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民防办公室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办事指南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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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申报材料详见附表)
(二)初步设计阶段(限自建防空地下室项目)
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时,应持防空地下室初步设计材料,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受理的当日或次日,向民防主管部门发出协办通知,由民防主管部门指派专人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申请材料,民防主管部门在收齐建设单位报送的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返回《重庆市建设项目防空地下室初步设计审查意见书》及协办意见函。
(三)施工图设计阶段(限自建防空地下室项目)
建设单位向有关部门报审施工图设计的同时,应向民防主管部门报审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
民防主管部门收齐建设单位报送的材料后,在5个法定工作日内发出《重庆市建设项目防空地下室备案通知书》及《重庆市建设项目防空地下室施工图备案登记表》。
(四)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阶段(限自建防空地下室项目)
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及市、区民防主管部门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到民防主管部门申请备案,民防主管部门收齐建设单位报送的备案材料后,在5个法定工作日内签发《重庆市建设项目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表》。
(五)方案阶段经民防主管部门批准同意易地建设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取得建委初步设计批复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由建设单位持相关材料向民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民防主管部门在收齐建设单位报送的材料后5个法定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
建设单位按审批意见办理缴费手续,并凭缴费依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回单原件)领取《重庆市建设项目防空地下室审核通知书》及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作为建设单位办理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依据。
四、行政许可收费
行政许可本身不收费。
因条件限制不能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经民防主管部门批准后,按重庆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调整重庆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10〕230号)缴纳易地建设费。
易地建设费的收取标准:
易地建设费按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总建筑面积计收,一类区域按每平方米45元收取,二类区域按每平方米35元收取,三类区域按每平方米25元收取。
我市农村农民自建房不在易地建设费的征收范围内。
新建民用建筑一、二、三类区域的具体划分:
一类区域:
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的全部行政区域内的城镇。
渝北区:
人和街道、龙溪街道、龙山街道、龙塔街道、天宫殿街道、翠云街道、大竹林街道、鸳鸯街道、回兴街道、双凤桥街道、双龙湖街道、悦来街道、礼嘉镇、玉峰山镇;
巴南区:
龙洲湾街道、李家沱街道、花溪街道、南泉街道、鱼洞街道、一品街道、惠民街道、南彭街道、界石镇;
北碚区:
东阳街道、天生街道、朝阳街道、龙凤街道、北温泉街道、歇马镇、施家梁镇、童家溪镇、蔡家岗镇。
二类区域:
渝北区、巴南区、北碚区除列入一类区域的城镇;
万州区、涪陵区、长寿区、江津区、永川区、合川区、南川区的城镇。
三类区域:
除列入一、二类区域的其它设防区县(自治县)的城镇。
五、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不含九龙园区)、大渡口区、渝北区、北碚区、巴南区的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为重庆市民防办公室;
九龙园区、高新区的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为九龙坡区民防办公室;
经开区的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为南岸区民防办公室;
其他区、县的行政许可申请由所在区、县民防主管部门受理。
承办部门:
重庆市民防办公室工程管理处
办公地点:
重庆市江北区花卉东路鸿恩丽舍9号
邮编:
401147
联系电话:
(023)67050033(023)67050832
六、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社会服务承诺
(一)每周一至五法定工作时间为项目受理时间。
(二)接到建设单位或个人报送的项目材料后,在规定时限内为符合条件的项目办结审批手续。
(三)对报建单位或个人热情接待,耐心解释答复。
(四)相关工作人员不得收受报建单位或个人的财物,不得参加可能有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不得参加报建单位或个人支付费用的营业性娱乐场所的活动。
(五)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的工作人员,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如有不履行上述承诺的,行政相对人可向有关部门投诉或举报,经调查属实,我办将严肃处理,并将核实或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投诉单位或个人。
附表:
各阶段申报材料
阶段
申报材料
备注
方案阶段
1、《重庆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方案申请表》原件一份并加盖公章;
2、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文本及其电子文档各一份。
初步设计阶段
自建防空地下室项目
1、防空地下室专项初步设计图纸一套;
2、防空地下室专项初步设计说明书原件一份;
3、方案阶段取得的《重庆市建设项目防空地下室设置意见通知书》复印件一份。
需设置人防警报台的应明确人防警报台位置
易地建设项目
1、建设单位关于建设项目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申请原件一份并加盖公章;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批复复印件一份;
3、项目初步设计建筑部分图纸一套;
4、属于减免范围的项目应同时报送有权机关出具的相应文件资料一份(使用复印件的应同时准备原件以备查验)。
本阶段和施工图阶段均可缴纳易地建设费
施工图备案阶段
1、防空地下室专项施工图设计图纸四套;
2、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审查意见一份,可使用复印件;
3、初步设计阶段取得的《重庆市建设项目防空地下室初步设计审查意见书》复印件一份。
需设置人防警报台的应包含人防警报台设计
3、项目施工图建筑部分图纸一套;
4、施工图审查报告综合部分复印件一份;
5、属于减免范围的项目应同时报送有权机关出具的相应文件资料一份(使用复印件的应同时准备原件以备查验)。
本阶段和初步设计阶段均可缴纳易地建设费
竣工验收备案阶段
1、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备案申请原件一份并加盖公章;
2、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会议纪要原件一份;
3、防空地下室管理使用合同复印件一份;
4、整个建设项目(含地上、地下)的竣工面积测绘报告(其中防空地下室竣工面积需单列)复印件一份;
5、防空地下室竣工图的AutoCAD文档一份。
1、项目竣工验收备案申请原件一份并加盖公章;
2、民防主管部门核发的《重庆市建设项目防空地下室审核通知书》复印件一份;
3、整个建设项目(含地上、地下)的竣工面积测绘报告一份,可使用复印件。
室建设标准的通知
发布人:
系统管理员发布日期:
2012-3-13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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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和财政部联合颁布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和2005年7月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修改〈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的决定》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调整我市设防城镇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建设标准通知如下:
一、新建民用建筑按下列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10层以下或者基础埋深不足3米的民用建筑按以下比例修建防空地下室:
1.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高新区、经开区、北部新区行政区域内的城镇;
渝北区的人和街道、龙溪街道、大竹林镇、鸳鸯镇、礼嘉镇、回兴街道、双凤桥街道、双龙湖街道、沙坪镇、石坪镇、悦来镇;
巴南区的李家沱镇、花溪镇、南泉镇、鱼洞街道、一品镇、界石镇、惠民镇、南彭镇;
北碚区的天生街道、朝阳街道、龙凤桥镇、北温泉镇、歇马镇、施家梁镇、童家溪镇、东阳镇区域按照4%修建5级防空地下室。
2.渝北区、巴南区、北碚区的其他城镇和万州区、涪陵城区按照3%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3.其他设防区县(自治县、市)的城镇,按照2%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二)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
防护等级按第一条执行。
(三)危房翻新住宅项目,按照翻新住宅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二、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的领导;
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防主管部门要加大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监督检查,对擅自降低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等违反规定的行为,要依法查处。
三、本通知中规定的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00五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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