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评价办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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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参与企业发展战略、负责企业技术创新战略、规划的制订和实施。
2、做好支撑企业中长期发展需要的研究开发工作,充分利用国内外先进技术成果进行综合集成和二次应用开发,不断研发有市场前景和竞争力的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努力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主导产品和核心技术。
3、有效整合并运用企业内外的技术、智力、信息和物质等各类资源要素,积极与高等院校、研究院所建立多种形式的合作关系,加强与国内外同行的技术交流与合作,联合开展战略性研究开发,推动产业技术升级换代。
4、收集、分析与本企业有关的国内外技术及市场现实需求和潜在需求信息,研究行业发展动态,掌握主要竞争对手情况,建立相关情报信息数据库,为企业的技术开发和产品发展决策提供信息支撑。
5、建立健全技术中心的各项工作机制,推进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管理创新,着重抓好高层次研发人才的引进、培养和使用,推进分配制度创新,形成有效激励机制。
6、合理安排技术开发经费,添置先进的仪器设备,不断完善和提高技术中心研究开发手段和条件。
第七条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市优先支持技术研发有基础,技术手段有优势,科技产出有效果,并具备其它基本条件的重点企业和成长型企业建立和完善企业技术中心,同时向省、国家推荐,择优扶持已认定技术中心的技术创新工作,重点提高技术中心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形成示范和导向作用,促进全市产品、技术和产业的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
第八条鼓励专业对口的独立技术研发机构、有较强科技力量的组织和高级技术开发和管理人才进入企业技术中心,共建技术中心或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
第三章 企业技术中心的组织和运行
第九条技术中心的组织机构应依照精干、高效、适用的原则,结合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建立,根据企业研发现状和发展需要合理设置。
第十条企业在建立技术中心的同时,应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成立企业级技术委员会和专家咨询委员会,形成技术决策、技术咨询和技术研发三方面相互协调、有机衔接的企业技术创新组织体系。
技术委员会负责研究确定企业技术创新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年度实施计划,对开发方向、重点课题、经费预算等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对技术中心的工作业绩进行考核评估。
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对技术中心的研究开发方向、重大技术问题及项目进展情况进行咨询和评估,为技术委员会的重大决策提供咨询论证服务。
第十一条企业应注重营造技术创新的氛围,提高全体员工的创新意识,积极组织全员性、群众性技术创新活动;
建立和完善以技术中心为主体,生产、营销、规划、财务等各部门紧密协作的企业技术创新体系。
第十二条企业技术中心管理体制实行企业法人代表领导下的中心主任负责制。
在中心内部实行主任领导下的研究所(室)主任或课题组长负责的分层管理制度,中心主任有相应的人、财、物支配权。
第十三条企业是技术中心建设的主体,其经费由本企业提供。
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开发费用的投入,鼓励技术中心财务实行独立核算,所需资金纳入企业年度预算并单独列帐。
鼓励企业技术中心通过承担国家、省、市和其它企业、部门的研究项目,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技术活动,拓宽资金渠道,增加科技投入,提高研究开发和创新水平。
第十四条技术中心在研发项目的安排上应统筹兼顾,长中短期课题合理布局,逐步增加中长期研究开发课题的比重,为企业的长远发展提供技术储备,形成“生产一代、研制一代、储备一代、构思一代”的良性发展态势。
第十五条技术中心应建立科学的立项程序,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在市场分析、技术分析、经济效益分析、风险分析及企业优势分析的基础上确定开发计划,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定期组织评估和进行必要的调整。
第十六条完善科研项目管理制度,积极采用公开招标、项目承包、课题化管理等先进管理方式。
鼓励和支持技术开发部门、生产部门、营销部门人员的相互流动。
第十七条技术中心应实行面向市场、充分调动内部资源、广泛利用外部资源的开放式运行机制,建立开放式的运行模式,广泛吸纳国内外先进的科技成果和高水平科技人才,注重产学研合作和国际人才交流,充分利用社会科技资源,提高技术中心的研究开发能力和水平。
第十八条建立和完善技术中心激励机制,采用岗位工资、年薪制、效益提成、期股制等多种形式进行分配制度创新,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科技人才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第十九条企业对技术中心工作应定期进行考核,技术中心内部也应加强考核、评价,要建立技术竞争机制,鼓励科技人员合理流动,实行优胜劣汰。
第二十条建立业务培训制度,重视科技人才素质的培养和提高。
鼓励和支持中心人员参加各种形式的业务交流、学习培训、合作研究。
第二十一条企业技术中心应重视信息化建设,积极推广应用先进的创新理念、方法和手段,定期收集研究国内外同行业新材料、新能源、新工艺、新技术等动态,注重专利信息的检索和政策、市场信息的收集。
第二十二条企业应注重和加强自主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的保护。
通过建立健全技术保密制度、与员工签订包括竞业禁止条款在内的劳动合同等多种形式,保护企业合法的权益。
第四章 企业技术中心的要求和认定条件
第二十三条申请扬州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总体要求:
1、企业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营机制,主导产品在国内同行业有竞争优势,企业发展后劲足。
2、企业领导层重视技术创新和技术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条件。
3、企业制定有技术创新战略,有明确的产品和技术的中长期开发目标、发展规划及措施,能形成新产品开发(培育点)、新产品投产(生长点)和新产品产业化(增长点)三个不断滚动发展的阶梯,新产品销售率在全市同行业中领先。
4、按照前瞻性、可行性、可操作性和可实现性的要求,企业技术中心制定有三年以上建设实施方案。
5、企业技术开发机构比较完善,企业技术创新体系比较健全并能有效运行,具备进行研究、开发和中间试验所需要的较完备的仪器、装备等设施及场地,重视技术中心信息化建设,中心研发条件在行业中比较先进。
6、企业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研究开发人才结构合理、业务素质较高,并建立了有效的人才激励机制。
第二十四条扬州市企业技术中心除符合上述总体要求外,还必须具备下列各项定量条件:
1、企业产品销售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且经营状况良好;
新能源、新光源、新材料等行业在国内列前三名的或连续三年产品销售收入年均增幅在25%以上的,可放宽至4000万元以上。
2、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并逐年增长,研发周期三年及以上项目数占全部项目数的比例一般要求在10%以上。
3、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科技人员占技术中心人数的比例在60%以上,或者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科技人员不低于技术中心总人数的30%,企业从事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占职工总人数的比例达到2%以上。
4、技术中心年人均收入与企业年人均收入之比大于1.2。
5、企业连续三年均有新产品开发项目并成功推向市场,统计期新产品销售率要求高于当期全市平均数。
6、有一家以上长期稳定的产学研合作伙伴,或聘请两名以上相关行业资深或高级职称专家长期为企业从事技术开发工作。
第五章 企业技术中心的审核认定
第二十五条为使企业技术中心审核认定工作有序开展,每年年初制订年度扬州市企业技术中心培育计划,年中由企业申请,按照成熟一家认定一家的办法予以认定。
第二十六条 审核认定程序:
1、企业申请。
企业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包括:
《扬州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表》、《扬州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书》和证明材料,一式三份,装订成册。
申请材料须经企业负责人签字,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上报。
2、材料初审。
市经贸委根据本办法所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形成初审意见。
3、现场审核。
对基本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由市经贸委组织现场审核,形成现场审核意见。
4、认定名单确定。
市经贸委根据初审意见和现场审核意见进行综合评审后,择优确定扬州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下发通过认定的批复,并予以授牌。
第二十七条市级中心审核认定结果每年分两次公布,7月份公布上半年认定结果,12月份公布下半年认定结果。
第六章 企业技术中心的考核评价
第二十八条扬州市企业技术中心按《扬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考核评价。
《扬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由市经贸委参照国家及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评价指标体系,结合扬州市实际情况,另行制定下发。
第二十九条参照国家及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市经贸委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对扬州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采取每年自行评价、每两年市级考核评价的办法。
第三十条 市级考核评价程序:
1、数据采集。
扬州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在评价年规定截止日期前将评价材料报主管部门。
评价材料包括:
《扬州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数据表》、《扬州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和《附件及证明材料》,一式三份,装订成册。
评价材料须经企业负责人签字,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上报。
2、数据核实。
市经贸委组织专家组对扬州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实。
3、数据计算与分析。
市经贸委委托专家组对经核实后的数据按照《扬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的规定进行计算与分析,得出评价结果。
4、评价结果确定。
市经贸委对专家评价结果进行综合,确认评价结果,并予以发布。
第三十一条企业技术中心市级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1、市级考核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者为优秀。
2、市级考核评价得分60分(含60分)至90分之间为合格。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价为不合格:
(1)市级考核评价得分低于60分;
(2)连续两次市级考核评价得分在65分(不含65分)至60分之间;
(3)逾期一个月不上报评价材料的企业技术中心。
第七章 企业技术中心的调整与撤销
第三十二条扬州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一个月内报主管部门,并将有关文件(复印件)报市经贸委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扬州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1、市级考核评价不合格;
2、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
第三十四条 市经贸委在公布扬州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的同时公布调整和撤销的扬州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第八章 企业技术中心的管理与政策
第三十五条 企业上报的扬州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材料和扬州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内容和数据应真实可靠。
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经核实后,申请扬州市认定技术中心的企业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市认定;
已是扬州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撤消其资格且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市认定。
因第三十三条原因被撤销扬州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二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市认定。
第三十六条 对于评价得分65分(含65分)至60分的扬州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给予警告,并由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整改。
第三十七条 市经贸委对扬州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优秀的企业,优先推荐申报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优先申报争取各级科技项目资金扶持,优先帮助企业享受有关技术进步的优惠政策,促进扬州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和发展。
第三十八条 市经贸委对在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和发展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扬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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