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ABC分析法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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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ABC分析法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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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后美国通用电气公司董事长迪基经过对该公司所属某厂的库存物品经过调查后发现,上述原理适用于存储管理,将库存物品按所占资金也可分成三类,并分别采取不同的管理办法和采购、存储策略,尤其是对重点物品施行ABC分析的重点管理的原则。
ABC分析在原理上与巴雷特分析相同,但是,在适当区分对象、改变管理重点的论点上具有重要的意义。
ABC(A类品占金额高重点管理,B类品点金额中等次重点管理,C类品点金额最低一般管理)分析不仅只用于库存管理,其对采购管理也适用,利用ABC分析法根据不同类的商品采取不同的方法,尤其在采购手续、采购方式的选择、供应商的选择等方面实施ABC分类的重点管理,将为企业的采购部门带来更高的效率。
或许其他经营方式的企业可以由销售部门同时承担采购职能,采用购销一体制,但连锁营企业必须集中统一采购,这是由连锁经营本身的特点决定的。
连锁经营作为一种依靠标准化经营、标准化店铺展开的发展类型,标准化是其生命力所在。
标准化除了店铺设计、布局安排、销售服务方式等方面外,标准化的商品是核心部分。
而商品的获得由采购来实现。
试想如果由各分店自行采购,自行决定商品结构、种类、品质和价格,连锁分店和传统的单店企业还有什么差别?
统一的经营战略安排从何谈起?
另外连锁企业多店铺、广地域经营方式对采购配送形成子不同于单店经营的特色要求,需要由统一规划安排的采购、加工、配送体系,即满足各分店在地区上、品质上、数量上的不同要求,又能做到经济合理地运筹进货、运输、加工、保管、配送业务,比起单店企业,在商品从采购到销售过程中职能分化和协调的程度要深,所需组织管理水平也要高得多。
因此,连锁企业在管理分工安排上,采购工作应由专职采购部门和采购人员负责,对商品经营计划和总的商品经营结构,企业主要负责人要过问和把关。
为了防止出现总部的集权及采购部门的一次性无重点采购,专职采购部门必须针对商品的不同分类施行不同的采购手续。
,对于A类重点商品的采购应先做重点预测,并在采购前提出采购申请,由最高管理者决定,对于B类商品的品种、结构的调整及采购权应由采购部门的中层管理者决定,而C类商品的采购权限则属于中层管理者以下或者专职采购人员。
这样从整体来讲,配合各阶层的管理能力与管理重要度,分别按责任放权限施行采购分权制,能提高管理的效率。
2、ABV分析在采购方式上的应用
实际销售过程中经常可以看到这样的现象,畅销品种上市后很快被抢购一空,变成脱销品种。
想象中似乎天经地义,其实恰恰相反。
商品构成重量最大的部分往往是连锁店最具代表性的、并决定企业形象、左右企业的竞争实力的关键品种或品目。
这一部分品种保证源源不断供应,企业的商品经营结构才实际存在。
采购上能否做到迅速补充货源是衡量采购业务水平的一个重要指标。
现实生活中之所以畅销品会变成脱销品,就是因为企业没有迅速补充的能力。
采购能否实现迅速补货,很重要的一点是选择正确的采购方式,目前许多连锁企业对所有的商品基本上都采用经济批量订货的方法,即在一定时期商吕需求量可以准确预测的情况下选择最经济的一次进货批量。
但这种订货方式并不是最佳的,首先,在买方主动的经济条件下,同类商品的替代品越来越多,上一次采购的商品很可能被下一次采购的同类替代品所取代。
其次,下一期商品需求量不可能非常准确地预测出来,而这正是进行经济批量订货的前提条件。
第三,对重要程度、走货量、出货速度不同的商品采用同一种订货方式,不仅增加仓储费用而且占用不必要的资金,显然是不合理的。
应用ABC分析法确定商品品目的重要程度,根据不同的销售额及销售量确定不同的销售额及销售量确定不同的订货方式,不仅能有效地降低库存成本,而且可以最大限度地防止各类商品的断档、脱销。
图4所示,根据ABC分析法,A类商品所占金额比重最大,数量所占比重最小,应加强管理,按时订货,积极促销,防止积压和缺货,应采取定期不定量的订货方式;
而消费金额较小,数量比得较大的B类商品,应按照经营方针,适时调节库存水平,可以酌情大量订货,减少订货次数,节约定货费用,采取订货点的订货方式并可按照大类商品进行控制;
C类商品所占金额最小,品种种类繁多,应当采取定量订货的方式,一次性集中大量进货,以较高的库存来节约订货费用。
3、ABC分析在供应商选择上的应用
通常人们认为,售价高的商品毛利率贡献也大。
但如果应用ABC分析法的原理来分析调查的各类商品的毛利润贡献度差异,可以看出实际上售价低的商品利润贡献度大。
这是因为售价高的商品购招标投标的涵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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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招标投标,是指采购人事先提出货物、工程或服务采购的条件和要求,邀请众多投标人参加投标并按照规定程序从中选择交易对象的一种市场交易行为。
从采购交易过程来看,它必然包括招标和投标两个最基本的环节,前者是招标人以一定的方式邀请不特定或一定数量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投标,后者是投标人响应招标人的要求参加投标竞争。
没有招标就不会有供应商或承包商的投标;
没有投标,采购人的招标就没有得到响应,也就没有开标、评标、定标和合同签订及履行等。
在世界各国和有关国际组织的招标采购法律规则中,尽管大都只称招标(如国际竞争性招标、国内竞争性招标、选择性招标、限制性招标等),但无不对投标作出相应的规定和约束。
因此,招标与投标是一对相互对应的范畴,无论叫招标投标还是叫招标,都是内涵和外延一致的概念。
在市场经济国家,各级政府部门和其它公共部门或政府指定的有关机构的采购开支主要来源于法人和公民的税赋和捐赠,必须以一种特别的采购方式来促进采购尽量节省开支、最大限度地透明和公开以及提高效率目标的实现。
招标投标所具有的程序规范、透明度高、公平竞争、一次成交等特点,决定了招标投标是政府采购及其它公共采购的主要方式。
1.程序规范。
按照目前各国做法及国际惯例,招标投标程序和条件由招标机构事先拟定,在招标投标双方之间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则,一般不能随意改变。
当事人双方必须严格按既定程序和条件进行招投标活动。
招投标程序由固定的招标机构组织实施。
2.全方位开放,透明度高。
招标的目的是在尽可能大的范围内寻找合乎要求的中标者,一般情况下,邀请供应商或承包商的参与是无限制的。
为此,招标人一般要在指定或选定的报刊或其它媒体上刊登招标通告,邀请所有潜在的投标人参加投标;
提供给供应商或承包商的招标文件必须对拟采购的货物、工程或服务作出详细的说明,使供应商和承包商有共同的依据来编写投标文件;
招标人事先要向供应商或承包商充分透露评价和比较投标文件以及选定中标者的标准(仅以价格来评定,或加上其他的技术性或经济性标准);
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最后截止日公开地开标;
严格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就投标文件的实质内容单独谈判。
这样,招标投标活动完全置于公开的社会监督之下,可以防止不正当的交易行为。
3.公平、客观。
招标全过程自始至终按照事先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本着公平竞争的原则进行。
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发出后,任何有能力或资格的投标者均可参加投标。
招标方不得有任何歧视某一个投标者的行为。
同样,评标委员会在组织评标时也必须公平客观地对待每一个投标者。
4.交易双方一次成交。
一般交易往往在进行多次谈判之后才能成交。
招标采购则不同,禁止交易双方面对面的讨价还价。
贸易主动权掌握在招标人手中,投标者只能应邀进行一次性递价,并以合理的价格定标。
基于以上特点,招标投标对于获取最大限度的竞争,使参与投标的供应商和承包商获得公平、公正的待遇,以及提高公共采购的透明度和客观性,促进采购资金的节约和采购效益的最大化,杜绝腐败和滥用职权,都具有至为重要的作用。
买频率低,周转速度慢,毛利率虽高但因为周转速度的缘故实际带来的毛利额同等额度资金前提下反而低于低售价品种。
根据上述原理,分别就销售量、销售额、品种数、毛利额等有关项目,按品种、价格数、毛利额等有关项目,按品种、价格、供应商一一作对应分析,比较哪些供应商对本企业商品采购贡献大,从而决定供应商的选择,进而对不同的供应商进行不同要求的重点管理。
ABC分析法是极为简单且有效的管理手法,其重点管理原则不仅只用于库存管理、采购管理、其在人事管理、工程管理、品质管理、成本管理等各管理领域都能适用。
选择性招标采购
选择性招标采购即只有收到了采购机构投标邀请的供应商、承包商或服务提供者才可以参加投标。
如《指南》第3、2款规定,“有限国际性招标实质上是一种不公开刊登广告,而通过直接邀请投标商投标的国际竞争性招标”。
因此,此种采购方法与招标的不同之处只在于它允许采购机构不通过广告而直接向有限数目的供应商或承包商发出投标邀请。
但《指令》的规定略有不同,在《指令》适用限制性程序时,仍要求使用广告。
《指令》规定,在使用限制性程序时,招标过程分为两个明显的阶段。
第一阶段,投标申请:
在通过OJ接到竞争邀请后,申请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投标申请。
签约机构经过审查并排除那些不符合技术规格要求以及不符合资格标准的申请人后,向其余申请人(此时称为“候选人”)发出书面投标邀请和合同文本。
第二阶段,正式投标:
接到投标邀请的候选人必须在规定的第二个截止日期前呈递其标书(此时,候选人成为真正的“投标人”)。
选择性招标采购的适用条件
作为一种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法,“规则”也同样规定了其适用条件。
《示范法》和《指南》都规定,限制性招标程序适用于:
1.技术复杂或专门性的货物、工程或服务,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取得:
2.采购价值低,研究和评审大量投标书所需时间和费用与拟采购货物、工程或服务的价值不成比例,采购实体只能通过限制投标人数来达到经济和效益的目的。
可见,采用选择性招标方法的环境,其一为供应商数量不多的客观限制,其二为考虑到采购的经济有效目标。
但是,由于在使用这一程序时,存在着采购机构过度限制投标商数量从而限制有效竞争的情况,所以为了使这一采购方法既适合于真正的例外条件又保证适当程度的竞争性,“规则”又规定了其适用的基本原则。
如《指南》规定,在采用有限国际招标时,借款人应从广泛的潜在供应商名单中寻求投标,以保证价格具有竞争性。
《示范性》也规定,采用这一方法,应选定足够数量的供应商或承包商,以确保有效的竞争。
《协议》在第十条也详细地规定了采用选择性招标程序的基本原则:
1.为确保选择性招标程序下最佳有效的国际竞争,各实体在与采购制度的有效实施相一致的情况下,对每一意向〖JP2〗采购都应最大限度地邀请国内外供应商参加投标。
各实体应以公正和非歧视原则选择参加投标的供应商。
〖JP〗
2.持有合格供应商永久名单的实体可以从列入名单中挑选受邀请参加招标的供应商。
进行挑选时,应允许名单上的供应商机会均等。
3.要求参加采购程序的供应商应被准予投标并应予以考虑。
但准予参加投标的额外供应商的数目只应以采购制度的有效实施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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