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质量与安全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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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冲头:
燃放时,主体内的烟火药产生不该有的将发射口冲掉或将鞭炮的头部冲开,并伴有喷火或爆音的现象。
3.13冲底:
燃放时,产生不该有的将产品底塞或底座冲开,并伴有爆音的现象。
3.14冲射;
产品在燃放过程中产生发射状焚烧,瞬时将烟火药烧完。
3.15倒筒:
立于地面燃放的产品,在焚烧过程中忽然倒在地面,且仍有色火向外发射的现象。
3.16炸筒:
燃放时,烟花产品筒体炸裂,并伴有爆音的现象。
3.17散筒:
燃放时单筒或多筒构成的烟花产生筒体开裂或筒体间分别的现
象。
3.18空筒:
筒体内没装入烟火药的现象。
3.19穿孔:
燃放时,烟花产品筒体产生不该有的孔洞,并伴有火苗、火星喷出的现象。
低炸:
燃放时升空产品距离地面3m内高度发生爆炸的现象。
火险:
燃放时,升空迸发的色火或带火残体着落到离地面
3m以下尚
未熄灭的现象。
3.22露白:
筒标纸尺寸过窄或粘贴不严而露出筒体的现象。
3.23包头包脚:
筒标纸粘贴不齐整或尺寸过长而高出筒体一端或两头的现
3.24露头露脚:
筒标纸粘贴不齐整或尺寸太短而使筒体露出一端或两头的现象。
3.25成效不全:
产品燃放时未达到所有设计成效。
3.26发射偏斜角:
升空产品发射时,偏离水平面垂线的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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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7烧成率:
产品燃放后,统计烧成数占燃放总数的百分数。
3.28爆响率:
鞭炮产品燃放后,统计有爆炸成效的数目占燃放总数的百分
数。
3.29亮着火率:
烟火产品燃放后,统计着火的亮珠数占总数目的百分数。
4产品分类
本标准按燃产成效不一样而将产品分烟花和鞭炮两大类。
4.1烟花分为以下十类:
a.发射类:
燃放时以发射火苗、火花为主的产品;
b.旋转类:
燃放时烟花主体自己旋转的产品(旋转升空的产品不列入此类);
c.升空类:
燃放时,由定向器定向升空的产品;
d.吐珠类:
燃放时从同一筒体有规律地发射出多颗彩珠、彩花、响炮等的产
品;
e.线香类:
用装修纸筒裹装烟火药,或在铁丝、竹杆、木杆或纸片上涂敷烟火药形成的线香状产品;
f.地面礼花类:
燃放时搁置在地面,从主体内发射并在空中迸发出珠花、响炮、笛音或漂浮物等成效的产品;
g.烟雾类:
燃放时以产生烟雾成效为主的产品;
h.造型玩具类:
产品外壳制成各样形状,燃放时或燃放后能模拟所造形象或动作,或产品表面无造形,但燃放时或燃放后能产生某种形象的产品;
i.小礼花弹类(直径不大于38mm):
弹体从发射筒中发射到空中后,能迸发出各样花型图案或其余成效的产品;
j.其余类。
4.2鞭炮产品分为以下四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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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硝酸盐炮类:
以硝酸盐为氧化剂的爆响药制成的产品,含有金属粉的硝酸盐炮又称为硝光炮;
b.高氯酸盐炮类:
以高氯酸盐为氧化剂的爆响药制成的产品;
c.氯酸盐炮类:
凡含有氯酸盐为氧化剂的爆响药制成的产品,含有金属粉的高氯酸盐、氯酸盐炮又称为电光炮;
d.其余炮类:
以其余非禁用药物作爆响药制成的产品。
5技术要求
5.1外观
5.1.1产品整齐,表面无浮药、无霉变、无污染。
5.1.2简标纸粘贴符合平坦、无掩盖、无露头露脚、无包头包脚和露白现象,文字图案清楚。
5.1.3产品外型无显然变形、无破坏。
5.2导火线
5.2.1导火线应表面整齐干燥,无损坏漏药、无藕节、无空引和无霉变。
5.2.2氯酸钾导火线不得含有硫磺和硫化物。
5.2.3吐珠类导火线应在6~10s引燃主体,小礼花弹类导火线应在8~12s引燃主体,其余各种产品的导火线应在3~6s内引燃主体。
5.2.4导火线应安装坚固,应能吊起规定重量的重物,保持1min不零落:
a.产品在10g以下的,应吊起10g重物;
b.产品在10~50g,应吊起自重2倍的重物;
c.产品在50g以上的,应吊起100g的重物。
5.3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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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筒体长度在100mm或100mm以上,赞同误差为±
2%;
筒体长度在100mm以下,赞同误差为±
3%。
5.3.2筒体外径赞同误差为±
5%。
5.3.3筒体应粘合坚固,不开裂、不散筒。
5.4底座
5.4.1搁置在地面静止燃放的烟花,筒高明过筒外径3倍者,一定安装底
座。
底座的外径或边长应大于主体高度(含安装底座后增添的高度)1/3,起码超出筒外径10mm。
5.4.2底座应安装正直,产品搁置在与水平成12度的斜面上不得倾倒。
5.4.3底座应安装坚固,在倒垂的主体上加30g重量吊起,拿住底座保持1min主体应不零落。
5.5底塞
底塞应安装坚固。
跌落实验中,不开裂、不零落。
5.6禁用、限用药种和单个产品最大装药量
5.6.1产品严禁使用砷化合物、汞化合物、铅化合物、没食子酸、苦味酸、镁粉(含镁合金粉除外)、六氯代苯、磷等。
硫化锑不得与氯酸盐配伍。
5.6.2烟花产品严禁使用氯酸盐(烟雾类除外)。
5.6.3鞭炮产品单发装药量在0.05g以上,严禁使用氯酸盐作爆响剂的成
分。
5.6.4烟花类单个产品最大装药量(不包含导火线药量):
a.喷花类不得超出75g;
有固定轴不超出60g,无固定轴不得超出30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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旋转升空产品不超出20g,大型火箭不超出20g,中型火箭不超出10g,小型火箭不超出2g;
d.吐珠类不得超出40g;
e.线香类不得超出10g;
f.地面礼花类不得超出25克;
g.烟雾类不得超出200克;
h.造型玩具类不得超出15克;
i.小礼花弹类不得超出35克;
5.6.5鞭炮类单个产品最大装药量(不包含导火线药量):
a.硝酸盐炮不得超出2.0克,中炮不得超出1.0克,小炮不得超出0.2克;
b.高氯酸盐炮不得超出0.6克,中炮不得超出0.3克,小炮不得超出
克;
c.氯酸盐炮不得超出0.05克。
5.6.6单个产品装药量在10克或10克以上的赞同重量误差为±
10%,在10克以下的赞同重量误差为±
15%,在1.0g以下的赞同重量误差为±
20%。
各种产品不得超出该类产品赞同的最大装药量。
5.7烟花类产品烧成率:
a.喷花类不小于93%;
.
有固定轴的不小于96%,无固定轴的不小于93%;
旋转升空不小于93%,大型火箭不小于96%。
中型火箭不小于93%,小型火箭不小于90%;
d.吐珠类不小于90%;
e.线香类不小于96%;
f.地面礼花类:
珠花型不小于93%,伞型不小于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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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烟雾类不小于96%;
h.造型玩具类不小于90%;
i.小礼花弹类不小于96%。
5.8鞭炮类产品爆响率:
a.硝酸盐炮:
大炮不小于93%,中炮不小于90%。
小炮不小于85%;
b.高氯酸盐炮:
大炮不小于93%。
中炮不小于90%,小炮不小于85%;
c.氯酸盐炮不小于90%。
5.9声级
鞭炮产品爆炸时最高声级不得大于150dB。
5.10烟花产品的其余要求
喷花类产品的发射高度不大于3米。
旋转类产品的赞同飞离地面高度不大于
0.5米,旋转直径不大于2
米。
5.10.3旋转升空产品发射斜角不大于45度,火箭产品发射偏斜角不大于2
0度,大型火箭发射高度不小于30米,中型火箭发射高度不小于20米,小型火箭发射高度不小于10米。
5.10.4手持吐珠产品的亮珠发射水平距离小于5米的亮珠数不大于总珠数的
10%,地面吐珠产品亮珠发射垂直高度小于4米的亮珠数不大于总珠数的10%。
5.10.5线香类产品燃放时不得爆燃或火星落地。
5.10.6烟雾类产品燃放时不得出现炸筒或明火。
5.10.7造型类玩具产品德走距离不大于2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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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8地面礼花类产品发射偏角不大于20度,发射高度不小于10米。
5.10.9小礼花弹的发射高度:
直径为25mm的,不小于20米;
直径为38
mm的,不小于25m。
5.10.10各种升空类烟花产品不得出现火险和低炸。
5.10.11各种烟花产品手柄或手持部分10cm内不得装药或涂敷药物。
5.10.12各种烟花产品的吊线长度应在50cm以上。
吊线强度应能在产品主体上加50克重量的重物后吊起,保持1min,吊线不零落不停线。
6试验方法
6.1外观与尺寸查验
6.1.1产品外观与导火线外观用目测查验。
6.1.2长度的查验:
用直尺或卡尺
分别从相互垂直的双方向量取样品两头面距离,取其均匀值为查验结果,读数精准到0.5mm。
6.1.3外径的查验:
用卡尺分别从上部、中部和底部量取样品的筒体外径,取其均匀值为查验结果,读数精准到。
6.2坚固性与安稳性试验
6.2.1导火线坚固性试验:
将样品主体提起,在下垂的导火线上吊起规定的重物(见),察看1min,引线能否零落。
6.2.2底座安装坚固性试验:
拿起底座使主体向下,在下垂的主体上加挂30克重物吊起,察看1min,底座与主体能否分别。
6.2.3底塞跌落试验:
将主体(安装底座的产品不摘除底座)呈水平状拿
住,从400mm高处,向厚度为30mm以上的硬木板上自由落下,每个样品重复3次,察看底塞能否开裂和零落。
6.2.4吊线坚固试验: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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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5底座安装安稳性试验:
将样品直立搁置在用硬木板制成的与水平面成
12度的斜面上,样品不该倾倒,样品旋转90度后重复上述试验,也不得倾倒。
6.3药物、药量查验
6.3.1禁用、禁配药物的查验采纳化学剖析方法。
6.3.2含药量查验:
将样品逐一解剖,剔除导火线和杂物。
单个样品含药量
在1g以上的,用感量为0.1g的天平称量;
单个样品含药量在1.0g及以下的,用感量为0.001g的天平称量。
6.4燃放性能试验
6.4.1引火时间的查验:
选择两块精度不低于0.1s的计时秒表,记录点燃引
火线至引燃主体的时间间隔。
若两秒表读数误差值不大于,查验结果有
效,取均匀值为导火线焚烧时间(计算精准到);
若两秒表读数误差值大于0.5s,查验结果无效。
6.4.2发射高度的测定:
可采纳标杆、测高仪、经纬仪及其余仪器设施丈量
高度。
发射高度在10m以下,测高误差为±
1m;
发射高度在10m至50m,测高误差为±
2m。
6.4.3发射偏斜角的测定:
将向来径可改变的铁丝圆圈,水平挂放
在距样品喷火口2m高处;
圆心与发射点在同一垂直线上,调理圆圈直径与发射点构成赞同偏斜角度,察看样品能否穿过铁丝圈。
6.4.4声级的测定:
将鞭炮样品搁置(大、中炮立放,小炮平放)在空阔无
风的平川上,声级计安装在距样品水平距离2m、距地面1.5m高处,丈量最大
分贝值。
6.4.5烧成试验:
按数目将单位样品逐一燃放,统计出烧成数与未烧成数。
6.4.6爆响试验:
按规定数目将单位鞭炮样品燃放后,统计出未爆响,样品
燃放有以下现象之一者统计为未爆响:
冲射、冲头、冲底、穿孔、熄引和空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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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7亮珠着火试验:
按规定数目将单位吐珠样品燃放后,统计出亮珠着火的数目。
7查收规则
按GB10632《烟花鞭炮计数抽样检查规则》履行。
8标记、包装、运输、储存
8.1标记
标记分为产品标记、内包装标记和外包装标记。
8.1.1产品标记即为筒标,内容应有品名、规格、商标、提示语、警语、制造厂名等,产品过小,经主管部门赞同后,能够不贴筒标。
8.1.2产品内包装标记内容应包含:
招标、合格证和其余标记。
招标内容除筒标所规定的内容外,还须有含药量和生产日期(或批号)。
8.1.3产品外包装标记内容包含:
品名、规格、商标、制造厂、生产日期
(或批号)、内装数目、净量、体积和危险品标记和“防火防潮”、“轻拿轻放”等安全用语。
8.1.4标记所用文字要平常易懂、正确无误、使用规范。
8.1.5警语主体应不小于三号黑体字。
提示语印刷面积不小于24平方厘米。
筒标或招标不可以安排的内容,另行印刷装箱。
8.2包装
8.2.1产品一定有内包装,内包装资料应采纳防潮性好的塑料、纸张等,应关闭包装,内包装产品应摆列齐整、不松动。
8.2.2外包装应使用木箱或纸箱,并捆扎坚固。
箱体体积依据品种规格要求设计,最大概积不得超出0.25立方厘米。
每箱重量不超出30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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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3包装箱应有足够的强度和防潮性。
成品箱空载时应能蒙受120kg重物
正向静压而箱体无显然变形,木箱的板厚不小于12mm,最大空隙宽度不大于4mm。
8.3运输
烟花鞭炮产品的运输、运输车辆及搬运装卸,一定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公民用爆炸物件管理条例》和GBJ89《民用爆破器械工厂设计安全规范》相关规定。
8.4储存
8.4.1产品应寄存在专用危险品库。
库房应通风干燥,库房温度不得超出35度,相对湿度控制在75%以下,并备有相应的消防器械。
8.4.2产品能够堆垛寄存或货架寄存。
堆垛(货架)与堆垛(货架)之间应留有不小于2.0m宽的运输通道。
堆垛或货架距内墙起码保持在,产品堆垛高度不得超出2m,货架高度不得超出。
8.4.3产品从制造日期起,在正常条件下运输、储存,有效期为2年。
附带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提出。
本标准由广东省烟花鞭炮质量监察查验站、江西省烟花鞭炮质量监察查验站负责草拟。
本标准主要草拟人:
施强、陈爱新、李后生、胡祥钰、黎越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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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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