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寺观教堂内修建大型露天.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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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寺观教堂内修建大型露天
在寺观教堂内修建大型露天
宗教造像审批业务手册
云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2018年9月1日发布
目 录
前言1
一、受理范围2
二、办理依据2
三、实施机关2
四、许可人员2
五、批准条件2
六、申请材料3
七、办理时限
4
八、许可收费5
九、许可证件5
十、一起许可和前置许可5
十一、许可办理5
(一)通那么5
(二)申请5
(三)受理6
(四)审查8
(五)决定前公布10
(六)决定10
(七)许可证件制作与送达10
(八)中止许可或终止许可11
(九)许可效劳11
十二、事中事后监管12
十三、投诉举报12
附件1许可流程示用意15
附件2行政许可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16
附件3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17
附件4转办行政许可通知书18
前言
为进一步推动民族宗教领域行政许可标准化建设,推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优化我省营商环境,标准行政许可事项审批流程,紧缩审批时限,最大限度便民利民,特制定本业务手册。
本业务手册的归口治理部门为云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要紧编写人为杨道胜、施永寿,审核人为熊国才,审定人为陆永耀。
因行政许可事项调整新增,本业务手册为第一次发布。
本业务手册说明部门为云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在寺观教堂内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审批
业务手册
一、受理范围
本行政许可适用于云南省行政区域内在寺观教堂内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审批事项的申请和办理。
二、办理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三十条:
宗教集体、寺观教堂拟在寺观教堂内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集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三、实施机关
本行政许可办理机关为云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四、许可人员
受理人:
杨道胜、施永寿
审查人:
熊国才
决定人:
陆永耀
五、批准条件
(一)具有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
1.该宗教在本地有悠长的传播历史,信教公民众多;
2.本地信教公民有强烈要求,并征得周围居民的同意;
3.拟建造像符合宗教教义教规的要求;
4.有必要的建设资金,资金来源渠道合法;
5.符合土地利用整体计划、城乡计划和工程建设、文物爱惜、风光名胜区治理等有关法律、法规,且造像与寺观教堂及周边环境和谐;
6.布局合理。
(二)有如下情形的,不予
1.本地信教公民愿望不强烈;
2.造像不符合宗教教义教规的要求;
3.资金来源及建成后收益不符合有关要求;
4.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建造工作提出异议。
六、申请材料
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材料名称
介质要求
数量要求
材料来源
其他要求
1
申请书,内容包括提出申请的宗教团体或者寺观教堂的情况介绍,造像的初步设计方案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原件
□复印件
2份
申请人自备
(1)所提供材料必须真实、完整、清晰。
(2)纸质材料应加盖公章,采用A4纸张,左侧装订。
2
该宗教在拟建造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内历史情况说明
■原件
□复印件
2份
申请人自备
3
拟建造像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域内信教公民情况说明
■原件
□复印件
2份
申请人自备
4
征求拟建造像所在地乡、镇(街道)范围内居民意见的情况说明
■原件
■复印件
2份
申请人自备
5
拟成立的筹备组织成员的基本情况、户籍和居民身份证明(属宗教教职人员的,还应当提供教职身份)
■原件
■复印件
2份
申请人自备
6
资金预算及资金来源情况说明
■原件
■复印件
2份
申请人自备
7
全国性宗教团体出具的关于造像符合教义教规要求的意见书
■原件
□复印件
1份
全国性宗教团体出具
8
保证所得收益用于符合该宗教团体或者寺观教堂宗旨的活动以及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的承诺书
■原件
■复印件
2份
申请人自备
七、办理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许诺办理时限:
14个工作日。
八、许可收费
本行政许可无收费项目。
九、许可证件
无。
十、一起许可和前置许可
本行政许可无一起许可和前置许可。
十一、许可办理
(一)通那么
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流程一样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决定、证件制作与送达、决定公布等环节。
(二)申请
1.通那么
申请时期一样包括申请同意、记录、申请编号、收件凭证送达和为申请人提供的帮忙等环节。
2.收件
接收方式为申请材料通过窗口、信函、网络接收。
接收申请的实施机关:
云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接收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环城西路170号民族大厦8009室。
接收时刻:
礼拜一至礼拜五上午8:
30—12:
00,下午14:
30—18:
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接收云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网站()或云南省政务效劳网上大厅()。
3.记录
申请人提交行政审批申请的,云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受理人应付行政审批申请书、相关申请材料、接收时刻予以记录。
申请人通过接收窗口、信函提交行政审批申请时,云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受理人应依照DB53/T545《行政审批事项编码规那么》的要求即时提供相应编号。
4.收件凭证
云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受理人通过接收窗口接收申请人提交行政审批申请后,应向申请人出具行政审批申请材料收件凭证。
通过信函接收的,应该邮寄行政审批申请材料收件凭证给申请人。
行政审批申请材料收件凭证的内容应包括所接收到的申请材料名称、收件时刻、申请编号、申请进度查询方式、办理期限和其他注意事项。
5.为申请人提供的帮忙
云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受理人应指导申请人填写申请材料,对格式文本填写错误的,许诺申请人更正。
申请人以口头方式提出申请的,受理人应告知申请人应以书面方式提出。
(三)受理
1.通那么
受理时期一样包括受理审核、补正材料、受理决定、审查方式确信和收件转办等环节。
2.受理审核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云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经办人员对照本业务手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表的要求,对申请事项是不是需要许可、申请材料是不是符合法定形式、申请材料是不是齐全等进行查对。
3.补正补齐材料
经审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需要申请单位资料补正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出《行政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数内容。
4.受理决定
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文字清楚、符合法定形式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予以受理,应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一式三份,一份给申请人;一份连同申请资料送交办理的宗教业务处,进行受理件移交;一份由政策法规处留存。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应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
(1)申请人不符合要求的;
(2)申请材料不齐全,又不能补充完整的。
受理决定送达方式为直接送达,要求申请人签字确认。
信函送达的,要求申请人签字确认后将存根寄回。
(四)审查
1.通那么
审查方式及相应流程和要求:
宗教业务处经办人审查→宗教业务处处长审查→政策法规处合法性审查→委分管领导审查与决定。
2.审查方式
本行政许可事项采纳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均由云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实施。
3.书面审查
(1)宗教业务处经办人审查
a)核实报送程序是不是符合规定,申请材料是不是完整齐全;
b)该宗教在本地的传播历史,信教公民情形;
c)本地信教公民建造愿望,周围居民的意见;
d)拟建造像是不是符合宗教教义教规的要求;
e)建设资金及来源渠道;
f)是不是符合土地利用整体计划、城乡计划和工程建设、文物爱惜、风光名胜区治理等有关法律、法规,造像与寺观教堂及周边环境是不是和谐;
g)布局是不是合理。
申请材料完整、形式符合标准,且符合准予条件的,提出符合本许可条件的审查意见,报宗教业务处处长;审查不合格,提出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审查意见;提交的考核材料内容不完整,或形式不符合标准的,将材料退回申请人,材料补正后再次提交经办人进行审查。
(2)宗教业务处处长审查
a)经复核符合规定条件,拟同意;
b)经复核不符合规定条件,拟不同意;
c)不同意经办人意见的,退回经办人。
宗教业务处处长同意经办人意见的,送政策法规处合法性审查;不同意经办人员意见的,应与经办人沟通情形、互换意见。
经沟通、互换意见后,意见仍不统一的,退回经办人从头办理,并说明理由。
(3)政策法规处合法性审查
a)核实报送程序是不是符合规定,申请材料是不是完整齐全;
b)审核宗教业务处审查程序是不是符合法律规定;
c)审核拟作出的决定的法律依据是不是准确;
d)审核决定书格式、内容是不是标准。
对申请材料完整、形式符合标准,审查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决定依据准确,决定文书标准的,提出同意准予许可的建议,报委分管领导审查与决定;对不符合要求的提出修改建议,反馈宗教业务处。
(4)委分管领导审查
a)对出具的意见进行审查与决定;
b)确信审批进程是不是符合国家有关审批程序的规定;
c)审核受理、审查、审核工作是不是在规按时限内完成。
委分管领导不同意宗教业务处、政策法规处意见的,应与其沟通情形、互换意见后,提出审查与决定意见及理由。
4.实地核查
对该行政许可项目有必要进行实地核查的,由宗教业务处、政策法规处组成很多于2名执法人员到实地进行核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实地核查报告。
(五)决定
经委分管领导审查后,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同意,并按要求上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审批。
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同意,退回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云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应在收到申请材料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六)决定公布
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5个工作日内,由政策法规处业务审批员将办理结果在云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网站()上公布,公布时刻很多于20个工作日,供申请人查询。
(七)许可证件制作与送达
由国家宗教事务局依照审批结果制发并送达。
(八)中止许可或终止许可
无。
(九)许可效劳
1.许可咨询
(1)咨询途径
本行政审批事项为行政相对人提供窗口咨询、咨询两种咨询途径。
a)窗口咨询
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环城西路170号民族大厦8009室。
时刻:
礼拜一至礼拜五上午8:
30—12:
00,下午14:
30—18:
00(法定节假日除外)。
b)咨询
云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政策法规处(0871)
礼拜一至礼拜五上午8:
30—12:
00,下午14:
30—18:
00(法定节假日除外)
(2)审批咨询职位的职责和权限
云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政策法规处提供许可事项提供材料、办理程序等方面的咨询回答。
(3)咨询工作程序
申请者咨询相关事项办理程序的,窗口经办人员依照本业务手册内容进行相关说明并提供《办事指南》一份,同时告知云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网站“网上办事”中“行政许可”栏查阅查询下载和详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
如遇不能当场解答的问题应进行书面记录,转相关人员进行答复。
(4)反馈时限
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
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答复。
2.进程查询
(1)窗口进程查询
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环城西路170号民族大厦8009。
时刻:
礼拜一至礼拜五上午8:
30—12:
00,下午14:
30—18:
00(法定节假日除外)。
(2)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拨打云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政策法规处(0871),对所办事项进程进行咨询。
十二、事中事后监管
依照事前、事中、事后监管的实际需要,运用书面检查、实地勘查、随机抽查、分类监管、投诉举报等方式开展综合监督检查。
十三、投诉举报
(一)投诉举报处置职位
由云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机关纪委受理行政许可投诉举报工作。
投诉举报处置职位能够行使以下职权:
询问投诉人大体情形、投诉人员、投诉问题,并可要求投诉人提供与投诉举报有关的证明材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委内部治理制度等的规定,依照职责权限处置,通知投诉人处置结果,如实记录投诉处置情形和处置结果,并按规定归档。
(二)投诉举报投诉途径
投诉举报的具体途径包括来信、来访、来电、网站、上级部门转办等。
窗口投诉:
云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机关纪委(民族大厦9006)。
投诉:
(0871)。
(三)投诉举报范围
对接件人工作态度、违背法律法规的行为,办理时效等提出投诉举报。
(四)投诉举报受理条件
1.投诉举报符合以下条件的治理机关应当受理:
(1)有明确的投诉举报人和被投诉举报人的;
(2)有明确的投诉举报请求、事实和理由的;
(3)有明确的违背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2.投诉举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治理机关不予受理:
(1)没有明确的被投诉举报人或被投诉举报人无法查找的;
(2)没有具体违法事实或查案线索不清楚的。
(五)投诉举报受理程序
云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机关纪委接到举报后,应付接收的投诉举报信息当即进行记录,填写《投诉、举报处置单》。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举报人提供的信息进行初审,并在收到举报材料之日起7日内作出受理、移送处置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举报人。
决定受理的,启动调查、问责程序。
(六)投诉举报办理程序
云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机关纪委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置,并将处置结果反馈云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政策法规处,填写《投诉、举报处置单》;举报人要求回答的,应及时回答举报人。
(七)投诉举报处置时限
1.投诉案件应当在接到投诉人提供的书面材料之日起30日内处置完毕。
关于复杂情形经委要紧领导同意能够延长30日。
2.举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办结。
3.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能够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对具名举报的举报人,应当告知其延期理由:
(1)举报事项复杂,涉及多方主体的;
(2)举报事项调查取证困难的;
(3)举报事项需要专业鉴定的;
(4)其他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
附件1
许可流程示意图
附件2
行政许可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存根)
编号:
〔××××〕第××号
××××:
您(贵单位)×××××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经审查,该申请还需提供或补齐以下材料:
需要补充的材料请予以补正。
特此通知
受理机构经办人(签字):
受理机构负责人(签字):
申请人(签字):
申请人联系:
年月日
行政许可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
编号:
〔××××〕第××号
××××:
您(贵单位)×××××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经审查,该申请还需提供或补齐以下材料:
需要补正的材料
请予以补正。
特此通知
经办人(签字):
联系:
附件3
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存根)
编号:
〔××××〕第××号
:
您(贵单位)于2018年××月×日提交的,关于×××××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经审查符合受理规定,现依法予以受理。
本单位将自即日起××日内依法作出决定。
特此通知
受理机构经办人(签字):
受理机构负责人(签字):
申请人(签字):
申请人联系:
年月日
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
编号:
〔××××〕第××号
×××× :
您(贵单位)于××××年××月××日提交的,关于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经审查符合受理规定,现依法予以受理。
本单位将自即日起××日内依法作出决定。
特此通知
经办人(签字):
(受理机构印章)
联系:
年月日
附件4
转办行政许可通知书(存根)
编号:
〔××××〕第××号
宗教业务××处:
现转上××××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件,请审查办理,并于月日前将审查意见报政策法规处进行复核。
特此通知
受理机构经办人(签字):
承办机构接件人(签字):
××××年××月××日
转办行政许可通知书
编号:
〔××××〕第××号
宗教业务××处:
现转上××××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件,请审查办理,并于月日前将审查意见报政策法规处进行复核。
特此通知
受理机构经办人(签字):
承办机构接件人(签字):
××××年××月××日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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