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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第一款
(一)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应当向拟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申请人不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证明;
区(县)司法行政机关
房山区司法局公律科
受理
1、对符合条件的,当场受理2、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2
行政给付
法律援助
行政法规
国务院
法律援助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5号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第一款
(一)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法律援助中心
房山区法律援助中心
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受理
法律法规
全国人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五号
1、《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第一款
(二)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2、《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三)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3、《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第一款(四)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4、《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五)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5、《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第一款(六)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8、《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3
行政检查
对律师事务所的监督检查
全国人大常委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条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司法行政机关
实施检查
依照规定开展检查
司法部令第12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
对当事人的投诉,应当及时进行调查。
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认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处罚建议。
4
对律师执业的监督检查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律师事务所进行监督、指导。
司法行政机关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二)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二)指导、监督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律师事务所的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对律师事务所重大投诉案件的查处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三)监督、指导下级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对律师事务所的专项监督检查和年度检查考核工作;
司法行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 101 号
实施规定开展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02号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
2、《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律师执业进行监督、指导
3、《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二)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二)指导、监督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执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律师执业的专项检查或者专项考核工作,指导对律师重大投诉案件的查处工作。
4、《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二)监督、指导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执业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对律师执业的专项检查或者专项考核工作;
5
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国家部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03号)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五条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2、《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公证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公证机构进行监督、指导.3、《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对公证机构的下列事项实施监督:
(一)公证机构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的情况;
4、《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对公证机构的下列事项实施监督:
(二)公证机构执行应当报批或者备案事项的情况;
5、《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对公证机构的下列事项实施监督:
(三)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执业情况;
6、《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四)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对公证机构的下列事项实施监督:
(四)公证质量的监控情况;
7、《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五)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对公证机构的下列事项实施监督:
(五)法律、法规和司法部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
8、《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一)设区的市和公证机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本地公证机构的下列事项实施监督:
(一)组织建设情况;
9、《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二)设区的市和公证机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本地公证机构的下列事项实施监督:
(二)执业活动情况;
10、《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三)设区的市和公证机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本地公证机构的下列事项实施监督:
(三)公证质量情况;
11、《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四)设区的市和公证机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本地公证机构的下列事项实施监督:
(四)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情况;
12、《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五)设区的市和公证机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本地公证机构的下列事项实施监督:
(五)档案管理情况;
13、《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六)设区的市和公证机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本地公证机构的下列事项实施监督:
(六)财务制度执行情况;
14、《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七)设区的市和公证机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本地公证机构的下列事项实施监督:
(七)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15、《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八)设区的市和公证机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本地公证机构的下列事项实施监督:
(八)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要求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16、《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公证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公证员进行监督、指导。
17、《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行政监督管理制度,公证协会应当依据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制度,加强对公证员执业活动的监督,依法维护公证员的执业权利。
18、公证程序规则》第八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公证法》和本规则规定,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执业活动和遵守程序规则的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公证协会依据章程和行业规范,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执业活动和遵守程序规则的情况进行监督。
6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定期进行检查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59号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二款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街道司法所可以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定期进行检查或者发现问题随时进行检查,可以要求基层法律服务所报告工作、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
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拒绝。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街道司法所
司法局司法所基层科、司法所
依照规章开展检查
7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情况进行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60号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日常执业活动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所在乡镇、街道司法所负责检查和监督。
司法局司法所基层科、
司法所
8
其他
对法律援助决定异议的复查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
法律援助科
法定时间内复查
地方性法规
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
1、《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确定或者组建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复查2、《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查。
经复查认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提供法律援助,并通知申请人;
认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维持法律援助机构的决定,并将理由告知申请人。
9
对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条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事后监管
对检查情况检修汇总、归档备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于每年的年度考核后,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交本所的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执业考核结果2、《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条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是指司法行政机关定期对律师事务所上一年度的执业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对其执业和管理状况作出评价。
3、《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三条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进行年度检查考核,应当坚持依法、公正、公开的原则。
4《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四条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对本行政区域内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年度检查考核的初审工作。
5、《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六条第六条对律师事务所进行年度检查考核,主要检查考核律师事务所遵守宪法和法律、履行法定职责、实行自律管理的情况,具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律师队伍建设情况;
(二)业务活动开展情况;
(三)律师执业表现情况;
(四)内部管理情况;
(五)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的情况;
(六)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情况;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根据需要认为应当检查考核的其他事项。
6、《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六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年度检查考核,应当在完成对本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和本所执业、管理情况总结后,依据本办法规定的检查考核内容,按照规定时间,向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送本所上一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和对本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情况,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二)开展业务活动的统计报表;
(三)纳税凭证;
(四)年度内被获准的重大变更事项的批件;
(五)获得行政或者行业表彰奖励、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证明材料;
(六)建立执业风险、事业发展等基金的证明材料;
(七)为聘用律师和辅助人员办理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
(八)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证明材料;
(九)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证明材料;
(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7、《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十八条第十八条律师事务所在向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送年度检查考核材料的同时,应当将对本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意见报所在地市级律师协会进行审查,由其确定考核结果。
律师协会应当将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按规定时间报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8、《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十九条第十九条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送的律师事务所的材料和初审意见后,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和考核标准,对律师事务所上一年度的执业和管理情况进行审查,同时对市级律师协会报备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予以备案审查。
根据审查结果,为律师事务所评定考核等次。
9、《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条直辖市区域内的律师事务所,由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的相关规定,直接进行年度检查考核。
10、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在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结束后,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开展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情况总结及考核结果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同时抄送当地市级律师协会。
11、《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核,完成汇总,将本行政区域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结果在指定的报刊和政府网站上予以公告。
公告的内容,应当同时包括律师事务所的名称、执业许可证号、组织形式、住所地址、邮编、电话、负责人、律师姓名及执业证号等内容。
10
对公证机构负责人进行年度考核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制定。
考核办法应当包括考核工作的原则、考核的内容、考核的等次和标准、考核的程序和时间安排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公证机构的负责人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年度考核。
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办法(试行)
司发通(2007)67号
1、《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三条第一款年度考核,由公证机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考核机关)组织实施2、《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三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公证机构的年度考核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11
对公证机构进行年度考核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公证机构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在每年的第一季度进行年度考核。
年度考核,应当依照《公证法》的要求和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监督事项,审查公证机构的年度工作报告,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掌握的情况,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公证机构的年度执业和管理情况作出综合评估。
考核等次及其标准,由司法部制定
1、《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三条第一款年度考核,由公证机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考核机关)组织实施。
2、《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三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公证机构的年度考核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3、《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七条第一款考核机关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公证机构的年度工作报告进行审查,并结合考核年度日常监督、检查的情况,对该公证机构考核年度的工作情况作出综合评价。
4、《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七条第二款对公证机构考核年度工作情况的综合评价,可以采取计分评估办法。
各项考核内容所占分值及权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内公证工作实际规定。
5、《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九条第二款公证机构年度考核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具体评定方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根据本办法制定
12
对律师事务所住所、合伙人变更事项进行备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原审核部门备案。
审查
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审查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报原审核机关备案。
13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情况进行审核和年度注册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注册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上年度工作完成情况、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情况进行审核,对于符合继续执业条件的,准予办理执业证年度注册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对准予年度注册的,由注册机关在其《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上加盖年度注册印章。
房山区司法局基层科
填表说明:
1.权力类别和权力名称请按照《房山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和《房山区政府部门行政强制等权力清单》填写。
2.设定依据为该事项设定和实施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等相关具体内容。
3.法定实施机构为法律条文中规定的实施机构。
4.实际实施主体指在实际工作中,具体承担该事项的机构名称。
5.工作环节和应尽责任应参照《房山区政府部门行政职权运行通用责任清单》的内容予以细化和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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