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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煤炭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王市长强调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要求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发挥乡镇(办)和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作用、企业的主体作用和社会的监督作用,对首批批准井下维修的煤矿,严格实行定人、定点、定岗、定责,乡镇煤管站要加大督查力度,发现问题要及时上报。
对不服从管理私自偷产的煤矿,要采取措施,坚决制止,严肃处理。
关于全市税收专项治理工作,王市长首先肯定了成绩,认为各乡镇(办)和相关部门在专项活动中行动迅速,措施得力,工作扎实,成效显著。
一是乡镇党委、政府树立了财税第一的思想观念,形成了一定氛围的税收意识;
二是依法纳税意识明显提高,党政税群联合治税的格局基本形成;
三是上下联动,全民参与,查清了税源,澄清了底子,有效弥补了国、地税人员不足的问题。
同时,王市长也指出在当前专项治理工作中还存在各乡镇办、各企业、各行业工作进展不均衡、征缴入库率低、质量不高等问题。
对于下步工作,王市长强调四点:
一是要树立信心,作为决胜第四季度的主要抓手,打好打赢税收专项治理这场战役,坚定“不获全胜、决不收兵”的信心,克难攻坚,真抓实干,保证足额完成任务。
二是要坚持政策,在税收专项治理工作中各乡镇(办)要坚决做到依法征缴、依法足额入库,要严格政策,“不开口子,不送人情”。
三是要严格程序,除第一批已经开始井下维修的煤矿外,对已实现足额核定、足额缴纳应补税款的乡镇煤矿,要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审批,待上级批准后方可进行井下维修。
四是要加大非煤行业税收专项治理工作力度,各乡镇(办)要结合实际,突出特点,尽快核定、上报辖区内耐火材料、耕地占用、土地使用、煤炭运销、服装、餐饮等行业应补缴税款,强力推进税收征收工作。
要完善一周一报制度,每周要上报一次整体工作进度,确保税收专项治理活动取得扎实成效。
会议还对我市后两个月财税方面其他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
4.增值税税收政策执行情况自查报告怎么填了(哪些需要填)
按照以下内容填写:
自查的主要内容:
一、销项税额的自查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自查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未作销售收入处理;
先开具发票的,开具发票的当天未作销售收入处理。
其中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分为: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未作销售收入处理。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未作销售收入处理。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或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货物发出的当天未作销售收入处理。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货物发出的当天,或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未作销售收入处理。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作销售收入处理。
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未作销售收入处理。
6.销售应税劳务,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未作销售收入处理。
(法规依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二)销售额申报情况的自查7.有无账面已记销售,但账面未计提销项税额,未申报纳税。
8.有无账面已记销售、已计提销项税额,但未申报或少申报纳税。
9.有无将以物易物不按规定确认收入,未计提销项税额。
10.用货物抵偿债务,有无未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
11.有无未按规定冲减收入,少报销项税额。
《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三)收取价外费用的自查12.有无将向购货方收取的应一并缴纳增值税的各种价外费用,未计提销项税额。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四)销售价格明显偏低的自查13.有无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五)以旧换新、还本销售的自查14.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有无按减除还本支出后的销售额计提销项税额。
15.采用以旧换新销售方式销售货物,有无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计提销项税额(金银首饰除外)。
国税发[1993]154号)(七)出售、出借包装物的自查16.随同产品出售单独计价包装物,有无不计或少计收入。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17.有无将应税包装物押金收入不按规定申报纳税。
国税函[2004]827号)(八)残次品、废品、边角废料等销售的自查18.有无将销售残次品、废品、材料、边角废料等直接冲减原材料、成本、费用等账户,未计提销项税额。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九)应税固定资产出售的自查19.有无出售应税固定资产,未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或未按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财税[2008]170号)(十)视同销售自查20.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有无未作视同销售处理。
21.销售代销货物有无未作视同销售处理。
22.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有无未作视同销售处理,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23.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有无未作视同销售处理。
2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有无未作视同销售处理。
2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有无未作视同销售处理。
2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有无未作视同销售处理。
2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有无未作视同销售处理。
(法规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十一)兼营非应税劳务的自查28.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有无未分别核算销售货物(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按规定申报增值税销售额。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十二)混合销售行为的自查29.有无将属于应征增值税的混合销售行为中的非应税劳务作为营业税项目申报缴纳了营业税。
30.属于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混合销售行为,有无未按规定申报纳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第六条)二、进项税额的自查
(一)购进存货进项税额抵扣的自查32.有无将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申报抵扣。
33.有无将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应税劳务的进项税未作进项税额转出。
34.有无将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作进项税额转出。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35.有无扩大农产品收购凭证的使用范围、将其他费用计入买价,多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财。
5.一般计税6和简易征收6的区别
1、抵扣不同:
一般计税6,按照不含税收入计算的是销项税额,是可以抵扣进项税金的。
简易征收6,按照不含税收入计算的是应交增值税金额,是不可以抵扣进项税的。
2、范围不同:
一般纳税人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项目有:
A、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电力,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B、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C、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D、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E、一般纳税人销售自来水,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F、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G、简易征收的征收率是3%。
业务中能开具6%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说明该公司不是选择按简易征收方式,所以是一般计税方式。
3、变更时间不同: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第二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参考资料来源:
XX百科-简易征收参考资料来源:
XX百科-计税标准。
6.财税116号怎么填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前纳税申报的企业所得税月(季)(A类)解释,此表适用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居民纳税人查账征收的实施和建立在中国的非居民纳税人机构时使用的预付企业所得税月(季)。
二,第一个项目的典范:
1,“税款所属期间”:
“在税属于”纳税人填写日历属于1月1月最后一天(季度)。
“在属于税”年度企业纳税人中,以填补开业的月(季)开幕当天属于本季度的最后一天,从下月(季)度通过完成正常的。
2,“纳税人识别号”:
填写税务机关出具的税务登记证号码(15)。
3,“纳税人名称”:
填写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的全名。
三,完成每一列中的“事实预付”纳税人二号线-线路9:
完成“当前值”栏中,第一天到最后一天的各自的月(季)中的数据;
填入“总金额”一栏,该数据为纳税人所属年度1月1日到属于季(或月)的最后一天的累计数。
纳税人应补充本期(退休)的所得税金额为“总金额”一栏,9号线“应补(退)所得税”的数据。
2,“根据以往的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支付的平均提前量”的纳税人第11行,14行,并“按照其他的方法来确定的推进税务机关”的纳税人线16:
内线路11完成表到线14,线16,“当前金额”列中,在第一天到最后一天的各月(季)的数据。
四,完成在表结构中的每个行被分成两部分:
1中,第一行到第16行的第一部分,报道了纳税人分别按照自己的预先声明的方式,包括非居民企业设立分支机构:
实行预付费纳税人实际报告第2-9行;
实施前一年,根据纳税人的申报第一11-14行每月或每季度提前的平均金额的应纳税所得额;
通过完成第16行经税务机关推进纳税人等方法来实现。
2中,第二部分是线17至线22,由总公司实施完成的第一部分的基础上,在第一18-20行合并纳税申报;
分支到填充第一20-22行。
五个具体项目,以填补说明:
1,第2行,“收入”:
收入核算系统的会计报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申报自己的收入会计制度核算。
2,第3行,“营业成本”:
营业成本会计系统的会计报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它的成本(费用)会计制度核算报告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3,第4行“利润总额”:
利润总额会计制度核算的报告,其中包括房地产开发公司通过计算预期利润的目前预售收入的银行可以填补。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比照报告。
4,第5行,“税率(25%)”:
按照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税率的25%。
5,第6行,“应纳税所得额”:
填写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6号线=4行*5行,第6行≥0。
6,第7行“减免所得税”:
填写当期实际所得税减免享受,包括减税,由税务机关享受过渡期税收优惠的好处,小有盈利的让步,让步和高新技术企业批准或备案的其他税收优惠。
7号线≤行67,第8行“提前缴纳所得税的实际数额”:
填写累计预付企业所得税,“当前值”栏中为空白。
8,第9行“应补(退)所得税”:
按照此税法规定申报应补(退)预缴所得税。
第9排=线6-7号线-线8和9号线9,第11行,“个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在一个纳税年度报告申报应纳税所得额。
本行不包括海外收入的纳税人。
10,第12行,“这个月(季)的所得税收入”:
报告对纳税人的纳税年度计算申报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基础上的收入。
季度预缴企业:
12号线11号线=*1/4按月预缴企业:
12号线11号线=*1/1211,第13行,“税(25%)”:
根据在“率25%企业所得税法”的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第四条。
12,第14行,“这个月(季)应纳税所得额”:
填写本月(季)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第14行=12行*13行13,第16行,“这个月(季)确定预缴的所得税额”:
这个月(季)的报告的基础上计算应纳税所得税务机关应缴纳所得税。
14,第18行,“所得税总额应评估机构”:
总统一税申报机制,该表的第一部分(1-16行)本月或预缴所得税额为基础,本赛季,根据总行预付比例应提前缴纳所得税目前的股价来计算。
预付税的企业总部
(1)客观总结:
行9*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25%
(2)根据前面的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在公司总的总结提前支付税务机关按月或按季度平均金额:
预付线14*总机构应分摊的比例25%(3)批准在总公司提前汇总纳税的税务机关其他方法:
预付比例16行*总机构应分摊的25%15,第19行,“税收所得税中央政府集中配送”:
总的综合所得税申报机构,该表的第一部分(1-16线)本月底或预付所得税总额为基础,本赛季,根据计算提前支付的当期所得税的比例预缴税款中央政府集中配送。
(1)总的企业税务代理的事实预付款摘要:
预付比例9行*中央财政集中配送税25%
(2)根据以往的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总额的提前支付每月或每季度平均数额的企业税务代理总结:
预付线的比例14*中央财政集中配送税25%(3)经税务提前汇总缴纳头部税务机关其他方法办公室:
预付比例行16*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税款25%16,第20行,“所得税分摊分支”:
总统一税申报机制,该表的第一部分(1-16行)本月底或预缴所得税本赛季额为基础,根据计算出的股票发行预付所得税预缴分支机构的比例。
该公司总税务机关汇总
(1)预付。
7.西方国家税收思想的发展是怎样的呢
税收思想的税收原则---西方国家税收思想的发展所谓税收原则,是建立、改革和完善税制所应遵循的理论标准和一般准则,是一定时期治税思想的直接体现。
自税收产生以来,人们就在不断探索优化税制的标准。
但我国长期处于封建专制社会,皇粮国税、“苛捐杂税”的观念和事实影响了我国税收思想的形成和发展,没有形成系统的、权威的税收原则。
一些思想家提到了税收问题,但受封建小农经济意识的限制,主要是从平均主义出发,以公平标准来衡量税收的优劣,“不患寡而患不均”。
新中国成立以后,长期受到“非税论”思想的影响,也就难以产生真正的税收原则。
改革开放以后,随着税收地位越来越重要以及历次重大的税制改革,税收原则开始浮出水面,但主要是对西方税收原则的介绍,对符合中国国情的税收原则缺乏系统深入的研究。
总的说来,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的税收研究侧重于实际的、应用的税收问题研究,对属于基础性的税收原则重视得不够。
为数不多的一些研究也由于缺乏鲜明的、严谨的经济理论支撑,难以形成权威的、上升到税收思想的税收原则。
在这方面,西方国家的研究较为深入、系统,并形成了不同时期广为接受的税收原则。
其中较受推崇的观点如下:
1.威廉·
配第的税收原则理论按照西方税收界的说法,英国古典学派的创始人威廉·
配第是最早提出税收原则的人,在17世纪中叶他的代表著作《赋税论》和《政治算术》中,提出了著名的“公平、简便(缴纳方便)、节省(最少征收费用)”三原则理论。
2.攸士第的税收原则理论继威廉·
配第之后,18世纪德国官房学派代表人物攸士第在《财政学体系》中提出了税收六原则:
(1)促进国民自发纳税的课税方法。
强调赋税应当自愿缴纳,要维护人民生活,保障私人的基本财产。
(2)赋税不得侵犯臣民的合理自由和增加对产业的干预。
即课税不得限制人民的自由,更不得危害人民的基本生活和工商业的正常发展。
(3)赋税应该平等课征,做到公平合理。
(4)征税应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要迅速确实,不能有不当之处。
(5)选择征收费用较少的物品课税。
(6)征收手续简便,税款分期缴纳,时间安排得当。
3.费里的税收原则理论18世纪意大利著名的财政学家费里1771年在他的著作中也对税收原则问题有所阐述,一般被称为税收五原则理论:
(1)赋税不可课及穷人;
(2)征税费用最小;
(3)税收在法律上要确定;
(4)税收不可使财政循环中断;
(5)税收不可有害于生产的发展。
4.亚当·
斯密的税收原则理论英国古典学派代表人物亚当·
斯密在总结和继承前人税收原则理论的基础上,在其1776年出版的《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简称《国富论》)一书中系统地提出了公平、确实(确定)、便利和经济(最少征收费用)的著名税收四原则,在近两个世纪都产生了广泛影响,当今也仍然具有重要意义。
5.萨伊的税收原则理论法国庸俗经济学的创始人萨伊认为,最好的财政是花钱尽量少的财政,最好的税收是负担最轻或危害最小的税收。
为此,他提出了最好税收的五个标准,即税收五原则:
(1)税率要适度;
(2)征税费用要节省;
(3)负担要公平;
(4)课税对再生产的影响程度要最小;
(5)课税要有利于国民道德的提高,即课税还要注意社会效应,促使人们勤劳,鼓励节约。
6.西斯蒙第的税收原则理论继亚当·
斯密和萨伊之后,工业革命时期古典经济学家西斯蒙第提出了税收不可侵及资本、不能以总收入为课税对象、不可侵及纳税人的最低生活费、不可驱使资本流向国外等四原则。
7.瓦格纳的税收原则理论瓦格纳是德国社会政策学派的代表人物,处在19世纪下半叶资本主义由自由竞争向垄断过渡时期。
在其代表作《财政学》和《政治经济学》中,他认为税收不仅要有纯财政的目的,而且要树立社会政策的目的,用以干预和调节国民所得及财产的分配,纠正财富分配不公。
为此,在总结前人税收原则理论的基础上,他系统地提出了财政原则、国民经济原则、公正原则(也叫社会正义或政策原则)以及税务行政原则(又称课税技术原则)等四项税收原则。
8.马斯格雷夫的税收原则理论当代世界著名的经济学家马斯格雷夫在1973年发表的代表作《财政理论与实践》中,对亚当·
斯密以来经济学家的税收原则理论进行了理论总结归纳,提出了自己的六项税收原则理论:
(1)税收分配应该是公平的。
应使每个人都支付他“适当的份额”;
(2)税收的选择应尽量不干预有效的市场决策。
也就是说,要使税收的“超额负担”最小化;
(3)如果税收政策被用于实现刺激投资等其他目标,那么应使它对公平性的干扰尽量地小;
(4)税收结构应有助于以经济稳定和增长为目标的财政政策的实现;
(5)税收制度应明晰而无行政争议,并且要便于纳税人理解;
(6)税收的管理和征纳费用应在考虑其他目标的基础上尽可能地较少。
9.纽马克的税收原则理论纽马克是德国当代著名财政学家。
他在1970年提出了国库收入原则(也称财政政策原则)、社会政策原则(也称伦理原则,即公正与再分配原则)、经济政策原则和税收技术原则等四项税收原则。
10.西方现代税收原则理论进入20世纪以。
8.税收征管法54条第六款包括私营业主吗
包括私营业主。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释义:
第五十四条税务机关有权进行下列税务检查:
(一)检查纳税人的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
(二)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
(三)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四)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五)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
(六)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帐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帐户。
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
税务机关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
【释义】本条是对税务机关进行税务检查职权的规定。
税务检查是税务机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等缴纳或代扣、代收税款及其他有关税务事项进行的审查、稽核、管理监督活动。
税务检查是税务征收管理的一个主要环节。
税务检查的主体是国家税务机关,其对象是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和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
税务检查是一种行政执法检查活动,是税务机关依法对相对人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是否正确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的事实作单方面强制了解的行政执法行为。
它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直接影响相对人的权利和利益,因此,需要有直接的法律依据。
本条的规定就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税务检查的直接法律依据,它以法律的形式赋予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检查的权利。
税务检查不仅是一项严肃性、专业性的工作,也是一项经常性的工作,是国家赋予税务机关的法定职责。
税务检查,在税务征收管理工作中处于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是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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