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代课教师聘用与管理办法篇共12页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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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确需保留但规模偏小、班级学生人数不足5人的学校和教学点,可采取一班一师包班的办法配备教师;
对于农村小规模学校和教学点的音体美及外语、计算机等学科教师,要采取一校设岗、多校使用、巡回走教;
的办法,以中心校为单位、以教师工作量为依据配置教师。
教育行政部门在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总量内,按照班额、生源以及师资结构等情况具体分配到各学校,实行动态调整,并报机构编制和财政部门备案后实施。
组织人社部门及时编制年度人员计划,保证专任教师退补相当;
。
严禁在有合格教师来源的情况下有编不补;
,长期聘用编外教师;
严禁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中小学编制。
中小学编制确有富余的,应由教育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县级编委同意后,可调剂至公办幼儿园统筹使用;
严禁在编不在岗和以各种形式吃空饷;
;
严禁中小学校使用编外代课教师。
切实解决学校间教师资源配置失衡、部分学校师生比严重倒挂、小规模和空壳学校人浮于事等问题。
对因布局调整或学生人数减少,现有教师队伍富余的县(市、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富余人员的集中管理培训,培训合格后转岗到公办幼儿园任教。
2.规范和创新中小学岗位设置管理办法 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在核定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量内,分学段核定中小学各类岗位数,并根据县域内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变动情况及时调整岗位数量。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核定的岗位总量内,结合学校生源数量变化、教师学科结构等因素,按照优先满足教师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合理统筹辅系列专业技术岗位,严格控制管理岗位,大力精简工勤岗位的要求,统筹配置到具体学校。
在分配专业技术中、高级岗位时要向农村学校、薄弱学校倾斜。
中小学专业技术岗位出现空缺时,由学校按条件推荐教师参评专业技术职务并按政策规定聘用,严禁对岗位使用进行前置性审批或以其它方式审核审查。
3.完善中小学教师准入和招聘制度 全面推行中小学新任教师公开招聘制度。
新入职教师必须取得相应教师资格。
提高新招聘教师学历要求,逐步将:
幼儿园教师学历提升至专科;
小学教师学历提升至师范专业专科和非师范专业本科;
初中教师学历提升至本科;
有条件的地方将普通高中教师学历提升至研究生。
教师公开招聘办法要符合教育教学规律和教师职业特点,强化对申请入职人员的品德和思想政治素质考察,考试科目的设置和内容要突出岗位特点和职业适应性,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采取先面试后笔试的办法,使热爱教育事业、真正适合当教师的人才进入教师队伍。
4.健全中小学教职工岗位聘用制度 落实学校用人自主权,全面实行中小学教师聘用合同管理。
学校在核定的编制和岗位内科学制定本校岗位设置方案,依法依规做好聘用合同的签订、履行工作。
全面推行竞聘上岗制度,建立竞争择优、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推动义务教育学校干部教师轮岗交流。
教师可以在学校内部竞聘,也可跨校竞聘上岗。
跨校竞聘岗位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公布。
对于校内竞聘、跨校竞聘后仍未上岗的教师,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实际进行统筹调剂安排。
对没有竞聘上岗且不服从统筹调剂安排工作的,在原工作学校待岗培训,待岗培训期不超过12个月,待岗培训期内,只发放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不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
待岗培训结束后仍未能竞聘上岗的,各地要建立退出机制。
5.规范中小学教职工聘用管理和绩效考核 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教师考核评价、评先选优、职称评聘、绩效考核和绩效工资分配等工作。
要严格聘期管理,搞活内部用人机制,严格教师岗位的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调整岗位、工资以及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在编不在岗人员、长期请病假人员、不坚持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一线人员或坚持一线工作但教学工作量不满规定人员的管理和绩效考核,严格按照其所在单位绩效考核办法和中小学教师教学工作量标准,兑现其工资待遇。
中小学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要积极承担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对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后不承担教育教学工作任务或承担教育教学工作任务但工作量不满规定的,要通过严格考核降低其专业技术岗位聘用等级。
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依托现有机构,统筹负责中小学教职工人事档案的集中管理、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管理以及有关服务工作。
6.完善教师退出机制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以师德、能力、业绩、贡献为导向,学校、教师、学生、家长和社会多方参与的教师评价机制,通过严格考核、科学评价,逐步建立教职工退出机制。
要加大教师人事制度改革力度,形成政策合力,激励广大中小学教师奋发有为、干事创业,营造教育系统风清气正的良好环境。
教师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学校可以调整岗位,或者安排其离岗接受必要的培训后调整岗位,教师无正当理由不同意变更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岗位,但到新岗位后年度考核仍不合格的,学校有权按照规定的程序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依法解除聘用合同。
长期在编不在岗人员、休病假期满未按期到岗承担教育教学工作任务人员、请事假超过国家规定期限人员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7.完善教职工合法权益保障机制 编制教师与编外教师(包括代课老师、合同制老师等)之间的差距和矛盾,已经很久了,在全国各地都多少存在,很多代课老师抱怨自己没有编制、工资待遇低、工作任务又不比编制老师的少。
中小学代课教师聘用与管理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依《教师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制定。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离岗代课教师,是指曾在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以全部时间担任教学任务但并非因自身违反《教师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而被动离岗的代课教师。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20xx年12月31日前离岗的代课教师。
第四条各级政府要为每一位申请补偿并经过相关程序确认的离岗代课教师建立档案。
第五条对离岗代课教师的补偿主要包含经济补偿与社会养老保险补缴。
第六条对于离岗代课教师,单位经济补偿标准为该市(州)20xx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
第七条离岗代课教师的教龄为每担任一个自然年的代课任务为1年教龄,不足六个月的按年计算,超过六个月少于一年的按1年计算。
第八条对离岗代课教师的经济补偿总额为教龄乘以单位经济补偿标准。
第九条在代课期间,用人学校未为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者,需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和社保部门为其进行补缴。
教育部门提供补缴名单,社保部门制定标准,财政部门提供专项经费。
费用总额经上报,由中央及省一级人民政府核准后按一定比例进行转移支付。
第十条对于教龄不足15年的,按实际教龄补偿社会养老保险费用,累计不足15年的部分可由其本人选择逐月缴纳或一次性补缴至满15年。
第十一条对于教龄在15年及以上的,按15年教龄补缴。
第十二条补缴基数为该市(州)20xx年度的社会月平均工资。
第十三条补缴比例为补缴基数的20%。
其中财政转移支付12%,个人负担8%。
第十四条对尚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代课教师,基本养老金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当月开始支领。
第十五条对于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代课教师,基本养老金从财政及个人同时补缴完毕之日起的下月开始支领,并一次性补领从法定退休日起至补交完毕当月的基本养老金。
第十五条基本养老金的构成和支领方式参照本地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管理办法,并参加今后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调整。
第十六条按月支领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死亡的,分别按死亡时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个月和10个月的标准给予丧葬补助费和遗属抚恤金,其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不再享受其他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为减轻个人缴费负担,对参保的离岗代课教师补缴所需费用,由财政按人均1000元/教龄的标准给予补助。
其中,中央财政、省级财政按6:
4的比例(可根据各省人均GDP差异,设置几个水平)分摊。
第十八条离岗代课教师重新就业的,应随同新用人单位其他职工一同参与社会养老保险,按本办法补缴的个人账户与新用人单位的参保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合并计算。
第十九条对于离岗代课教师,符合《中小学代课教师聘用与管理办法》者,可根据学校用人需要,按照《中小学代课教师聘用与管理办法》的规定重新应聘,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录用。
第二十条对于离岗代课教师中有特殊困难的,由各级教育部门调查上报,作为政府救济对象,在社会救助资金中列专项进行重点救助。
第二十一条对于离岗代课教师,经其本人书面申请,可参加当地就业部门开展各种类型的技能提升培训,培训资金从再就业的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二条各级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多种渠道筹集资金,逐步建立代课教师福利基金,用于代课教师的养老保险、医疗保健、困难补助、死亡抚恤、丧葬等开支,使老弱病残代课教师的生活得到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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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各级相关部门在进行资格审核时,一定要公开、公平、公正,要严格执行审核和公示程序,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要取消其享受待遇的资格,并要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员的责任,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对离岗民办教师问题可参照本办法加以解决。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未尽事宜,得由市一级主管教育行政机关订定补充规定。
中小学代课教师聘用与管理办法 一、代课教师的基本条件 1、热爱教育事业,努力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有事业心和责任感,接受学校的管理。
2、具有教师资格证和普通话合格证。
3、大专以上学历,具有足以承担教学任务的能力,具有一定特长,会使用多媒体教学手段进行教学。
4、身体健康,能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5、注重自身修养,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在思想品德、价值取向、治学态度、工作作风、生活方式等方面能以身作则,为人师表。
二、代课教师职责1、熟悉课程标准和教材内容,严格按课程标准和教学内容备课、授课。
2、按课程标准定期布置作业,并认真批改。
3、积极开展课外辅导,认真辅导后进生。
4、不断改进教学方法,重视多媒体教学手段。
注重学生身体和心理健康教育。
注重培养和提高学生的自学、独立思考能力以及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5、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教学研究活动,不断改进教育教学方法。
6、关心爱护每一个学生,不歧视,不驱赶后进生,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乱收费。
7、服从学校工作安排和管理。
三、代课教师聘任、考核、管理办法1、代课教师经学校考核聘任后要签订劳动合同和相关责任状;
由代课教师本人提交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交学校备案。
2、代课教师由学校按月发放代课工资,同时按学校有关方案和要求发放相应的津补贴。
3、代课教师享受学校期末教学质量奖励,担任语数学科教学的按学校期末质量量化方案计算奖金,非语数学科的(含学前班)享受学校基本奖励。
4、代课教师因病因事请假,按代课工资总额÷
30×
请假天数扣当月代课工资。
发放期末质量奖时,也按此标准扣质量奖,一期内请病事假达20天的不享受该期期末质量奖。
5、代课教师未认真履行教学常规时按下列办法予以处罚:
①未按要求备课,每缺一节扣5元。
②无教案进课堂每节次扣10元。
③不认真写教案或无教案进课堂第一次批评教育,第二次诫勉谈话,第三次予以解聘。
6、代课教师一期内请病事假达30天的,作自动离职处理,学校不再予以聘用。
7、代课教师在合同期内,凡出现违反校规校纪、违反劳动纪律造成责任事故和经济损失的,除解除劳动合同外,另按情节轻重承担相应责任并赔偿学校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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