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变更管理程序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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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工程相关第三方:
是指工程涉及的第三方,包括地方政府、沿线群众、公路、铁路、电力、军队等中石油外部单位和石化、销售、管道、油气调控中心等中石油内部单位。
3职责
3.1计划处是项目变更的归口管理部门。
负责组织变更评估,审查初设变更投资,综合平衡分析变更投资和工期,接收上级部门或项目业主提出的变更以及工程相关第三方提出的资源、市场和工程界面方面的变更,上报变更和接收变更批复。
3.2造价与法律事务处负责根据合同条款和有关规定审核费用变更。
3.3财务处负责审批工程保险变更。
3.4工程管理处负责审核施工方案和施工工期变更,审批建设组织模式变更,组织开展无损检测变更、监理延期服务及监理派遣计划变更等工作。
3.5工程技术处负责组织编制、审查设计变更方案,组织开展补充评价工作。
3.6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审核变更引起的HSE风险及应对措施,组织开展物资监造变更及环评、安评、职评和水土保持方案补充评价报批工作。
3.7物资采办处负责审核设备材料变更的可满足性,审批甲乙供材料界面变更,组织物资采购变更。
3.8公共关系处负责审核建设用地变更的可满足性,组织林业、矿压和文物等工作变更。
3.9项目联络办公室负责集中建设项目变更事项与项目业主的协调、跟踪工作。
3.10项目部负责接收服务商提出变更,组织监理或PMC对费用、方案和工期变更等进行全方位审查,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变更,向服务商下达变更执行通知,监控服务商执行变更。
4程序内容
4.1变更管理原则和审批权限
4.1.1项目变更管理遵循控制变更、尊重设计、保持合同严肃性三大原则。
4.1.2项目变更审批主要包括费用变更审批、方案变更审批、工期变更审批三个方面内容。
4.1.3费用变更
4.1.3.1费用变更包括变更事项自身发生的费用,以及由此引起相关工作变更所产生的费用。
4.1.3.2费用变更承担主体:
判断费用变更承担主体(项目经理部或服务商)的依据是合同变更条款中关于费用界定的约定。
4.1.3.3费用变更计算规则:
对于合同约定由项目经理部承担的变更费用,其计算依据是合同变更条款中费用调价原则;
根据调价原则,结合投标文件和合同报价表,计算变更费用。
4.1.3.4费用变更审查程序:
对于服务商提出的变更,由服务商结合招投标文件和合同报价表计算变更费用,编制变更报价书,项目部对费用变更进行初审,造价与法律事务处对费用变更进行终审。
对于上级部门和项目业主提出的变更,由可研或初设服务商编制变更估算或概算,计划处对费用变更进行审查。
4.1.3.5费用变更报批程序:
对于合同约定由业主承担的变更费用,由计划处按《投资管理办法》报投资管理委员会审批;
需要报专业公司审批的,由计划处报专业公司。
a)非变更类签证或合同范围外需按现场实际发生签认工程量进行结算的,填报“变更(签证)工程量确认表”进行审批。
b)所有变更、签证申请审批必须附有费用估算,审批的估算额为结算的最高限价。
变更审批时具备费用包干条件的尽量实行费用包干,最终费用审定以招标文件和合同为依据,且审定金额不能超过申请审批阶段的审批金额。
变更签证申请时无费用估算的视同无费用增加。
4.1.4方案变更
4.1.4.1方案变更包括变更原因、设计方案、施工方案、变更对相关工作的影响等内容。
4.1.4.2服务商提出的方案变更报项目经理部审批:
按照合同约定处理,不论变更费用是由项目经理部承担,还是价值工程(工程优化),均应报监理、PMC和项目部审查。
4.1.4.3服务商提出的方案变更报责任处室审批:
根据变更对相关工作的影响结果来判断;
如果变更影响其他服务商工作变化,则应按照职责分工,报相应的主管处室审批;
涉及多个处室的,应全部取得这些处室的审批意见。
如果不影响其他服务商工作变化,由项目部直接审批。
4.1.4.4方案变更报上级部门或项目业主审批:
按照可研和初设批复以及股份公司和专业公司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原则上,建设规模、市场方案、支线和站场数量、与上下游企业工程界面、投资等发生重大变化,由计划处报上级部门或项目业主审批。
4.1.5工期变更
4.1.5.1工期变更:
是指变更所引起的工期变化。
4.1.5.2工期变更审批:
按照《综合计划管理办法》执行。
4.2可研变更
4.2.1可研变更:
是指可研批复后,项目规模、范围、工艺技术、投资等发生重大变化,可研报告需要重新编制的变更。
4.2.2变更提出:
可研变更一般由上级部门或项目业主直接下达调整通知,也可由项目经理部提出变更建议,计划处上报上级部门或项目业主,经上级部门明确后,集中建设项目按照代建合同约定,由项目业主组织修改可研报告、办理补充评价等前期工作。
4.2.3集中建设项目
a)项目联络办公室跟踪可研报告修改和补充评价办理的进展情况。
b)计划处组织接收变更后可研和专项评价成果,转发相关部门开展后续工作。
4.2.4非集中建设项目
a)计划处接收上级部门的可研变更通知,向工程技术处下达可研变更任务书,业务处室组织开展需要的相应补充评价报告编制及报批工作。
b)工程技术处组织安排可研服务商编制可研变更报告,并对可研变更报告进行审查,计划处对变更投资进行审查。
c)计划处将可研变更报告报上级部门审批,并接收批复文件,转发业务部门开展后续工作。
d)根据合同约定,可研变更或补充评价需增加费用的,由服务商提出费用报价,工程技术处审查后,报造价与法律事务处、计划处审查,具体按《合同管理办法》和《投资管理办法》执行。
由于服务商责任造成的变更,工程技术处根据《索赔与反索赔管理办法》启动索赔。
4.3初设变更
4.3.1初设变更:
是指项目资源、市场、功能、范围、方案、投资等发生重大变化,需要修改初设的变更。
分两种情况:
一是可研批复后,初设批复前,对初设修改和升版;
二是初设批复后,对初设修改和补充。
4.3.2变更提出:
初设变更一般由上级部门或项目业主直接下达变更通知,也可由服务商(包括设计服务商)提出或工程相关第三方提出,经项目经理部、项目业主或上级部门明确后开展。
4.3.3计划处接收项目业主或上级部门的初设变更通知,向工程技术处下达初设变更任务书。
4.3.4需要开展相应补充专项评价的,非集中建设项目由工程技术处组织开展,质量安全环保处督促补充评价进度及环评、安评、职评和水土保持方案补充评价报批;
对于集中建设项目,项目联络办公室协调跟踪项目业主组织补充评价工作的进展情况。
4.3.5工程技术处组织设计服务商编制初设变更报告,并对初设变更报告进行审查,计划处对投资进行审查。
4.3.6根据合同约定,初设变更或补充评价需要增加费用的,服务商提出费用报价,工程技术处审查后,报造价与法律事务处、计划处审查,具体按《合同管理办法》和《投资管理办法》执行。
4.3.7计划处将初设变更报告报项目业主或上级部门审批,接收批复文件,转发相关部门,各部门按照变更后的方案开展后续工作。
4.4实施阶段变更
4.4.1实施阶段变更是指项目进入实施阶段后,在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变更。
4.4.2项目实施阶段服务商提出的变更
4.4.2.1服务商提出变更时,应填写“变更申请单”,对照合同约定详细说明变更费用、变更方案、变更工期等情况,报监理(或PMC)审查。
4.4.2.2监理(或PMC)对照合同文件,根据4.1条款规定,对变更费用的责任主体、变更费用的准确性、变更方案的真实性和可行性、变更工期等进行审查。
审查通过后,报项目部。
4.4.2.3项目部对照合同文件,根据4.1条款规定,对变更费用、方案、工期等进一步审核(必要时可以组织现场各有关单位进行踏勘或召开专题会议)。
a)如果变更费用由服务商承担,且变更不影响投产工期、也不影响其他服务商工作变化,项目部直接审批;
b)如果变更费用由项目经理部承担、变更影响投产工期或影响其他服务商工作,项目部报责任处室审核(主送计划处,抄送造价与法律事务处、工程管理处、工程技术处及其他受影响的处室)。
4.4.2.4各处室对所主管的变更事项进行审核,分工如下:
a)工程技术处组织审核变更的设计方案;
b)工程管理处负责审核施工方案变更,施工工期变更,无损检测变更,监理延期服务及监理派遣计划变更,审批建设组织模式变更等工作;
c)质量安全环保处审核变更引起的HSE风险及应对措施;
d)如果涉及甲供物资,物资采办处分析评估变更对物资采购的影响;
e)如果涉及永久征地,公共关系处分析评估变更对建设用地的影响;
f)造价与法律事务处根据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审核变更费用。
4.4.2.5计划处汇总各处室意见(必要时可以组织各处室召开会议,共同对变更讨论分析),对投资和工期进行综合平衡分析。
a)如果需要服务商进一步完善相关材料,计划处返回给项目部,项目部组织PMC和监理督促服务商按意见修改变更材料。
服务商完善后,重新履行报批程序。
b)根据4.1条款规定,如果不需要报项目业主或上级部门审批,计划处下达变更执行通知(涉及项目经理部承担变更费用的,计划处应先报投资管理委员会审批),各部门按变更执行通知开展后续工作。
c)根据4.1条款规定,如果需要报项目业主或上级部门审批,计划处向工程技术处下达变更设计通知,按4.3条款的流程执行。
4.4.2.6变更执行
a)如果需要调整综合计划和投资控制计划,计划处按照《综合计划管理办法》和《投资管理办法》执行。
b)如果变更引起其他服务商工作相应变更,各部门应按变更后的方案调整相关工作。
由于服务商责任造成的变更,各部门根据《索赔与反索赔管理办法》启动索赔
c)执行过程中,项目部应对变更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并建立“变更(签证)工程量确认表”和“变更管理台账”。
4.4.3项目实施阶段项目业主或上级部门提出的变更
4.4.3.1计划处负责接收变更文件,向相关处室下达变更评估通知。
4.4.3.2各处室根据职责开展变更评估工作
a)工程技术处组织设计服务商编制变更设计方案(含投资),分析评估变更对工程方案的影响,将变更设计方案提交相关处室;
b)物资采办处分析评估变更对物资采购的影响;
c)工程管理处分析评估变更对施工方案和计划工期的影响;
d)质量安全环保处分析评估变更引起的HSE风险及影响;
e)计划处分析评估变更对投资的影响。
4.4.3.3计划处汇总各处室意见,对变更工期和投资进行综合平衡分析(必要时可以组织相关处室召开会议,共同对变更讨论分析)。
a)如果变更影响项目投产工期或投资,向项目业主或上级部门行文报告;
b)如果变更不影响项目投产工期和投资,向各部门下达变更执行通知。
4.4.3.4各部门按变更执行通知开展后续工作,条款执行变更;
需要开展补充评价工作的,按4.3.7条款执行。
4.4.4项目经理部各部门提出的变更
4.4.4.1变更提出部门首先应对变更方案、变更费用和变更工期进行分析。
4.4.4.2如果变更不影响投资和综合计划,也不涉及其他部门工作,变更提出部门下达变更执行通知。
4.4.4.3如果变更影响投资,报造价与法律事务处审核通过后,由计划处按4.1.3.5条款执行。
投资管理委员会、项目业主或上级部门批复后,计划处将批复结果反馈给变更提出部门,变更提出部门据此开展工作。
4.4.4.4如果变更影响综合计划,按《综合计划管理办法》执行。
4.4.4.5如果变更涉及其他部门工作(如物资代用方案),应征得相关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
4.4.4.6变更提出部门下达变更执行通知后,应建立“变更(签证)工程量确认表”和“变更管理台账”。
4.4.5工程相关第三方提出的变更
4.4.5.1计划处接收工程相关第三方提出的资源、市场或工程界面方面的变更,报项目业主或上级部门审批。
上级部门或项目业主同意后,按照4.4.3条款执行。
4.4.5.2服务商接收工程相关第三方提出的非资源市场方面的变更,按照4.4.2条款执行。
4.5变更时限要求
4.5.1各部门接到上级部门、项目业主、服务商、工程相关第三方及内部部门提出的变更通知、变更申请、变更评估等文件后,在资料齐全的情况下,原则上3天内提出处理意见。
4.5.2服务商原则上7内编制完成变更设计方案,特殊情况下不超过15天。
4.6变更文件归档
变更文件归档按照《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4.7变更问责
4.7.1项目变更应对照合同约定进行分析,否则接收部门有权退回。
4.7.2各类变更资料必须齐全,资料不全不清者,应补报或重报,否则视为作废的变更。
4.7.3项目变更方案和费用应同步上报,否则视为资料不全,接收部门有权退回。
4.7.4由于勘察设计服务商原因造成的变更,勘察设计服务商应无偿进行设计变更,并按照设计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4.7.5由于EPC等承包商原因造成的变更,由承包商承担变更工程及相关费用,造成工期延误的,责任部门按照《索赔与反索赔管理办法》启动索赔。
4.7.6项目部和各责任处室没有对照合同约定进行审查,被退回的,考核予以扣分。
总分100分,每退回一次扣10分,直至扣完为止。
5记录和表单
变更申请单
变更审批单
变更(签证)工程量确认表
变更管理台账
本程序文件编制处室:
计划处
审核人:
马纳新
批准人:
白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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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变更 管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