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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各类工程用土;
不适用于混凝土所用砂、石料和有机土。
注:
工程用土指工程勘察、建筑物地基、堤坝填料和地基处理等所涉及的土类、有机土指土料中大部分成分为有机物质的土。
第1.0.3条本标准是工程用土的通用分类标准。
各行业的工程部门可根据各自的专门需要,编制专门分类标准。
第1.0.4条土的各项分类试验,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土工试验方法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2.0.1条工程用土的类别应根据下列土的指标确定:
一、土颗粒组成及其特征;
二、土的塑性指标:
液限(ωL)、塑限(Wp)和塑性指数(Ip);
三、土中有机质存在情况。
第2.0.2条土的粒组应根据表2.0.2规定的土颗粒粒径范围划分。
粒组划分表2.0.2
第2.0.3条土颗粒组成特征应根据土的级配指标的不均匀系数(Cu)和曲率系数(Cc)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均匀系数,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d60——在土的粒径分布曲线上的某粒径,小于该粒径的土粒质量为总土粒质量的60;
d10——在土的粒径分布曲线上的某粒径,小于该粒径的土粒质量为总土粒质量的10
二、曲率系数,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d30——在土的粒径分布曲线上的某粒径,小于该粒径的土粒质量为总土粒质量的30。
第2.0.4条细粒土应根据塑性图分类。
塑性图的横坐标为土的液限(ωL),纵坐标为塑性指数(Ip)。
本标准规定有两种塑性
图,可根据下列所采用的液限标准进行选用:
一、当取质量为写76g、锥角为30°
的液限仪锥尖入土深度为17mm对应的含水量为液限时,应按塑性图2.0.4-1分类。
、当取质量为76g、锥角为30°
的液限仪锥尖入土深度为10mm对应的含水量为液限时,应按塑性图2.0.4-2分类
第2.0.5条土中有机质应根据未完全分解的动植物残骸和无定形物质判定。
有机质呈黑色、青黑色或暗色,有臭味,有弹性和海棉感,可采用目测、手摸或嗅感判别。
当不能判别时,可采用下列方法:
将试样放入100~110℃的烘箱中烘烤,当烘烤后试样的液限小于烘烤前试样液限的3/4时,
试样为有机质土。
第2.0.6条工程用土分为一般土和特殊土两大类。
一、一般土按其不同粒组的相对含量可划分为巨粒土和含巨粒的土、粗粒土、细粒土,巨粒土和含巨粒的土、粗粒土按粒组、级配、所含细粒的塑性高低可划分为16种土类;
细粒土按塑性图、所含粗粒类别以及有机质多寡可划分为16种土类。
二、本标准所称的特殊土包括黄土、膨胀土和红粘土,可按其塑性指标在塑性图上的位置初步判别。
第2.0.7条土类代号由基本代号组合构成。
基本代号及其含义应符合本标准附录一的规定。
第2.0.8条表示土类的代号按下列规定构成:
一、一个代号即表示土的名称。
二、由两个基本代号构成时,第一个基本代号表示土的主成分,第二个基本代号表示副成分,或土的级配,或土的液限。
三、由三个基本代号构成时,第一个基本代号表示土的主成分,第二个基本代号表示液限,第三个基本代号表示土中微含的成分。
第三章土的分类
第3.0.1条巨粒土和含巨粒的土应按下列规定划分:
一、试样中巨粒组质量多于总质量的50的土称巨粒土;
二、试样中巨粒组质量为总质量的15~50的土称巨粒混合土;
三、试样中巨粒组质量少于总质量的15的土,可扣除巨粒,按粗粒土或细粒土的相应规定分类定名。
注:
当散布在土内的巨粒,其体积对土的总体性状有影响时,可不扣除巨粒,按粗粒土或细粒土的相应规定分类定名,并应予以注明。
第3.0.2条巨粒土和含巨粒的土分类定名,应符合表3.0.2的规定。
巨粒土和含巨粒的土的分类表3.0.2
第3.0.3条试样中粗粒组质量多于总质量的50%的土称粗粒土。
第3.0.4条粗粒土应按下列规定划分:
一、试样中砾粒组质量多于总压量的50%的土称砾类土;
二、试样中砾粒组质量少于或等于总质量的50%的土称砂类土。
第3.0.5条砾类土应根据其中的细粒含量及类别、粗粒组的级配,按表3.0.5分类砾类土的分类表3.0.5
表中C或M根据表3.0.9或3.0.10确定。
第3.0.6条砂类土应根据其中的细粒含量及类别、粗粒组的级配,按表3.0.6分类
砂类土的分类表3.0.6
第3.0.7条试样中细粒组质量多于或等于总质量的50%的土称细粒土。
第3.0.8条细粒土应按下列规定划分:
一、试样中粗粒组质量少于总质量的25%的土称细粒土。
二、试样中粗粒组质量为总质量的25%~50%的土称含粗粒的细粒土。
三、试样中含部分有机质的土称有机质土。
3.0.9分类。
第3.0.9条当采用图2.0.4-1所示的塑性图确定细粒土的类别时,应按表
细粒土的分类表3.0.9
第3.0.10条当采用图2.0.4-2所示的塑性图确定细粒土的类别时,应按表3.0.10分类。
表3.0.10
细粒土的分类
第3.0.11条含粗粒的细粒土应按表3.0.9或3.0.10划分。
并根据所含粗粒类别,依据下列规定分类:
一、粗粒中砾粒占优势,称含砾细粒土,应在细粒土代号后缀以代号G,如CHG、CLG、MHG、MLG等;
二、粗粒中砂粒占优势,称含砂细粒土,应在细粒土代号后缀以代号S,台CHS、CLS、MHS、MLS等。
第3.0.12条有机质土可按表3.0.9或3.0.10划分,在各相应土类代号之后应缀以代号O,如CHO、CLO、MHO、MLO等。
第3.0.13条当取液限仪锥尖入土深度为17mm对应的含水量为液限确定特殊土的类别时,应按表3.0.13对黄土、膨胀土和红粘土作初步判别(图3.0.13)。
黄土、膨胀土和红粘土的判别
表3.0.13
第3.0.14条当取液限仅锥尖入土深度为10mm对应的含水量为液限确定特殊土的类别时,应按表3.0.14对黄土、膨胀土和红粘土作初步判别(图3.0.14)。
黄土、膨胀土和红粘土的判别表3.0.14
第3.0.15条黄土、膨胀土和红粘土等特殊土的最终分类定名尚应遵照相应的专门规范,本标准仅规定在塑性图中的基本位置和相应的学名。
第四章土的简易鉴别、分类和描述
第一节简易鉴别方法
第4.1.1条土的简易鉴别方法适用于本标准第2.0.6条中的各类土,其中特殊土的分类定名还应该遵照本标准第3.0.15条的规定。
第4.1.2条本方法用目测法代替筛分析法,以确定土颗粒组成及其特征;
用干强度、手捻、搓条、韧性和摇震反应等定性方法,代替用仪器测定土的塑性。
谢谢欣赏
第4.1.3条土中有机质应按本标准第2.0.5条的规定鉴别
第4.1.4条确定土粒粒组含量时可将研散的风干试样摊成一薄层,凭目测估计土中巨、粗、细粒组所占的比例。
再按第三章中的有关规定确定其为巨粒土、粗粒土(砾类土或砂类土)或细粒土。
第4.1.5条干强度试验时应将一小块土捏成土团,风干后用手指捏碎、掰断及捻碎。
根据用力的大小区分为:
一、很难或用力才能捏碎或掰断者为干强度高;
二、稍用力即可捏碎或掰断者为干强度中等;
三、易于捏碎和捻成粉末者为干强度低。
当土中含碳酸盐、氧化铁等成分时会使土的干强度增大,其干强度宜再用湿土作手捻试验,予以校核
为:
一、手感滑腻,无砂,捻面光滑者为塑性高;
二、稍有滑腻感,有砂粒,捻面稍有光泽者为塑性中等;
三、稍有粘性,砂感强,捻面粗糙者为塑性低。
第4.1.7条搓条试验时应将含水量略大于塑限的湿土块在手中揉捏均匀,再在手掌上搓成土条,根据土条不断裂而能达到的最小直径可区分为:
一、能搓成直径小于1mm土条者为塑性高;
二、能搓成直径为1~3mm土条而不断者为塑性中等;
三、搓成直径大于3mm的上条即断裂者为塑性低。
据再次搓条的可能性,可区分为:
一、能揉成土团,再搓成条,捏而不碎者为韧性高;
二、可再揉成团,捏而不易碎者为韧性中等;
三、勉强或不能再揉成团,稍捏或不捏即碎者,为韧性低。
第4.1.9条摇震反应试验时应将软塑至流动的小土块捏成土球,放在手掌上反复摇晃,并以另一手掌振击此手掌,土中自由水将渗出,球面呈现光泽;
用二手指捏土球,放松后水又被吸入,光泽消失。
根据上述渗水和吸水反应快慢,可区分为:
一、立即渗水及吸水者为反应快;
、渗水及吸水中等者为反应中等;
三、渗水吸水慢及不渗不吸者为反应慢或无反应。
第二节鉴别分类
第4.2.1条巨粒土和粗粒土可根据本标准第4.1.4条的目估结果,按表3.0.2、表3.0.5及表3.0.6的规定进行分类定名第4.2.2条细粒土可根据本标准第4.1.3条和第4.1.5条至第4.1.9条的试验结果,按表4.2.2进行分类定名。
细粒土的简易分类表4.2.2
O”,如MLO、CLO、MHO、CHO
凡呈黑灰色有臭味的土,应在相应土类代号后加代号
第三节土状态描述
第4.3.1条在现场采样和试验室开启试样时,应按下列内容描述土的状态:
一、粗粒土:
通俗名称及当地名称;
土颗粒的最大粒径;
巨粒、砾粒、砂粒组的含量百分数;
土颗粒形状(圆、次圆、棱角或次棱角);
土颗粒的矿物成分;
土颜色和有机质;
细粒土成分(粘土或粉土);
土的代号和名称。
二、细粒土:
潮湿时土的颜色及有机质;
土的
湿度(干、湿、很湿或饱和);
土的状态(流动、软塑、可塑或硬塑);
土的塑性(高、中或低);
第4.3.2条土的状态应根据土的不同用途按下列各项分别描述:
、当用作填料时:
不同土类的分布层次及范围
二、当用作地基时:
土的分布层次及范围、结构性、密实度和稠度附录一基本代号
漂石(块石)B
卵石(碎石)Cb
砾G砂S粉土M
粘土C
细粒土(C和M合称)F混合土(粗、细粒土合称)Sl有机质土O
黄土Y
膨胀土E
红粘土R
级配良好W
级配不良P
高液限H
低液限L
附录二本标准用词说明
一、执行本标准条文时,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在执行中区别对待: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通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二、条文中必须按指定的标准、规范或其他有关规定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要求或规定”附加说明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加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
主编单位:
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北京研究生部参加单位: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建设部综合勘察研究院
铁道部铁道科学研究院
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
北京市勘察院
南京大学
长春地质学院
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
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
王正宏、I徐士峰、卞富宗、苏贻冰、李生林、罗梅云、唐大雄、饶鸿雁、陶秀珍、韩玉明、熊兴邦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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