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中小学校财产物资管理办法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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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执行有关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制定财产物资管理细则:
负责组织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考核工作;
负责权限内固定资产的增加、调拨、转让、报损等资产处置行为的审核、报批工作;
负责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推动区域内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和公共平台建设工作,建立资产共享共用机制:
负责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审核和实现保值、增值的监督管理工作;
负责学校采购计划初审、报批固定资产购置可行性论证、在建工程资产核定、基建完工竣工财务决算;
负责财产物资信息管理及信息化建设工作。
第6条各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健全管理制度,设立校长任组长的财产物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设置管理机构,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财产物资管理机制。
主要职责是:
制定财产物资管理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做好财产物资购置验收、登记、维护、清查、账务管理、绩效考核、统计报告等日常管理以及监督检查工作;
负责财产物资信息管理及信息化建设工作,对财产物资实施动态管理;
按照规定权限,办理财产物资配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的审核或报备手续;
负责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财产物资的保值增值;
负责办理财产物资产权占有,变更及注销登记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校长对全校的财产物资负有主要管理责任,负责财产物资管理领导小组开展日常工作,定期组织研究财产物管理事项,审批财产物资的购置计划、调进、调出和报废减损,认真总结财产物资管理工作经验。
第八条学校要配备一名责任心强,业务熟练的专职总管理员,具体负责本校的财产物资管理。
按照资产的分类配备部门管理员,具体负责本部门的财产物资管理,岗位职数视其学校规模设置。
第三章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计价
第九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
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要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条学校利用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服务收入、其它收入或各种基金购置、建设的固定资产,以及通过捐赠、调拨、自制等形式取得的固定资产,都应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的分类。
中小学校的固定资产按照《中小学财务制》的规定分为以下六类进行登记和核算:
第一类房屋和构筑物。
第二类通用设备。
第三类专用设备。
第四类文物和陈列品。
第五类图书档案。
第六类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第十二条固定资产的计价。
固定资产的计价是指以货币计量固定资产的价值。
中小学校的固定资产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原价登记入账:
(一)新建、购入、有偿调入的固定资产,分别按结算造价、购价和调拨价值登记入账。
(二)无偿调入、捐赠、赞助和盘盈的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价的,参考同类固定资产估值入账。
(三)自制的固定资产,按实际开支的工料费入账。
(四)调出、变卖和报废的固定资产,均按账面资产原值注销。
(五)按规定支付的车辆购置税和附加费计入车辆购置价;
购入固定资产的运杂费和固定资产的安装调试费,计入固定资产的价值;
接受捐赠、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六)资产的修理修缮,不变动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
对固定资产进行技术改造升级或扩大原有规模,按其支出相应增加国产价值;
在工程中拆除的单计算价值部分,从该项固定资产原值中减除。
(七)学校的固定资产原则上不计提折旧,个别学校存在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部分须计提折旧,应设置固定资产折旧辅助账,登记资产原价、当期应计折旧及累计折旧等。
第十三条已经记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更其价值。
(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评估。
(二)增添补充设备或升级装置以及基础设施结构性改造。
(三)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四)发现原固定资产账务处理有误。
第四章固定资产增加和处置
第十四条固定资产增加是指建造、购置、改造升级、接受捐赠调拨等活动所引起的固定资产数量和价值量的增加。
第十五条学校应坚持统筹安排、精打细算.先修后购、能用不弃的原则,增加和处置固定资产,保障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需要。
根据资金来源情况,编制年度购建计划,应列入学校年初经费预算。
第十六条对购置大宗教学设备以及基本建设项目,学校要先进行可行性论证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论证,经教有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七条增加固定资产,由经管人员验收,部门管理员根据原始凭证填制“固定资产增加凭单”,办理账务登记手续后,方能投入使用。
对大型、精密、贵重的设备、仪器,应请具有相关专业技术的人员参加验收,按国家专业标准.合同条款进行勘验、测试和清点,验收不合格.不得交付使用,并按合同条款及时向有关责任人提出退货或索赔。
第十八条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指学校对各类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拆除等。
第十九条固定资产的处置,须由管理员按物品名称、数量、金额等填写审批表,经教育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国资部门,由教育主管部门和国资部门核实后方可处置,学校凭批复材料填写“固定资产减损凭单”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条固定资产如有缺少或损失,应由管理员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属于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造成的,可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核减固定资产;
属于责任事故造成的,应当给予责任人以必要的行政、经济处罚;
属于违法的,应依法严肃处理。
减损的固定资产,应按原值出账。
第二十一条各级教育、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及时对本级中小学闲置学校的产权归属、资产总量等进行登记和评估,并合理配置。
不再使用的中小学闲置校舍、土地,须由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经本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处置,财政部门应当将处置闲置校舍所取得的收益全部用于教育事业发展。
个别学校的校舍房屋、土地产权不明、手续不全的,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应及时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做好产权界定、产权评估、产权登记等管理工作,任何个人和部门不得随意处置、占有和变更用途。
第二十二条需处置的固定资产要随查随报,严禁积压或或自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处置固定资产的收入应按国有资产处理收益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使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
第五章固定资产账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学校须建立固定资产账簿和卡片,实行信息化管理及时准确地记录资产的存量、分布和增减变化等情况。
第三十五条学校应按如下要求设置固定资产管理账务:
(一)学校应设置固定资产总账,其固定资产总值应与学校的会计账固定资产账户总值一致。
(二)学校部门管理员应建立固定资产分类明细账及固定资产分布账。
固定资产分类明细账应按资产品类设置账户,按类设置汇总账页,反映各类资产的数量和价值:
固定资产分布账具体反映各类资产分布请况和分管资产的种类、数量及价值。
(三)固定资产卡片应登记名称、规格、型号财产编号等内容,一物一卡,由使用人员签字,按使用人或存放地点归集保存。
第六章存货
第二十六条存货是指中小学校在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材料和低值易耗品。
材料是指使用后即行消耗或逐渐消耗不能复原的物资。
如各种原材料、燃料,实验实习材料、纸张等;
材料分为以下六类:
1.生产、维修材料
2,实验`实习材料及药品
3.医疗卫生材料及药品
4.燃料
5.办公用品
6,其他用品
(具体的分类目录由市或县主管部门确定)
低值易耗品是指达不到固定资产核算起点,可重复使用的工具,器材等。
如低值仪器、小工具、器皿等。
低值易耗品分为以下六类:
1.教学实验用具及挂图
2.办公用具
3.体、卫、艺用品
4.安保、防护用品
5.报刊杂志及连环画
6.其他用品
(具体的分类目录由市或县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七条建立低值易耗品、材料管理台账设专人管理;
建立低值易耗品、材料明细账,由部门管理员管理。
建立健全材料和低值易耗品购入、领用制度,规范出入库手续,及时反映进、出情况。
第二十八条学校购入、调入材料或低值易耗品,应分别接购价和调拨价入账;
自制的,按实际耗用的费用计价入账;
盘盈或盘亏的物资,按先进先出法记账。
第二十九条学校购进材料与低值易耗品,经管人员验收无误后,根据原始凭证填制“入库单”办理入库手续;
领用材料与低值易耗品,填写“出库单”,主管领导批准,领用人签字料后及时登记物品管理台账。
第七章在建工程
第三十条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完工交付使用的各种建筑(包括新建、改扩建等)和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十―条学校须建立在建工程项目账簿和档案资料,及时准确地记录在建工程始建、验收记录、工程结算、认定报告、价值变化等。
第三十二条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边理工程竣工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手续,转入固定资产。
已经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在建工程,应当按照估值计入固定资产,待确定实际成本后再进行调整。
第八章无形资产
第三十三条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中小学校购入的不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组成部分的应用软件,应当作为无形资产核算;
与相关硬件不可分离的,且唯一用途的,应依附硬件作为固定资产核算。
第三十四条学校须建立无形资产账簿和信息资料,实行档案化管理,及时准确地记录无形资产产生的过程、价值等,保存好科研论证材料、使用说明材料、权利证明、信誉证明等。
第三十五条无形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其实际成本入账,无法确认价格的,按照名义金额入账。
第三十六条转让、无偿调出、对外捐赠无形资产,须由管理员按名称、数量、金额等填写审批表,经教育主管部门核实后方可处置,学校凭批复材料填写“无形资产减损凭单”进行账务处理。
第九章财产物资使用与维护管理
第三十七条学校必须建立健全财产物资保管和养护制度。
做好防火、防盗、防爆、防潮、防尘、防锈、防蛀、防光等工作,做好使用记录并及时上报损毁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养护,确保完好和使用安全。
第三十八条学校要规范财产物资的领用、借用、收回手续。
专用设备、专用物品要专人专管专用,对精密贵重以及、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仪器设备,应制定具体操作规程和使用制定,指定专人进行操作。
学校的财产物资原则上不准出借给个人使用,并且不得随意拆改。
第三十九条中小学对校内长期闲置、低效运转的财产物资,应进行调剂,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对于长期闲置的仪器设备,学校应及时报告教育主管部门,由教育主管部门负责调剂,实行资产共享。
第四十条财产物资管理工作应实行岗位责任制。
要认真执行“损坏、丢失公物赔偿制度”。
由于人为因素造成财产损坏和丢失的,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赔偿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学校教职工调离,须办理资产归还手续,更经管理员确认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第四+―条学校应对固定资产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清理清查,确保账、物、卡相符,并编报“资产清查报表";
材料和低值易耗品每半年清点―次;
对盘盈、盘亏的财产物资,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再作账务处理。
第四十二条总管理员岗位变动时,须报上级教有主管部门批准,在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人员的监督下力理账物交接手续;
部门管理员岗位变动时,在学校有关人员的监督下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中小学校应严格控制利用财产物资对外投资。
利用财产物资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县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做好风险制和跟踪管理,确保学校资产的保值增值。
财产物资租赁,应采取公开招募的形式确定承租人,竞价最高翻得承租权;
不便于公开招募的,以协议方式定向租赁,租赁价格不得低于经中介机构评估的市场公允价格。
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确需超过3年的,每2年一个档期,分期分档确定租赁价格,但最长不得超过10年。
第四十四条中小学不得将其占有、使用的财产物资作为抵押物对外抵押或担保,不得为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
第四十五条对购置财产物资以及基本建设过程中形成各类文件资料、档案,各归口部门必须及时收集、整理,交付管理员妥善保管。
第十章绩效考核与监督
第四十六条各级中小学校建立和完善财产物资管理绩效考核制度和考核体系,通过科学合理、客观公正、规范可行的方法、标准和程序,真实地反映和评价本单位财产物资管理绩效。
第四十七条中小学校物资财产管理绩效考核,要坚持分类考核与综合考核相结合、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不断提高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要充分利用绩效考核的结果,加强管理,提高效益,实现物资财产管理的规范化、精细化。
第四十八条教育主管部门每年对中小学校财产物资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加强对学校财产物资管理和监督,对违反规定,管理不善,造成物资财产流失,将追究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维护学校物资财产的安全,完整。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由山东省教育厅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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