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观念下的行政执法大多表现为命令式的执法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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柔性执法是一个学理概念,而非法律概念,它是人们在对过去及现有的执法改革模式反思的基础上,对行政执法模式的重新设计,是一个以人为本、追求和谐的执法理念。
我们所提倡的“柔性执法”就是在我们国家提倡的“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服务理念下的具体执法实践,它强调的是尊重人、理解人、关心人、爱护人,追求的是执法环境、对象、体制、效果的和谐。
(二)烟草专卖主管部门推行柔性执法的意义
充分认识和了解推行柔性执法的意义,有利于提高执法人员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进而顺利推行烟草专卖柔性执法工作。
1.有利于完善专卖管理职能。
执法主体与执法相对人之间往往存在着矛盾,如果执法人员始终采取单一的执法方式,对执法相对人一味的采取高压政策,不注意执法方式和态度,很容易在执法过程中遭到执法相对人的抵制和曲解,时间长了甚至会树立敌意,相对人故意不配合执法人员的工作,这不仅使得执法的原本目的难以实现,也偏离了执法的初衷,最终导致执法不能取得时效。
柔性执法以寻求监管对象的理解和配合为[2][1]
前提,与刚性执法等执法方式形成互补,能更加顺利地实现执法目的,同时也最大限度地保护了监管对象的合法权益。
2.有利于增强专卖执法队伍的法治意识,改善烟草行业形象。
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转变专卖执法理念,通过实施柔性执法把对监管对象的管理与服务结合起来,与监管对象形成相对平等和谐的关系,以示范、引导、规劝等方式,帮助监管对象树立守法意识,将更多地体现民主的色彩,树立烟草专卖执法良好形象。
3.有利于进一步巩固和维护专卖制度。
专卖制度是行业发展的动力和保障。
当前,在“烟草控制、完善体制、构建和谐、国际竞争”等巨大压力下,面对新挑战对行业发展产生的影响,我们必须采取措施巩固专卖制度,推动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这对我们的执法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推行烟草专卖柔性执法,强化服务的作用,能够有效化解执法工作中的矛盾和风险,有利于不断维护和巩固烟草专卖制度,对维护“两个至上”具有重大而深远的现实意义。
4.有利于进一步促进社会和谐。
推行烟草专卖柔性执法,树立“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执法理念,对于各类涉烟违法行为进行分类,采取针对性的措施进行解决问题,在进行行政处罚之前,多采用教育感化的方式解决问题,最大限度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切身利益,将进一步完善专卖执法机制,规范专卖执法行为,提高群众满意度,减少执法矛盾冲突。
二、烟草专卖主管部门推行柔性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执法理念存在偏差
1.部分执法人员不及时清理传统的执法观念,依然存在重管理轻服务、重处罚轻教育的执法观念,一味将“权”紧握手中,认为完成执法任务就是唯一的目的,不注重对执法相对人人权的尊重和权益的保护,在执法过程中完全不使用柔性执法,难以实现执法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
2.部分专卖执法人员误读“柔性执法”的实质意义,对新规定、新规范的掌握不够,认为柔性执法就是软弱执法或是随意执法,抱着老好人的心态夸大柔性作用,导致执法工作跨越底线,产生执法不严、执法程序不严谨等现象,使得柔性执法变得畸形化。
(二)相关的制度和巩固措施不尽完善
柔性执法方式还仅停留在探索阶段,缺乏宏观性的指导和相应的配套措施,这致使已经树立起的执法形象和形成的经验成果得不到持续性地改进和发展,使柔性执法处于被动状态,难以形成完整的体系和制度来进一步推动柔性执法工作的开展。
(三)执法人员缺乏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
在少数烟草专卖执法人员身还上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一些与职业道德不相称,与社会公众要求不符,与烟草专卖管理工作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
主要表现在:
1.执法为民的观念淡薄。
部分执法人员工作热情不高,服务意识淡薄,对行政相对人不一视同仁,存在走后门和故意刁难群众的严重问题。
有的执法人员认为自己拥有绝对的权力,而忽略了自己的义务,在自己的思想观念中建立起高于行政相对人地位的优越感,在执法过程中盛气凌人,严重损害群众利益,致使行政相对人产生抗拒的情绪,使原本容易解决的问题复杂化。
2.责任意识淡薄。
部分执法人员学习法律法规的自觉性和积极性不强,不注重岗位相关知识的更新学习,依赖于习惯做法,机械的重复每一天的工作,很多时候过分注重个人得失,思想浮躁,在工作中因失误受到批评或付出没有得到理想的回报时,不能端正心态,将消极情绪带到工作中,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柔性执法工作的开展。
(四)处罚结果有失公正
法律法规赋予了行政执法主体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根据客观事实情况,通过主观的合理判断做出灵活选择的权力,同时,法律法规也要求烟草专卖管理部门的处罚措施必须合理地施加于相对人,做到标准基本统一,结果公正合理。
但专卖管理人员在代表各级烟草专卖局进行执法的时候,很难拿捏柔性执法的“度”,常常会超出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范围,在办案过程中出现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的行为,违背了柔性执法的初衷。
三、新形势下推行柔性执法的主要措施
篇二:
平等理念与行政执法
平等理念下行政执法分析
现代行政执法的特征与发展趋势
“行政执法”作为法学概念确立已久,对于其具体内涵与外延,我国法律实务界和学术界观点各异,有广义的理解,有狭义的理解。
从多种观点对行政执法的内容界定来看,都存在着一个共同的视角缺陷:
既主要从行政主体的权力方式视角来界定行政执法,将行政执法看作行政主体(限指行政机关和授权组织)的行为。
但是,现代行政执法已不再是单纯的官方行为,或是命令加执行的简单刚性模式,而是强调行政方与行政相对方在利益博弈过程中实现双赢的动态行政,体现更多的是民主行政、参与行政、合作行政、服务行政。
所以,“行政执法”基于现代性与时代性的要求其特征得以彰显。
首先,行政相对人、行政第三人理应与行政机关、授权组织同成为行政执法主体。
他们既享有行政法上的权利,又承担行政法上的义务。
这也恰好证明了他们也是行政执法关系的主体而非客体。
这一理解,为从理念到执法方式和执法制度的改进和创新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其次,行政执法不再是单纯直接影响行政相对人的静态行为,而是双方参与博弈的动态过程。
其要求行政相对方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的知情、参与、表达、申诉、救济等权利得到有效的落实与保障。
传统的行政法理论在揭示行政执法含义时,关注较多的是行政主体最终作出何种决定,且该行政决定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产生哪些直接影响。
现实中行政执法是动态与静态的统一,即行政执法不仅是行政主体最终作出的、直接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静态行为,更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即“在从行政程序启动到行政主体作出决定直到行政行为的最终实现的整个过程中,行政主体具体做了什么和如何做的、权利义务受到最终行政决定直接影响的各方利益主体是否参与了整个过程、参与的程度如何以及是否充
1分表达了自己的意见、建议和看法”。
最后,行政执法的最终体现的结果具有双服务性。
即既服务于公共利益,也服务于私人利益。
2两者利益的优先权必须得到理性的、公平的对待,公共利益并不当然高于私人利益。
法治、民主、服务、契约、和谐五大理念为行政执法提供了理念先导,也为行政文明这一伟大的精神追寻和价值目标的实现提供了原则方法。
在先进的现代理念的指引下,行政公职人员在行政执法中必须树立以人为本、依法行政、执法1
2杨解君·
行政执法研究———理念引导与方式、制度创新[m]·
北京:
中国方正出版社,20xx:
9·
王春业:
《行政执法研究的新视野------读杨解君〈行政执法研究------理念引导与方式、制度创新〉一书》,
为民的理念,充分尊重行政相对人的尊严与权益,严格执法程序,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管理与服务相结合,诚信执法。
由此也可看出,新理念下的行政执法方式突显非权力化的典型特征,它意味着政府与公众之间的相互信任、相互支持和相互尊重,体现了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服务与合作。
3新型行政执法方式具有二个明显的特征,一是执法方式呈现立体结构模式,不再是传统的简单的“命令—服从”的扁平结构模式。
在这种模式里,行政法主体之间(包括行政相对方及行政第三人)的关系是良性互动的,以沟通、协商、指导、合作为主要手段。
二是新的执法方式具有回应型的性质。
在双方良性互动的基础上,“以非强制、人性化的执法为主要方式,以增进彼此信任和实现社会合作为主要目的,以统合行政机关的权力资源和行政相对人的社会资源为基本内容,以柔性化和人性化为其特点。
在公益与私益、私益与私益之间的冲突中,努力寻求多元利益的协调,突出以行政主体对相对人利益和意志的充分尊重和平等对待”。
4
对行政执法内涵与外援的再理解更好的回应了现代行政对文明的希翼,也为从执法理念到执法制度和方式的改进和创新打下坚实的基础。
因此,为了实现对行政文明的追寻,我们必须在行政执法理念反思、行政执法制度重构与行为重塑中突显参与、合作、服务、协商、沟通、互信,而不是单方的命令和裁断、管制、强制、甚至暴力。
平等理念在行政法中的确立及其内涵
平等理念对行政执法中的内在要求
1、人格尊重
2、法权保护
3、利益参与
平等理念[equality;
equal;
democracy]源自于契约理念的扩展。
契约意味着平等,平等是契约理念的核心要素之一,它要求契约双方地位平等、权利义务平等、意志参与平等,它强调契约双方的主体性与平等性。
契约理念融入现代行政本质上是私法中的契约在公法中的3
4叶必丰:
行政法的人文精神,湖北人民出版社,1999,第179页。
行政执法研究的新视野------读杨解君《行政执法研究------理念引导与方式、制度创新》一书,
运用,意味着以私法中的契约方式来实现行政权的行使,实现行政的目标。
在传统的人治行政固守政府与公众完全“服从”和秩序等级的法则关系下,在民主、平等理念阙如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作为唯一的行政主体自然掌控着整个社会资源,以国家一元利益的代表者自居,并最终使其转化为任意支配的行政特权。
随着国家社会的发展,人类实现了从身份到契约的伟大转变,政治体制也由单一的国家权利本位向多元的个人权利本位的转变,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都平等地化为各自利益主体的法定权利。
同时,利益诉求的多元化打破了传统的一元利益结构模式,迫使国家公权力向社会的转移,从而使行政机关不再是现代行政的唯一主体。
在此格局下各种社会力量,包括公民个人、社区组织、行业组织等都成为行政的主体,实现了传统的单一政府行政管理向政府与社会共同治理转变的发展模式。
社会发展模式的转变必然要求各种利益主体之间建立起平等的理性的交互平台、运用契约性的手段实现行政目的。
契约理念在行政法中的植入,也意味着蕴含于其中的平等理念在行政法中的确立。
将契约理念所体现的平等精神引人行政法,既是私法契约精神向外的自然延展,也是现代行政和行政法自身发展的必然趋势。
传统政治理论和法学理论,只强调公民政治参与权的平等、公民相互之间的平等,而忽视了行政机关与公民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地位平等的问题。
传统行政在人治模式的影响下过于强调支配式或命令式行政,这种单向管控型行政方式使人以为行政法中的平等只限于法律适用上的平等和公民之间的平等,而行政机关与公民之间无平等可言。
但实际上,不论双方地位、实力、身份如何,在法律之下发生法律关系都必须以平等的身份予以对待,因为行政机关和公民之间地位平等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治基本准则的本质要求。
“在法律规范的世界中,国家和私人,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一样是服从法律权利义务的主体。
在行政相对人本身所负有的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本身对行政主体的服从,而是对法律的服从。
因此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关系应该是一种平等的关系。
它们在法律上都是具有独立身份和相对自主性的主体,都应当平等地遵守法律、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这种平等理念的内涵主要体现在下面几个方面:
1、人格平等
人格是人立足于社会的资格,人格平等是一切平等的基础。
温家宝总理所说的“让人民生活得更有尊严”的本质内涵就是全体公民在法律主体资格上的平等,即人格上的平等,只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无论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
度、财产状况、城乡等,都享有法律上的平等人格,都具有同等的生命权利,发展权利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公民作为自然人、社会成员、行政的参与者、行政法律关系的相对主体,当然具有法律主体资格,而且这种主体资格与行政机关的主体资格在法律人格上是平等的。
在行政机关与公民的相互关系中,双方人格平等,理应相互尊重。
此时,公民作为行政相对人,已不再是行政机关的附庸,公民也不会因为行政机关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力,就处于从属地位,行政机关也不能将公民视作手段、工具、器具或资源加以利用,相反,应把对公民的人格尊严,生命发展,幸福追求视为行政活动的终极目标。
在中国漫长的封建等级制历史、深厚的“官贵民贱”文化陋习和“官本位”的体制文化恶性影响下,加之改革以来金钱权贵对社会生活的强烈冲击,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行政机关和公民的人格平等意识与实践尤为重要。
2、地位平等
地位平等又称社会平等,是指人们在社会生活的政治领域、经济领域、社会领域和文化领域内的平等。
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基于大部分行政行为体现的单向性、命令式、服从型和强制型等特征,以往许多学者并不认同行政机关与公民的关系是平等的,他们认为行政机关作为唯一的行政主体处于主导地位,而公民作为行政相对人则处于从属或服从地位。
但是平等作为现代法治的核心原则之一,行政机关与公民的地位平等是法治发展的必然。
行政机关与公民尽管角色不同,但并没有高低贵贱之分,理应平等相处,互把对方视为平等主体来平等对待。
行政法的特点决定了行政机关与公民之间在权利义务的分配上是随着具体行政法律关系的变化而体现出不对等,我们不能以权利义务分配的“不对等”而否定二者地位的“平等”。
现实中由于上述认识的偏差,行政机关与公民之间在地位的认同上相距甚远。
行政机关自以为拥有权力居于优势地位而“高人一等”,而公民潜意识认为自己无权无势“低人一筹”。
受这种政治文化心理的驱使,行政机关更乐于采取高压手段处理行政关系,虽其面目可憎,而人民也只得俯首称臣,使得社会的平等更渺茫难求。
3、权利平等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仅仅是实施法律上的平等,它所要求的权利平等是平等理念的根本内容。
权利平等是指全社会范围内人们享有权利和得到权利的平等,包括立法和司法程序的公正、平等,并且在法律权利和义务上给以相同的对待,禁止有差别待遇的歧视性
对待。
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与公民的权利分配在事实上是不平等的,因为行政机关基于自身的性质当然拥有更多权利并居于优势地位,但这并不影响行政机关与公民各自所拥有的法定权利的平等性。
行政机关享有立法、决策、命令、处罚、强制执行等权利,而公民依法享有人身自由、经济发展、文化教育、监督、救济、决策知情参与等权利,行政机关不能以自己的权利优势去压制公民权利的享有与行使。
比如,你不能因为代表国家利益而剥夺公民获取合法个人利益的权利,你不能因为拥有强制执行权利就能随意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财产的权利,你不能因为拥有决策权而剥夺公民的知情参与权。
二者在享有各自权利的基础上,对对方权利的尊重与平等对待是平等理念的应有之义。
再者,在行政关系中,行政机关是事实上的强者,公民处于弱势地位,在国家权力逐渐向社会转移的趋势下,为了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公民,法律应当赋予其更多的权利及权利保障,从而使行政机关与公民在权利对比中呈现内容上的对等性和力量上的均衡性。
二、理念反思-----行政文明的时代要求
行政理念是行政文明建设的灵魂,是人类发展进步的重要源泉。
行政执法理念作为行政执法实践的灵魂,它是现代政府实现自我再造的核心要求。
这种理念必须具有全局性、先导性、在促进政府发展和进步的同时也必然带来整个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实践证明,政府行政执法文明建设有其自身的逻辑,这种逻辑首先是政府执法理念的创新,然后是引导政府执法体制的变革,最后到政府执法行为规范的落实。
此过程,政府行政理念的创新与转变起着基础性和先导性的作用。
转型期,有法不依、执法不公、滥用职权和违法侵权等执法失范现象层出不穷,行政执法日益陷入困境,实际上与行政执法理念的滞后、匮乏或不正确有很大关系。
行政执法还固于传统的人治执法理念,而新的善治行政理念在旧思维,老传统的束缚下难以得到真正的释放与提升。
但是,现代行政执法已不再是单纯的官方行为,或是命令加执行的简单刚性模式,而是强调行政方与行政相对方在利益博弈过程中实现双赢的动态行政,体现更多的是民主行政、参与行政、合作行(传统观念下的行政执法大多表现为命令式的执法)政、服务行政。
所以,“行政执法”基
篇三:
论烟草专卖中分类管理制度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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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烟草专卖中分类管理制度的实施
作者:
袁志勇王强
来源:
《法制与社会》20xx年第31期
摘要烟草专卖管理中针对不同经营零售户采用不同的管理模式,能够提升执法的效率和效果。
山东德州市乐陵烟草专卖局在实践中创立并采用了“前置式”、“亲情式”、“预警式”、“说理式”和“联合式”等执法方式,充分体现了管理与服务并重的理念。
关键词烟草专卖分类管理行政执法
作者简介:
袁志勇,山东省德州乐陵市烟草专卖局局长;
王强,山东省德州乐陵市烟草专卖局主任。
中图分类号:
d920.4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9-0592(20xx)11-175-02
党的十七大和十八大都特别强调了社会管理创新,在社会管理创新的多元治理结构当中,起着主导作用的是行政管理创新。
在以行政机关为主体的社会管理创新的过程中,执法方式的改革在当代社会管理创新中居于最为根本的地位执。
在确保相对人权益最大化的前提下,行政机关为了达到优良的行政效果而寻找强制之外的多样执法方式并加以实施,是其执法创新的核心部分。
一、分类式行政管理制度实施的背景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权利意识不断增强,对行政机关的执法要求不断提高。
特别是中央提出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后,行政执法模式的探索一直没有停止过,尽管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执法过程中的关注点不同,但是抛弃过去的那种单一、机械的命令式的执法模式,在执法过程中尊重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杜绝粗暴执法的价值理念已深入人心。
烟草专卖局作为集行政管理与服务于一体的部门,承担着对烟草市场的监管任务和责任。
树立“预防违法、减少违法、打击犯罪”的专卖执法理念,改进和创新执法方式,推进烟草专卖执法公正、文明,促进社会和谐一直是烟草专卖局探讨的重要问题。
传统的行政执法方式侧重于命令式执法,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关系是命令与服从,此种方式以“便于管理”为原则。
这种执法方式有两大特点:
一是强制性;
二是单向性,由此造成了执法方式简单、粗暴。
行政机关针对不同的违法违规行为,执法手段表现为机械、单一,大多采取罚款、没收等手段,缺乏有效的针对性措施。
而作为行政相对人一方只有服从,没有表达意思的权利,或者表达的意思不被执法人员所重视,因此造成行政相对人对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怀疑和不满,对执法决定有抵触情绪,从而不能自觉履行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严重降低了行政执法的效率效果。
为改变过去简单粗暴的“扫荡式”、“封杀式”和“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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