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广播电视大学高职学生学籍管理规定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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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入学
1、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需持录取通知书及相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及时向校方请假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取消入学资格。
2、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内容包括审查入学资格、体检)。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注册时填写《学生信息卡》办理学生证,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3、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要在二周内办理离校手续由学生处发给保留学籍证明。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要求者,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不合格者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注册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在二周内按班级或系学生处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
学年学时、选课与免修、免试
第六条学年学时
学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相应专业学时即可毕业。
第七条选课
1、教学计划中规定有三类型课程:
必修课、限选课和选修课。
(1)、必修课根据教学计划,学生必须读的课程。
(2)、限选课根据教学计划,在限定的课程内学生必须选学的其中一组或按要求在各组内交叉选学的若干门课程。
(3)、选修课根据教学计划,在系部限定的选修课程内学生必须选学的其中一组或按要求在各组内交叉选学的若干门课程。
2、选课原则
(1)、根据教学计划的要求,在导师、辅导员教务管理人员的指导下,按照建议性课程教学进程表结合本人的学习能力与兴趣,按学期进行选课。
(2)、学生选课必须严肃认真,选定课程后,不得随意更改。
第八条免修、免试
免修免试是指学生在参加高等职业教育专业学习过程中,曾经取得某门课程自学考试的单科结业证书或某个基础专业的专科以上(含专科)毕业证书或者曾经在某一个高等院校学习过现在所学专业中的某一门课程,学生根据相关教学文件的要求提出申请免修免考某门课程。
学生申请免修某门课程,由高职院申报教务处审核、批准。
代表学校参加重大比赛(体育比赛等)的学生,如比赛时间与考试时间冲突,可适当的免试部分课程,必须由参赛部门办理申请手续,报教务处、学生处审核,主管校长批准。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九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由学校定。
第十一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二条
学生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科数以及升级、留级、降级、重修等要求。
第十三条
学生可以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
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四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五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未经批准而缺席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六条学生可以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申请转专业。
学生转专业由所在学校批准。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十七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
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或退学。
第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
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
应予退学的;
(五)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九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
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同意后,按其程序办理转学手续。
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六章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
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为5年。
第二十一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休学次数最多2次休学年限最多2年。
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三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
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七章退
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复员后超过一年以上者。
(七)
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六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高职院、学生处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章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一年之内经过重修或补考等达到毕业要求者颁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二十九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应当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第三十一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得发给学历证书;
第三十三条
毕业、结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毕业、结业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四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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