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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D.√
[解析]我国法律规定,对于题干中给定的三类企业,由于其特殊性,合同应适用中国的法律。
4.依照我国《民法通则》及《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在涉外民商事案件中,公司法人的住所地应当是
A.法人的管理中心所在地
B.法人的营业中心所在地
C.法人章程中规定的住所地
D.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解析]中国1986年《民法通则》第39条规定,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其住所。
5.我国对“三资企业”的认许态度为
A.一般认许
B.概括认许
C.分别认许
D.不存在认许问题
[解析]在中国直接投资采取的形式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外商投资企业均为中国法人,故不存在认许问题。
6.对于临时来华进行经贸活动的外商,中国对其认许采用的程序是
B.特别认许
C.概括认许
D.分别认许
A.√
[解析]临时来华进行经贸活动是外商的活动方式之一.中国立法自动承认其在本国的主体资格,属于一般认许。
7.解决法人权利能力、行为能力法律冲突,国际社会常见的做法是
A.依法院地法
B.依法人属人法
C.依法人住所地法
D.依法人登记地法
B.√
[解析]法人属人法,一般主张是决定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准据法,即确定法人身份、构成和法律地位的法律。
8.我国对外国法人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认许采用
A.特别认许程序
B.概括认许程序
C.一般认许程序
D.分别认许程序
[解析]中国对外国法人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采取的是特别认许程序,即必须先经批准,再行登记,而后才能以外国法人驻中国常驻代表机构的名义在中国境内进行活动。
9.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在确定当事人营业所时,如果当事人有两个以上营业所的,应
A.任选其中一个营业所为营业所
B.用当事人的国籍取代营业所
C.用住所取代营业所
D.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营业所为营业所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5条规定,当事人有两个以上营业所的,应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营业所为准。
10.对外国法人国籍的确定,我国目前采取
A.实际控制说
B.注册登记国说
C.法人设立人国籍说
D.法人成立地和准据法说
[解析]我国目前对外国法人采注册登记地为定其国籍的标准,并以该国法律为其属人法。
11.对法律行为实质要件的准据法,一般应适用
A.行为地法
B.法院地法
C.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D.依不同法律关系的性质而确定的法律
[解析]法律行为成立的实质要件因其种类的不同而不同,一般来说,应由各该法律行为本身的准据法判定。
12.关于行使票据上权利的行为方式和登记行为方式,一般只适用
A.当事人属人法
C.物之所在地法
D.行为地法
[解析]行使或保全票据上的权利的行为,以及行为地法律规定了其必需遵守的方式的行为,则是应当适用行为地法的。
13.关于代理内部关系的法律适用,各国法律均主张应当首先适用
A.本人营业地法
B.代理行为地法
C.意思自治原则
D.最密切联系原则
[解析]代理内部联系属于合同关系,关于合同的法律适用,现今多采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14.关于代理人是否有权拘束本人所应适用何种法律,各国常有不同的法律适用原则,下列不属于各国常用的法律适用原则的一项是
A.适用本人住所地法或调整本人与代理人内部关系的法律
B.适用主要合同准据法
C.适用代理结果发生地法
D.适用代理人为代理行为地法
[解析]关于代理人是否有权拘束本人所应适用的法律,各国采取的法律适用原则有三种:
适用本人
住所地法或调整本人与代理人内部关系的法律;
适用主要合同准据法;
适用代理人为代理行为地法。
15.在19世纪末期为各国普遍采用着眼于保护本人利益的法律适用原则是
A.本人住所地法
B.主要合同准据法
C.代理人为代理行为地法
D.调整本人与代理人内部关系法
[解析]代理人是否有权拘束本人问题的准据法,最古老的做法是采用本人的住所地法,理由在于这样对本人最为有利。
这种立法主义显然是着眼于保护本人的利益,在19世纪末期为各国普遍采用。
16.英、法两国在处理代理人与第三人所为的法律行为是否拘束本人的问题时所采用的法律适用原则是
[解析]关于代理人是否有权拘束本人的法律适用问题,各国采取了多种做法,英美两国采用的是主要合同准据法。
17.1951年《荷兰、比利时、卢森堡关于国际私法统一法的公约》及美国等国家在处理代理人是否有权拘束本人所应适用的法律时采取的法律适用原则是
[解析]关于代理人是否有权拘束本人的法律适用问题,各国采取了多种做法,适用代理人为代理行为地法,也是一种着眼于保护第三人利益的法律适用原则。
如1951年《荷兰、比利时、卢森堡关于国际私法统一法的公约》也采纳了这种做法。
18.在本人与第三人的关系中,船长的行为是否拘束船东通常由来决定。
A.船东国籍国法
B.船旗国法
C.船长国籍国法
D.国际条件
[解析]特殊类型的代理中本人与第三人的关系,要单独考虑它们的法律适用问题,船长的行为是否拘束船东,通常由船旗国法来决定。
19.在涉外代理中,关于本人和代理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一般应适用的准据法是
A.代理关系成立地法
B.代理人为代理行为地法
C.代理人营业地法
D.当事人自主选择的法律
[解析]在本人与代理人之间内部关系的法律适用上,二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二者选择准据法的权利,未选择准据法的,适用代理人营业地法律为准据法。
20.18世纪末19世纪初,大陆法系国家提出所谓的“动产附骨”法谚,乃是指动产物权适用
A.物之所在地法
C.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
D.所有人或占有人的住所地法
[解析]对动产物权则是根据18世纪末19世纪初大陆法系国家提出的“动产随人”、“动产附骨”的理论或18世纪英美法系国家提出的“动产无固定场所”的理论,适用当事人的住所地法。
21.在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上,主张不分动产和不动产一律适用物之所在地法是从
A.13、14世纪开始的
B.17世纪开始的
C.18世纪开始的
D.19世纪开始的
[解析]物之所在地法原则,是14世纪意大利的巴托鲁斯在法则区别说中率先提出来的,不过他认为仅适用于不动产物权关系。
对动产物权则是根据18世纪末19世纪初大陆法系国家提出的“动产随人”、“动产附骨”理论或18世纪英美法系国家提出的“动产无固定场所”的理论,适用当事人的住所地法。
但到了19世纪,尽管这一古老的原则仍为少数国家的民法典所坚持,但已遭到许多学者的非议。
他们主张不
分动产和不动产一律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22.对于物之所在地法原则,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A.由巴托鲁斯在法则区别说中率先提出来
B.仅适用于不动产物权关系
C.运送中的物品不是绝对不可以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D.对于不动产、有体动产以及无体动产而言,各有其确定方法
[解析]物之所在地法原则,是14世纪意大利的巴托鲁斯在法则区别说中率先提出来的。
A项表述
正确。
巴托鲁斯认为仅适用于不动产物权关系,对动产物权则适用当事人住所地法,不过这种区分已遭许多学者的非议。
在现代国际私法中,在立法上规定把动产和不动产物权置于物之所在地法支配之下的国家居多数。
因此B项表述错误。
至于物之所在地的确定,对于不动产和有体动产以及无体动产而言则各有其确定方法。
对于不动产和有体动产而言,物之所在地为它们物理上的所在地。
对于无体动产,总的原则是以该项财产能被有效追索或执行的地方为其所在地。
至于运送中的物品则有不同的做法,但也不是绝对不可以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若运送中物品的所有人的债权人申请扣押了运送中的物品,导致运送暂时停止,运送中的物品因其他原因长期滞留于某地,在此种情况下的货物或物品的买卖和抵押也可适用该物品的现实所在地法。
因此C、D项表述正确。
23.首先提出不动产物权依物之所在地法的法学家是
A.巴托鲁斯
B.达让特莱
C.胡伯
D.萨维尼
[解析]物之所在地法原则,是14世纪意大利的巴托鲁斯在法则区别说中率先提出来的,而且他认为仅适用于不动产物权关系。
24.对于无体动产所在地的确定,总的原则应是
A.法院所在地
B.所有人的住所地
C.当事人合意选择的地方
D.该项财产能被有效追索或被执行的地方
[解析]确定物之所在地,对于无体动产(包括债权,流通通票据与证券、商誉、工业产权等),总的
原则是以该项财产能被有效追索或执行的地方为其所在地。
25.在一般情况下,外国法人终止或解散时其财产的归属问题并不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而是适用
A.法院地法
B.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
C.与该法人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D.该法人的属人法
[解析]关于外国法人在自行终止或被法人国籍国解散时,其财产所有权的归属问题不应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而应依其属人法确定。
26.外国法人在所在国因侵害当地国家利益而被内国取缔时,其财产的处理通常适用
B.属人法
C.内国法
D.当事人自行选择的法律
[解析]外国法人在所在国因侵害当地国家利益而被内国取缔时,其财产的处理通常适用内国法。
27.加拿大人洛斯在我国广州购有别墅一幢,两年后因其所在公司委派他常住英国开展业务,洛斯决定将此别墅出售给其朋友法国人格里斯。
后两人因付款问题发生纠纷,在我国某地中级人民法院涉诉,我国该中级人民法院应当适用
A.加拿大法或法国法
B.法国法或中国法
C.加拿大法或中国法
D.只能适用中国法
[解析]中国《民法通则》第144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6条规定对不动产的所有权、买卖、租赁、抵押、使用等民事关系,应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此案中涉诉纠纷属于不动产买卖纠纷,因此应适用中国法。
28.我国《海商法》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
A.船舶所在地法
C.法院地法
D.当事人自己选择的法律
[解析]我国《海商法》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船旗国法律。
”
29.1995年《民用航空法》规定,民用航空器优先权适用
A.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B.物之所在地法
C.制造国法律
D.所有人住所地法律
[解析]根据《民用航空法》,民用航空器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30.物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消灭,一般应适用
B.所有权人的住所地法
C.所有权人的本国法
D.目的地法
[解析]物权的取得、变更与消灭等,一般应由物之所在地法决定。
31.
这种
一国法院已对某一债务人在一国宣告破产的事实并不能排除另一国法院再对同一债务人宣告破产,破产制度被称为
A.单一破产制
B.复合破产制
C.普及破产主义
D.折中主义破产制
[解析]此题考查的是复合破产制的概念。
国际破产制包括单一破产制和复合破产制两种。
指一国法院已对某一债务人在一国宣告破产的事实并不能排除另一国法院再对同一债务人宣告破产的,是复合破产制。
32.在国际私法上,破产程序问题一般应适用
A.债务人国籍国法
B.破产宣告国法
C.债权人国籍国法
D.破产财产所在地法
[解析]整个破产程序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即破产申请、破产宣告和破产清算。
在国际私法中,程序问题一般依法院地法,故破产程序的法律适用也依法院地法,即破产宣告国法。
33.关于破产财团范围的法律适用,一般认为应适用
C.当事人属人法
D.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解析]破产财团范围的法律适用,国际破产的法律适用的一种,应适用破产宣告国法,即法院地法
34.《关于信托的法律适用及其承认的公约》适用于
A.遗嘱信托
B.当事人自愿设立并有书面文件为证的信托
C.商业信托
D.代理
仅适用于当事人自愿设立并有书面文件为证的信托,
1985年的
[解析]《关于信托的法律适用及其承认的公约》而不适用于遗嘱信托。
35.《关于信托的法律适用及其承认的公约》订立于
A.海牙国际私法会议
B.欧盟会议
C.七十七国集团会议
D.亚非会议
[解析]1985年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主持订立了《关于信托的法律适用及其承认的公约》
36.以下关于《关于信托的法律适用及其承认的公约》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公约规定了公共秩序保留
B.公约接受反致
C.公约规定,对于信托首先应适用当事人指定的法律
D.公约尊重各国强行法
[解析]《关于信托的法律适用及其承认的公约》排除反致的适用。
二、多项选择题(总题数:
13,分数:
21.00)
37.下列各项中,为各国实践及学者主张作为确定法人国籍的根据有
A.法人属人法说
B.重叠标准说
C.组成成员国籍说
D.实际控制说
E.法人住所地说
2.00)
E.√
[解析]确定法人国籍的标准有:
依法人组成成员的国籍定法人国籍的;
以成立地确定法人国籍的;
依法人实际上为何国人控制或操纵定法人国籍的。
采用最多的是根据法人依何国法律成立或根据法人住所、管理中心或主要营业所所在国定法人国籍,也有兼采准据法和住所重叠标准的。
38.以下关于1956年海牙《承认外国公司、社团和财团法律人格的公约》的主要内容说法正确的是_
A.凡公司、社团、财团依某一缔约国法律在其国内履行了登记或公告手续并没有法定所在地而取得法律人格者,其他缔约国当然应予承认,只要此种法律人格包括能独立进行诉讼,拥有财产,及订立合同并进行其他法律行为的能力
B.凡公司、社团、财团的法律人格,按照其据以成立的法律规定,无需进行登记或公告而已取得的,在具备前款相同条件下,其他缔约国亦当承认。
C.在同一缔约国取得法律人格的公司、社团、财团之间于该国内达成的合并,其他缔约国应予承认
D.分布在两个缔约国内的公司、社团、财团之间的合并,如已经有关系的国家承认。
所有其他缔约国亦得承认
E.当公司、社团、财团按其本国法不具有法人资格时,它在其他缔约国内只享有其本国法所承认的地位
E.解析:
√
[解析]1956年海牙《承认外国公司、社团和财团法律人格的公约》内容有:
(1)凡公司、社团、财
团依某一缔约国法律在其国内履行了登记或公告手续并设有法定所在地而取得法律人格者,其他缔约国当然应予承认;
且凡公司、社团、财产的法律人格,按照其据以成立的法律规定,无需进行登记或公告而已取得的,在具备前款相同条件下,其他缔约国亦当承认。
(2)法人实际所在地在另一缔约国内,而依后一缔约国法的规定,得依其实际所在地法判定其可否取得法律人格者,则该缔约国可不予承认。
(3)在同一缔约国取得法律人格的公司、社团、财团之间于该国内达成的合并,其他缔约国应予承认;
分布在两个缔约国内的公司、社团、财团之间的合并,如已经有关系的国家承认,所有其他缔约国亦得承认。
(4)承认国均可拒绝赋予依该国法律不赋予本国同类公司、社团、财团的权利;
承认国还可规定在其领土内拥有财产权的范围。
(5)当公司、社团、财团按其本国法不具有法人资格时,它在其他缔约国内只享有其本国法所承认的地位。
39.代理权关系准据法的适用范围包括
A.代理人的权限
B.代理人得请求报酬的数额
C.代理人得终止代理关系的条件
D.代理关系是否因本人死亡或受禁治产宣告而消灭
E.狭义无权代理人应负的责任
[解析]代理权关系准据法的适用范围包括
(1)代理人的权限;
(2)代理人得请求报酬的数额;
(3)本人或代理人得终止代理关系的条件;
(4)代理关系是否因本人死亡或受禁治产宣告而消灭;
(5)狭义无权代理人应负的责任。
40.一般而言,若本人就代理人与第三人所缔结的契约应负责。
必须满足的前提条件包括
A.代理人有权拘束本人
B.代理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有效
C.代理人超出代理权限代理
D.代理人的代理行为不合法
E.本人撤回代理权后,代理人的代理行为
E.
[解析]本人就代理人与第三人所缔结的契约应负责必须满足的前提条件是:
代理人有权拘束本人以及代理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有效。
41.确定代理权是否存在的准据法的适用范围,通常包括
A.代理人是否享有代理权
B.代理关系的终止
C.代理人应负的责任
D.代理权能否撤回
E.代理权若能撤回,是否已有效撤回
[解析]确定代理权是否存在的准据法的适用范围包括:
代理人是否享有代理权或表见代理权;
代理权能否撤回以及若能撤回,是否已有效撤回等问题。
42.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产生和发展,表述正确的有
A.14世纪意大利的巴托鲁斯在法则区别说中率先提出来的
B.巴托鲁斯认为这一原则仅适用于不动产物权关系
C.对动产物权是根据18世纪末19世纪初大陆法系国家提出的“动产随人”、“动产附骨”理论或18世纪英美法系国家提出的“动产无固定场所”的理论,适用当事人住所地法
D.19世纪开始,物之所在地法原则也逐渐适用于动产
E.在现代国际私法中,立法上规定把动产和不动产置于物之所在地法原则之下的国家居多数
到了
[解析]物之所在地法原则,是14世纪意大利的巴托鲁斯在法则区别说中提出的,不过他认为仅适用于不动产物权关系。
对动产物权则是根据18世纪末19世纪初大陆法系国家提出的“动产随人”、“动产附骨”的理论或18世纪英美法系国家提出的“动产无固定场所”的理论,适用当事人的住所地法。
19世纪,物之所在地法不仅应为所有国家所尊重,而且还应适用于所有的财产。
在现代国际私法中,在立法上规定把动产和不动产物权置于物之所在地法支配之下的国家居多数。
43.在下列各项中,依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应适用物之所在地法的有
A.不动产的所有权和买卖
B.不动产的租赁和抵押
C.不动产的使用
D.动产的所有权、买卖、租赁、抵押和使用
E.船舶、飞行器等运输工具
[解析]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了对不动产的所有权、买卖、租赁、抵押、使用等民事关系,应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44.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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