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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及管理网络
第四条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安委会)是公司安全生产的领导机构,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由公司领导、各事业部总经理、综合办公室、工会等部门及组织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公司总经理为公司安委会主任。
第五条公司设置安全员,对公司安委会负责,协助公司安委会做好公司安全生产的日常管理工作,以及同相关外部机构的沟通、联系和相关事务的办理。
第六条各单位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是本单位全面负责安全生产的管理组织。
对公司安委会负责。
组长由本部门第一负责人担任。
第七条各事业部安全员对本部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协助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开展本部门建章建制、安全督导隐患排查等安全生产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各事业部下属的生产车间、班组要建立安全生产组织,具体负责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对事业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组长由本生产车间主任担任。
第三章各级管理职责
第九条公司安委会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认真贯彻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全面负责公司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职业健康等相关工作。
(二)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三)负责公司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审批。
(四)确保公司安全生产投入及其有效实施。
(五)领导、部署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宣传等工作。
(六)负责组织公司年度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及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处理。
(七)不定期召开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对全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总结,对存在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
(八)组织并协助国家有关部门对公司发生的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部署善后事宜,对事故责任人做出处理决定。
(九)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公司的生产安全事故。
(十)组织评选、表彰和奖励在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对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做出处理决定。
第十条公司安全员职责
(一)在公司安委会的领导下,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的日常工作。
(二)参与制定、修改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规章制度,起草关于各项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三)协助组织、参加公司的各项安全生产检查,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当场指出,并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跟踪检查整改情况。
(四)经常深入生产一线进行检查,帮助基层发现隐患解决问题,监督公司的各项安全生产规定和各项决定的执行情况,遇重大问题及时向公司安委会汇报,做好公司领导的参谋和助手。
(五)参与各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提出对事故的处理意见和建议,并监督执行公司安委会对事故的处理决定。
(六)向公司安委会汇报全公司安全生产情况,并将公司安委会做出的各项决定及时传达到各事业部、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七)负责同政府、集团公司等有关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部门的日常工作联系。
第十一条各单位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职责
(一)负责本部门安全生产管理全面工作,认真贯彻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公司制定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公司安委会的各项决定。
(二)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制定事故应急预案,认真组织实施,明细各项奖惩规定。
(三)领导、部署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宣传。
(四)组织对新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班组教育,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意识、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生产技能教育,及时处理职工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五)负责本部门从事特殊工种员工的安全、技术培训。
(六)若本部门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外单位或个人,要确保其安全生产。
(七)确保本部门安全生产投入及有效实施。
(八)确保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九)确保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十)每季度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讨论并制定解决本部门安全生产隐患的方案,将会议记录报公司生产安全员备案。
如有本部门无法解决的问题,通过公司安全员报公司安委会。
(十一)配合公司对本部门发生的特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十二)组织对本部门发生的大事故以下的事故进行调查及部署善后工作,写出《事故调查处理报告》报公司安全员。
(十三)将安全生产工作列入评比范围,总结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负责向公司安委会推荐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先进员工。
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员工进行批评教育,对给部门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人进行处罚,并将处理决定报公司安全员备案。
第十二条各单位安全员职责
安全员对本部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
除承担与公司安全员的接口工作外,其他职责由本部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具体安排。
第十三条各单位安全生产组织职责
安全生产组织对本事业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确保实施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现场安全管理规定等。
第十四条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
(一)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不违反劳动纪律,不违章作业,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二)精心操作,严格执行工艺规程,做好各项记录。
交接班必须交接安全生产情况。
(三)正确分析、判断和处理各种事故隐患,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如发生事故,要正确处理,及时、如实地向上级报告,并保护现场,协助做好事故调查工作。
(四)正确操作,精心维护设备,保持作业环境整洁,搞好文明生产。
(五)上岗必须按规定着装,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各种防护器具。
(六)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各种安全生产活动。
(七)员工有权拒绝违章作业的指令,对他人违章作业应进行劝阻和制止。
在劝阻无效时,及时将情况向本部门安全员或上级领导报告。
第四章安全生产检查
第十五条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检查。
随时进行不定期巡查、抽查和专项检查。
第十六条公司各事业部应每季度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检查。
第十七条各车间、工段要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检查。
第十八条各班组要每天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检查。
第十九条公司巡检及公司安委会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查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完善及有效运行情况;
(二)查安全生产相关记录、台帐;
(三)查生产现场安全生产状况;
(四)查人员培训情况;
(五)查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及使用情况等。
第二十条所属单位制定本部门各级安全生产检查实施细则,明确规定需要检查的内容,作为本部门各级安全生产检查的依据,并将实施细则报公司安委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各级组织在检查中应做好检查记录,对检查出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及时整改,同时必须制定相关的预防措施并监督执行。
第五章安全生产防护及职业健康
第二十二条劳动防护用品是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或职业危害所配备的防护装备。
第二十三条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各单位必须为劳动者免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且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四条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购买、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制度;
并应按照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要求,在使用前对其防护功能进行必要的检查,确保发放的劳动防护用品有效使用。
第二十五条对员工进行正确使用防护用品的教育,不懂防护用品用途和性能的,不准上岗操作。
第二十六条做好防尘、防毒、防辐射、防暑降温工作和防噪音工程,进行经常性的卫生监控。
第二十七条对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有毒有害作业点,应进行技术改造或采取卫生防护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提高作业人员的健康水平。
第二十八条在高温操作时,对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设备、仪器或带有爆炸性的化学、物理试验,在试验前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在停机检修时,必须把有害气体排出,确认安全可靠后方可进行检修。
第二十九条凡从事带有同位素放射性物质的操作必须采取特定的防护措施,放射源安全装置必须经过劳动部门检验合格并有“使用证”,放射源处要悬挂警告标志。
任何部门和个人未经公司安委会同意,不得擅自从事具有放射性的试验或生产,违者从严处理。
第三十条放射源的使用由公司综合办公室统一管理。
第三十一条对从事有毒有害、放射作业员工,要实行每年一次定期职业体检制度。
对确诊为职业病的员工,应立即上报公司安委会,由公司安委会和综合办公室根据国家职业卫生的有关规定,视情况调整工作岗位,并及时做出治疗决定。
第三十二条对于科研生产中所产生的有害、有毒残存物各部门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或密闭封存。
第三十三条禁止安排女员工在怀孕期、哺乳期从事影响胎儿、婴儿健康的工作。
第六章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
第三十四条对新员工、临时聘用人员和实习人员,各单位必须先进行安全生产的三级教育才能准其进入操作岗位。
对改变工种的员工,必须重新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才能上岗。
三级安全教育:
是指对新入厂人员的厂级教育、车间级教育和班组级教育。
新入厂的人员(包括合同工、临时工、代训工、实习人员及参加劳动的学生等)必须进行不少于三天的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分配工作。
第三十五条对从事特殊工种的员工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考试合格并取得合格操作证后,才能准其独立操作,并要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
第三十六条公司要组织各部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以提高其业务水平。
第三十七条各单位安全员要制定本部门的年度教育和培训计划,对所属车间、工段生产安全员进行业务培训以及对生产一线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
第三十八条各单位要把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列入工作计划,并在资金和时间上予以保障。
第七章表彰、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九条公司的表彰与奖励分为通报表彰、物质奖励和特别奖励。
第四十条公司处罚分为内部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行政处分、经济处罚及解聘处理,触犯法律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一条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应每年总结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作为年底评优的一项重要指标,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负责评选年度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第四十二条先进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应做到以下:
(一)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积极执行公司安委会做出的各项决定;
(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健全,人员落实,能有效地开展工作;
(三)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活动,不断增强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员工的自我保护能力;
(四)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整改事故隐患和尘毒危害,积极改善劳动条件;
(五)本年度内未发生一般性以上生产事故。
第四十三条安全生产先进个人条件
(一)自觉遵守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各项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
(二)积极学习安全生产知识,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三)积极主动消除生产中存在的不安全隐患,并能主动帮助和教育其他员工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四)坚决反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第四十四条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贡献的,给予特别奖励。
第四十五条发生责任性特大事故的,对事故部门给予经济处罚,并追究其领导责任;
触犯法律者,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管理制度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七条当本管理制度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有不一致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四十八条本管理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二○一二年七月
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规定
钢研钢研办字〔2012〕28号
第一条为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钢研高纳”或“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结合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组织体系,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总经理为安委会主任,是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在职责范围内负全面领导责任;
各部门“一把手”对各自业务范围内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每位员工都必须在自己的岗位上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实现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事业部、职能部门、所属公司、产业园(以下统称各单位)。
第二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式
第四条公司对各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通过以下方式实施:
(一)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公司通过与各部门领导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提出履职要求,实现下级对上级的安全生产逐级负责制。
(二)安全生产检查和考核
为全面了解和掌握各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公司将会同各级责任主体开展不定期安全检查,验证各单位安全管理的有效性;
并根据《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安全生产责任书》的履职要求,年终对各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考核。
第三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与分工
第五条公司安委会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全面负责公司的生产安全、环境保护、职业健康等相关工作;
(二)负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三)负责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制订和修改;
(四)确保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及其有效实施;
(五)监督指导控股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
(六)组织并协助国家有关部门对公司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善后事宜,对事故责任人做出处理决定;
(七)及时、准确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公司的生产安全事故;
(八)负责组织集团公司的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及存在隐患的整改处理;
(九)不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总结;
(十)组织评选、表彰和奖励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
对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做出严肃处理决定。
第八条公司各单位职责:
公司各部门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承担直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集团公司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切实做好生产安全、环境保护、职业健康相关工作;
(二)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报公司安全生产办公室备案;
(三)负责对各种设备、仪器仪表、电气、动力及科研生产用建筑物的安全管理,使其符合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制度的要求。
(四)负责组织特种设备(起重机械、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电瓶车等)及安全附件、气瓶、防尘、毒和防静电装置、机械和电气联锁装置、安全技术防护装备的定期安全检查和检验工作,保证设施、设备的本质安全。
(五)及时向公司安委会反映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发现和消除潜在的事故隐患,杜绝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预防各种事故的发生,确保安全生产。
(六)负责组织安全事故的抢救、现场保护,并及时报告公司安委会,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负责组织事故的调查分析,认真总结经验教训,提出处理意见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七)加强安全隐患整治,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及新购设备严格执行“三同时”规定,对不符合生产安全、环境保护、职业健康要求的设施和设备不得投入使用。
(八)加强对各类产品供应商的安全管理工作,必须选择有安全生产资质的供应商;
同时要求供应商在进入科研、生产现场后严格遵守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九)出租资产、场地以及雇用外单位进行修缮或者外包、外委有关加工、建筑施工等工作,应在承租、受托单位签订的合同中明确有关安全生产责任。
第四章各级领导及人员安全生产职责
第九条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安委会主任(公司总经理)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指示,接受国家监察;
(二)全面负责生产安全、环境保护、职业健康等工作;
(三)负责安全生产投入;
(四)确定安全生产目标,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
(五)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审批,明确各部门、各级人员的安全职责,定期进行检查和考核。
(六)决定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及善后处理事宜;
(七)签署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表彰令以及对发生重大事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处理决定;
第十条安委会副主任(公司副总经理)职责:
(一)主持安全生产管理的日常工作,召开安委会的工作会议贯彻安全生产方针,对安全生产负主要领导责任;
(二)负责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修订和审批;
(三)确保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组织各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
(五)领导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宣传工作;
(六)负责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存在隐患的处理决定;
(七)组织、落实对新、改、扩建工程项目的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审批;
(八)代表总经理与各责任单位的安全生产负责人签订责任书:
安委会副主任协助主任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生产作业场所(工程项目服务现场)安全员职责
(一)负责车间、生产线、实验室及现场服务场所(以下简称“科研、生产作业场所”)安全生产工作,贯彻上级安全生产的指示和规定,并检查督促执行。
(二)负责或参与制定、修订科研、生产作业场所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检查执行情况。
(三)负责对新员工进行科研、生产作业场所安全教育。
(四)负责安排并检查科研、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生产活动。
(五)负责科研、生产作业场所安全设施、装备、防护和应急救援器材的管理;
掌握科研、生产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情况,提出改进安全生产工作意见和建议,及时上报和检查落实。
(六)负责现场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制止违章作业,在紧急情况下有权停止相关工作,并立即报请领导处理。
(七)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
(八)检查、监督科研、生产作业场所岗位人员正确使用和管理好劳动保护用品和各种防护器具。
(九)发生事故时,及时了解情况,维护现场,救护伤员,并立刻报告;
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按时上报。
第十二条员工安全职责
(一)安全生产人人有责,每个员工都必须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二)认真学习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严格遵守本岗位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严格遵守生产、试验工艺和工作纪律。
(三)正确分析判断和处理各种事故苗头,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发生事故时,迅速、如实向上级报告,按事故应急预案正确处理,并保护现场,做好详细记录。
(四)正确操作、精心维护仪器、设备,妥善保管、正确使用各种防护器具和消防器材,保持作业环境整洁,做到文明生产。
(五)积极参加各种安全活动和事故应急预案的演练。
(六)不违章作业并有权拒绝违章作业的指令,对他人违章作业应劝阻和制止。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公司安全生产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二○一二年七月
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钢研高纳办字〔2012〕29号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检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目标情况,预防和减少事故,根据国务院、国资委以及安监总局关于安全生产相关文件精神要求和《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规定》文件精神,结合钢研公司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职能部门、事业部、所属公司、产业园(以下统称“各部门”)。
考核工作由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内容包括:
管理工作目标和事故控制目标两个部分。
管理工作目标:
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责任体系建立,危险源辨识、监控等情况;
开展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工作情况;
安全生产教育及培训情况等内容。
事故控制目标: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应急管理工作情况;
责任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的发生人数、起数和控制情况。
第四条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以综合考核的方式进行。
综合考核,由安全生产办公室在结合各部门年度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情况、相关职责要求、全年安全投入、全年安全检查情况以及年终总结情况进行综合考核。
第六条考核采用百分制、逐项扣分的办法,每项扣分不超出该项标准分;
若有缺项,缺项不计分,
第七条考核结果确定:
分数在85分以上为优秀,70分以上85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70分以下为及格,60分以下为不及格,该评定结果作为各单位年底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未及格的单位,将实施一票否决,取消该部门所有年终评优资格。
第九条本办法由公司安全生产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
《考核细则》
二○一二年七月
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调查管理办法
钢研高纳办字〔2012〕30号
第一条为全面、及时、准确掌握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钢研高纳”或“公司”)科研、生产、经营活动及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并严格事故报告、调查、分析和处理,以控制和减少事故损失,根据《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事业部、职能部门、所属公司、产业园(以下统称“各单位”)。
第二章事故分类
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1986)等有关规定,发生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事故,按照事故严重程度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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