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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小规模纳税人当期有在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填列在申报表第1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和第2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对应栏次,同时按第2栏×
征收率3%计算累加到第18栏“本期预缴税额”相关栏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5〕18号
2015年4月1日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实行登记制,登记事项由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二、纳税人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的程序如下:
(一)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附件1),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
(二)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一致的,主管税务机关当场登记;
(三)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税务机关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三、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且符合有关政策规定,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附件2)。
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不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
四、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在申报期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公告第二条或第三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3、【2015年第7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涉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一、主管税务机关在为纳税人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时,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件上不再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
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对后退还纳税人留存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可以作为证明纳税人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凭据。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第二条第
(一)项中所称的“税务登记证件”,包括纳税人领取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三、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1月2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第十条暂停执行,相应条款将依照规定程序修订后,重新予以公布。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2015年第43号
第四条减免税分为核准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
核准类减免税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税务机关核准的减免税项目;
备案类减免税是指不需要税务机关核准的减免税项目。
第五条纳税人享受核准类减免税,应当提交核准材料,提出申请,经依法具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按本办法规定核准确认后执行。
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核准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当具备相应的减免税资质,并履行规定的备案手续。
第八条纳税人申请核准类减免税的,应当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报送相应的材料。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备案类减免税的实施可以按照减轻纳税人负担、方便税收征管的原则,要求纳税人在首次享受减免税的申报阶段在纳税申报表中附列或附送材料进行备案,也可以要求纳税人在申报征期后的其他规定期限内提交报备资料进行备案。
序号
减免项目
减免类型
1
自产农产品
免税
2
古旧图书
3
避孕药具和用具
4
农业生产资料(农膜、种子、种苗、农药、农机)
5
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
6
饲料生产
7
饲料批零
8
有机肥产品
9
黄金生产和经营单位销售黄金和黄金矿砂
10
黄金交易
11
蔬菜流通环节
12
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
13
国有粮食收储企业
14
安置残疾人就业
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实行即征即退
15
软件产品增值税退税
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16
污水处理劳务
资源综合利用即征即退70%
17
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
资源综合利用即征即退50%
18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19
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5、【2015年第3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二手车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自2015年3月1日起实施。
第三条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二手车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二手车免征增值税。
第四条 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二手车或二手车拍卖企业拍卖二手车时,应向购买方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第五条由按国家规定设立并经主管部门备案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统一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行为不属于销售二手车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第七条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单位车主)销售二手车根据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应由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一)已在国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车主销售二手车应自行开具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发票联到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未在国税部门办理税务税务登记的单位车主销售二手车应到国税部门代开普通发票,凭普通发票的发票联到二手车交易市
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主管税务机关可委托二手车交易市场代征未在国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车主的增值税税款,车主凭委托代征的税收缴款凭证在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5〕42号
除通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业务对外开具发票一律使用金税盘或税控盘开具。
纳税人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发票为离线发票。
离线开票时限是指自第一份离线发票开具时间起开始计算可离线开具的最长时限。
离线开票总金额是指可开具离线发票的累计不含税总金额,离线开票总金额按不同票种分别计算。
、纳税人因网络故障等原因无法在线开票的,在税务机关设定的离线开票时限和离线开具发票总金额范围内仍可开票,超限将无法开具发票。
纳税人开具发票次月仍未连通网络上传已开具发票明细数据的,也将无法开具发票。
纳税人需连通网络上传发票后方可开票,若仍无法连通网络的需携带专用设备到税务机关进行征期报税或非征期报税后方可开票。
纳税人可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或《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
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出具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通过网络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纳税人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发票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
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需与原蓝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一对应。
7、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已认证抵扣,现在发生销货退回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如何处理?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销货退回不符合作废条件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暂按以下方法处理:
1、专用发票已交付购买方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
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购买方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
2、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3、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4、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8、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商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18号
(一)、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出口企业)出口货物或提供出口劳务、服务时,应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五联版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时选择“免税开票”选项。
发票第三联用于向海关报关,第四联用于生产企业退(免)税申报,第五联由出口企业自行安排使用。
发票备注栏应填写出口相关信息(包括出口合同号、出口销售总额的币种及金额)。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出口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将本期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货物或提供出口劳务、服务的销售总额填列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的第7栏“免、抵、退办法出口销售额”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相关栏次;
本期适用免、退税办法的出口货物或提供出口劳务、服务的销售总额填列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的第8-10栏“免税销售额”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相关栏次。
出口企业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应将本期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或提供出口劳务、服务的销售总额填列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第10栏“出口免税销售额”。
(三)、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或提供出口劳务、服务,出口企业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出口企业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不得选择“免税开票”选项,应选择“适用税率”开具发票。
(四)、出口企业已领用的广东省出口商品统一发票可使用至2015年12月31日,在出口货物或提供出口劳务、服务时,可自行选择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广东省出口商品统一发票。
2016年1月1日起,广东省出口货物或提供出口劳务、服务统一使用五联版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五)、本公告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9、【2015年第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池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自2015年2月1日起,将电池、涂料列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在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适用税率均为4%。
对施工状态下挥发性有机物VOC)含量低于420克/升(含)的涂料免征消费税。
10、【2014年第6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配合消费税制度改革,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
关事项进行了调整,现公告如下:
(一)、在增值税纳税申报其他资料中增加《部分产品销售统计
表》(表式见附件),由从事轮胎、酒精、摩托车等产品生产的增值
税一般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填报。
(二)、本公告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1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93号
自2014年12月1日起,取消气缸容量250毫升(不含)以下的小排量摩托车消费税。
气缸容量250毫升和250毫升(不含)以上的摩托车继续分别按3%和10%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取消汽车轮胎税目。
取消车用含铅汽油消费税,汽油税目不再划分二级子目,统一按照无铅汽油税率征收消费税。
取消酒精消费税。
取消酒精消费税后,“酒及酒精”品目相应改为“酒”,并继续按现行消费税政策执行。
12、购买方没有识别号,开具发票时识别号栏如何填写?
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普通
发票管理实施规定〉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
13号)规定:
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如实填写购货方纳税人
识别号及单位全称,购货方无纳税人识别号和单位名称的,纳税
人识别号可填写15个“0”,单位名称应填写购买人个人名字。
因
此,请遵照执行。
13、销售货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对全年采购量大的客户给予的返利,能否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
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主管税务机关对一
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
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
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此,您公司可按上述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14、销售现有的库存化肥,适用税率是多少?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5〕97号)规定:
一、自2015年9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的库存化肥,允许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同时,纳税人应当单独核算库存化肥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的,不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15、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嵌入式软件在增值税上有何优惠?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中的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同时,根据第二条规定,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
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
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综上所述,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嵌入式软件符合上述规定的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二、企业所得税部分
1、【2014年第6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
自2015年1月1日起,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
另外,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取消报送〈小型微利企业情况表〉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7号)的规定,为进一步减少纳税人报送资料,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决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取消报送《小型微利企业情况表》。
2、【2015年第6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小型微利企业:
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3、【2014年第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
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行业企业
(以下简称六大行业),2014年1月1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自行建造),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
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
折旧。
六大行业按照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754-2011)》确定
二、企业在2014年1月1日后购进并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企业的固定资产既符合本公告优惠政策条件,同时又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27号)中相关加速折旧政策条件的,可由企业选择其中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
一、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具体范围见附件)的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二、对上述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三、企业按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
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三、其他税收政策
1、【2014年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2号】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避税安排具有以下特征:
(一)以获取税收利益为唯一目的或者主要目的;
(二)以形式符合税法规定、但与其经济实质不符的方式获取
税收利益。
第五条 税务机关应当以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和经济实质的
类似安排为基准,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实施特别纳税调整。
调整方法包括:
(一)对安排的全部或者部分交易重新定性;
(二)在税收上否定交易方的存在,或者将该交易方与其他交
易方视为同一实体;
(三)对相关所得、扣除、税收优惠、境外税收抵免等重新定性
或者在交易各方间重新分配;
(四)其他合理方法。
2、【2015年第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
2015年1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号第五条 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分为一类、二类、三类、四类
3、境外旅客购物离境时,如何办理退税?
退税金额如何计算?
根据《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一条规定,境外旅客离境时,应向海关办理退税物品验核确认手续,境外旅客向退税代理机构申请办理离境退税时,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二)经海关验核签章的《离境退税申请单》。
计算应退增值税额以离境的退税物品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含增值税)为依据,退税率为11%。
计算公式为:
应退增值税额=离境的退税物品销售发票金额(含增值税)×
退税率
实退增值税额=应退增值税额-退税代理机构办理退税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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