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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出生地主义。
③混合主义。
(2)因加入而取得一国国籍。
①自愿申请入籍。
②因婚姻、收养而取得的继有国籍。
2.属于血统主义中的双系血统主义。
三、2004年3月9日,古巴外交部发言人在哈瓦那透露,30名海地难民已于日前抵达古巴,但他排除了今后将有大批海地难民继续涌入古巴可能。
据悉,这30名海地难民目前正在古巴岛最东端的迈西角,此处常年被用于收容进入古巴的海地人。
据悉,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署驻古巴代表处的官员已前往迈西角调查这30名海地人是否符合难民条件。
古巴岛最东端距海地仅为50多公里。
1990年海地发生政变时,约有1000多名海地人涌入古巴,居住在迈西角。
古巴政府没有将其遣返,并向其提供了包括饮用水和用电在内的最基本的生活保障。
1.难民的概念是什么?
2.难民的条件是什么?
3.古巴政府的行为是否符合国际法上对待难民的原则?
难民的法律地位体现在哪几方面?
1.难民是指因种族、宗教、国籍、特殊社会团体成员或政治见解,而有恐惧被迫害的正当理由,置身在原籍国领域外不愿或不能返回原籍国或受该国保护的人。
2.难民的主观条件:
当事人畏惧迫害,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畏惧因种族、宗教、国籍、属于某一社会团体或具有某种政治见解等原因而可能受到迫害。
客观条件:
当事人留在其本国之外或经常居住地国之外,且不能或不愿受其本国保护或返回其经常居住地国。
3.符合,难民的法律地位体现在:
(1)不推回原则。
(2)国民待遇原则。
(3)不低于一般外国人待遇原则。
(4)最惠国待遇原则。
四、震惊全国的厦门远华特大走私案中,以赖昌星为首的走私团伙在3年时间内,疯狂走私价值达530亿元人民币的货物,偷逃关税300亿元,逃私多达800亿元,给国家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1999年8月,赖昌星携家人潜逃到加拿大,并申请难民身份。
2002年6月21日,加拿大政府认为他是企图逃避刑事追诉的逃犯,无权在加拿大居留,因此驳回其难民申请。
2002年8月26日,加拿大联邦法院提出复议申请,请求重审赖昌星的难民申请案,2005年4月14日,加拿大联邦法院判决赖昌星不具备申请难民身份的条件,因为没有证据显示如果赖昌星被遣返中国后,将因政治问题受到迫害。
之后,赖昌星向加拿大最高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受理其上诉,2005年8月31日,加拿大最高法院宣布拒绝受理赖昌星一家的上诉。
赖昌星是否符合难民身份?
难民地位不适用于下列任何情形的人:
已经获得联合国其他机构的保护和援助;
被其居住地国家认为具有附着于该国国籍的权利和义务;
违犯国际文件中已作出规定的破坏和平罪、战争罪或反人道罪;
在以难民身份进入避难国之前,曾在避难国以外犯有严重的非政治罪行;
曾有违反联合国宗旨和原则的行为并经认为有罪。
本案例中,赖昌星因走私罪而逃往加拿大,符合曾在避难国以外犯有严重非政治罪行条件。
五、张振海,男,中国公民,生于1954年1月10日,河北人。
因对检察院审查其贫污行为不满,蓄意外逃。
1989年12月16日,张振海携妻、子登上从北京经由上海、旧金山飞往纽约的中国国际航空公司CA981航班82448号飞机,在飞机起飞20分钟后将其劫持,机上共有乘客和机组人员223人。
飞机最后降于日本福冈机场。
中方向日本提出引渡要求,并明确表示只就其所犯劫机罪进行审判和惩罚,而不对劫机罪以外的罪行进行处罚。
日本法院经过审查后同意引渡。
由于中日之间尚无引渡条约,因此日方依互惠原则于1990年4月28日将张振海引渡给中国。
1990年7月,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劫机罪判处张振海有期徒刑8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
1.国家之间有无引渡义务?
2.在相互没有引渡条约的国家怎样实现引渡。
3.请求引渡的主体可以有哪些?
本案中中国能否请求引渡?
1.国家之间无引渡义务,除非它根据条约承担这种义务。
2.如果国家之间相互没有引渡条约,也准许根据互惠原则引渡。
3.一般情况下,请求引渡的主体,即有权提出引渡请求的国家,主要有:
犯罪本人所属的国家;
犯罪行为发生地国家;
受害的国家,即犯罪结果发生地国家。
本案中,中国是可以提出引渡请求的国家——犯罪本人所属国家。
六、2003年7月22日清晨,根据中也两国1993年达成的渔业合作协议,中国中远洋渔业有限公司“中水”的CNFC9501号渔轮到也门东部的马哈拉省渔场作业。
9时40分左右,船长应继光突然发现有4条海盗船快速向正在作业的渔轮冲来。
应船长当机立断,命令船员停止作业,立即起网,快速离开危险水域。
然而,载有手持步枪和冲锋枪的蒙面武装分子的海盗船越驶越近,一阵激烈的枪声划破长空。
这伙匪徒约40人,两条船负责警戒和接应,另两条小船分别跳下六七个人,强行登上9501号渔轮。
这伙匪徒命令趴下躲避枪弹的船员不得出声。
其中一伙人则扫射着直扑驾驶台。
枪弹将驾驶台打出片片火星,舵机油泵转换开关和磁罗经罩被子弹打坏。
一个蒙面匪徒将船长和大副李世实推下驾驶台,并向他们开枪,李世实不幸中弹身亡。
匪徒见我船员中弹身亡,又无财物可抢,便快速离开9501号渔轮逃逸。
事件发生后,9501号渔轮立即组织抢救并向指挥船和中水公司驻也门代表处汇报。
在公司另外两艘9503、9505号渔轮协助下,9501号渔轮于当日下午3时30分抵达马哈拉省的尼士顿港口。
1.中国中远洋渔业有限公司“中水”的CNFC9501号渔轮可否到也门东部的马哈拉省渔场作业?
2.我国渔轮对于海盗行为应该如何处置?
3.我国渔轮可否备有一些武器,以防海盗行为?
4.此事件发生后,应该由哪一国来处理该事件?
1.其他国家的国民在专属经济区内捕鱼应遵守沿海国的法律和规章。
2.任何国家的军舰、军用飞机或经授权的政府船舶或飞机,都可以在公海上拿捕海盗船或飞机,并由拿捕国予以审判和惩罚。
3.商船为了防御目的而配备武装是允许的,但若主动攻击敌国舰船,则将失去国际法的保护。
商船如改充为战舰,就具有军舰的地位,但应符合1907年《关于商船改充为军舰公约》的规定。
4.应该由也门政府处置该事件。
首先迅速捉拿海盗及其相关犯罪人,并从严处罚;
其次,应该向中国政府就此次事件表示道歉;
最后,还应该对在该事件中遇难的中国渔民的家属表示慰问,并给予经济赔偿。
七、最近,据美国国家广播公司报道,美国海洋测量船“鲍迪奇”号多次闯入中国黄海水域进行“勘探工作”,遭遇中国军机和海军舰艇的“拦截”和“尾随”,中国舰船数次向美国测量船发出信号,要求其停止作业并离开这一水域。
事后中国政府向美国国务院提出外交照会,抗议美国海洋测量船“鲍迪奇”号侵入中国黄海“专属经济区海域”,从事监听、侦查等“活动”。
而美国国防部的某些官员则指责中国的抗议“很无理”,因为“鲍迪奇”号没有武装,其水文测量行为并不对中国构成威胁;
而且它是在中国海岸以外大约100公里的“公海”上作业,它应享有航行自由权。
笔者认为,“鲍迪奇”号是一艘装满侦察设备的测量船,它在中国黄海所进行的不是一般的探测活动,而是进行“拖拽式声纳探测”及其他水下监听活动,对中国的国家安全构成了严重的威胁。
1.“鲍迪奇”号闯入的海域属于什么性质的海域?
2.美国测量船在该海域应享有什么样的“航行自由权”?
3.中国政府对“鲍迪奇”号采取的行动是否得当?
1.专属经济区。
所谓的“专属经济区”是指“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应超过200海里”的沿海国海域。
2.“自由通过制”主要适用于公海及沿海国所控制的“专属经济区”及“毗连区”等水域内。
其特点是,它不存在那些必须“事先请求并得到批准”、必须“继续不停地迅速通过”或“毫不迟延地迅速通过”、潜水器必须“上浮水面、展示国旗”等限制性因素。
外国船舶在沿海国专属经济区内航行必须尊重沿海国的权利,至少是不损害沿海国的权利。
3.正当。
在“鲍迪奇”号闯入中国专属经济区后,中国的海军舰艇及军机对之进行了“拦截”和“尾随”,这是符合国际法规定的正当行为。
“沿海国主管当局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该国法律和规章时,可以对该外国船舶进行紧追”:
“对于在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上,包括大陆架上设施周围安全地带内,违反沿海国按照本公约适用于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包括这种安全地带的法律和规章的行为,应比照适用紧追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行使勘查、开发、养护和管理在专属经济区的生物资源的主权权利时,为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得到遵守,可以采取登临、检查、逮捕、扣留和进行司法程序等必要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可以行使紧追权”。
八、北京时间2005年1月18日3时16分,中国南极内陆冰盖科考队确认找到了南极内陆冰盖最高点的位置—南纬80度22分00秒,东经77度21分11秒,海拔4093米。
这是人类首次“登”上南极内陆冰盖最高点。
南极冰盖冰穹A这一亿万年来寒冷孤独的地球“不可接近之极”,终于有了人类的足迹,中国人为人类认知南极、认知自然做出了自己应有的贡献。
在历时63天总行程3078公里的考察中,中国南极内陆冰盖科考队开展了大量科学考察工作,内容包括:
从中山站到DomeA共1300公里沿途进行冰川学、气象学、气候学、测绘学、天文学等多学科考察与研究,以及进行数据采集和采样工作。
1.我国的行为是否符合《南极条约》的内容?
2.《南极条约》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1.符合,因为属于科学考察。
2.
(1)南极只能用于和平之目的,禁止在南极洲建立军事基地、建筑要塞、进行军事演习以及进行任何类型武器的试验。
(2)各国在南极洲享有科学调查的自由,并为此目的而进行国际合作。
(3)冻结对南极的领土要求。
(4)缔约各方有权指派观察员在任何时间进入南极任何地区进行视察。
(5)建立缔约国协商会议制度。
九、2007年8月18日,两名被指称为“基地”组织成员的人劫持一架从塞浦路斯岛飞往土耳其伊斯坦布尔的客机。
飞机迫降土地中海沿岸的安塔利亚,机上大部分乘客在飞机着陆后逃出。
劫持者挟持数名人质与安全部队对峙大约4小时后投降。
1.空中劫持是哪个公约规定的内容?
2.该公约对空中劫持问题是如何规定的?
1.空中劫持是海牙公约的内容。
2.海牙公约专门将其定义为一种单一罪名的国际犯罪。
该公约规定,在飞行中的航空器中的任何人,如果用武力、武力威胁或者任何其他恐吓方式,劫持或意图劫持、控制该航空器,即构成空中劫持罪。
十、1999年5月7日深夜,当刺耳的警报和防空炮火再次在贝尔格莱德上空响起时,住在中国驻南联盟大使馆三层的人民日报驻南联盟记者吕岩松又进入了一个不眠之夜。
北京时间5月8日凌晨5时50分,三枚北约导弹几乎同时击中了五层高的使馆办公楼。
巨大的爆炸声撼动着大楼,水泥、玻璃碎片四处飞溅,大火、浓烟腾空而起。
北约空袭中国使馆,正好发生在5月7日的最后十几分钟。
北约轰炸时,使馆里一共住着3位记者:
新华社的邵云环、光明日报的许杏虎和人民日报的吕岩松。
中国驻南使馆被炸,当时造成3人死亡,1人失踪(失踪者是武官,已在废墟中找到),20多人受伤。
1.本案涉及使馆享有的外交特权豁免中的哪项内容?
2.本案涉及的牺牲的记者是否属于外交人员?
外交人员应受外交保护?
1.使馆馆舍不得侵犯。
一个国家的驻外使领馆是一国的领土,是一个国家主权的代表。
按照国际公法,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2.记者应该属于使馆其他人员,如参赞、各级外交秘书、各种专员、行政技术人员等,外交人员的人身和财产不得侵犯。
十一、2003年8月4日凌晨4时许,中国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某开发公司在该市一处工地施工时从地下挖出5个金属桶,其中一个不慎当场挖破,桶内的油状物溅出并渗入土中。
上午9时,两个民工买下这5只金属桶,并对其进行了切割,又造成两只桶内的油状化学物品外泄。
这两个居民将金属桶全部转卖给当地居民区的一家废品收购站。
由于挖金属桶的工地上被污染的残土被清运到几处地点,造成污染扩散。
油状化学物所到之处,不断有人出现中毒症状,后经专家鉴定、侦检和化学分析确定伤人毒剂为“芥子气”,是侵华日军遗弃的化学武器。
8?
4毒剂事件受害人数达43人,其中最严重的受害人河南民工李贵珍,因大面积烧伤、多器官枯竭于8月21日死亡。
此次侵华日军遗弃毒剂事件造成中国无辜平民的重大伤亡,引起国际社会广泛关注。
为解决这一事件中日外交当局举行了多次磋商,中方严肃要求日方承担责任、赔偿损失。
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由于在世界范围内遗留化学武器伤人事件不断发生,引起国际社会高度重视。
在联合国的推动下,1992年9月10日通过《禁止研制、生产、储存和使用化学武器以及销毁此种武器公约》,从而为处理遗留化学武器问题提供了国际法依据,使这一问题得以在法律的框架内解决。
中国和日本均在公约上签字,1997年《公约》生效,对两国均有约束力。
1.本案中涉及到的条约履行的原则是什么?
2.何为有效的条约?
1.一国参加某项条约后,要遵守条约的规定,履行条约的义务,条约对缔约国具有法律约束力。
此乃条约必须遵守原则的必然结果。
2.有效的条约是指依据国际法合法缔结的、现行有效的条约,这是遵守条约的前提条件。
十二、2003年“九?
一八”国耻日前夕,三百多名日本游客在珠海国际会议中心大酒店集体买春。
此事披露后,国人群情激愤,觉得此举纯属有意挑衅,侮辱国体。
外交部发言人就日本人集体嫖娼事件答记者问时也表示这是一起性质极为恶劣的违法案件,将依法作出严肃处理。
身为一名中国人,笔者和所有人一样对此表示愤慨;
身为一名法律人,笔者觉得有必要冷静、理智地处理此事,特别是依法处理与此案相关的当事人和单位,以杜绝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1.日本人的集体嫖娼行为是个人行为还是国家行为?
2.如果是个人行为,能否归因于国家?
1.查清这些日本人与本国政府的关系。
如果他们系日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并且系代表日本国家机关行事,或者虽非日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受日本国家机关的控制或授权,则可断定其为日本的国家行为。
如此,我们除了依国内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外,还可依国际法追究日本的国家责任。
否则,我们只能视其为个人行为,依国内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就本案而言,已披露的信息不能证明这些日本人系代表日本国家行事,也无法证明其得到日本政府的授意,故暂时只能说日本人的这次涉嫌集体嫖娼行为是个人行为而非国家行为。
2.国际法一般认为:
纯粹的个人行为,不应归责于国家。
但这也不能一概而论。
如果国家故意纵容或唆使其国民肆意侵犯外国的权益,则该国应承担国际法律责任。
国际法上把国家的这种责任称之为间接的国家责任。
因此,我国政府要求日本政府加强其对本国国民的教育是完全合情合理的。
国家主权原则作为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应该得到各国尊重。
任何国家的国民都有义务遵守所在国法律,任何国家也有义务教育本国国民在他国境内遵守他国法律。
十三、2007年8月1日:
民进党公布“正常国家决议文”草案;
8月7日:
潘基文退回陈水扁二度“入联”致函;
8月28日:
台湾通过国民党版“入联”公投案;
9月5日:
陈水扁提出10月25日作“台湾入联日”;
9月11日:
台湾致函联合国第三次被退回;
9月15日:
民进党“入联”游行,国民党“返联”游行;
9月19日:
联大拒绝将涉台提案列入议程。
1.国际组织的参与者应该具有什么资格?
2.台湾能否加入联合国?
1.一般而言,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成员原则上只是国家,尤其是政治性比较强的国际组织,对会员资格的要求更为严格。
2.联合国是只有主权国家才能参加的政府间国际组织。
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无权以任何名义申请加入联合国。
世界上任何主权国家都不会同意本国的一个地区申请加入联合国。
十四、第62届联合国大会11月5日以协商一致的方式通过决议,强烈谴责在阿富汗境内不断增多的暴力袭击事件,呼吁国际社会继续帮助阿富汗政府解决安全问题。
这份由德国提出、100多个国家联署的决议反映了国际社会对阿重建进程的广泛支持。
决议说,一年来,阿富汗在政治和安全领域取得了一些进步,但塔利班、“基地”组织和其他极端组织在阿境内,特别是阿南部和东部地区不断制造暴力和恐怖袭击事件,安理会对此表示强烈谴责。
决议还对阿富汗的鸦片种植和毒品走私活动日益猖獗,以及毒品贸易与极端组织联系加深表示关注,认为这将对阿富汗乃至世界其他地区带来“危险后果”……
1.国际组织有哪些表决制度?
2.协商一致通过的决议是否为所有国家所同意?
怎么理解?
1.国际组织表决制度如下:
全体一致同意;
多数同意制;
加权表决制;
协商一致。
2.协商一致通过的决议表明对决议的基本内容取得一致意见,但并不表明决议的每一项规定都为所有国家所同意。
协商基本一致,是介于全体一致同意与多数表决两种程序之间的一种决策程序。
十五、英国《泰晤士报》网站2006年5月27日文章报道:
美国军人特拉萨斯及其他士兵在伊拉克冷酷地杀害多达24名手无寸铁的平民,其中包括妇女和儿童。
由于此事引起世界舆论的广泛关注,美国海军部调查局不得不对此事进行调查。
如果事实成立,有12名美国海军陆战队队员将面临军事法庭的审判,他们甚至有可能被控犯有谋杀罪。
1.美国军人在伊拉克冷酷地杀害平民的行为,在国际法上属于什么行为?
2.在军事行动中应该如何对待平民?
1.美国军人在伊拉克冷酷地杀害平民的行为,在国际法上属于严重违反国际人道法的行为。
2.在军事行动中对平民应当实施保护。
军事行动对于平民的最大危险来自不分皂白的攻击,因此公约强调必须在平民和战斗员、民用物体和军事目标之间作出区分,军事行动仅能以军事目标为对象。
禁止以在平民中散布以恐怖为主要目的的暴力行为或暴力威胁,禁止对平民的报复,禁止将平民作为人质置于易受攻击的军事目标处。
十六、伊拉克首都巴格达有个臭名昭著的阿布格拉博监狱,一位叫作达希亚的伊拉克人曾先后数次在这个“人间地狱”中“小住”。
其中,前两次是因为触犯了萨达姆颁布的“天条”,最后一次则是以美军俘虏的身份在其中受难。
他在接受关联社记者采访时愤怒地强调,自己宁可再次让萨达姆时期的看守百般毒打,也不愿意被美军看守扒光衣服肆意羞辱。
虽然尚无法独立证实此君所言是否属实,但最近几天不断曝光的虐待俘虏照片已让美政府“很没面子”。
美参谋长联席会议主席迈尔斯宣称,虐待俘虏的行为是个别现象,不能因少数人行为败坏了美军的“整体高大形象”。
不过,根据一些国际组织的调查,驻伊外国联军“疯狂而有计划”地折磨伊拉克俘虏,需要对此事开展公开且独立的全面调查。
1.哪些人可以具有战俘地位?
2.战俘应该受到哪些保护?
1.这八种人分别是:
(1)交战国武装部队的成员;
(2)包括抵抗运动在内的其他民兵和志愿军;
(3)自称效忠于未经居留国承认之政府或当局的正规武装部队成员;
(4)得到特别许可随同武装部队的非战斗员,如军用飞机上的文职人员、战地记者、供应商等;
(5)冲突各方商船的全体船员或民航飞机的全体机组人员,如果他们不能得到较战俘更优惠的待遇;
(6)居民军;
(7)被占领土的武装部队中被遣散或释放的成员,占领国怀疑其可能重新加入其他的敌方部队;
(8)进入中立国而被中立国依中立法羁留的任一前列人员,如果他们不能取得较战俘更优惠的地位。
2.国际法对于战俘地位的基本观点是,战争是国家之间的关系,战俘的在俘,不是一种惩治措施,而是对一个解除了武装的对方所采取的预防措施。
因此,战俘可以被拘禁,但应受到人道待遇,其安全、健康以及其他生存条件都应予以保证。
交战方不得杀害、虐待和惩罚战俘,不得以战俘作为人质或作为报复的对象。
战俘的人身、宗教信仰和尊严应得到尊重,在任何情况下,战俘都不得全部或部分放弃其根据《日内瓦公约》所享有的权利。
十七、在9.11恐怖事件发生后,布什总统发表讲话说:
这将是“21世纪的首次战争”“我们已处在战争状态”。
西方一些国家政府在尚未拿到确凿或可疑证据的情况下,就表示愿意派武装力量帮助美国。
美国前驻坦桑尼亚大使查尔斯认为,美国将纽约和华盛顿遭受袭击事件定性为战争行为是正确的,但还必须认识到,这是一场世界大战,具有全球性的斗争。
由此可见,美国把“9.11”事件定性为国际法上的战争行为,而且将要对这种战争宣战。
1.9.11事件是战争吗?
2.9.11事件发生后,美国大肆宣称“无人能够阻止美国在恐怖主义袭击面前采取自卫行动”是否符合国际法规定?
1.“9.11”恐怖事件并不能定性为国际法上的战争行为,同样反恐怖活动也不能被定性为国际法上的战争行为。
国际法上的战争主要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敌对国家,为推行国家政策而大规模使用武力,由此形成的法律状态。
2.美国的行为不符合国际法上自卫权的规定。
自卫权作为国家的基本权利主要是指当一国遭到外来危害时有采取必要自卫手段的权利。
按照《联合国宪章》的规定和国际实践,有权进行自卫的是遭受侵害的国家和国家联合体,且只有在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遭到严重侵害情况十分危急并仍在持续中,防卫已是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能行使。
宪章对自卫权的行使附加了限制条件:
(1)自卫权的行使限于在安理会采取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办法以前,一旦必要的行动已采取,自卫即应停止;
(2)自卫权必须在安理会监督下进行,且行驶自卫权的国家有义务将采取的自卫措施立即向安理会报告。
十八、吉恩坎班达生于1955年,1994年4月至7月卢旺达大屠杀期间担任卢旺达共和国政府总理,到处宣传屠杀。
1998年9月,因被指控的“灭绝种族罪”和“反人道罪”罪名成立,被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初审庭判处终身监禁。
上诉法庭最后也维持了初审庭对坎班达的判决。
在本案中,关于“灭绝种族罪”,法庭认为:
“灭绝种族罪是罪行中的罪行,这一点必须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
1.在哪一个公约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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