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制简答题汇总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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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税法解释权。
税法的行政解释,有关税务行政机关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授权,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对税法作出符合税法立法精神的相应解释。
(3)估税权。
指在某些特定情况下,纳税人的税基难以准确核定,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一定的方法估算其税基、或直接估算其税额。
(4)委托代征权。
指税务机关根据税法的授权,委托没有税收管辖权的机关或单位代征某些税款,以简化税收征收管理,降低税收成本。
(5)税收保全权。
指税务机关有权为确保取得税收收入、依法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采取限制纳税人处理或转移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等措施,包括扣押、查封财产和暂停支付银行存款等具体措施。
(6)强制执行权。
指税务机关有权对不履行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依法采取强制性措施收缴税款。
(7)行政处罚权。
税务机关对情节轻微的、一般的违反税法的行为,如偷税。
抗税、骗税情节轻微,没有构成犯罪的,有权依法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
(8)税收检查权。
我国税法赋予税务机关检查纳税人经营情况、财务情况等多种检查权。
(9)税款追征权。
对于纳税人因各种原因而未缴或少缴的税款,在法定期限内,税务机关有权将其追回。
我国税务机关的义务包括:
(1)依法办理登记、开具完税凭证的义务。
(2)为纳税人保守秘密的义务。
(3)多征税款立即返还的义务。
(4)在税收保全中的义务。
(5)解决税务争议过程中应履行的义务。
1.8.简述我国现行税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纳税主体的权利义务的主要内容。
1.8.答:
权利
(1)延期纳税权。
纳税人因为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批准,可以延期纳税,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2)申请减免税权。
(3)多缴税款申请退还权c(4)委托税务代理权。
(5)要求税务机关承担赔偿责任权。
(6)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权。
纳税主体的义务一直是税法规范的重点和核心。
义务:
(1)依法办理纳税登记、变更登记或重新登记。
(2)依法设置账簿、合法使用有关凭证。
(3)一按规定定期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
间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及时、足额地缴纳税款。
(5)主动接受和配合税务机关的纳税检查。
(6)违反税法规定的纳税人,应按规定缴纳滞纳金、罚款,并接受其他法定处罚。
2.1.简述我国纳税人的主要构成内容。
2.1.答:
纳税人是税法上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纳税人的规定解决了对谁征税,或者谁应该纳税的问题。
我国纳税人主要包括自然人,法人和扣缴义务人。
国家税法规定的纳税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自然人是在法律上形成为一个权力与义务的主体的普通人,他们以个人身份来承担法律所规定的纳税义务。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扣缴义务人是税法规定的,在其经营活动中负有代扣税款并向国库缴纳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税务机关按规定给扣缴义务人代扣手续费。
同时,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税法规定代扣税款,并按规定期限缴库,否则依税法规定要受法律制裁。
2.2.为什么说征税对象是税法最基本的要素?
2.2.答:
所谓征税对象是指对什么东西征税,即征税的目的物。
征税对象作为税法的最基本的要素,首先是困为它体现着征税的最基本界限,凡是列入某一税的征税对象的,就是这种税的征收范围,就要征税;
而没有列入征税对象的,就不是该税的征收范围,不征这种税。
其次,征税对象决定了各个不同税种在性质上的差别,并且决定着各个不同税种的名称。
如消费税、增值税和所得税,它们的征税对象不同,税种的性质不同;
税名也不同。
2.3.简述税法中法人的成立条件。
2.3.答:
在税法中,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相对于自然人而言,是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
法人的成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①依法成立。
法人必须在政府管理部JI注册备案,取得政府和法律的正式承认。
②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财产’一般是针对企业法人而言.“经费”一般是针对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而言。
这一条是法人参力。
经济活动的物质基础。
此外,法人开展业务活动,总会形成债务关系,总要承担一定的风险。
为了保证社会经济秩序和交易的安全,法人必须有一定的财产或经费作为清偿债务和承担风险的后盾。
③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④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4.简述比例税率的主要类别。
2.4.答:
比例税率是我国现行税率的一种,它是应征税额与征税对象数量为等比例关系。
这种税率,不因征税对象数量多少而变化,即对同一征税对象,不论数额大小,只规定一个比率征收。
比例税率可以分为:
(1)单一的比例税率:
即一个税种只规定一个税率。
(2)差别比例税率:
即一个税种规定不同比率的比例税率。
按使用范围可分为:
①产品差别比例税率,对不同产品使用不同的税率,如消费税;
②行业差别比例税率,对不同行业使用不同的税率,如营业税采用的税率2③地区差别比例税率,按照不同地区规定不同税率,如农业税采用的税率。
(3)幅度比例税率:
国家只规定最低税率和最高税率,各地可以因地制宜在此幅度内自由确定一个比例税率。
2.5.简述累进税率的主要形式。
2.5.答:
累进税率是随征税对象数额的增大而提高的税率,即按征税对象数额的大小、,规定不同等级的税率,征税对象数额越大,税率越高。
累进税率税额与征税对象数量的比,表现为税额增长幅度大于征税对象数量的增长幅度。
累进税率对于调节纳税人收入有着特殊的作用,所以各种所得税一般都采用累进税率。
累进税率可以划分为全额累进税率和超额累进税率两种形式。
(1)全额累进税率是累进税率的一种,即征税对象的全部数额都按其相应等级的累进税率计算征收。
(2)超额累进税率是把征税对象划分为若干等级,对每个等级部分分别规定相应税率,分别计算税额,各级税额之和为应纳税额。
2.6.简述定额税率的主要形式。
2.6.答:
定额税率又称固定税额,是按单位征税对象,直接规定固定税额的一种税率形式。
定额税率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①地区差别定额税率;
②幅度定额税率;
③分级定额税率。
2.7.简述累进税率的两种形式的区别。
2.7答:
累进税率有两种基本形式,即全额累进税率和超额累进税率。
主要区别如下:
(1)在名义税率相同的情况下,实际税率不同,全累负担重,超累负担轻。
(2)全累的最大缺点是在累进级距的临界点附近,全累负担不合理。
(3)在各个级距上,全累税负变化急剧,而超累变化缓和,也就是随着征税对象数额的增长,税款的增加,全累较快,超累比较缓和。
(4)在计算上,全累计算简单,超累计算复杂。
2.8.为什么对价格稳定、质量规格标准统一的产品,应尽量采用定额税率?
2.8.答:
定额税率计算简便,适用于从理计征的税种,这种税种的征税对象应该是价格固定,质量和规格标准较统一的产品。
之所以要求征税对象价格稳定,是因为定额税率对单位征税对象直接规定固定的税额,如果征税对象的价格变化,税负就会随价格升降而变化。
价格提高,税额不变,税负相应减轻;
价格降低,税额不变,则税负相应升高。
如果征税对象价格不稳定,就要频繁调整税额,以保持原税负,给征税工作带来极大困难。
在这一点上,定额税率适用于价格固定的产品。
另外,由于定额税率是按单位征税对象规定固定税额,因此要求征税对象的质量和规格标准比较统一,否则就无法采用定额税率。
对于价格稳定、质量规格标准统一的产品,应尽量采用定额税率,这是因为:
一方面定额税率计算简单;
另一方面定额税率有利于企业改进包装,企业改进包装后,售价提高而税额不增,避免了从价征税这方面的缺点,定额税率还有利于促进企业提高产品质量。
在优质优价、劣质劣价的情况下,税额固定、优质优价的产品相应税负轻,劣质劣价的产品相应税负重。
2.9.简述如何确定纳税环节?
2.9.答:
所谓纳税环节,就是对处于运动之中的征税对象,选定应该缴纳税款的环节。
一般指的是在商品流转过程中应该缴纳税款的环节。
商品从生产到消费要经过许多流转环节,从总的方面来说,它包括产制、批发和零售。
在上述商品流转环节中,可以选定一个或几个环节缴纳税款。
一个税种只在一个流转环节征税的,叫“一次课征制”;
一个税种在商品流转环节中选择两个环节征税的,叫“两次课征制”,我国的工商统一税和工商税,都实行两次课征制,即应税产品在生产和零售两个环节征税;
一个税种,在商品流转各个环节多次征税,叫做‘各次课征制。
”纳税环节的确定,根据纯收入在各个流转环节的分布状况而定;
要符合不同经济部门和不同产品的经营特点,有利于经济发展;
要有利于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
要便于征收、管理和监督。
2.10.简述确定纳税期限时,应该注意哪些方面的问题?
2.10.答:
纳税期限是纳税人向国家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
各种税都明确规定了税款的缴纳期限。
纳税期限是税收固定性特征的重要体现。
确定纳税期限,包括两方面的含义;
一是确定结算应纳税款的期限。
这个结算期限,由税务机关根据应纳税款的多少,逐户核定;
二是确定缴纳税款的期限。
在确定纳税期限时应注意考虑以下几个问题:
①根据国民经济各部门生产经营的不同特点和不同的征税对象决定。
②根据纳税人缴纳税款数额的多少来决定。
缴纳税款多的纳税人,纳税期限核定短些;
反之,纳税期限核定长些。
③根据纳税行为发生的情况,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次数为纳税期限。
实行按次征收。
④为保证国家财政收入,防止偷漏税,在纳税行为发生前预先缴纳税款。
2.11.什么是税负转嫁?
简述税负转嫁的主要方式。
2.11.答:
税负转嫁是指纳税人将其缴纳的税款,通过各种途径全部或部分地转嫁给他人负担的经济过程和经济现象。
税负转嫁是一种经济现象,这种经济现象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
税负转嫁的方式,主要有如下几种:
(1)前转。
是指税负通过市场买卖,由卖方向买方转嫁,也就是指纳税人将其应纳税款通过提高商品价格的方式于商品交易之时,顺利向前转嫁给消费者,前转是税负转嫁中最为普遍的一种形式。
一般来说,前转既可以一次完成,也可以多次完成,通过多次才能完成的前转称为复前转。
(2)后转。
是指税负无法通过市场买卖前转给买方,而改为向后转嫁给上一环节的生产者或经营者。
一般来说,后转既可以一次完成,也可以多次究成,“通过多次才能完成的后转称为复后转。
(3)消转。
是指纳税人在无法将税负前转、后转的情况下,依靠自己的努力,提高劳动生产率,扩大生产规模、降低生产成本,使由于承担税负而造成的损失在新增利润中得到抵补。
由于这种形式是纳税人自己把税负‘消化”掉了,故被称为消转。
2.12.简述税收的主要类别。
2.12.答:
(1)按征税对象分类,可以分为五大类,即:
①对流转额的征税类;
②对所得额的征税类;
③对资源的征税类;
④对财产的征税类;
⑤对行为的征税类。
(2)按计税依据分类,可以分为从价税和从量税。
从价税是以征税对象的价格为依据,按一定比例计征的税种,如增值税、_业税、关税等。
从量税是以征税对象的数量(重量、面积、件数)为依据,规定固定税额计征的税种,如资源税、车船、土地使用税等。
(3)按税收收入的归属权分类,可以分为中央税、地方税、中央和地方共享税。
在我国,收入划归中央政府的税种是中央税,收入划归地方政府的税种是地方税,收入由中央和地方共享的税种则属于中央地方共享税。
(4)按照税负是否转嫁,可以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
直接税是由纳税人直接负担,不易转嫁税种,如所得税、财产税等;
间接税是纳税人能将税负转嫁给他人负担的税种,主要是对商品征收的各种税,如销售税、消费税、增值税等。
这是西方国家普遍实行的税收分类方法。
(5)此上述分类方法中,还存在其他一些分类方法。
如按照税收缴纳形式可以分为实物税和货币税,实物税是以实物形式缴纳的税种,货币税是以货币形式缴纳的税种;
按照税收的用途可以分为一般税和目的税,一般税,又称普通税,是用于国家一般经费,没有专门用途的税,这种税的收入由国家统一支配使用;
目的税,又称特别税,是具有专门用途的税。
按照税款的确定方法,可以分为定率税和配赋税。
定率税是国家事先在税法中按照征税对象规定固定税率计征的税种;
配赋税是国家采取分摊税款办法征收的税种,即国家对某种税只规定应征税款总额,然后按照纳税人或征税对象进行分摊,所以又叫摊派税。
3.1.简述威廉·
配第税收原则理论的主要内容。
3.1.答:
三条税收标准:
公平、简便和节约。
他认为,公平标准就是课税对任何人都没有偏袒,而且税负不能过重;
简便标准就是征税时手续不能太复杂,也不能模糊不清或模棱两可,应当明了清楚,而且还应给人民以便利,即在纳税形式的选择和纳税日期的确定上应给纳税人以方便;
节省标准就是征收费用不能过多,应注意尽量节约。
另外,他还反对包税的做法。
3.2.简述尤斯迪税收原则理论的主要内容。
3.2.答:
(1)税收应该采用使国民自动自发纳税的方法。
(2)税收不要侵害人民的合理自由,也不要对产业加以压迫。
也就是税收应该无害于国家的繁荣和人民的幸福。
(3)税收应该平等课征。
(4)课税应有明确的依据,并且要实行确实的征收,不能发生不正常的情形。
(5)税收应对征收费用较少的物品课征。
(6)税收的征收,必须使纳税客易而便利。
3.3.简述西斯蒙第税收原则理论的主要内容。
3.3.答:
西斯蒙第在亚当·
斯密的公平原则、确实原则、便利原则以及节约原则的基础上,从经济发展的观点出发,补充了四项原则,即:
(1)税收不可侵及资本。
(2)不可以总产品为课税依据。
(3)税收不可侵及纳税人的最低生活费用。
(4)税收不可驱使财富流向国外。
3.4.简述阿道夫,瓦格纳税收原则理论的主要内容。
3.4.答:
(1)财政政策原则:
①充分原则;
②弹性原则。
(2)国民经济原则:
①税源选择原则;
②税种选择原则。
(3)社会公平原则或称社会正义原则:
①普遍原则;
②平等原则。
(4)税务行政原则:
①确实原则;
②便利原则;
③征税费用节约原则。
3.5.简述现代西方税收原则理论的主要内容。
3.5.答:
(1)效率原则。
它是指税收制度的设计应讲求效率,必须在税务行政、资源利用、经济运转的效应三个方面尽可能讲求效率,以促进经济的稳定与发展。
这包括两层含义,一是要尽量缩小纳税人的超额负担,二是要尽量降低征收费用。
(2)公平原则、税收的公平原则是西方设计税收制度的最基本的准则,包括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
(3)稳定原则。
税收稳定原则是指在经济发展的波动过程中,运用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引导经济趋于稳定。
公平原则是对社会正义原则的发展,效率原则和稳定原则是对国民经济原则的发展。
这些原则对西方税收制度的发展以及经济的稳定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
3.6.简述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实现税收的法治原则?
简述实现依法治税的重要措施。
(1)要做到有法可依,这是法治原则的前提;
(1分)
(2)严格进行征收管理;
(3)要必须使用现代化手段,兴建税务信息高速公路;
(4)加强税收法制教育,造就一支忠于国家和人民利益、责任心强、政治素质过硬、业务
素质高、善于思考、严格执法、不徇私情的执法队伍,时时逐步提高全体公民的纳税观念,
增强遵章纳税的自觉性。
(2分)
3.7.简述如何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税收的公平原则。
3.7.答:
(1)要实现公平税负,就要做到普遍征税,量能负担,使税收有效地起到调节作用。
我国公民必须履行法律规定的纳税义务;
同时,国家对公民征税,也必须具有法律上的依据。
但由于纳税主体因从事经济活动的产业、规模不同,其收入不尽相同,纳税能力也不相同,因而还必须贯彻量能负担原则。
(2)要做到税负公平,就要做到统一税政、集中税权,保证税法执行上的严肃性和一致性。
(3)要实现机会均等,就必须贯彻国民待遇原则,实现真正的公平竞争。
4.1.简述我国1950年建立的社会主义新税制的组成及特点。
4.1.答:
除农业税外,全国征收14种中央税和地方税,即货物税、工商业税、盐税、关税、薪给报酬所得税、存款利息所得税、印花税、遗产税、交易税、屠宰税、房产税、地产税、特种消费行为税、使用牌照税、契税。
以上各税在全国统一施行以后,就统一了全国税政,标志着新中国社会主义税收制度的建立。
当时建立的我国工商税收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多税种、多次征”。
这种税制,对同一个商品从产到销的整个流转过程中,规定征收几种税,几次税。
这种“多税种、多次征”的复税制体系,适应了当时我国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经济情况。
4.2.简述我国1958年工商业税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4.2.答:
1958年我国对工商业税制进行了一次较大的改革。
改革的主要内容是试行工商统一税。
工商统一税是1958年将原来的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
印花税合并而成,是对工商业和个人按其经营业务的流转额和提供劳务的收入额征收的税。
工商统一税的纳税人是从事工业品生产、农业品采购、外贸进、商业零售、交通运输和服务性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工商统一税的税目分为两大部分,一部分是工农业产品,它大体上是根据产品性质、用途和部门分工相接近、积累水平相接近等原则来划分的。
另一部分是商业零售、交通运输和服务性业务。
税率是根据基本上保持原有税负的原则设计的。
采用比例税率,一个税目基本上是一个税率,个别税目包括的产品种类较多,积累水平高低悬殊,则分定几个税率。
工商统一税对工农业产品,从生产到流通实行两次课征制。
工商统一税的计税价格也进一步简化,凡属应税产品,都按实际销售收入征税,改变过去分别按国家调拨价格或商业批发价计税的规定。
4.3.简要评述我国1959年的“税利合一”改革。
4.3.答:
在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之后,我国受前苏联‘唯税论”的影响,认为在社会主义社会,由于国营企业的生产资料归国家所有,对国营企业征的税,只是带有税的外壳,实质上是上缴利润的性质。
因此,对国营企业征税没有必要。
于是从1959年上半年开始,我国在成都、南京、武汉、石家庄、锦州、开封。
宝鸡等七个城市进行“税利合一”的试点,即实行“以利代税”,取消税收。
但是,“税利合一”的试点工作,只实行了半年,便以失败而告终。
“税利合一”的主要问题,首先是掩盖了经营核算上的矛盾,不利于促进企业加强经营管理。
取消税收,全部转化为利润,就必然出现原来利大的更大,利小的变大,亏损的变盈利了,特别是生产高税率产品的企业更为明显。
这样造成企业盲目乐观,管理放松,浪费增多。
其次是上缴利润不像税收那样具有“三性”特征,滞欠现象十分普遍,严重影响了国家财政收入。
4.4.简要评述我国1958年公布的忡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的主要内容。
4.4.答:
1958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公布,废除了原来在革命根据地实行的累进税制,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行分地区的差别比例税制,并继续采取“稳定负担,增产不增税”的政策。
自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来,农业税的这次重大改革,对于巩固和发展农村集体经济,鼓励增产增收,由国家掌握实物,积累资金,调节收入;
对于正确处理国家和广大农民在收入分配上的关系,加强工农联盟,在一个较长时期内都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4.5.简要评述我国1973年工商税制改革的过程。
4.5.答:
1973年对工商税进行了一次较大的改革。
改革的主要内容是试行工商税。
工商税是把企业原来缴纳的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盐税合并而成的。
合并以后,国营企业只需缴纳一种工商税,集体企业只要缴纳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两种税。
工商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工业、商业领域的商品流转额和非商品营业额。
其纳税环节选择在工业销售和商业零售环节,批发环节不纳税。
在纳税环节上采取两次课征制。
对工商税的税目和税率作了很大简化,与工商统一税相比,税目由过去的108个减为40个,税率由过去141个减为82个。
在82个税率中,很多是相同的,实际上不同的税率只有16个。
当时的工商税税率是按行业设计的。
1973年的税制改革,是在十年动乱中进行的,受到了“左”倾错误思想的影响,片面追求税制简化,不适当地合并税种,大大削弱了税收调节经济作用的发挥。
1973年“五税合一”的工商税对整个商品流转额只征一种税,使工商税的内容十分庞杂,变成了性质不清的多种税的混合体。
由于工商税税率和税目是按经营行业设计,以实现一个企业适用一个税率的要求,大大削弱了流转税的经济调节作用,也不适应客观经济情况。
不但使税负失平,而且不利于经济核算,因而在以后实际执行中,又逐渐恢复了按生产销售不同的产品,适用不同税率的办法。
“五税合一”试行工商税以后,几种地方税基本被挤掉了,也影响了地方对这些税源的关心。
4.6.简述我国1979年开始实施的利改税两步走的基本内容。
4.6.答:
第一步实行利税并存,即在企业实现利润中,先征收一定比例的所得税和地方税,对税后利润采取多种形式在国家和企业之间合理分配;
第二步,在价格体系基本趋于合理的基础上,再根据留利多少征收累进所得税。
(1)利改税的第一步改革这次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对国营企业普遍征收所得税,但对国营大中型企业征收所得税后的利润,采取多种形式上交国家,实行税利并存。
(2)利改税的第二步基本内容是:
将国营企业应当上交国家的财政收入按8个税种向国家交税,也就是由“税利并存”逐渐过渡到完全的“以税代利”,税后利润归企业自己安排使用。
具体内容包括:
①对盈利的国营企业征收所得税。
②把原来的工商税按性质划分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盐税等四种税。
同时,把产品税的税目划细,适当调整税率,以发挥税收调节生产和流通的杠杆作用。
③对某些采掘企业开征资源税,以调节由于自然资源和开发条件的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促进企业加强经济核算,有效地管理和利用国家资源。
④恢复和开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四种地方税。
以利于合理地节约使用土地、房产,适当地解决城市维护建设的资金来源。
4.7.简述我国1979年以来全面税制改革的税种设置情况。
4.7.答:
(1)流转税制(7个):
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关税、牲畜交易税、集市交易税、工商统一税;
(2)所得税制(9个):
国营企业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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