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养殖布局规划方案最新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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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协调统一的原则。
(三)生态环境、经济现状与发展规划相结合的原则。
(四)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
(五)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
三、畜禽养殖布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5年第4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8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89年第2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8年第8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4年第28号)、《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3年第643号)、《X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2011年X省人民政府令第232号,根据2015年X省人民政府令第290号修订)、《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X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X市畜禽养殖布局规划》(枣政办字〔2016〕8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
四、畜禽养殖布局类型
X市畜禽养殖布局划分为三个区域:
禁止养殖区、控制养殖区和适合养殖区。
(一)禁止养殖区:
是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禁止建设养殖场、养殖小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区域。
(二)控制养殖区:
是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一定区域范围内,严格控制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数量和规模,不得新建小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已建成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治理,治理后达到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三)适合养殖区:
是指禁止养殖区、控制养殖区之外,适合畜禽养殖的区域。
五、畜禽养殖“三区”布局界限
(一)禁止养殖区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与调水工程干线及其设施的保护区域。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荆泉水源地、楼里水源地、羊东水源地、龙山头水源地、后石湾水源地、西石楼水源地、许坡水源地、魏庄水源地、王杭水源地、东于水源地、十字河水源地和四李庄水源地;
马河水库;
农村重要饮用水水源地。
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
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畜禽养殖场。
(2)饮用水调水工程干线及其设施的保护区域:
国家南水北调工程干线两侧1000米范围内;
南水北调续建配套工程涉及的河道、渠道、水库两侧或周围200米范围内。
2.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微山湖湿地红荷风景区、莲青山生态旅游区范围内。
3.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X市城区中心区域、高铁站规划区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驻地外延500米范围内。
4.环境质量达不到功能区标准的区域。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区域。
(二)控制养殖区
1.重要的河流、湖泊周边地区:
界河、北沙河、城河、郭河、新薛河、小龙河、小冯河、小黑河、幸福河、小苏河、小魏河、羊庄河、马河水库南干渠(城河生态补水工程)等两岸外延500米范围内;
户主水库、户主东库、虎山水库、沈井水库、羊山水库外延500米范围内。
2.X市城区中心区域500米以外的规划区。
3.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周边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4、农村社区、村庄等居民集中居住区及周边500米以内区域。
5.主要交通干线两侧:
京沪高速铁路、京沪铁路、京台高速、104国道等交通干线两侧500米范围内。
6.高密度饲养区。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区域。
(三)适合养殖区
禁止养殖区、控制养殖区以外区域,原则上可作为畜禽适合养殖区。
在适合养殖区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要遵循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规定,以及上级关于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选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符合城乡规划,地势、水源、土壤、空气符合相关标准,距离村庄、居民区、公共场所、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2.建在地势平坦干燥、背风向阳,居民聚集区的下风向,未被污染、无疫病的区域;
3.距离动物屠宰加工场所、畜禽交易市场、其他畜禽养殖场或者养殖小区500米以上;
4.距离垃圾及污水处理场所1500米以上;
5.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对以上三个区域的划分实行动态管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将适时对三个区域作出调整。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全市畜禽养殖“三区”布局规划,细化“禁养区”“控养区”“适养区”的具体界限。
六、落实措施
(一)明确责任分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推进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的落实。
各镇(街)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组织本辖区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小区)的关闭和搬迁工作,做好污染防治工作。
市财政局要对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以及禁养区内养殖场(小区)关闭、搬迁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市国土资源局要加强对畜禽养殖用地的监管,优先保障畜禽养殖粪污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用地,依法办理畜禽养殖用地审批手续。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要依法查处未经审批乱占乱建畜禽养殖用地案件。
市农业局要结合耕地质量提升计划,做好畜禽粪肥还田的组织引导。
市环保局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认真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管理制度,严格畜禽养殖审批,验收养殖污染防治设施,查处养殖污染违法行为。
市畜牧兽医局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和综合利用的技术指导和服务。
市农机局要将符合要求的畜禽粪污处理设备纳入农机购置补贴范围。
各金融机构要加大对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企业的贷款扶持力度。
其他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工作职能,配合做好畜禽养殖相关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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