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伤亡事故和人身未遂事故认定标准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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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煤矿井下发生瓦斯、煤尘燃烧与爆炸的;
4.煤矿井下发生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其突出煤(岩)量50T以上的;
5.矿井采掘头面瓦斯浓度达3%以上且时间连续达2h以上的;
6.同一个矿井一个月内瓦斯超限(浓度1%以上且连续达3min以上)3次以上的;
7.井下透水或突水造成采掘面被淹的或采掘面停工停产96h以上的;
8.矿山井下发火被迫封闭采、掘工作面的;
9.煤矿采煤工作面发生冒顶面积30m2以上或掘进工作面发生冒顶面积20m2以上的;
10.采掘头面发生冲击地压震级达1.5级以上或造成巷道破坏长度达20m以上(断面缩小30%以上)的;
11.煤矿主要通风机(含分区通风的扇风机)计划外停风30min以上的;
12.煤矿总回风巷道(包括石门、总回风巷、回风井、风硐)垮塌、致使矿山或采区通风量降低30%以上且达30min以上的;
13.提升设备卡罐8h以上的;
14.提升设备发生断绳、坠罐、坠箕斗的;
15.主排水系统故障造成泵房进水的;
16.主排水、主压风系统中断24小时以上的;
17.压风机风缸、风包、风管爆炸或着火的;
18.井下发生电缆或电器着火在10min内没有扑灭的;
19.煤矿全矿井停电30min以上的;
20.煤业公司安全监控联网系统中断30min以上的;
21.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一个月内出现15班次以上瓦斯监测数据失真(±
0.1%)或发现有堵塞甲烷传感器现象的;
22.矸石山发生爆炸的;
23.露天开采发生滑坡造成生产中断72h以上的;
24.基建施工单位造成全矿工程停工8h以上的。
第六条矿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二级非伤亡事故:
1.事故造成全矿井停工3~8h的;
2.事故造成矿井一翼停工8~24h或采区停工24~72h的;
3.煤矿井下发生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其突出煤(岩)量达到10~50T的;
4.矿井采掘头面瓦斯浓度达1.0%以上且时间连续达10min以上的;
5.同一个采掘面一个月内瓦斯超限(浓度1%以上且连续达3min以上)2次以上的;
6.采区排水系统故障造成泵房进水的;
7.井下透水或突水导致采掘工作面停工停产24~96h的;
8.井下采、掘工作面发火影响正常采掘活动8h以上的;
9.矿井主要通风机计划外停风10~30min的;
10.采掘面计划外瓦斯积聚需要排放瓦斯的;
11.煤矿采煤工作面发生冒顶面积20m2以上或掘进工作面发生冒顶面积10m2以上的;
12.其他巷道冒顶长度在5m以上的;
13.采掘头面发生冲击地压震级达0.5级以上或造成巷道破坏长度达5m以上(断面缩小30%以上)的;
14.全矿井停电10min以上的;
15.提升设备卡罐达4~8h的;
16.提人设备发生蹲罐、过卷的;
17.矿井瓦斯抽放泵站计划外停止运行20min以上的;
18.煤矿安全监控及联网系统中断或丧失监控功能超过10min的;
19.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一个月内出现3班次以上瓦斯监测数据失真(±
0.1%)现象的;
20.井下发生电缆或电器着火的;
21.地面煤仓内、外发生瓦斯燃烧或爆炸的;
22.采掘区域防突抽采评价达标,而在采掘过程中一个月内出现5班次以上局部防突校检不合格的;
23.非煤矿山老空区垮塌造成车辆或设备陷入的;
24.露天开采滑坡造成生产中断48h以上或滑坡面积达200m2以上的;
25.基建施工企业造成全矿工程停工2~8h的。
第七条矿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三级非伤亡事故:
1.煤矿安全监控及联网系统中断或丧失监控功能5min的;
2.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瓦斯监测数据失真(±
0.1%)未在8h内调准的;
3.采掘头面发生小型冲击地压的;
4.采掘头面意外遇到断层等地质构造(预报不准或没有预报)的;
5.采掘区域防突抽采评价达标,而在采掘过程中10天内出现3班次以上局部防突校检不合格的;
6.矿山企业雨季雨水或地面水从塌陷裂缝或回填矿井有流入井下现象的;
7.雷雨季节地面变配电或用电设备被雷击毁的;
8.非煤矿山老空区意外垮塌的;
9.露天开采发生意外滑坡的;
10.其它未列入矿山一、二级范围的非伤亡事故。
第二节地面生产经营企业
第八条地面生产经营企业(含矿山企业的地面生产单位、洗煤厂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一级非伤亡事故:
1.事故造成企业直接经济损失在50~100万元的;
2.化工生产厂全厂停电30min以上的;
3.化工厂发生爆炸的;
4.生产厂由于机械、设备、工艺、电仪等故障造成整个工艺生产系统停车48h以上的;
5.企业储罐(柜、槽)、输气(液)管道等装置发生易燃易爆气(液)体、有毒及刺激性物质泄漏、影响范围达500m以上的;
6.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压力设备等发生爆炸的;
7.地面生产、维修、仓库和办公区域发生火灾烧毁财物价值在50~100万元的;
8.非化工生产车间供电中断48h直接影响相邻生产系统正常运行的或全厂中断供电24h以上的;
9.生产厂或施工地点龙门吊翻车的;
10.建筑施工整面墙脚手架垮塌的;
11.正在施工的厂(库)房等建筑,垮塌面积50m2以上的或正在使用的厂房垮塌面积100m2以上的;
12.尾矿库或粉煤灰库发生溃坝的;
13.钢水等高温溶液倾倒外泄超过500Kg以上的;
14.6KV以上电力设备爆炸或燃烧的;
15.自管供电线路、设备被雷击而被迫停止运行影响主要用户24h以上的;
16.自管的管道被外界挖断或雨水、河水冲断影响安全生产或居民生活48h以上的;
17.其他事故造成社会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的。
第九条地面生产经营企业(含矿山企业的地面生产单位、洗煤厂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二级非伤亡事故:
1.事故造成企业直接经济损失在3~50万元的;
2.化工生产厂全厂停电5min以上的;
3.生产厂由于机械、设备、工艺、电仪等故障造成整个工艺生产系统停车4~48h的;
4.化工生产系统检修后,不按规定试压或不验收就投入运行,在48h内再次出现故障而停车的;
5.地面生产、维修、仓库和办公区域火灾烧毁财物价值在1~50万元的;
6.企业储罐(柜、槽)、输气(液)管道等装置发生易燃易爆气(液)体、有毒及刺激性物质泄漏、影响范围达100~500m的;
7.非化工生产车间供电中断8~48h直接影响相邻生产系统正常运行的或全厂中断供电4~24h的;
8.生产厂车间天车运行中,被吊物件脱钩坠落的;
9.机加工过程中造成加工件飞出的;
10.汽车吊在起重过程中造成翻车的;
11.建筑企业脚手架有垮塌现象的;
12.正在施工或使用的厂房垮塌面积20~50m2的;
13.尾矿库或粉煤灰库发生漫坝而未造成溃坝的;
14.钢水等高温溶液倾倒外泄50~500Kg的;
15.380V~6KV电力设备爆炸或燃烧的;
16.自管供电线路、设备被雷击而被迫停止运行影响主要用户6~24h的;
17.自管的管道被外界挖断或雨水、河水冲断影响安全生产或居民生活12~48h的;
18.自管铁路、火车发生追尾或道口撞物的;
19.生产经营单位所属各类公用汽车司机半年内发生3人次醉驾的。
第十条地面生产经营企业(含矿山企业的地面生产单位、洗煤厂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三级非伤亡事故:
1.事故造成企业直接经济损失的;
2.化工生产厂出现晃电引起系统停车的;
3.化工生产系统无计划停车的;
4.地面生产、维修、仓库和办公区域发生火灾的;
5.单位自管火车、各类公用汽车司机发生醉驾的;
6.其它未列入一、二级范围的非伤亡事故。
第三章人身未遂事故认定标准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重大人身未遂事故:
1.采掘工作面发生煤与瓦斯突出时现场有3个以上人员的;
2.采掘工作面冒顶、片帮埋、堵超过3人的;
3.采掘工作面个别人员未撤出而实施放炮的;
4.运人系统、车辆行驶中人车颠覆或跑车或无级绳连续100m脱槽的;
5.立(斜)井(坡)提升人员绞车在运行中突然失电或出现紧急刹车的;
6.矿井下作业地点瓦斯浓度达1.5%以上不能实现停电的或达1%以上仍有人在超限区域内继续作业的;
7.有毒有害气(液)体容器、管道、设备的清理或检修,其内、外部对人有害的物质未清理达标,而冒险进入的;
8.化工等行业,在人能到达的所有地点存在有毒有害气体积聚现象的;
9.登高2m以上作业时不使用安全带的;
10.其他重大人身未遂事故。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一般人身未遂事故:
1.醉酒入井、醉酒操作设备、仪器、控制台、化验、巡检、检修的;
2.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
3.登高作业票证未经安全检查部门签署意见就开工作业、并有安全措施不到位的;
4.化工产品生产、存储、使用区域动火作业票不经安全检查部门签署意见就开工作业、并有安全及防范措施不到位的;
5.未列入第十一条范围的其他未遂事故。
第四章认定与执行
第十三条非伤亡事故和人身未遂事故等级的认定权归集团公司。
集团公司安全监察局具体负责认定。
第十四条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非伤亡事故或人身未遂事故后,必须在1h内逐级报告到集团公司安监局,同时报告集团公司调度中心。
第十五条非伤亡事故和未遂事故实行分级调查处理。
一级非伤亡事故由集团公司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二级非伤亡事故和重大人身未遂事故由成员企业、直属公司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三级非伤亡事故和一般人身未遂事故由设有安监部门的事故发生单位负责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调查组的组成一般应由安监部门牵头、工会、监察(纪委)、分管业务部门参加。
第十七条二级非伤亡事故的处理结果必须报集团公司备案。
三级非伤亡事故的处理结果报上一级公司备案。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比照一级非伤亡事故处理:
1.煤业公司对触犯集团公司瓦斯管理“十条红线”处理不认真的;
2.集团所属公司对二级非伤亡事故和重大人身未遂故事调查处理不认真的或没有在60天内结案的;
3.伤亡事故、二级以上非伤亡事故、重大未遂事故隐瞒不报或迟报的;
4.集团公司认为应当升级调查处理的。
第十九条非伤亡和未遂事故的调查处理原则上从调查之日起60天内结案。
必要时,经上级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120天。
第二十条凡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的,按照死亡事故认定。
第二十一条在集团公司内部事故统计时,重大人身未遂事故按二级非伤亡事故统计;
一般人身未遂事故,按三级非伤亡事故统计。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凡未列入上述非伤亡事故认定标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在上述《认定标准》中,凡数字后有“以上”的包括本数。
第二十四条本《认定标准》解释权归河南能源化工集团公司。
第二十五条本《认定标准》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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