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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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领导机构
1、人事制度综合改革领导小组。
为了加强我校人事制度综合改革工作的领导,决定成立“株洲县职业中专学校人事制度综合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长:
李小平
副组长:
何沙、唐石林、彭正桥、黄富桥、郭振华
组员:
2、聘任工作小组。
3、《人事制度综合改革方案》须经教代会讨审议通过,方能执行。
四、实施步骤及时间安排
1、3月底前,学校成立人事制度综合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教职工学习文件,听有关人事制度改革报告,提高思想认识。
2、4月份制定学校人事制度综合改革方案。
3、4月份将学校人事制度综合改革方案报市教育局审批。
4、5月份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改革方案,并报市教育局备案。
5、7月份开展竞争上岗、岗位聘用工作,签订聘用合同。
株洲县职业中专人员聘用制度管理实施办法
为了进一步深化本校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保障学校和职工的合法权益,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增强学校的活力,在学校建立竞争机制、激励机制和约束制度,我校根据《教师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全面实行聘用合同制,现制定人员聘用制度管理实施办法如下:
一、签订聘用合同
1、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是指事业单位与受聘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以下简称聘用合同),确定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人事管理制度。
2、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应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3、学校和教职工为确定聘用关系,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义务,必须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由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与受聘教职工以书面形式订立《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书》。
4、聘用合同分为短期、中长期、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
学校与受聘人员经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上述任何一种期限的合同;
对流动性强、技术含量低的岗位一般签订3年以下的短期合同;
根据岗位或者职业需要可签订期限较长的中长期聘用合同;
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聘用合同,可根据工作任务确定聘用合同期限。
聘用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应聘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年限。
5、对在本校工作已满25年或者在本校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人员,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学校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该人员退休的合同。
6、学校与教职工签订聘用合同时,经协商一致,当事人双方可以在聘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培训、知识产权保护等其他条款。
试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
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受聘人员为大中专应届毕业生的,试用期可以延长至12个月。
试用期包含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7、学校与受聘人员订立聘用合同时,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抵押金、抵押物或者其他财物。
8、签订聘用合同的形式:
(1)经上级聘任的校级正职行政领导干部或选举的学校党组织书记与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签订聘任合同。
(2)我校其他职工与法人代表签订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以书面形式签订,一式三份,学校及教职工各执一份,另一份存入学校档案。
二、聘用合同的管理
聘用合同的变更、续订、终止、解除按学校与教职工双方经协商一致或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职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规定的辞聘、解聘条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可按照合同的约定,解除聘用合同。
学校有依法聘用、续聘、试聘、解聘教职工的权利,教职工有应聘、辞聘或者拒聘的权利。
双方须在聘用期满前两个月以书面形式表明意向,并履行有关手续。
1、聘用合同的变更
(1)聘用合同依法签订后,当事人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
(2)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按规定程序变更聘用合同内容;
双方协商未能达成一致的,聘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3)订立聘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变更聘用合同的相关内容。
聘用单位变更名称的,应当变更聘用合同的聘用单位名称。
学校法定代表人变更后,原合同仍然有效。
2、聘用合同的续订
(1)聘用合同期限届满,考核合格、岗位需要、本人愿意的,可以续订聘用合同。
(2)受聘教职工患职业病或者因公负伤并被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确认达到伤残等级,要求续订聘用合同的,学校应当续订。
(3)受聘教职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或者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聘用合同期限届满时,学校应当将聘用合同的期限顺延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4)聘用合同期限届满时,学校未按规定办理终止或者续订聘用合同手续,与受聘教职工仍存在事实聘用关系的,应当与受聘教职工续订聘用合同,聘用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
3、聘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1)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2)受聘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拟被解聘的受聘教职工:
①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②未经学校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
③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④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学校、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⑤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的,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⑥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学校调整其工作岗位的;
⑦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缓刑的。
⑧国家法律和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受聘教职工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的,学校可以调整其岗位,或者安排其离岗接受必要的培训后调整岗位,并根据新的聘用岗位核定该受聘教职工的工资待遇。
受聘教职工无正当理由不同意变更的,学校有权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4)受聘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拟被解聘的教职工:
。
①教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学校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②教职工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学校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5)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不能解除聘用合同:
①教职工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③因公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
④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⑤教职工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做出结论的;
属于国家规定的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职工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学校:
①在试用期内的;
②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
③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④依法服兵役的。
除上述第(6)条规定的情形外,教职工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学校;
未能与学校协商一致的,教职工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合同;
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与学校协商一致的,即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7)涉密岗位教职工的解聘或者工作调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涉密人员管理的规定。
(8)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聘用合同即行终止:
①聘用合同期限届满的;
②聘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③受聘教职工退休、退职、死亡的;
④学校依法注销的。
(9)学校应当在聘用合同期限届满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教职工,办理终止聘用合同手续。
(10)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学校应当向被终止、解除聘用合同的人员出具书面通知,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及时为解聘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调转手续,做好各项社会保险的衔接工作。
学校及教职工个人应在3个月内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无聘用关系的职工的人事档案;
个人不得无故不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同时学校必须上报教育局备案。
三、违约责任
(一)教职工未按合同要求为学校服务到合同规定年限,学校有权向教职工索赔,赔偿金额为从解聘时间起至合约期结束这段时间每年按教职工聘用期间工资标准的一个月工资支付,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
如在聘用期间,学校为教职工支付了培训费用,教职工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后,学校可按培训支出情况向教职工收取培训费,但不得超过培训的实际支出,并按培训结束后每服务一年递减20%执行。
(二)受聘人员解除聘用合同后违反规定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我校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三)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解除聘用合同的,学校应根据被解聘人员在学校的实际工作年限,发给其经济补偿金:
1、学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受聘人员同意解除的;
2、受聘人员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学校安排的其他工作,学校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3、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学校调整其工作岗位,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4、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的;
5、学校分立、合并、撤销不能安置受聘人员到相应单位就业的。
经济补偿金以被解聘人员在学校每工作1年,支付其本人1个月上年月平均工资为标准计发;
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地市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本地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发。
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计发。
(四)被解聘人员参照企业社会保险制度,由原学校代其按解聘前当年本人月平均工资总额和解聘前根据国家规定计算的工龄为缴费基数补建个人帐户,按社会保险制度规定比例补交的费用,由原学校提出申请,经社会保险机构审核、同级财政同意并一次性向社会保险机构支付。
建立个人帐户后,今后需缴的费用,全部由个人自理。
(五)双方在履行聘用合同过程中,如因违约造成对方其他方面损失的,对方有权依法向其索赔,索赔价值按损失程度确定。
四、解聘程序
(一)教职工提出的解聘:
1、教职工向校办公室上交解聘报告;
2、学校领导办公会讨论决定解聘与否;
3、学校以书面形式向教职工传达办公会决定;
4、如学校同意解聘,学校及教职工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如学校不同意解聘,教职工则应正常工作6个月后,以书面形式向校办公室上交解聘声明书,并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二)学校提出的解聘:
1、学校以书面形式将解聘书交给受解聘的教职工;
2、受解聘的教职工在解聘书上签字表态,并交还给学校。
3、如同意解聘,学校及教职工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如不同意解聘,教职工则按人事争议解决方法行使权力,直至得出最终结果,学校及教职工按最终结果执行。
五、人事争议解决形式
1、政府人事部门是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2、受聘人员与聘用单位对公开招聘、解聘程序、聘用合同期限、考核、解聘辞聘、未聘安置等问题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
协商无效的,当事人可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或者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六、本办法教代会审议通过后,由学校办公室组织实施。
七、本办法由人事局负责解释。
株洲县职业中专岗位设置方案
我校岗位设置方案如下:
一、岗位设置的原则:
精简高效、责权明确、结构合理、工作量饱满
二、机构和岗位的设置:
1、株洲县编委核定我校编制人,我校现有教学班个,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经学校人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学校拟设岗位个。
2、学校内设置的机构:
党总支,校长室,项目管理中心(督导室)、办公室、教务科研处、学工处、总务处、招生就业处、生产实习处、培训中心、电大工作站、校工会、校团委、教研组。
领导岗位个:
其中校级领导名、督导室(项目管理中心)2名、办公室2名、学工处2名、教务科研处(专业设置与指导中心)2名、招生就业处(招生协调中心与就业指导中心)2名、总务处2名、生产实习处(实习实训中心)2名、培训中心2名、电大工作站1名。
具体拟设置岗位如下:
见附件1。
3、专业技术岗位聘用结构比例:
(1)高级职称名,占专业技术聘用比例%,中级职称名,占专业技术比例为%,初级职称名,占专业技术职务聘用比例%。
(2)填写《事业单位岗位设置表》:
见附件2。
三、制定岗位说明书:
1、各岗位制定《岗位说明书》,明确岗位的上岗条件、职责权限、工作标准,《岗位说明书》作为公开招聘、竞聘上岗、考核分配的主要依据。
2、竞争上岗。
学校按公开、平等、公正、择优的原则,通过竞争上岗择优选配各岗位工作人员。
3、各岗位说明书:
四、各岗位聘用程序:
个人申请→竞争上岗→学校择优聘用→签订岗位聘用合同
附件1:
株洲县职业中专岗位说明书
一、岗位名称及岗位数:
我校现有教学班个,编制人,拟设岗位数为个。
经学校人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拟设置以下岗位:
类别
岗位
名称
岗位数
其中
岗位聘用年限
备注
专业技术岗位数
后勤岗位
高级
中级
助理级
员级
其他
高级工
中级工
初级工
管理岗位
校级领导(6人)
校长
1
组织部及教育局定
党总支书记
副校长
5
中层干部(17人)
办公室
主任
一年
副主任
学工处
教务科研处主任
教务科研处副主任
招生就业处主任
招生就业处副主任
实习处
主任
总务处
培训中心主任
培训中心副主任
项目管理处主任
项目管理处副主任
电大工作站站长
工会主席
(1)
三年
兼
团委书记
学校另定
教辅岗位
干事
寝室管理
4
教务科研处
教务员
2
工作人员
图书阅览
网络中心
体育器材管理
学籍管理
水电
园林
财产管理
招生就业处
招生员
若干
文秘
接待
司机
档案与收发
文印
培训中心
3
项目管理处
电大工作站
实习实训处
实验管理
10
工学交替
教学岗位
文化基础课教师
政治
7
语文
9
数学
英语
体育
历史
地理
物理
化学
生物
专
计算机
电子
商贸旅游
服装
汽修
模具
音乐
美术
二、上岗条件:
A、职务岗位上岗条件
(1)校级领导上岗条件
①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模范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政策法令法规,具有较高政策水平和决策能力。
②品行端正,作风正派,廉洁自律,与人为善,各方面堪为师生表率。
③热爱本职工作,热爱学校,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富有开拓进取精神。
④掌握教育规律,熟悉教育教学工作,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具有一定的交往能力、应变能力、创造能力和克服困难的能力。
⑤具有合格学历,具有《教师资格证》,从事教育教学工作10年以上,并已取得中学一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⑥身体健康并取得校长岗位培训合格证。
⑦校级领导须经株洲县教育局考核合格,同意聘任,方能上岗。
(2)、中层领导上岗条件
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决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政策法令法规,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
②工作吃苦耐劳,任劳任怨,以校为家,不计较个人得失,有无私奉献精神。
③办事能力强,工作效率高,能独当一面,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④掌握教育教学规律,教育教学水平高,在教职工当中能起模范带头作用。
⑤同时具备《教师上岗条件》
(3)教师上岗条件
①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认真执行教育的法律法规。
②关心爱护学生,认真教书育人,有良好师德,作风正派,品德言行堪为学生表率。
③工作责任心强,努力做好本职工作,服从工作安排,有无私奉献精神。
④刻苦钻研业务,不断提高自身政治思想素质、教育教学能力和学术水平。
⑤具有大学以上学历。
⑥具有《教师上岗证书》。
⑦年度考核合格。
⑧身体健康,能出满勤。
(4)教研组长、年级组长上岗条件
①具备《教师上岗条件》。
②热爱学校,关心集体,团结同志,与人为善。
有亲和力,善于团结群众一道工作,善于协调人际关系。
③工作负责,事业心强,不计较个人得失,有奉献精神。
④有较强的教育教学能力和教育科研能力,教育教学工作成绩显著。
(5)行政、教辅人员、后勤人员上岗条件
①政治思想表现好,拥护四项基本原则,自觉遵纪守法,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②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行端正,作风正派,不徇私情,热情为师生服务,努力做好服务育人工作。
③热爱本职工作,熟悉本职工作业务,具有本职工作上岗证。
其中人事干部和档案员必须是共产党员。
④年度考核合格。
⑤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B、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上岗条件
拟聘用各个不同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教职工必须具备以下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上岗条件:
(1)中学高级教师
①具备一级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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