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辅导之城市规划桥梁设计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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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辅导之城市规划桥梁设计准
城市规划辅导之城市规划桥梁设计准
1总则1.0.1为了在城市建设中设计道路桥梁时妥善处理与建桥有关的问题,保证桥
梁的质量及发挥桥梁的效益,制订本准则。
1.0.2本准则适用于城市道路的新建永久性桥
梁和地道设计。
改建的桥梁亦可参照执行。
1.0.3城市桥梁建设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使用要求、交通发展和城市发展需要,按照适用、安
全、经济、美观的原则进行设计。
1.0.4城市桥梁设计除执行本准则外,尚应符合国家现
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一般规定2.0.1市桥梁可按其多孔跨径总长或单孔跨径的长度,分
为特大桥、大桥、中桥和小桥等四类,见表2.0.1。
总宽度大于或等于30m的城市桥梁,
可在原分类的基础上提高一类来考虑。
2.0.2城市桥梁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
因技
术、经济上的原因需分期实施,则应保留远期发展余地。
2.0.3城市桥梁设计宜采用百年
一遇的洪水频率,对特别重要的桥梁可提高到三百年一遇。
防洪标准较低的地区,若按百
年一遇或三百I考试|大|年一遇的洪水频率设计,导致桥面高程较高而引起困难时,可按
实际情况考虑,但仍须确保桥梁I考试I大I结构在百年一遇或三百年一遇洪水频率下的安全。
在不通航的河流上,城市桥梁的梁底应高出设计洪水位(包括壅水和浪高)
0.5m.
高出流冰水位0.75m,拱脚高出设计洪水位0.25m,高出流冰水位0.25m。
注:
(1)
无铰拱桥的拱脚,允许被设计洪位淹没,但不应超过拱圈矢高的
2/3,拱顶底面已设计洪
水位净高不小于1.0m;
(2)上述最小净高及注
(1)的净高,应同时根据河流具体情况,
分别考虑河床淤积,及漂流物和流冰阻塞的影响,适当加高。
2.0.4城市桥梁孔径,应按
批准的城市规划中的河道及(或)航道整治规划,结合现状布设。
若无规划,则根据现状
按设计洪水流量满足泄洪要求和通航要求布置。
不宜过大改变水流的天然状态。
2.0.5桥
梁跨越的通航河流的航道等级,应按批准的城市规划的航道等级。
通航净空应符合现行的
《内河通航标准》(GBJB9-90)规定。
若选用的通航水位,与城市现有防洪标准、道路
标准、地形和车辆交通发生矛盾时,要按具体情况研究确定。
沿海受潮汐影响河流,其通
航水位可按有关部门规定;若无,可采用平均大汛高潮位。
沿海平原城市,当潮汐影响大,
其航运要求与城市交通按《内河通航标准》执行,发生矛盾时,应视具体情况,综合研究,
确定通航水位及净高,其原则:
(1)应满足大部分船只每天有足够时间通过;
(2)少数
大型船只每天有机会通过;(3)对不经常过桥的特大船只(偶尔进出)可考虑在限制条
件下通过。
2.0.6城市桥梁建筑应反映时代风貌,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
调。
桥梁总体设计要符合建筑原理,注意空间比例、节奏、明暗和稳定感,分清主次,局
部服从主体。
桥梁建筑重点,应放在总体布置上和主体结构上,以期塑造桥梁这一跨越性工程构筑物的美。
创造清晰,明朗的建筑形式。
建筑美要忠于合理的受力结构,不在结构之外过多增加装饰。
2.0.7城市桥梁设计要因地制宜。
积极采用新结构、新工艺,并广泛
吸取国内外先进技术,采用机械化和工厂化施工。
中、小桥的构件宜采用定型构件设计。
1)构件在制造、运输、安装和使用过程中应具有规定的强度、刚度、稳定性和耐久性;
2)构件减小由附加力、局部力和偏心力引起的应力;(3)选用的型式应便于制造、施
工和养护:
(4)地震区城市桥梁结构的设计和布置应符合现行的《公路工程抗震设计规
范》有关规定;(5)在受到城市区域条件限制,必须建弯桥、坡桥时,应针对具体特点,
作为特殊桥梁进行设计。
2.0.9城市桥梁设计应设置照明、交通信号标志、航运信号标志,桥面排水、检修、
安全等附属设施。
2.0.10不得在桥上敷设污水管、煤气管和其它可燃、有毒或腐蚀性的液、
配电电缆,但须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在城市郊区桥上,允许通过直径不大的煤气配
桥梁的桥位选择,应根据城市规划,近、远期交通流向和流量的需要,水文、航运、地形、
地质等条件,以及对邻近构筑物和公用设施的影响大小来确定。
中、小桥桥位宜服从城市
道路的走向进行布置。
3.0.2桥梁纵轴线,宜与河流成正交,如条件所限,亦可考虑斜交
或弯桥。
3.0.3桥位选择,除符合整个城市规划要|考试|大|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适应城市车辆交通和行人的流向、流量需要,必须满足使用上的方便,吸引各种车
辆和行人过桥;
(2)水中设墩的桥位选择在河道顺直,河滩较窄、河床稳定的河段,桥
位处高水位水流的流向与中、常水位水流的流向之间的偏差角最小;尚应符合《内河通航
标准》(GBJ13—90)(3)水中设墩的通航河流上,还应按下列情况考虑:
①墩(台)
沿水流方向轴线应尽可能与水流流向一致,其偏角不得超过5°;如超过则通航净宽须相
应加大。
②一般应不小于二个通航孔,水运繁忙的较宽河流上,应设多孔通航;河宽不足
二个通航孔,应一孔跨过。
在限制性航道上,宜一孔跨过。
③桥位应离开滩险、弯道、汇
拖带船队或拖排船队的3倍,下游直线段长度,不得小于顶推船队长度的2倍,拖带船队
或拖排船队的1.5倍,受潮汐影响较大(双向流水)河流,其上、下流直线长度不得小于
顶推船队长度3倍,拖带船队或拖排船队的2倍。
⑤相邻二桥的轴线间距,对1至V级航
3.0.4桥位宜选在
道不得小于船队长度加船队下水5分钟航程之和,对W、皿级航道为3分钟。
若不能保证
④、⑤要求的距离时,必须在通航的设计布置方面采取航行安全措施。
河槽较窄,地质良好和地基承载力较大的河段;不宜位于河岸有滑坡坍塌之处;墩、台基础不宜设置在断层、溶洞严重发育之处。
3.0.5桥位应避开泥石流区。
当无法避开时,宜建大跨桥跨过泥石流区。
在没有条件建大跨桥时,应避开沉积区,可在流通区跨越。
桥位不宜布置在河床纵坡由陡变缓、断面突然变化及平面上的急弯处,以免引起泥石流的阻塞
沉积。
3.0.6位上空不得设有架空高压电线。
当桥位旁侧有架空高压电线跨河时,桥边与
4.1.1设计城市桥梁所采用的机动车辆荷载分为计算荷载、验算荷载和特种荷载三种。
计算荷载以汽车车队表示;验算荷载以履带车、平板挂车表示;特种荷载以特种平板挂车表示。
(1)计算荷载(汽车荷载):
采用现行的《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所规定的全部
汽车荷载。
其荷载纵向排列及横向布置,可按该规范第2.3.1条规定执行。
桥面车行道为
四车道并按四列车队设计时,汽车荷载折减30%,但折减后不得小于用两列车队计算的结
果。
桥面车道宽于四车道且按四列以上车队设计时,汽车荷载的折减与四车道的规定相同。
汽车荷载的影响力(冲击力、离心力、制动力)可按现行的《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中的有关规定计算;
(2)验算荷载(履带车、平板挂车):
验算荷载按现行的《公路桥涵
设计通用规范》分为:
履带一50;挂车一80;挂车一100;挂车一120,其重力按该规范第
2.3.5条规定执行;转自学易网4.1车辆荷载4.1.1设计城市桥梁所采用的机动车辆荷载分为计算荷载、验算荷载和特种荷载三种。
计算荷载以汽车车队表示;验
1)计算荷载(汽车
算荷载以履带车、平板挂车表示;特种荷载以特种平板挂车表示。
(荷载):
采用现行的《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所规定的全部汽车荷载。
其荷载纵向排列
|考试|大|及横向布置,可按该规范第2.3.1条规定执行。
桥面车行道为四车道并按四列车队设计时,汽车荷载折减30%,但折减后不得小于用两列车队计算的结果。
桥面车道宽
于四车道且按四列以上车队设计时,汽车荷载的折减与四车道的规定相同。
汽车荷载的影响力(冲击力、离心力、制动力)可按现行的《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中的有关规定计算;
(2)验算荷载(履带车、平板挂车):
验算荷载按现行的《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
分为:
履带一50;挂车一80;挂车一100;挂车一120,其重力按该规范第2.3.5条规定执
120的平
3)特种荷载:
当有大于现行的《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所规定的挂车一
②2200kN(220t)特种平板车荷载;③3000kN(300t)特种平板车荷载;④4200kN
排列:
当采用现行的《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的履带一50时,在其同向占用通行车道内
可考虑多辆行驶,但两车间净距不得小于50m对各种平板挂车(挂车一80、挂车一100、
挂车―120),在其同向占用通行车道内均按全桥长度内通过一辆布载,前后均无其它车
辆。
(2)横向布置:
①不设置中间分隔带的机动车道或混合行驶车道桥面②设置中间分
隔带的机动车道:
③当桥面上非机动车道与机动车道间设有分隔带,验算荷载过桥时,非
机动车道上非机动车荷载按70%十入。
4.1.3当采用特种平板I考试|大|挂车(特一160、
挂车验算时,不计冲击,不同时计入人群荷载和本准则第4.1.2条规定外的其它活载;用
规定外的其它活载。
结构采用容许应力法设计时,设计内力取各项内力和的与最小包络值,
材料容许应力按有关规定予以提高;按极限状态计算时,应根据有关规定的荷载系数和设
计强度计算。
4.1.5城市桥梁的设计车辆荷载,应根据城市道路的使用任务、性质和发展
要求等具体情况选用。
4.1.6一般道路桥梁的非机动车道和专用非机动车桥的设计荷载,
其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桥面上非机动车与机动车道间未设置永久性(如划线)
分隔带时,非机动车道上按本准则第4.2.1条的人群荷载作为设计荷载,另外,还应将非
机动车道与机动车道合并后的总宽作为机动车道考虑(以机动车布载),分别计算,取其
不利者。
(2)桥面上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间设置永久性分隔带的非机动车道和非机动
车专用桥若其宽度大于3m,除按本准则第4.2.1条的人群荷载作为设计荷载外,尚应采
用现行的《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中的“汽车一10级”标准车(不计加重车,不计冲击)
作为设计荷载,分别计算,取其不利者4.1.7专用人行桥设计荷载:
(1)有条件(坡度
和宽度)过机动车的人行桥,按本准则第4.2.2条的人群荷载作为设计荷载,并再采用现
行的《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中的“汽车一10级”标准车(不计加重车,不计冲击)作
分别计算,取其不利
4.2.2条的人群荷载
计荷载,并再以一辆人力劳动车(架子车)作为设计荷载4.1.6),者。
(3)无条件通过机动车和人力劳动车的人行桥,采用本准则第
作为设计荷载。
4.2人群荷载4.2.1一般城市桥梁(非专用人行桥)的设计人群荷载应符
5kPa或1.5kN的竖向集中力作用
合以下规定:
(1)人行道板(局部构件)的人群荷载按
在一块构件上,分别计算,取其不利者。
(2)梁、桁架、拱及其它大跨结构的人群荷载
W计算4.2.2专用人行桥的人群荷载,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人行道板(局部构件)同
本准则第4.2.1条
(1)。
(2)梁、桁架、拱及其它大跨结构4.2.3安全道(见本准则第
5.0.8条)上设计活载按2kPa或1.2kN的竖向集中荷载,作用在短跨小构件上,分别计算,
取其不利者。
计算与安全道相连构件(计入车辆荷载或人群荷载时),不计安全道上的活
桥涵设计通用规范》中有关规定执行。
5.0.1城市桥梁在平面上宜做成直桥,特殊情况时可做成弯桥,其线型布置应符合现
行的《城市道路设计规范》中的规定。
5.0.2下承式、中承式桥的主梁、主桁或拱肋和悬
索桥、斜拉桥的索面及塔,可设置在人行道上或车行道分隔带上,但必须采取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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