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精华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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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精华版
**镇**建材项目建设工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为妥善解决环境突出问题,保障**建材项目顺利实施,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对**建材公司周边住户进行拆迁。
为切实保障被拆迁户的合法权益,确保拆迁工作顺利实施,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拆迁概况
**建材公司周边住户拆迁涉及居民18户,属**居委会住户,被拆迁房屋总面积为1396.35㎡,评估拆迁补偿费为360万元。
征地拆迁的政策依据
依据《**县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参照《**市电力建设工程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综合**市近几年实施的新洋港拓浚、沿海高速和沿海电力大通道三大工程拆迁补偿标准,经县主管部门与镇政府反复讨论,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实施。
征地拆迁的基本原则
1、市场价拆迁的原则;
2、严格守法、依法的原则;
3、集中安置、合理安置的原则;
4、涉及安置的重大问题交居民代表讨论的原则。
拆迁方法和程序
1、由**居委会发布拆迁安置公告。
2、由有合法资质的评估公司对需拆迁的房屋及附属物进行评估,经县主管部门审核后,依法出具评估报告,并进行公示。
3、评估报告公示后,由拆迁工作组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
4、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并搬家让房交钥匙,被拆迁人取得拆迁安置补偿款,被拆迁房即属拆迁人所有,由拆迁人委托拆除公司拆除。
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拆迁补偿安置方式,被拆迁人可以选择由居委会规划的安置区集中安置,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
1、对选择安置区集中安置的,由**居委会安排新的集中安置区,分楼房和平房两个区域安置,按各户的实际需要自由选择区域自建新房。
安置区域宅基地编号公示。
被拆迁人按钥匙交给拆除公司的顺序,凭拆除公司出具接收钥匙的认可书,立即到居委会设置宅基地编号公示处现场选号并签名。
详细情况见《**居委会安置区规划情况说明》。
拆迁安置补偿费在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并搬家让房交钥匙选好新宅基编号后,由拆迁人一次性以现金方式支付给被拆迁人。
2、对选择货币补偿,不需集体安排宅基地建房的,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5000元/户宅基地补偿,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并搬家交钥匙后,拆迁安置补偿费和宅基地补偿费由拆迁人一次性以现金方式支付给补拆迁人,以后不再安排宅基地。
3、确因经济困难等因素,原住房拆除后无能力自建新房的困难户,控制在拆迁户的10%左右,经居民代表讨论,由拆迁人提供二室一厨的毛坯平房(约50㎡,简易水、卫设施,即抽水马桶1只,水池2只)进行产权调换,拆迁人不再向被拆迁人支付拆迁补偿费。
4、被拆迁人自找周转房过渡,由拆迁人负责按有关规定支付临时过渡费和搬家费。
过渡费按合法建筑面积补助4元/㎡,补助时间为6个月。
搬家费按合法建筑面积补助6元/㎡,每户最少250元,每户最高600元。
5、拆迁奖励
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并按协议书约定的时间搬家让房交钥匙的被拆迁人,对其合法建筑面积的部分分时间段予以奖励:
在2012年6月25日24时前达到上述要求的,奖励70元/㎡;
在2012年6月25日后至2012年6月30日24时前达到上述要求的,奖励40元/㎡;
③在2012年6月30日24时后达到上述要求的,不予享受任何奖励;
工作责任主体
拆迁工作责任主体为**居委会,镇村建服务中心、企发中心、综治办、城管队、派出所相关人员协助。
拆迁组织领导
镇政府成立**建材项目周边住户拆迁工作指挥部,在指挥部的领导下,统一组织、协调、解决拆迁过程中的矛盾和问题。
镇长***任总指挥,副镇长***、***任副总指挥,镇村建服务中心、企发中心、综治办、派出所、城管队、**村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及两个工作组。
办公室主任由***担任,负责指挥部、工作组与各相关部门的协调沟通。
***任动迁一组组长,***任动迁二组组长。
具体分工见附表。
拆迁时间
1、5月25日-6月15日,时间20天,宣传发动,公示评估结果,公示安置房位置情况,拆迁动员,动迁小组进驻拆迁现场宣传答疑、发放拆迁通知等相关材料;(在宣传发动阶段可以签订协议)
2、6月16日-6月30日,时间15天,签订协议;
3、6月31日-7月4日,时间5天,旧房拆除。
拆迁经费拨付
该项目拆迁总经费由拆迁工作指挥部申请,经镇主要领导审批,由财政所直接拨入拆迁经费专用账户。
在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并搬家让房交钥匙选好新宅基编号后,由动迁工作组负责人填写拆迁经费拨付单,经指挥部总指挥签批,直接拨付给被拆迁人。
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碧湖生态园建设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
龙文区人民政府
(2010年3月)
为保障碧湖生态园建设征地拆迁的顺利开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漳州市区征用土地补偿费用标准暂行规定》和《漳州市区房屋拆迁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制定碧湖生态园建设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碧湖生态园用地范围需要征地、拆迁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拆迁范围、安置地点和安置房价格
1、拆迁范围:
①北至建元路,南至江滨路,西至九龙大道,东至龙江路;
②北至迎宾路,南至建元路,西至五号路,东至龙江路;③北至华东工业品批发市场,南至建元路,西至九龙大道,东至土白店上自然村。
具体范围以规划用地红线图为准。
2、安置地点:
就近安置。
3、安置房价格:
安置房价格暂定为2000元/㎡;安置房实际建设成本和小区公共配套建设成本按实结算(以审计为准)。
三、拆迁人、拆迁实施单位、拆迁期限
拆迁人:
漳州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拆迁实施单位:
漳州益社房屋拆迁有限公司。
拆迁期限:
以征地拆迁公告规定时间为准。
四、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1、土地补偿费用按照《漳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漳州市区征用土地补偿费用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漳政[2001]综153号)、《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新区建设征地拆迁中有关问题的批复》(漳政[2004]综109号)规定补偿。
2、港道按照《漳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漳州市区征用土地补偿费用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漳政[2001]综153号)规定的养殖水面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3、坟墓补偿按以下标准给予补偿:
“金斗”墓补偿标准300元/座、土墓600元/座、水泥墓1000元/座。
五、对已取得合法用地手续或已向原龙海市有关部门缴纳相关费用,但因规划调整至今未建的个人建房用地和企业用地,按漳政[2004]综109号文规定进行补偿。
1、若无法提供原始票据的企业,其税费退还参照征地年度相同或相近、票据保留完整企业缴纳的税费标准给予退还。
2、无法提供原始票据的个人建房,其税费按以下标准计算补偿。
①1992年以前(含92年)和用具结书形式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按15元/m2标准予以补偿;
②1993年以后(含93年)已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参照漳政[2004]综109号文第二条第一款有关规定执行。
六、个人建房用地和企业用地批多建少的空地部分的补偿
1、已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企业用地,其批多建少的空地部分(含按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规定不予安置补偿的建筑占地、道路、围墙占地及埕地)已缴交的税费予以退还,并给土方回填和征地补偿,但不计算利息。
补偿标准参照漳政[2004]综109号文第二条第二款有关规定执行,若无法提供原始票据的企业,其税费退还参照征地年度相同或相近、票据保留完整企业缴纳的税费标准给予退还。
2、已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个人建房用地,其批多建少的空地部分已缴的税费予以退还,并给土方回填和征地补偿。
补偿标准参照漳政[2004]综109号文第二条第一款有关规定执行。
无法提供原始票据的个人建房,属1992年以前(含92年)和用具结书形式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按15元/㎡标准予以补偿。
七、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原则
1、货币补偿原则。
选择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完成房屋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由拆迁人一次性付清拆迁补偿款及奖励金。
2、产权调换原则。
住宅与店面原则上不予互换,少数被拆迁人确有具体困难的,经项目征迁协调小组集体研究同意后,按照“调换相应产权面积、差价互补、限量扩购”的原则进行调换。
3、实行先搬迁先选房原则。
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由拆迁人发给被拆迁人“封房单”,被拆迁人凭“封房单”顺序号换取相应的“选房证”顺序号。
4、违章建筑一律不予以安置原则。
违章建筑一律不予以安置。
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按本《方案》中第十二条的优惠及奖励办法给予一定奖励。
八、住宅拆迁安置补偿标准
1、凡征地拆迁范围内的住宅,1998年地形图上有标注的,按实际丈量面积给予安置补偿(即被拆迁住宅现状与1998年地形图上标注的住宅一致的)。
安置补偿后被拆迁人宅基地一律归国有,不再领取土地补偿费。
房屋新旧补差价详见附表一。
2、凡征地拆迁范围内的住宅,1998年地形图遗漏和标注为在建的住宅,经项目征迁协调小组认定并公示通过的,有用地手续的按第1点给予安置补偿;无用地手续的按本条第1点给予安置补偿,但不享受搬迁奖励。
3、货币补偿标准:
(1)住宅用地手续完整的(经龙文国土分局核定批准):
①框架结构:
按有效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00元补偿
②砖混结构:
按有效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400元补偿
③砖木结构:
按有效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300元补偿
④土木结构:
按有效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0元补偿
(2)住宅用地手续不完整的:
①框架结构:
按有效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400元补偿
②砖混结构:
按有效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300元补偿
③砖木结构:
按有效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00元补偿
④土木结构:
按有效建筑面积每平方米900元补偿
4、可安置面积小于20㎡(含20㎡)及选房后剩余面积小于20㎡(含20㎡)的一律按货币补偿。
5、因结构原因,安置房超面积部分在20㎡以内(含20㎡)的,多层的按2000元/㎡购买,高层的按2300元/㎡购买;超出20㎡的,多层的按2580元/㎡购买,高层的按2980元/㎡购买。
6、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予货币补偿:
(1)被拆迁人与承租人就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
(2)房屋产权不明确的、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3)被拆迁房屋的共有权人对安置方式的选择达不成一致的;
(4)被拆迁房屋已设定抵押、典权的;
7、阁楼的补偿标准(以阁楼的底层层高不低于2.4M为前提):
①阁楼楼层层高在2.2M以上部分,按楼地板投影面积计算安置面积;
②阁楼层层高在2.2M以下1.8M以上的部分按50%面积给予补偿。
③阁楼层层高低于1.8M,按80元/㎡给予补偿,不计安置面积。
阁楼楼层层高是指从阁楼楼地板面到檐木的垂直距离。
8、住宅置换车库:
经项目征迁协调小组研究同意,住宅置换车库的,按1.8∶1的标准置换,差价款按附表一的补差标准×置换住宅面积进行结算。
9、住宅置换店面:
经项目征迁协调小组研究同意住宅置换店面的,按外街2.8∶1、内街2.1∶1的标准置换,新旧补差价款按土木1450元/㎡、砖木1400元/㎡、砖混1350元/㎡、框架1300元/㎡计算。
住宅置换外街店面夹层的,外街按1.4
∶1、内街按1.05∶1进行置换,差价款根据房屋的结构、层数及成新进行补差。
安置在外街转角处的店面,在上述补差基础上,每平方米加价800元,店面夹层不加价。
九、店面的安置补偿标准
1、安置条件:
被拆迁人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登记的用途为营业性用途,建设许可证及有效的工商证明、税务证明,并到工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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