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管理知识辅导劳动防护用品管理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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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部护具类
呼吸护具类
眼护具类
防护服类
防护鞋类
防坠落护具类
2、一般劳动防护用品。
未列入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的劳动防护用品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
从劳动卫生学角度,通常按防护部位分类。
(1)头部防护用品。
为防御头部不受外来物体打击和其他因素危害配备的个人防护装备,如一般防护帽、防尘帽、防水帽、安全帽、防寒帽、防静电帽、防高温帽、防电磁辐射帽、防昆虫帽等。
(2)呼吸器官防护用品。
为防御有害气体、蒸气、粉尘、烟、雾由呼吸道吸人,或直接向使用者供氧或清净空气,保证尘、毒污染或缺氧环境中作业人员正常呼吸的防护用具,如防尘口罩(面具)、防毒口罩(面具)等。
(3)眼面部防护用品。
预防烟雾、尘粒、金属火花和飞屑、热、电磁辐射、激光、化学飞溅等伤害眼睛或面部的个人防护用品,如焊接护目镜和面罩、炉窑护目镜和面罩以及防冲击眼护具等。
(4)听觉器官防护用品。
能够防止过量的声能侵入外耳道,使人耳避免噪声的过度刺激,减少听力损失,预防由噪声对人身引起的不良影响的个体防护用品,如耳塞、耳罩、防噪声头盔等。
(5)手部防护用品。
保护手和手臂,供作业者劳动时戴用的手套(劳动防护手套),如一般防护手套、防水手套、防寒手套、防毒手套、防静电手套、防高温手套、防X射线手套、防酸碱手套、防油手套、防振手套、防切割手套、绝缘手套等。
(6)足部防护用品。
防止生产过程中有害物质和能量损伤劳动者足部的护具,通常人们称劳动防护鞋,如防尘鞋、防水鞋、防寒鞋、防静电鞋、防高温鞋、防酸碱鞋、防油鞋、防烫脚鞋、防滑鞋、防刺穿鞋、电绝缘鞋、防振鞋等。
(7)躯干防护用品。
即通常讲的防护服,如一般防护服、防水服、防寒服、防砸背心、防毒服、阻燃服、防静电服、防高温服、防电磁辐射服、耐酸碱服、防油服、水上救生衣、防昆虫服、防风沙服等。
(8)护肤用品。
指用于防止皮肤(主要是面、手等外露部分)免受化学、物理等因素的危害的用品,如防毒、防腐、防射线、防油漆的护肤品等。
按劳动防护用品用途分类
以防止伤亡事故为目的可分为:
防坠落用品,防冲击用品,防触电用品,防机械外伤用品,防酸碱用品,耐油用品,防水用品,防寒用品;
以预防职业病为目的可分为:
防尘用品,防毒用品,防放射性用品,防热辐射用品,防噪声用品等。
二、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
(一)选用原则
1989年,我国颁布了《劳动防护用品选用的规则》(GBI.1651—1989)国家标准,为选用劳动防护用品提供了依据。
正确选用优质的防护用品是保证劳动者安全与健康的前提,选用的基本原则是:
(1)根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选用。
(2)根据生产作业环境、劳动强度以及生产岗位接触有害因素的存在形式、性质、浓度(或强度)和防护用品的防护性能进行选用。
(3)穿戴要舒适方便,不影响工作。
(二)劳动防护用品发放要求
2000年,国家经贸委颁布了《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国经贸安全[2000]189号),规定了国家工种分类目录中的116个典型工种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根据不同工种和劳动条件发给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用人单位的具体责任为:
(1)用人单位应根据工作场所中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危害程度,按照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为从业人员免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护品。
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护品。
(2)用人单位应到定点经营单位或生产企业购买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护品必须具有“三证”,即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
购买的护品须经本单位安全管理部门验收,并应按照护品的使用要求,在使用前对其防护功能进行必要的检查。
(3)用人单位应教育从业人员,按照护品的使用规则和防护要求正确使用护品。
使职工做到“三会”:
会检查护品的可靠性,会正确使用护品,会正确维护保养护品。
用人单位应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4)用人单位应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及时更换、报废过期和失效的护品。
(5)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护品的购买、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制度和使用档案,并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
三、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方法
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一般要求是:
(1)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前应首先做一次外观检查。
检查的目的是认定用品对有害因素防护效能的程度,用品外观有无缺陷或损坏,各部件组装是否严密,启动是否灵活等。
(2)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必须在其性能范围内,不得超极限使用;
不得使用未经国家指定、经监测部门认可(国家标准)和检测还达不到标准的产品;
不能随便代替,更不能以次充好。
(3)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四、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
四、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
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安全标志管理是我国一项新的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和要求。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安全标志管理。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工作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定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机构实施,受指定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机构对其核发的安全标志负责。
(一、)对生产经营单位的要求
1.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生产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取碍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
2、经营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应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有满足需要的固定场所和了解相关防护用品知识的人员。
经营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不得经营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和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3、生产经营单位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购买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须经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技术部门或者管理人员检查验收。
(二)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对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配发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进行查处。
2.生产经营单位未按国家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发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生产或者经营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或者生产或经营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和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进口的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防护性能不得低于我国相关标准,并向国家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定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准用手续;
进口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安全标志。
五、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及其安全标志标识
在国家安监总局发布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实施细则》中,明确了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及其安全标志标识。
(一)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
共分为如下6大类21个小类:
1.头部护具类
安全帽
2.呼吸护具类
防尘口罩
过滤式防毒面具
自给式空气呼吸器
长管面具
8.眼(面)护具类
焊接眼面防护具
防冲击眼护具
4.防护服类
阻燃防护服
防酸工作服
防静电工作服
5.、防护鞋类
保护足趾安全鞋
防静电鞋、导电鞋
防刺穿鞋
胶面防砸安全靴
电绝缘鞋
耐酸碱皮鞋
耐酸碱胶靴
耐酸碱塑料模压靴
6.防坠落护具类
安全带
安全网
密目式安全立网
(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标识
1.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标识
根据《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所生产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否则不得生产和销售。
使用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经营单位也不得购买、配发和使用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是确认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防护陛能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准许生产经营单位配发和使用该劳动防护用品的凭证。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由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标识两部分组成。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监制,加盖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印章。
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产品应在产品的明显位置加施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标识,标识加施应牢固耐用。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标识由盾牌图形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编号组成(如图2—1所示)。
不同尺寸的图形用于不同类型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2.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标识的说明
(1)本标识采用古代盾牌之形状,取“防护”之意。
(2)盾牌中间采用字母“LA”表示“劳动安全”之意。
(3)“×
×
一×
”是标识的编号。
编号采用3层数字和字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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