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案例复习过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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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案例复习过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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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案例复习过程
合同法案例
案例阅读与分析
[案例1]
某甲和某乙是大学同学,又分别是甲厂和乙厂的法定代表人。
一日,某甲写信给某乙,谈到甲厂将在半年后上一新项目,届时将用30万元向乙厂订购一套设备,并希望到时候某乙能够送货上门,帮助调试好该设备。
某乙接信后立即回信,表示完全。
没有问题,一切均按某甲的意思办。
半年后,某甲调走,甲厂的新项目未获批准。
但是,乙厂却将设备送货上门。
甲厂拒收,其理由是该厂从未与乙厂签订过购买该设备的合同。
乙厂认为,甲厂与乙厂之间有书面合同,某甲的来信是要约,某乙的回信是承诺,故合同已经成立。
后双方诉讼至法院,法院判决乙厂败诉。
[案例评析] 此案关键是看某甲的信是否具有要约的特征。
某甲给某乙去信的目的并不是为了与乙厂订立合同,而是向某乙通报信息,准备在半年后上新项目时向乙厂订购设备;同时,某甲的信也没有明确作出如果乙厂接受要约后,甲厂将受要约约束的意思表示。
因此,某甲的信不具有要约性质。
既然某甲的信不具有要约性质,某乙的回信自然也不具有承诺性质,合同的成立也就无从谈起。
正因为合同不成立,法院才判决乙厂败诉。
[案例2]
某果品公司因市场上西瓜脱销,向新疆某农场发出一传真说:
“因我市市场西瓜脱销,不知贵方能否供应。
如有充足货源,我公司欲购十个冷冻火车皮。
望能及时回电。
”农场因西瓜丰收,正愁没有销路,接到传真后,喜出望外,立即组织货物十个车皮给果品公司发去,并随即回电:
“十个车皮的货已发出,请注意查收。
”在果品公司发出传真后,农场回电前,外地西瓜大量涌入,价格骤然下跌。
接到农场回电后,果品公司立即复电:
“因市场发生变化,贵方发来的货我公司不能接收,望能通知承运方立即停发。
”但因货物已经起运,农场不能改卖他人。
为此,果品公司拒收,农场指责果品公司违约,并向法院起诉,后法院判决农场败诉。
[案例评析] 此案双方发生纠纷的原因是农场没有搞清楚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
果品公司给农场的传真是询问农场是否有货源,虽然该公司在给农场的传真中提出了具体数量和品种,但同时希望农场回电通报情况。
因此,果晶公司的传真具有要约邀请的特点。
农场没有按果品公司的传真要求通报情况,在直接向果品公司发货后,才向果品公司回电的行为,因没有要约而不具有承诺的性质,相反倒具有要约的性质。
在此情况下如果果品公司将这批货接下来,这一行为无疑具有承诺性,合同自然成立。
但由于果品公司拒绝接收货物,这批货物买卖在客观上就没有承诺。
按合同法的规定,没有承诺,合同也自然不成立。
合同不成立,违约自然也就成为无稽之谈。
正因为如此,法院判决农场败诉也就顺理成章。
[案例3]
因农村小麦收割在即,农民纷纷购买收割机。
为满足农民的需要,农机公司向甲农机制造厂发去传真,要求订购50台收割机,价格按前次购买同类收割机的价格计算。
如果甲农机厂同意,请在三天之内回复,十天之内发货。
甲农机厂接到传真后,因厂长不在,办公室主任将该传真放在抽屉里。
三天过去后,农机公司见甲农机厂没有回复,便立即向乙农机厂订货,乙农机厂立即发了货。
厂长回来后,已经是传真发来的第五天,办公室主任将情况告诉厂长。
厂长指示立即发货,并在发货后回电农机公司:
同意贵公司意见,并已按贵公司要求发货。
农机公司接电后立即回复:
因已购到同类货物,原订货物不再订购,请勿发货。
但因货物已发并运到农机公司所在地,农机公司阻止发货的回复没有产生作用。
为此农机公司拒收货物,两家因此成讼。
甲农机厂认为,农机公司要求在回复后十天之内发货,我们在第六天发的货并同时回复了农机公司。
因此,农机公司应当收货并支付货款。
但法院最后没有采纳甲农机厂的意见,判决该厂败诉。
[案例评析] 此案甲农机厂之所以败诉,是因为农机公司在向甲农机厂发出要约时,要求该厂在三天之内回复即作出承诺。
该要约在到达甲农机厂当天开始生效,受要约人作出承诺的三天有效期限开始计算。
三天过去,甲农机厂没有作出承诺,农机公司的要约失去法律效力。
五天后,甲农机厂作出回复,但因要约失效,此回复不构成承诺,合同不成立。
[案例4]
我某进出口公司向西欧一厂商发出要约,出售苎麻制品一批,要约限对方承诺于5月底前复到有效。
5月10日我公司接该商电传称“你5月8日电悉,报价太高无法接受,请考虑降低价格,在行商议。
”半月后苎麻制品的市价明显趋涨。
5月26日,该商再次发来电传:
“你5月8日电接受,请速寄销售确认书,以便会签后开证。
”此时,我公司也已获悉苎麻制品行市看好,以高价卖给他人。
我公司是否违约?
[案例评析] 西欧厂商5月10日电传是对我方5月8日电传的拒绝,因此5月8日我方要约因被拒绝而失效。
5月26日该厂商的电传构成新要约,对此,我方公司未予承诺,所以合同不成立,我公司不违约。
[案例5]
甲企业向乙企业发出某商品的要约,限当月10日前复到有效。
9日乙企业用电报通知甲企业承诺该要约,但由于电报局传递延误,甲企业于11日下午才收到乙企业的承诺通知,而甲企业在收到承诺通知前已获悉双方拟买卖的商品价格上涨,对此甲企业如何处理为好?
[案例评析] 乙企业的电报是一项迟到的承诺,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如果甲企业明确表示拒绝接受,则该项迟到的承诺就不具有承诺的效力,合同就不能成立。
因此,甲企业应当及时通知乙企业,其承诺已迟到,甲企业不予接受。
[案例6]
某糖厂因在甲县订购的甘蔗没能及时达到,不能向客户交货,情急之下,立即向乙县某农场发出电报,要求立即给自己发出1吨甘蔗,价钱按过去购买该农场的甘蔗的价格计算。
农场收到电报后,立即回电说:
按糖厂的意见办,立即发货,货到贵厂后请将货款汇到农场帐户。
农场发货后,甲县的甘蔗运到糖厂。
两地甘蔗均运到糖厂后,糖厂没有更多的加工能力,便去电农场请求退货。
农场不允,糖厂便以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为由拒收。
双方成讼,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糖厂败诉。
[案例评析] 此案糖厂之所以败诉,是因为糖厂与农场虽没有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书,但并非它们之间没有书面合同。
它们之间的书面合同是双方往来的电报。
糖厂需要甘蔗,发电报给农场,该电报提出了购货的名称、数量、价格、交货地点等等。
很显然,该电报具有书面要约性质。
农场收到电报后立即回电,表示同意按糖厂的意见办。
这是书面承诺。
有要约和承诺,双方协商一致,合同成立。
合同成立后,农场按约发货,履行了合同义务。
糖厂拒收,属于违约,当然败诉。
此案的关键是糖厂仅仅将合同书认为是书面合同,而不知道信件、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和电子邮件等均是合同的书面形式,故作出了违约的行为,其败诉理所当然。
[案例7]
甲公司得知乙公司正在与丙公司谈判。
甲公司本来并不需要签订这个合同,但为排挤乙公司,就向丙公司提出了更好的条件。
乙公司退出后,甲公司也借故中止谈判,给丙公司造成了损失。
甲公司的行为如何定性?
[案例评析] 甲公司根本没有与丙公司签订合同的目的,以与丙公司谈判为借口,损害丙公司的利益,属于恶意进行磋商,甲公司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案例8]
李甲14岁,某中学初二学生。
一天,在放学回家的路上,李甲看到某商场正在进行有奖销售,奖券为20元一张,最高奖金额为5000元,他便买了一瓶价值20元的洗发水,领到一张奖券。
几天后,抽奖结果公布,李甲所持奖券中了最高奖,李甲非常高兴,急忙把中奖的消息告诉了母亲王乙,母子二人马上去商场兑了奖,王乙把这5000元钱放到家中的柜里。
李甲一直想要台电脑,妈妈王乙总说没钱,李甲见现在有钱了,就又提出要买台电脑,王乙说:
“我和你都不懂,等你爸出差回来再买吧”。
李甲以为妈妈又在骗他,就说:
“反正是我的钱,我愿意买什么就买什么”。
王乙说:
“你一个小孩子,怎么能得这么些钱呢,这钱就是爸爸妈妈的,应该由爸爸妈妈来支配”。
李甲暗自生气,趁妈妈不注意,悄悄拿了5000元钱到商场买了台电脑。
见儿子抱回一台电脑,王乙急了,立刻拉着李甲来到商场,说李甲买电脑没有征得父母同意,要求退货。
售货员说只有电脑质量不合格才可任意退货,现在电脑质量没问题,无法退货。
[案例评析] 李甲购买电脑的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因为李甲只有14岁,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只具有部分的民事行为能力,李甲只能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而买电脑是比较大的事情,超过了李甲的民事能力范围,必须征得监护人的同意。
因此,他父母有权要求退货。
[案例9]
甲授权张某与乙谈判,协商一桩买卖。
为此,张某多次与乙接洽。
后来,甲几经观察,对张某的办事能力产生怀疑,遂告知张某,别再与乙接洽了,其代理权已被撤消,甲将亲自与乙协商,做成这笔买卖。
对这一变故,乙毫不知情。
张某对此十分不满,为证明自己的能力,继续与乙协商,并很快签下了合同。
甲知悉此事,为时以晚,细看合同,发觉对自己十分不利,遂对乙表示:
张某系无权代理,自己拒绝追认,合同无效。
乙则主张自己并无过错,合同应当有效。
[案例评析] 这个案例是典型的表见代理的情况。
甲撤消了张某的代理权,张某的行为属代理权终止后的无权代理,这是很明确的。
但是由于甲没有将撤消张某代理权一事及时通知乙,造成乙始终认为张某是甲的委托代理人,这个理由是足够充分的。
鉴于此,张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张某与乙签定的合同有效,甲应对合同产生的后果负责。
但是,如果合同对甲确实不利,因这是张某的行为造成的,甲有权向张某追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案例10]
甲乙两公司签订钢材购买合同,合同约定:
乙公司向甲公司提供钢材,总价款为300万元,甲公司预支价款90万元。
在甲公司即将支付预付款前,得知乙公司因经营不善,已经无法履行合同,并有确切证据证明。
于是甲公司通知乙公司,拒绝支付预付款,除非乙公司能够提供一定的担保。
乙公司明确表示拒绝提供担保,要求甲公司履行合同,支付预付款。
为此,双方发生纠纷并诉至法院。
[案例评析] 甲公司拒绝支付预付款是合法的。
合同法规定: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③丧失商业信誉;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本案例中,甲公司作为先为给付的一方当事人,在对方于缔约后财产状况明显恶化,且未提供适当担保,可能危及其债权实现时,可以中止履行合同,保护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害。
甲公司行使的是不安抗辩权。
[案例11]
甲公司欠乙公司50万元,一直无力偿付。
现丙公司欠甲公司30万元,债务已到期,但甲公司明示放弃对丙公司的债权。
对甲公司的这一行为,乙公司可以采取哪种措施?
[案例评析] 依据法律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无偿或低价处分财产而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乙公司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公司放弃债权的行为。
[案例12]
某农场与某农副产品加工厂于春季签订了一份购销30吨当年产黑芝麻的合同,约定每吨黑芝麻1万元,共计价款30万元。
农副产品加工厂先支付定金3万元。
合同签订二个月后,由于夏季阴雨连绵,积涝成灾,农场种植的百余亩黑芝麻因被雨水浸泡过久而绝收。
为不影响农副产品加工厂的正常加工生产,农场以遇到不可抗力导致当年黑芝麻绝收为由,立即向农副产品加工厂提出解除购销合同的书面通知。
农副产品加工厂接到农场的书面通知后,认为雨水过多并非是造成黑芝麻绝收的不可抗力,不同意解除合同,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农场继续履行购销合同。
[案例评析] 在本案中,由于农场遇到连续的阴雨天气,导致了合同标的物---黑芝麻的绝收,某农场遂以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提出解除合同的主张,并书面通知了农副产品加工厂;而农副产品加工厂则认为阴雨天气不能构成黑芝麻绝收的不可抗力,故对农场解除合同持有异议并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显然,阴雨天气造成的涝灾是否为不可抗力,是确认农场解除合同的行为是否有效的关键。
黑芝麻是一种喜旱怕涝的油料作物,雨水浸泡过久其根部易腐烂,不能开花结籽。
故在本案中,阴雨天气造成黑芝麻绝收构成不可抗力,能够成为农场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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