的比例可参照执行。
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
(四)质量保证金的返还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2Z201115熟悉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2Z201115熟悉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勘察、设计单位共同的责任
(一)依法承揽工程的责任
(二)执行强制性标准的责任
二、勘察单位的质量责任
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
三、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
(一)科学设计的责任
(二)选择材料设备的责任
(三)解释设计文件的责任
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由于施工图是设计单位设计的,设计单位对施工图会有更深刻的理解,由其对施工单位作出说明是非常必要的,有助于施工单位理解施工图,保证工程质量。
(四)参与质量事故分析的责任
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2Z201116熟悉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质量必须实行政府监督管理。
主要目的是保证建设工程使用安全和环境质量,
主要依据是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
主要方式是政府认可的第三方强制监督,
主要内容是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环境质量和与此相关的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主要手段是施工许可制度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具有权威性
第二,具有综合性
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主体
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主体是各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系列措施:
(1)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2)进入被检查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3)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由政府认可的第三方,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来依法代行工程质量监督职能,并对委托的政府部门负责。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经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专业部
门考核认定的独立法人。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主要任务包括:
(1)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委托,受理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监督。
(2)制定质量监督工作方案。
具体包括:
(3)检查施工现场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
主要包括:
(4)检查建设工程的实体质量。
①按照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对建设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它涉及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进行现场实地抽查;
②对用于工程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质量进行抽查;
③对地基基础分部、主体结构分部工程和其它涉及结构安全的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进行监督。
(5)监督工程竣工验收。
①监督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以及在验收过程中提供的有关资料和形成的质量评定文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②实体质量是否存有严重缺陷;
③工程质量的检验评定是否符合国家验收标准。
(6)工程竣工验收后5日内,应向委托部门报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包括:
(7)对预制建筑构件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进行监督。
(8)受委托部门委托,按规定收取工程质量监督费。
(9)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其他工作。
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
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
有关部门备案。
三、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制度
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
部门报告。
对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事故类别和等级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四、法律责任
1.不及时如实报告重大质量事故的法律责任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尽职的法律责任
2Z201120产品质量法
2Z201121掌握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适用于产品质量法的产品
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是产品;
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产品。
二、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1、为产品质量负责的义务
2、确保标识规范的义务
3、确保包装质量合格的义务
4、其他禁止性义务
2Z201122掌握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进货检验的义务
二、保持产品质量的义务
三、确保标识规范的义务
四、其他禁止性义务
一、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实施
2Z201130标准化法
2Z201131掌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管理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
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
特殊情况:
2种
二、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
(一)监督机构
1.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关应当对工程建设规划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2.施工图设计审查单位应当对工程建设勘察、设计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
督。
3.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阶段执行施工安全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4.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监理、验收等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5.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应当对工程项目执行强制性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可以采取重点检查、抽查和专项检查的方式。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有关工程技术人员是否熟悉、掌握强制性标准;
2.工程项目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等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3.工程项目采用的材料、设备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4.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5.工程中采用的导则、指南、手册、计算机软件的内容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Z201132熟悉工程建设标准的分类
一、工程建设标准的分级
《标准化法》按照标准的级别不同,把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
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下列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
1.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通用的综合标准和重要的通用的质量标准;
2.工程建设通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标准;
3.工程建设通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建筑模数和制图方法标准;
4.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等标准;
5.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信息技术标准;
6.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通用的标准。
下列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
1.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行业专用的综合性标准和重要的行业专用的质量标准;
2.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标准;
3.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专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和制图方法等标准;
4.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专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等标准;
5.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专用的信息技术标准;
6.行业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标准。
2Z201140环境保护法
2Z201141掌握建设工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
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分类管理
预测和
。
1.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
价。
2.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3.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管理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
政主管部门审批。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
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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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殊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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