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工大学校企地合作委员会章程完整版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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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委员会的名称:
z理工大学校企(地)合作委员会,简称“校企合作委员会”。
第三条委员会的性质:
本委员会是z理工大学与各类企业和地方行政事业单位等联系的桥梁与纽带;
致力于推进学校与企业等在科学研究、人才培养、专业建设、实习就业、基地建设、产品开发、技术咨询、项目申报等方面的合作;
是创新办学模式、探索产学研用一体化的校企合作平台。
第四条委员会的宗旨:
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互惠互利、共同发展,促进学校与企业(地方)进行深层次校企(地)合作,共同进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z理工大学校企(地)合作委员会”由校领导牵头,科技、教务、研究生、人事、财务、资产、学生管理等部门组成,成员名单如下:
主任:
校长
副主任:
主管科研副校长
委员:
校长办公室主任
人事处处长
财务部部长
教务部部长
研究生院院长
科学技术研究院院长
国有资产管理处处长
学生处处长
办公室主任:
科学技术研究院院长(兼)
第六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定校企合作整体规划,落实校企(地)合作事务的条件保障、监督和执行;
(二)负责组织开展学校与企业在人才培养、科技合作、实训基地建设、技术咨询、项目申报、产学研用一体化等方面的合作事项;
(三)负责统筹开发和管理校内外校企合作单位,协调解决合作过程中遇到的重大实际问题;
(四)负责指导学校二级单位与企业共同建设联合研究平台,协同企业相关技术人员解决企业在研发、生产、售后等各环节中遇到的技术问题;
(五)负责指导学科、二级单位或个人参与以企业为主导、产学研合作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促进学校和企业沟通。
(六)负责统筹规划和指导联合研究平台、实习实训基地等的设立、运行等。
第三章校企合作内容
第七条人才培养合作。
学校可根据企业需求开展人才培养,按企业的要求培养急需的应用型、技能型、复合型、研究型人才;
企业可在学校设立奖励基金,为学校提供实习实训基地或联合培养基地,每年定期接收实习就业的学生(由教务部、研究生院、学生处落实)。
第八条人力资源队伍建设合作。
企业为学校提供教师科研工作等条件,接受学校选派的兼职教师进行挂职锻炼;
学校为企业进行员工培训,聘请企业人员担任学业指导教师(由科学技术研究院、研究生院、教务部、人事处落实)。
第九条科研合作。
联合申报、攻关各类科研课题和产学研项目,协调科技成果、专利转移转化,联合企业共同搭建并规范运行校企合作科研平台、经济实体等。
(由科学技术研究院、研究生院落实)。
第十条校企(地)合作方面的技术咨询、培训等项目,由学校或相关项目实施单位与委员单位另行签订合同,项目的实施和经费的使用按照合同规定执行(由科学技术研究院落实)。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科学技术研究院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篇2:
理工大学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
理工大学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
第一条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完善学校治理体系,提升治理能力,加强对本科教学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民主化建设,发挥专家治校的作用,促进学校本科教学水平提升,推进教育教学改革,保障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和《太原理工大学章程》的精神和要求,设立太原理工大学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教指委”)。
为保证教指委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教指委是在学校领导下,对本科教育教学工作进行研究、咨询、指导、评估、审议和督导的专家组织。
为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围绕全面提高学校人才培养质量,发挥“参谋部”、“咨询团”、“指导组”、“推动队”作用。
第三条教指委在工作中要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政策,认真执行教育主管部门关于教育教学工作的规定和要求,遵循高等教育教学规律,坚持科学、民主、公平、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机构组成
第四条教指委由学校校长、主管副校长、教务部部长及熟悉国内外高等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的规律和趋势,思想政治素质过硬、治学严谨端正、学术造诣高、教学或教学管理经验丰富、作风正派、热心本科教学、身体健康,能够从全局出发谋划学校教育发展的专家教授以及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教育部有关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委员、秘书,原则上成为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
第五条教学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一名,委员若干名。
主任委员由校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分管本科教学的副校长担任。
教指委办公室设在教务部,负责处理教指委日常事务性工作。
教务部部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六条教指委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
任期内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再适合担任委员的,由教指委负责调整和补充。
第七条委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以严谨、科学、负责的态度,按时完成教指委安排的各项工作;
(二)公正廉明,自觉抵制不正之风。
不得以教指委委员身份从事与教指委工作无关的活动,不得以教指委和委员名义参与商业活动;
(三)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工作中接触到的国家秘密和其他需要保密的工作信息。
第八条主任委员必须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教指委建设及日常管理工作;
(二)负责召集并主持教指委会议,确定会议议题;
(三)组织制定教指委年度工作计划;
(四)教指委赋予的其他职责。
如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行上述职责中的
(一)
(二)(三)项,可委托副主任委员履行。
第九条副主任委员职责:
受主任委员委托,主持完成主任委员交付的相关工作。
第十条学院相应设立院级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在学校教指委的指导下展开工作。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开展国家和z省高等教育和政策研究;
开展高等学校人才培养和本科教育教学理论与实践研究,针对学校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问题提供咨询。
第十二条研究、论证学校中长期本科教育教学发展规划。
对学校本科教育教学整体规划、师资队伍建设、专业建设、人才培养模式、人才培养目标与培养计划等重大问题提出评议与咨询。
服务学校开展一流本科专业建设,对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内容与课程体系、教学方法改革、教材建设的规划与实施等进行审议。
推进优质教育教学资源开放共享,推广优秀教学成果,推动学校形成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十三条审议学校有关本科教育教学管理的重要制度。
第十四条推进学校高质量人才培养标准体系建设,参与指导本科专业认证,加强学校质量文化建设。
对各类教学成果等重大教学奖项进行审核。
对教学事故认定以及评审争议进行仲裁。
第十五条受职称评审委员会的委托,对有关申报职称人员的教学水平(效果)进行评审。
第十六条承担学校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建立教指委全体委员会议制度,教指委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授权的副主任委员负责召集。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召开临时会议或以通讯方式开展工作。
第十八条全体委员会议职责是,研究并通过该教指委工作细则、组织运行机制等工作制度,研究并通过教指委工作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听取主任委员(或经主任委员授权的其它委员)所做的年度工作报告,讨论决定其他需要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十九条教指委决策时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需要由教指委全体委员会议议决的事项,须有不少于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出席方可召开会议。
需要表决的事项,须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方可认为通过。
审议事项时,一般采用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第二十条教指委在讨论、评议、审议与本人或亲属有关的事项时,实行回避制度。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由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太原理工大学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管理办法》(20xx年3月修订)同时废止。
篇3:
高校教工住宅区业主委员会章程
高校教工住宅区业主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宗旨
第一条本委员会宗旨是:
以规范化操作和科学、民主、合法的管理手段,协助物业管理服务中心开展物业管理工作,代表业主整体利益,维护业主公共权益,协调学校、物业管理服务中心和业主三者的关系,逐步对HN师范大学教工住宅区实行规范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共同创造整洁、优美、安全、舒适、文明的居住环境。
第二条本委员会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委员应当由业主担任。
本会是业主大会的常设机构,对业主大会负责。
本会接受省市住宅主管部门和HN师范大学的领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政策规定。
第二章组织及职责
第三条本会由各学校有关部门、业主代表推荐候选人,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省市住宅管理部门、学校和业主大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本会暂设委员二十名,其中会长一名,副会长两名,执行秘书一名,本会会长、副会长在全体委员会中选举产生。
本会执行秘书为专职(协助物业刊物的出版),其他人员均为兼职。
第五条本会权利
1、按照有关规定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
2、与HN师范大学有关职能部门(包括物业管理服务中心)一起参与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调整的讨论并决定;
3、检查、监督物业管理服务中心的物业管理工作;
4、负责协调学校、中心和业主三者之间的关系;
5、修订业主公约、本会章程。
第六条本会义务
1、筹备业主大会并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HN师范大学有关规定和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
3、贯彻执行并督促业主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政策和中心制定的物业管理规定,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协助中心收取合理的费用,并按规定处理业主或使用人违反业主公约的行为;
4、保障物业各项管理目标的实现;
5、执行政府部门对物业管理提出的有关指令、要求和规定;
6、本会做出的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政策,不得违反业主大会的决定,不得损害业主公共利益,不得故意刁难物业管理中心。
第七条本会召集业主大会可采取会议或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
第三章会议
第八条本会会议每三个月至少召开一次。
有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员提议或会长、副会长认为有必要时,可召开特别会议。
第九条本会会议的召开应由召集人提前七天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
本会会议由会长召集、主持,会长因故缺席时,由副会长主持。
第十条本会召开会议时,可邀请政府及学校有关部门、物业管理服务中心的人员参加会议,但上述人员没有表决权。
第十一条本会会议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并报HN师范大学批准方可执行。
会议进行表决时,每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
若表决中出现赞成票与反对票相同时,由HN师范大学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本会执行秘书必须作好每次会议记录,并由会议主持人签署后存档;
涉及物业管理的重大问题应由与会的全体委员签署。
第四章委员
第十三条本会委员由道德品质好、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处事公正,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必要的工作时间的业主(必须是成年人)担任。
第十四条本会每届任期两年,委员可连选连任。
委员届中撤换、增减,由本会会议通过后,提交业主大会确认;
但换届时由本会参与讨论候选人名单,由业主大会选举决定。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的人员不得担任本会委员,已担任的须停任或撤换:
1、已不是业主;
2、无故缺席会议连续三次以上;
3、因身体或精神上的疾病而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4、有违法犯罪行为被司法部门认定或正在接受调查的;
5、无理取闹、故意刁难物业管理服务中心的;
6、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本会委员的。
第十六条任何委员停任时,必须在停任后半个月内将由其管理、保存的本会文件、资料以及属于本会的所有财物移交给本会。
第十七条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有权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2、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
3、有权参与本会有关事项的决策;
4、具有对本会的建议和批评权。
(二)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
2、执行本会的决议,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3、参加本会组织的会议、活动和公益事业;
4、向本会的工作提供有关资料和建议。
第五章其他
第十八条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通过的有关本章程的决定都是本章程的组成部分。
第十九条本会的解散与终止,依照业主大会的决定或政府主管部门、HN师范大学的决定解散或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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