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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溯及以往的禁止,即事前的罪刑法定;
排斥习惯法,即成文的罪刑法定;
合理解释法律,禁止类推,即严格的罪刑法定;
刑罚法规的适当,即确定的罪刑法定。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对于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定罪上的一律平等;
量刑上的一律平等;
行刑上的一律平等。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根据行为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决定所处刑法的轻重,即罪轻刑轻,罪重刑重,罪刑相当,罚当其罪。
11.刑罚个别化原则
在制刑、量刑和行刑的过程中,国家根据犯罪人人身危险性的大小,在报应观念所允许的对已然之罪适用的相当刑罚区间内,设定、宣告和执行对应的刑罚。
12.普遍管辖原则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行使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13.犯罪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拥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14.作为和不作为的概念
作为概念:
是指行为人以身体活动实施的违反禁止性规范的危害行为。
不作为概念:
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
15.犯罪故意
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
16.犯罪过失
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心理态度。
17.犯罪构成的概念和特征
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特点:
A犯罪构成是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B任何一种犯罪都可以由许多事实特征来说明,且只有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具有决定意义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需的那些事实特征,才是犯罪构成要件。
C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诸要件,是由我国刑法加以规定或包含的。
18.刑事责任年龄的概念与划分
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负刑事责任而必须达到的年龄。
划分:
A.不满14周岁不负刑事责任;
B.满14周岁且不满16周岁的,只有在犯故意杀人、故意伤人使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防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C.满16周岁且不满18周岁的,减轻处罚。
满18周岁负完全刑事责任。
19.共同犯罪的概念和成立条件
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条件:
A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或单位;
B各行为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犯罪,相互联系,相互配合,形成一个统一的犯罪活动整体;
C从犯罪的主观方面来看,构成共同犯罪必须二人以上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20.预备犯、教唆犯的概念、特征和处罚原则
预备犯概念:
是指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开始创造条件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着手犯罪实行行为的犯罪停止形态。
预备犯特点:
A为犯罪准备工具、创造犯罪条件;
B主观上是为了实行犯罪;
C必须在犯罪预备阶段停顿下来,而未能着手实施犯罪;
D犯罪行为停留在预备阶段的某一点上而未能着手实施犯罪是由于行为人的意志以外的原因。
预备犯处罚原则:
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教唆犯概念:
教唆犯是故意唆使他人实施犯罪的人。
教唆犯特点:
客观上必须有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
主观上必须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
A认识到被教唆的他人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人。
明知他人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而教唆其犯罪,不够成教唆犯,而构成间接正犯;
B认识到他人还没有犯罪故意;
C预见到自己的教唆行为将引起被教唆人产生实行某种犯罪的故意;
D被教唆人实行的犯罪应与教唆人教唆实行犯罪相一致,才成立犯罪的教唆犯。
教唆犯处罚原则:
A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B教唆不满18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C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a被教唆人拒绝教唆;
b被教唆人接受了教唆但是没有犯罪;
c被教唆人接受了教唆,但最后没有犯被教唆的罪行。
21.追诉时效的概念
我国刑法中的追诉时效,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
超过法定追诉期限的,不得再对犯罪人进行追诉,已经追诉的,应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中止审判。
22.自首和累犯的概念和成立条件
自首概念:
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
自首条件:
A自动投案;
B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特别自首: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累犯概念:
是指因犯罪而受过一定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犯罪人。
一般累犯条件:
A前罪和后罪必须是故意犯罪;
B犯前罪时必须年满18岁;
C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徒刑;
D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之内。
特别累犯条件:
A前罪和后罪必须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其中之一的犯罪。
B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判处的刑罚种类及其轻重不受限制。
C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后任何时间再犯上述任何一种罪行就构成特别累犯。
23.我国数罪并罚概念和原则
对一人所犯数罪合并处罚的制度
A并科原则,将一个人的刑罚简单相加;
B吸收原则,采用重罪之刑吸收轻罪之刑合并处罚原则;
C限制加重原则,判处相加之和以下,最高刑以上;
D折中原则,混合上述原则。
24.剥夺政治权利的概念和内容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犯罪分子参与国家管理和政治生活权利的刑罚方法。
内容:
A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B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C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D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25.紧急避险
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
26.正当防卫
是指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实施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
27.管制
对犯罪人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一种刑罚方法,是我国刑法中的一种主刑。
28.刑罚
是指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强制性制裁方法。
29.法条竞合
是指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的同时触犯数个在犯罪构成上具有包容或交叉关系的刑法规范,只适用其中一个刑法规范的情况。
30.刑法的空间效力
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也就是解决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31.刑事的既判力
刑事既判力是指一个新的刑法实施前依据旧刑法作出的生效判决所具有的确定力、约束力。
32.刑法的溯及力
是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如果适用,就是有溯及力;
33.从旧兼从轻原则
是指对于新法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新法原则上没有溯及力,但是新法不认为是犯罪的或者处刑较轻的,则要按照新法处理。
34.简单的犯罪构成
是指刑法规定的各个犯罪构成要件都是单一的犯罪构成。
35.复杂的犯罪构成
是指刑法规定的各个犯罪构成要件之间存在选择或者重叠关系的犯罪构成,即选择的犯罪构成和复合的犯罪构成。
36.记述性构成要件要素
是指对实际存在的各种人、事、物所作的事实性描述。
36.规范性构成要件要素
是指那些需要进行价值判断才能明确其含义的犯罪构成要素。
37.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
是指正面地表明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要素。
38.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
是指否定犯罪性的要素。
39.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
是指说明行为外部的、客观方面的要素。
40.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
是指表明行为人内心的、主观方面的要素。
41.当然解释
是指在所面临的案件缺乏可以适用的法条时,通过参照各种事项,从既有的法条获得指针,对案件适用法条的一种解释。
42.法律拟制
是指明知不同,而基于法律的规定,故意等同视之,是法律中的特别规定。
43.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是指刑法明文规定的构成要件要素。
44.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是指刑法条文表面上没有明文规定,但根据刑法条文之间的相互关系、刑法条文对相关要素的描述所确定的,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要素。
45.犯罪的同类客体
是指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侵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
46.犯罪客体
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47.犯罪的一般客体
是指一切犯罪共同侵犯的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制度下社会关系的整体。
48.犯罪的同类客体
49.犯罪的直接客体
是指某一种犯罪行为所直接侵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50.简单客体
是指某一种犯罪只直接侵害一种具体的社会关系。
51.复杂客体
是指一种犯罪行为同时侵害的客体包括两种以上的具体社会关系。
52.犯罪对象
是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人或者具体物。
53.犯罪主体
是指施行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根据主体的属性,犯罪主体可分为自然人犯罪主体和单位犯罪主体;
根据自然人犯罪主体分为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
54.刑事责任能力
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能力。
55.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
是指刑法所规定的影响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行为人人身方面特定的资格、地位或者状态。
56.单位犯罪
是指由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它具有两个基本特征:
(1)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2)只有法律明文规定单位可以成为犯罪主体的犯罪,才存在单位犯罪及单位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而并非一切犯罪都可以由单位构成。
57.犯罪客观方面
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是刑法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侵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
犯罪客观方面是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要件。
犯罪客观方面的特征有:
(1)犯罪客观方面为刑法规定而具有法定性。
(2)犯罪客观方面是以客观事实特征为内容。
(3)犯罪客观方面是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有所侵犯的客观事实特征。
58.危害行为
是指在人的意志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
危害行为具有三个基本特征:
(1)危害行为在客观上是人的身体的动静。
(2)危害行为在主观上是由行为人的意志支配下的身体动静。
(3)危害行为在法律上是对社会有危害的身体动静。
59.不纯正(非真正)不作为
是指刑法规定的犯罪既可以由作为的方式实现,也可以由不作为的方式实现,行为人实际上以不作为形式实现的犯罪。
60.危害结果
是指危害行为对犯罪客体造成的法定现实侵害及具体危害的事实。
广义的危害结果是指由被告人的危害行为所引起的一切对社会的危害,它包括危害行为的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和不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
狭义的危害结果是指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即对直接客体造成的损害。
61.犯罪主观方面
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
它包括罪过(即犯罪的故意或者犯罪的过失)以及犯罪的目的和动机等几种因素。
62.意外事件
是指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况。
63.犯罪目的
是指行为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64.犯罪动机
是指刺激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的内心冲动或者起因。
65.认识错误
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的刑法性质、后果和有关的事实情况不正确的认识。
一般有法律认识错误和事实认识错误两种:
法律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或者应当受到什么样的处罚的不正确理解。
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事实情况的不正确的理解。
66.打击错误
是指因为打击失误不小心伤害他人。
67.对象错误
是指误以为他人为准备伤害的对象而实施的伤害。
68.特殊防卫
是指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的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防卫行为。
特殊防卫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69.防卫挑拨
是指行为人为了侵害对方,故意以挑衅、引诱等方法促使对方向自己或第三人进行不法侵害,尔后借口正当防卫加害对方的行为。
70.偶然防卫
是指行为人出于不法侵害的故意而实施了加害行为,但该行为在客观上偶然地发生了防卫效果的情形。
71.故意犯罪停止形态
是指故意犯罪在其产生、发展和完成犯罪的过程及阶段中,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形态。
包括两种类型:
一是犯罪完成形态,即犯罪既遂状态;
二是犯罪未完成形态,即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
72.实行终了的未遂
是指犯罪分子将其认为完成犯罪所必要的全部行为都实行完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使犯罪没有得逞的情况。
73.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是指犯罪分子尚未将其认为完成犯罪所必要的全部行为都实行完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使犯罪没有得逞的情况。
74.能犯未遂
是指犯罪行为有实际可能达到既遂,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达到既遂而停止下来的情况。
75.不能犯的未遂
是指因犯罪人对有关犯罪事实认识错误而使犯罪行为不可能达到既遂的情况。
不能犯的未遂又可分为工具不能犯的未遂和对象不能犯的未遂。
76.犯罪既遂
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完全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构成的全部构成要件的犯罪事实。
77.犯罪预备
是指为实行犯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状态。
已经进行犯罪的准备,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着手实行犯罪的,是预备犯。
78.犯罪未遂
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具体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79.犯罪中止
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形态。
80.同时犯
是指二人以上没有共同的犯罪故意而同时在同一场合所实行同一性质的犯罪。
同时犯不是共同犯罪。
81.首要分子
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首要分子包括两种:
(1)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2)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82.间接正犯
是指利用合法行为人、无责任能力人、或无犯罪故意者来实行自己的犯罪的情况。
83.同种数罪
是指行为人出于数个相同的犯意,实施数个性质相同的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独立犯罪。
84.异种数罪
是指行为人出于数个不同的犯意,实施数个性质不同的行为,触犯数个不同罪名的独立数罪,对于这种数罪应当并罚。
85.法条竞合
是指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在犯罪构成上具有包容关系的刑法规范,只适用其中一个刑法规范的情况。
86.抽象危险犯
所谓抽象危险犯,其危险状态在法律上一般都不作具体性规定,它是立法者根据一定的行为在通常情况下即是以招致某种危险而预先设定的。
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一定的行为,不论其是否发生了具体的危险都可以认为有侵害法益的危险而构成犯罪。
由此可见,抽象危险犯的行为本身就具有一定的危险性,我国刑法中的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都属于抽象危险犯。
87.结果加重犯
是指实施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由于发生了法律规定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结果以外的加重结果,刑法对其规定了加重法定刑的犯罪形态。
88.集合犯
是指行为人以实施不定次数的同种犯罪行为为目的的,虽然实施了数个同种犯罪行为,刑法规定还是作为一罪论处的犯罪形态。
89.想象结合
是指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不同罪名的情况。
90.牵连犯
是指出于一个犯罪目的,实施数个犯罪行为,数行为之间存在手段与目的或者原因与结果的牵连关系,分别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
91.吸收犯
是指行为人的某个犯罪行为,是其他犯罪行为必经的过程或者当然的结果,被其他犯罪行为吸收,不独立成罪的情况。
92.结合犯
是指把本来为数罪,而由法律明文规定为一罪的情况。
93.继续犯(持续犯)
是指行为人出于同一罪过针对同一犯罪构成内的法益,从着手实行犯罪到犯罪终了的一段时间内,犯罪行为一直处于持续状态的犯罪形态。
94.转化犯
是指行为人实施一个故意犯罪(本罪)的同时,或者在本罪造成的不法状态持续过程中,由于行为人实施了特定行为,而这一特定行为与其本罪行为的结合足以填充另一故意犯罪(转化罪)的构成、从而使行为人的行为符合转化罪的犯罪构成,并根据刑法规定以转化罪定罪处刑的犯罪形态。
95.刑事责任
是指刑事法律规定的,因实施犯罪行为而产生的,由司法机关强制犯罪者承受的刑事惩罚或单纯否定性法律评价的负担。
96.刑事责任的根据
是指国家基于何种前提、基础或决定因素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犯罪人基于何种前提、基础或者决定因素承担刑事责任。
97.刑罚体系
是指刑法所规定的并按照一定次序排列的各种刑罚方法的总和。
98.主刑
又称基本刑,是指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
我国刑法中的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五种。
99.有期徒刑
是指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强迫其劳动并接受教育和改造的刑罚方法。
其主要特点是:
(1)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
(2)具有一定期限。
(3)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
(4)强迫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100.无期徒刑
是指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实行强制劳动和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
101.死缓
即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是指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两年执行的制度。
适用死缓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1)适用的对象必须是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
(2)不是必须立即执行。
102.拘役
是指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就近执行并实行劳动改造的一种刑罚方法。
103.非刑罚处理方法
是指人民法院对于犯罪分子在刑罚方法以外采用的其他处理方法的总称。
分为
(1)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或责令赔偿损失。
(2)训诫、责令具结悔过及赔礼道歉。
(3)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104.社区矫正
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105.刑罚裁量
简称量刑,是指法院根据行为人所犯罪行及刑事责任的轻重,在定罪的基础上,依法决定对犯罪分子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刑度或所判处刑罚是否立即执行的刑事审判活动。
106.量刑情节
即刑罚裁量情节,是指法院对犯罪分子裁量刑罚时,作为决定刑罚轻重或者免除处罚根据的各种事实情况。
107.法定量刑情节
是指法律明文规定其具体内容、能够影响量刑轻重的事实情况。
它既包括刑法总则规定的对各种犯罪共同适用的情节,也包括刑法分则对特定犯罪适用的情节。
法定量刑情节又可以分为应当型情节与可以型情节,总则型情节与分则型情节。
108.酌定情节
又称裁判情节,是指刑法没有明文规定,根据立法精神从审判实践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反映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在量刑时酌情适用的情节。
109.限制加重原则
亦称限制并科原则,是指以一人所犯数罪中法定应当判处或已判处的最重刑罚为基础,再在一定限度之内对其予以加重作为执行刑罚的合并处罚原则。
110.战时缓刑
是指在战时,对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的犯罪军人,暂缓其刑罚执行,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的制度。
111.刑罚执行
是指由行刑权的司法机关依法将生效的刑事裁判对犯罪分子确定的刑罚付诸实施的刑事司法活动。
112.减刑
是指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
113.假释
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后,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一种执行刑罚的制度。
114.暂予监外执行
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本应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服刑,由于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某种特殊情形,不适宜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刑罚时,暂时采取的一种变通执行方法。
115.刑罚消灭
是指由于法定的或事实的原因,致使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不能对应当适用或执行刑罚或者正在执行刑罚的犯罪人行使具体的刑罚权。
116.时效
是指经过一定的时限,对刑事犯罪不得追诉或者对所判刑罚不得执行的一项法律制度。
时效分为追诉时效和行刑时效。
117.赦免
是指国家宣告对犯罪人免除其罪、免除其刑的法律制度,包括大赦和特赦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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