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征求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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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征求意见
《巢湖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工业行业主要水
污染物排放限值》公开征求意见汇总情况
安徽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二 O 一五年十二月
《巢湖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公开征求意见情况
2014 年 5 月,《巢湖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地
方标准制定计划下达后,标准编制组立即启动相关工作,通过大量的调研、走访、资
料搜集、整理、分析,并多次与相关专家、企业代表座谈、研讨,2015 年 3 月底完成
了《巢湖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征求意见稿)及
编制说明。
2015 年 4 月,省环保厅印发文件征求了有关主管部门、污水处理厂及典型工业企
业等 34 个单位、部门的意见,并在省环境保护厅网站进行公示,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到截止日期,环保部污染防治司、环保部标准司、省环保厅部分处室及直属事业单位
(法规处、环评处、项目处、总量处、水环境保护办公室、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省
发改委、省经信委、省质监局、合肥市环保局、马鞍山市环保局、安徽国祯环保节能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王小郢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合肥望塘污水处理厂、庐江益民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合肥市循环经济园联熹污水处理
厂、安徽皖维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四方磷复肥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庐江龙桥矿
业有限公司等 22 家单位、部门反馈了意见,其余 12 家单位和社会公众在征求意见期
间未反馈意见,视为无意见。
对于各方的反馈意见,标准编制组进行了合理的采纳,
对标准文本、编制说明进行修改和完善,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巢湖流域城镇污水处理
厂及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初审稿)。
2015 年 7 月 3 日,省环保厅主持召开了《巢湖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工业行业主
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预审会。
会后编制组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对标准文本进行了进一
步修改,形成了《巢湖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修
改稿)。
2015 年 10 月,省环保厅再次印发文件,征集了合肥、芜湖、马鞍山、六安、安
庆 5 个市政府和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住建厅、省水利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5 个
省直部门的意见。
其中合肥、芜湖、马鞍山、安庆市政府(市环保局代复)和省住建
厅、省经信委等 6 家单位出具了书面反馈意见,其余 4 家单位在征求意见期间没有反
馈意见,视为无意见。
根据反馈意见情况,省环保厅于 2015 年 11 月 27 日召开了《巢
湖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巢湖地方标准座谈会,邀
请了省住建厅、合肥市环保局、朱砖井污水处理厂、望塘污水处理厂、王小郢污水处
理厂、合肥市循环经济园污水处理厂、肥西三河污水处理厂、合肥市职教城污水处理
厂等有关单位,座谈会中各方代表畅所欲言,并形成统一意见,认为本标准制定符合
实际情况,技术经济可行,标准实施对改善巢湖流域水质将起到重要的作用。
2012 年 12 月,标准编制组根据第二次征求意见的反馈意见和座谈会上与会代表
的建议,对标准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形成了《巢湖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工业行业主
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送审稿)。
2016 年 1 月 20 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主持召开了标准审查会,邀请的 11 位专家
表决意见为全票通过,认为标准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与相关国、行标规定协
调配套;技术参数设置科学,具备适度的前瞻性,对指导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促进
流域经济社会的可持续性发展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专家组同意该标准通过审查,建
议按照审查意见修改后报批,作为安徽省强制性地方标准发布实施;同时也提出一些
需要修改和完善的意见。
根据标准审查会专家意见,标准编制组进行认真修改和完善,
完成了《巢湖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报批稿)和
编制说明,并送交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和批准颁布实施。
巢湖流域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征求意见的单位汇总情况可见附表 1,各单位征求意见
汇总情况可见表 2。
序号
政府及
部门
有意见
无意见
未反馈
备注
建设单位
有意见
无意见
未反馈
环保厅内部单位
及各市环保局
有意见
无意见
1
环保部
标准司
√
安徽国祯环保节能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
环监局
√
2
环保部
污防司
√
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
监测站
√
3
环保部标准
化研究所
√
合肥朗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
评估中心
√
4
合肥市
√
合肥王小郢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
当面交流
污防处
√
5
六安市
√
合肥望塘污水处理厂
√
法规处
√
6
马鞍山市
√
庐江益民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
环评处
√
7
芜湖市
√
含山污水处理厂
√
项目处
√
8
安庆市
√
安庆市环保局代复
合肥市循环经济园联熹污水
处理厂
√
总量处
√
9
省发改委
√
合肥朱砖井污水处理厂
√
当面交流
自然处
√
10
省经信委
√
三河污水处理厂
√
当面交流
水办
√
11
省住建厅
√
职教城污水处理厂
√
当面交流
合肥市环保局
√
12
省质监局
√
口头
安徽皖维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六安市环保局
√
13
省水利厅
√
合肥四方磷复肥有限责任公司
√
芜湖市环保局
√
14
安徽和诚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
马鞍山市环保局
√
15
巢湖市屠宰厂
√
安庆市环保局
√
16
安徽省庐江龙桥矿业有限公司
√
17
注:
在发函及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没有反馈意见可视为对本地方标准无意见
表 2《巢湖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工业行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地方标准征求意见汇总表
序 号提 出 单 位标准条款意见内容处 理 意 见 及 理 由
府
建议明确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按日均
值进行考核,不按瞬时值考核
建议表 1 中城镇污水处理厂Ⅱ类不考
虑总氮指标
增加一项:
“排入河流、湖泊、水库、
采纳,在本标准第 5.3 条款中增加了“本标准以
日均值判定达标情况”内容。
采纳,本标准表 1 中城镇污水处理厂Ⅱ类总氮
15mg/l 予以删除。
第 6 条款
渠道等水体的排污单位,还应设置入
河排污口标志”
表 5“水质测定方法”参照《水质氨氮
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HJ536-
采纳,本标准 6.3 条款中增加此内容。
府
3安徽省住房和
城乡建设厅
2009)》,氨氮有关检出限和范围应
为“检出限 0.01mg/l,测定范围
0.04mg/l~1.0mg/l;检测限
0.004mg/l,测定范围
0.016~0.25mg/l”
暂不提高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排放限
值
采纳,表 5 中有关内容已修改。
不予采纳,理由如下:
1、根据《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十
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
的需要,结合巢湖流域水环境承载力,制定严
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另根据
国务院国发【2015】17 号文颁布的《水污染防
治行动计划》中第六款(十七条):
各地可制
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
标准制定正是符合《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和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要求。
2、国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修订征求意见稿)》中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
已经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和环境容
量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环境污染
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的地区,应严格控制
污染物排放行为,在上述地区的城镇污水处理
厂执行表 1 中水污染物特殊排放标准。
而巢湖
流域正是符合上述条件,属于执行特殊排放标
准地区。
国标(修订征求意见稿)表 1 中特殊排放标
准,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中要求
COD30mg/l,氨氮为 1.5(3)mg/l,总氮
10mg/l,总磷 0.3mg/l;本标准排放标准为 COD
为 30mg/l,氨氮为 2.0(3)mg/l,总氮 10(12)
mg/l,总磷 0.3mg/l。
国标中以处理工业废水为
主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要求 COD30mg/l,氨氮为
3(5)mg/l,总氮 15mg/l,总磷 0.3mg/l;本标
准排放标准为 COD 为 50mg/l,氨氮为 5mg/l,总
氮 15mg/l,总磷 0.5mg/l。
本标准中以处理生
活污水为主城镇污水处理厂 COD、总磷和国标一
致,氨氮和总氮比国标相对宽松;本标准中以
处理工业废水为主城镇污水处理厂总氮国标一
致,COD、氨氮和总磷比国标相对宽松。
巢湖流
域发布实施了地方标准后,可以请求不在执行
国标特殊排放标准,这样会减轻地方政府和流
域内污水处理厂提标压力。
3、根据公开征求流域内各地市人民政府和
污水处理厂的意见,从反馈的书面意见和座谈
会当面交流意见来看,均支持省环保厅制定巢
湖流域水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只是需要部分
第 6 条款
4环保部标准司第 2 条款
“6 实施与监督”中,要求企业达到
排放标准时,未考虑进水水质对达标
的影响。
应考虑当污水处理厂进水水
质长期处于异常时,某项指标超出或
低于设计范围时的免责问题。
规范性引用文件建议删除标准中未直
接引用的标准,如《污水综合排放标
准》(GB8978)、《制浆造纸工业水
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等。
“DB32/1072-2007 巢湖地区城镇污水
条款进行修改而已。
4、标准制定和颁布实施,对巢湖流域水污
染物减排和改善水质将起到重要的作用,将会
减轻安徽省人民政府和相关地市人民政府完成
对巢湖流域水质考核目标的压力,对顺利完成
各年度考核目标将起到重要的作用。
因此,制定巢湖流域水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
是法律、法规要求,也是流域内经济可持续发
展和改善人民生活质量的需要,制定和颁布地
方标准是十分必要的。
不予采纳,理由是:
本标准 4.4 条款中规定:
排入城镇污水处
理厂的排污单位或生产设施水污染物执行城市
污水处理厂进水设计指标或《污水综合排放标
准》(GB8978)中三级标准。
对于《污水综合
排放标准》中三级标准没有明确排放标准的水
污染物可参照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
标准》(CJ343)。
流域内各地环保部门将会加
大监管力度,要求各排污单位或生产设施按照
本标准的规定进行水污染物排放,超标排放严
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管理和处罚。
控制了排
污单位或生产设施按要求排放,也就不存在污
水处理厂进水水质长期处于异常情况和责任问
题。
部分予以采纳:
1、本标准中现有工业污水处理厂目前执行《污
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中一级标准,重
点工业行业中包括造纸工业,因此《污水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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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巢湖 流域 城镇 污水处理 工业 行业 主要 水污染 排放 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