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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在易燃易爆区域使用非防爆的通讯和电器设备。
第三条动火作业分类
动火作业分为临时动火作业和固定动火作业,固定动火作业动火单位必须提出申请,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报安全环保处批准并备案。
临时动火作业分三级,即: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
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一级动火作业:
非生产运行状态下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或可能产生可燃、有毒气体的密闭空间进行的动火作业。
二级动火作业: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粉尘场所动火作业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第四条动火现场环境要求
1.固定动火作业场所环境要求:
1)固定动火区应设置在易燃、易爆区域主导风向的上风向;
2)距酒精厂房、罐区、加油地点、浸出工序及其他易燃易爆厂房、罐区、设备、窨井、排水沟等,不应小于50米;
3)室内固定动火区应以实体防火墙与其它部分隔开,门窗外开,保持通道畅通;
4)固定动火区内不准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和其它杂物,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
5)固定动火区要设置明显标志,明确责任人。
2.临时动火作业场所环境要求:
1)以下几种情况动火前必须进行清洗或置换,并取样分析:
●生产、储存、输送危险化学品的容器、管道、设备等;
●窨井、地下储池、液态介质储罐;
●其他可能产生可燃气体的装置、场所。
2)在易燃易爆区域的生产设施上动火作业必须将其与生产系统隔离,隔离方式可用加盲板或拆离一段管路。
3)动火点周围若有可燃物或窨井地沟等,应根据现场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4)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5)气割焊动火时,氧气瓶和乙炔瓶不准在烈日下曝晒,二者间距不应小于5m,距动火点均不应小于10m。
6)电气焊同地点作业时,焊机与气瓶间距不应小于10m,手把线与胶管不得交叉缠绕。
7)五级风以上(包括五级风)天气禁止室外动火作业。
8)可燃粉尘现场动火作业环境除必须严格遵循上述相关规定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动火场所必须采取增湿降尘措施;
●动火点所在设备、管路内进行彻底清理和吹扫;
●防止火花落入关联设备、管路;
●防止动火过程中关联设备、管路中粉尘因振动、操作失误等进入动火区和动火设备、管路。
第五条动火安全作业证(简称动火证,下同)
1.格式规定:
动火证统一规定格式,一式两份,动火人和安全环保处各持一份。
动火作业动火证各单位统一使用安全环处部发布格式。
2.动火证审批程序:
1)特殊危险动火由施工单位制定可靠的防火措施,并填写动火证,现场负责人、主管工程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值班调度、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会签后,生产总监审核,报总经理(总经理外出,报其授权人)审批,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措施可靠并逐项落实后,签发动火证。
2)一级、二级动火作业由申请动火单位会同施工单位共同落实防火措施,申请动火单位填写动火证,再经安全环保处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防火措施已落实后,签发动火证。
3)动火作业涉及两个及以上单位时,按以下程序审批:
动火作业由动火点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制订安全措施,报安全环保处审批。
4)外来施工单位厂区内施工动火,应由外来施工单位提出动火申请,由所在车间负责人会同施工单位及公司安全环保处落实防火措施,填写动火证,派出监护人员监火,并报安全环保处批准。
3.动火证的范围及时限:
1)一份动火证只准在一个点使用,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不准转让、涂改;
2)动火证应在规定时间内使用,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
动火证的最长许可时限为一个标准工作日;
3)动火证是动火依据,不得代签、越权审批,要妥善保管;
4)动火证存根由安全环保部统一存档,以备查验。
动火证保存期限为一年。
第六条 对相关人员要求
1.动火负责人动火前必须详细了解作业内容、作业环境及其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随时监督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和现场安全状况;
2.动火执行人在接到动火证后,要详细核对其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和审批手续是否完备。
若发现不具备动火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上级报告。
动火执行人要随身携带动火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作业;
3.监火人在作业中不准离开现场,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作业完成后,要会同动火负责人、动火执行人检查、消除余火,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4.班长、值长、段长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工作,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5.动火分析人应根据动火的要求及现场情况,亲自取样分析,在检验报告单上如实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结果并签字认可;
6.各级审批人必须亲自到现场详细了解动火环境及周围情况,审查并完善安全措施,确认安全措施中无“严格遵守……规定(规程)”等模糊字样,明确清晰,并审查动火证审批程序是否完全,在确认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
第七条动火安全分析
1.凡在生产、储存、输送易燃易爆品装置、管道、储罐或窨井等部位动火时,作业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
2.动火分析方式
1)与水可混溶或易溶于水的介质如乙醇、氨等,取清洗设备、容器、管路内水溶液分析;
2)不溶于水或微溶于水的介质如汽油、正己烷等,取设备、容器、管路内空气样做引爆试验;
3)地沟、窨井等部位和封闭污水储存、处理装置动火应同时进行上述两项分析;
4)动火分析检验报告单必须经过质检部门主任或主管工程师签字确认。
3.动火分析的合格点
1)被测气体或被测物质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4%时,检测浓度小于或等于0.5%为合格;
2)被测气体或被测物质蒸汽爆炸下限小于4%时,检测浓度小于或等于0.2%为合格;
3)无法检测浓度值的,取空气样做引爆试验时,以无闪燃或闪爆迹象为合格。
4.取样及化验
1)特殊危险动火和一级动火作业取样和分析由中心化验室指派专人负责;
2)动火分析取样点应有代表性,如动火点所在设备、容器、管路的弯角、排污口、易形成死角处应取样分析;
3)分析样品应保留到动火结束。
第八条动火监护
1.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护(设监火人);
2.监火人的资格要求:
监火人必须了解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
有应付突发事故的能力,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
掌握灭火工具、设备的使用方法;
3.监火人权限:
对动火部位与动火证不符、安全措施不落实的,有权制止动火;
异常情况发生时有权停止动火;
对动火人不听劝阻的,可以收回动火证,并报告主管领导;
4.气割焊时,监火人应经常手测乙炔瓶体温度,若瓶体温度过高应立即停止作业,采取降温措施并上报。
第九条动火人应严格执行“三不动火”,即没有经批准的动火证不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
对不符合“三不动火”要求的,有权拒绝动火。
第十条动火的基本原则及动火作业证
1.处于生产使用状态的装置和罐区,凡是可动可不动的火一律不动;
凡能拆下来的一定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动火。
2.动火审批人必须亲临现场检查,落实防火措施后,方可签发动火证。
3.进行大修,对装置内易燃、可燃和有毒物料均应彻底清除,并加盲板与装置隔绝。
装置内各部位均应彻底吹扫、清洗、置换,打开人孔,通风置换,经分析合格,办理动火证后动火。
4.设备内部动火,必须遵守设备内作业安全要求。
5.安全环保处、消防部门、调度室及有关主管领导有权随时检查动火,如发现违反动火作业管理规定或动火危险时,应责令停止动火并收回动火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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