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林种299号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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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GB6000-1999)、《河南省育苗技术规程》(DB41/T383-2004)。
第三条优质林木种苗培育资金扶持坚持“创新机制、公平竞争、阳光操作、择优扶持”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优质林木种苗,是指河南林业生态省建设急需、育苗技术复杂、繁育困难的优质生态用材树种、经济林树种、珍稀濒危树种、生物质能源树种、彩叶景观树种等林木种苗,重点扶持国家、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审(认)定通过并向社会公告的林木良种和优良乡土树种。
第五条本办法扶持对象为本省范围内的国有、民营、集体等各种所有制的林木种苗生产单位。
第六条被扶持单位所繁育苗木自行销售,收益归己,风险自担。
第七条优质林木种苗培育资金扶持程序为申报、评选、验收、资金拨放等。
第八条河南省经济林和林木种苗工作站(以下简称省种苗站)负责优质林木种苗培育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报
第九条河南省林业厅根据林业生态省建设造林树种需求和财政扶持额度,确定扶持树种(品种)、数量、规格和补贴标准,在河南林业信息网()上进行发布,符合条件的生产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申报。
第十条申报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林木种苗生产许可证,且苗圃生产规模平原地区不少于100亩,山区、丘陵区不少于50亩。
育苗用地应集中连片,权属明确;
(二)苗圃地水肥条件良好、交通便利、基础设施完善;
(三)具有2名以上相关的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
(四)具有优良、充足的苗木繁育材料,且来源清楚;
(五)申报培育珍稀濒危树种的,需有相应的资源条件和一定的繁育技术基础。
申报培育具有品种权的林木品种,需提供品种权人的授权证明。
第十一条申报单位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河南林业生态省建设优质林木种苗培育资金扶持申请表(附件1);
(二)林木种苗生产许可证、土地证(林权证或租赁协议)等相关证件原件、复印件;
(三)林木种苗生产、检验技术人员技术职务资格证或专业培训合格证、学历证等原件、复印件;
属于外聘的,同时附聘用证明;
(四)年度育苗方案。
第十二条申报单位申报材料经县(市、区)和省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省种苗站。
第三章评选
第十三条省种苗站对优质林木种苗培育生产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资格预审,符合评选条件的,可参加评选。
第十四条省种苗站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评选委员会,委员会专家人数在7人以上(含7人,奇数),与申报单位有利益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评选委员会。
第十五条评选委员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据评选条件对申报单位的材料进行综合评审、排序,按照排名顺序确定生产单位。
入选单位因特殊原因,放弃资格的,依照排序,依次顺延。
第十六条生产单位确定后,在河南林业信息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七天。
有异议的,由省种苗站组织有关人员复核,不具备申报条件的,取消入选资格。
公示期过后,向入选生产单位发出书面通知,并在十个工作日内签订优质林木种苗培育资金扶持协议。
第十七条省种苗站将评选结果报省林业厅、财政厅备案。
第四章验收与资金拨放
第十八条生产单位完成协议规定的生产任务后,省种苗站组织有关技术人员组成验收组于9月中旬进行验收。
验收调查方法见附件2。
河南省林业厅于9月下旬组织稽查组对验收结果进行稽查。
第十九条省种苗站可根据验收结果在未完成协议任务和超额完成协议任务的生产单位中进行余缺调剂。
第二十条省种苗站根据扶持协议规定的补贴标准、验收结果提出扶持资金发放意见,10月上旬上报省林业厅、财政厅,按程序下拨扶持资金。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优质林木种苗培育资金扶持协议签订后,入选单位不得转让,除不可抗力外,必须严格履行协议。
否则,将取消两年优质林木种苗培育资金扶持资格。
第二十二条在优质林木种苗生产单位评选、验收过程中,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1
河南林业生态省建设优质林木种苗培育资金扶持申请表
年月日
申报单位
名称
性质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姓名
性别
培训单位
资格证书
资格证书有效期
生产技术
人员
检验技术
生产许可证编号
有效期
经办人
生产条件
生产经营现状(树种、面积、采用的新品种、新技术、销售去向)
申报苗木
种类
生态用材树种
珍稀濒危树种
经济林树种
生物质能源树种
彩叶景观树种
拟申报树种、品种
名称、数量(万株)
优良种子(穗条、根)来源
技术支撑
单位及聘请专家情况
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意见
签字盖章
年月日
省辖市林业主管部门
审核意见
省资格
审查意见
签字盖章
年月日
附件2
河南省优质林木种苗验收调查方法
一、调查内容
协议规定的树种、繁殖方式、育苗数量和规格(苗高、地径)。
二、调查方法
(一)划分调查区
将树种、繁殖方式、苗龄、作业方式相同,长势相近的苗圃地划为一个调查区,然后测量每个调查区的施工面积(毛面积)和净面积。
(二)确定样地
1、样地数量:
样地数量由调查区内的育苗净面积决定,样地最低数量如下表。
样地的数量
育苗净面积
2000m2以下
每250m2设1个,但不少于4个
2000m2~4000m2
每350m2设1个,但不少于8个
4001m2~8000m2
每500m2设1个,但不少于12个
8001m2~15000m2
每700m2设1个,但不少于16个
15000m2以上
20~30个
2、样地面积:
选择有代表性的路线对调查区进行踏查,在此基础上选接近苗木平均密度、长势相近的地块,以20-50株苗木所占面积的大小为样地面积。
样地面积最低不小于1m2,相同树种(品种)的样地面积大小一致。
3、样地设置:
对形状规则的调查区采用对角线法设置样地,对不规则的调查区划分为相对规则的地块,再采用对角线法进行设置。
在对角线上每隔若干距离布设一个样地,所有样地均匀分布在二条对角线上,并按顺序将样地进行编号。
(三)调查
1、苗木株树调查:
数清每块样地内的苗木株数,求出样地的平均株数,以此来推算调查区内的苗木总数。
2、苗木规格调查:
按照样地序号采取机械抽样法抽取一定数量的样地进行实测。
(1)实测样地的确定:
样地总数为4个的全部实测,总数5-10个的抽1/2(不少于4个)、10个以上的抽1/3(不少于5个)的样地进行每株检测。
(2)实测:
对抽取样地内的每株进行实测,判定合格和不合格苗,苗高读数精确到1cm,地径读数精确到0.1cm。
(3)根据样地实测合格苗株树所占比率,推算出合格苗木的总量。
合格苗木的判定标准由省林业厅制定。
主题词:
林业种苗办法通知
河南省林业厅办公室2007年12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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