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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调动、借调26
8.3退休27
第九章人事申诉27
第十章附则2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配合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最大限度地实现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为公司业务发展提
供人力支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员工招聘、试用、考勤、奖惩、升降、调动、任免等事宜,除遵照国家相关规定外,
均按本制度办理;
有关考核、薪酬的规定见《绩效考核手册》和《薪酬福利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
第二章招聘
2.1.招聘目的与范围
第四条为规范完善员工招聘录用程序,充分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拘一格选拔人才,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五条人力资源部应确保招聘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并不断拓宽招聘渠道,改进测试评价手段,降低招聘成本,提高招聘效率。
第六条招聘分为内部招聘和外部招聘。
内部招聘是指根据内部优先的原则,按规定程序在内部员工中选拔人员的过程;
外部招聘是指在出现职位空缺时,从社会中选拔人员的过程。
第七条人力资源部负责对内、对外招聘信息的发布形式和内容。
第八条招聘范围原则上以招聘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有相关工作经验的各类人才为主,包括录用正规院校应届毕业生;
必要时可面向国内外公开选聘。
第九条外部招聘渠道主要有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大中专院校需求见面会及媒体广告招聘等。
2.2.招聘原则和标准
第一十条招聘遵循以下原则和标准:
1.内部优先原则:
在出现职位空缺时,优先面向公司内部选拔,其具体程序见内部招聘有关条款。
2.双重考查原则:
所有招聘都须经过人力资源部和用人部门的双重考查,经总裁批准后由人力资源部发录用通知。
第一十一条根据应征者的品行、学识、经验、能力、体格等进行甄选。
所有成功的应征者应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和职业素养,无不良记录,身体健康,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特殊岗位和经验特别丰富的应征者可适当放宽要求。
2.3.招聘申请程序
第一十二条各部门负责人应在每年做次年工作计划的同时拟订人员需求计划,经人力资源部部长审核、总裁批准后留人力资源部备案,作为招聘依据。
第一十三条如有计划外的人员需求或因员工离职需补充人员,部门负责人应提交人员增补申请,反映部门缺员情况、增人要求及理由,经人力资源部审核后,报总裁批准。
人力资源部根据批准后的申请制定人员招聘计划,并负责联系有关部门进行招聘事宜。
2.4.招聘组织程序
第一十四条内部招聘按下列步骤进行:
1.人力资源部根据人员需求计划或人员增补申请,发布内部招聘信息。
2.应征员工提交内部应聘申请,与所在部门的负责人做正式沟通,并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交人力资源部。
3.人力资源部汇总筛选内部应聘申请,与初选合格的员工面谈,并在应聘申请上签署意见。
4.人力资源部安排初选合格员工与空缺岗位的部门负责人面谈,必要时进行其它方式的测试。
5.人力资源部和招聘部门沟通应征员工的情况,达成录用的一致意见后,重新核定工资水平,报总裁审批。
6.人力资源部将员工的调动信息通知员工本人、调入、调出的部门负责人,同时抄送人力资源部其他成员。
7.人力资源部在调动信息发出后督促员工进行工作交接,并给予必要的支持。
8.人力资源部在员工正式调入新岗位前更新员工档案。
9.如应征未成,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将结果通知应征员工。
第一十五条员工申请调换岗位的参照以上步骤执行。
第一十六条外部招聘按下列步骤进行:
1.人力资源部根据人员需求计划或人员增补申请,选择适当的招聘渠道发布招聘信息,收集应聘资料,进行初步筛选,由人力资源部部长根据岗位任职资格确定面试人选。
人力资源部负责通知初选合格人员来进行面试、笔试。
2.初试由人力资源部主持,可多种测试方式相结合,可以采取面谈法、角色扮演法、笔试等方式进行招聘。
具体方式由人力资源部视职位要求进行安排。
3.根据第一轮测试的结果,人力资源部将符合空缺职位要求的申请者推荐给用人部门,并安排复试,复试由用人部门负责,从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等方面对候选人进行考察。
4.人力资源部根据用人部门的意见,视情况安排通过初、复试的候选人与总裁面谈,确定拟聘人选,并最终由总裁在面试记录上签署意见,确定试用员工名单;
人力资源部按名单向应聘者发出初步录用意向,通知体检事宜,同时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人核定试用员工的薪酬水平,报总裁审批。
5.人力资源部确认应聘者体检合格后,发正式录用通知,确认上班报到时间,将上班报到时间通知用人部门负责人,并抄送人力资源部其他成员。
第三章试用期员工管理
3.1目的与适用范围
第一十七条为使新员工尽快熟悉工作,融入所属团队和文化,同时明确新员工在试用期期间,人力资源部、所在部门和新员工本人的职责,加强试用期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十八条所有通过外部招聘加入和通过内部招聘到达新岗位的员工都要进行新岗位试用期考察。
员工的试用期一般为3个月,用人部门负责人和人力资源部部长可根据试用员工的具体表现共同决定延长或提前结束试用期,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最短不得少于1个月。
第一十九条由公司提出的进行岗位调动的员工不需要新岗位的试用期考察。
3.2试用期管理程序
第二十条员工的试用期管理按下列步骤进行:
1.外聘新员工入职当日,应出示身份证、学历/学位证明原件、职称证明原件,提交三张一寸免冠照片、身份证复印件、学历/学位证明复印件、职称证明复印件、体检合格证明,以备存档。
2.人力资源部为其安排一小时左右的入职培训,同时组织签订劳动合同;
3.用人部门负责人为新入职员工确定试用期培训计划和目标,并提供职务说明书;
4.在员工入职一个月后,由人力资源部和用人部门负责人分别与之谈话,评价新员工的工作业绩,并给予指导,了解新员工需要的支持;
5.新员工转正日的前一周,应完成述职报告,部门负责人和新员工做转正面谈,向人力资源部提交新员工的述职报告、《试用人员转正审批表》,并签署意见。
6.人力资源部在《试用人员转正审批表》上签署意见,与新员工述职报告一同转报总裁审批。
7.总裁批准转正的由人力资源部向该员工发转正通知,抄送员工部门负责人,并与转正员工进行转正面谈。
8.总裁没有批准转正的,由人力资源部安排延长试用期、调职或办理辞退手续。
第二十一条试用期员工由人力资源部及用人部门共同负责培训、考查。
第四章劳动关系管理
4.1人事档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所有员工的人事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员工人事档案为机密材料,无关人员不得查阅。
第二十三条新员工报到时,应提交以下文件,以备存档。
1.简历一份;
2.身份证复印件;
3.学历、学位证明复印件;
4.职称证明复印件;
5.区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证明;
6.前单位离职证明;
7.一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3张;
8.其他技能证书和文件。
第二十四条员工试用期满转正后,人力资源部为其办理档案调入。
第二十五条员工在公司任职期间的考勤、考核成绩、奖惩、职级变动等事项,人力资源部应及时记录,更新员工档案。
第二十六条员工有住址、电话、紧急情况联系人等基本情况变更,应及时通知人力资源部更新、备案。
第二十七条员工离职,人力资源部为其办理档案转出手续。
4.2劳动合同管理
第二十八条YM集团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地方政府发布的有关政策法规,对员工实行劳动合同管理。
人力资源部代表公司办理劳动合同签订手续。
第二十九条由人力资源部根据YM集团实际情况及员工岗位要求编制劳动合同书。
第三十条劳动合同内容包括:
1.劳动合同期限;
2.试用期期限;
3.工作内容和义务;
4.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5.劳动报酬及其支付方式;
6.保险与福利;
7.劳动纪律;
8.保守商业秘密的事项;
9.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续订、终止的条件;
10.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在合同期限内生效;
双方应履行劳动合同内容。
第三十二条员工在劳动合同期内因故不宜或不愿继续在本公司工作,可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须提前三十天向所在部门提交辞呈,经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交人力资源部审核,报总裁批准后由人力资源部办理解除合同手续。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可以随时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所在部门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所在部门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公司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1.试用期内经考核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本公司规章制度应解除合同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其他违反公司奖惩制度有关规定受到除名处分的。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员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劳动合同期未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工作的;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签订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4.公司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经营状况发生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员工主动提出,公司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经确认患有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3辞职与辞退程序
第三十七条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财务部部长的辞职:
1.拟辞职员工应在计划离开公司的时间之前三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辞呈。
2.董事会根据辞呈和能否找到合适的继任者,在收到辞呈后一个月内做出是否同意其辞职的初步决定。
3.董事会初步决定同意其辞职的,由公司监察审计部进行离任审计。
4.监察审计部在接到董事会的审计通知后一个月内完成审计,并向董事会报告。
5.董事会在收到审计报告后,于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同意其辞职的最终决定,并通知人力资源部。
6.人力资源部在接到董事会同意其辞职的决定后,协助其办理离职手续。
第三十八条部门负责人及一般员工辞职
1.拟辞职员工在计划离开公司的时间之前一个月,向直接上级和人力资源部提交辞呈,辞呈应详细写明辞职理由。
2.人力资源部根据员工的辞职理由、公司人力资源状况,在收到辞呈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报总裁审批。
3.总裁根据人力资源部的意见、公司人力资源状况,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同意其辞职的决定或进行挽留的意见,通知人力资源部。
4.人力资源部根据总裁的意见或决定,通知该员工办理离职手续或对其进行挽留,将挽留谈话结果报告总裁,由总裁最终决定。
第三十九条辞退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财务部部长的程序
1.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财务部部长有本制度规定的应予辞退的情形或绩效考核结论符合辞退条件的,由董事会做出辞退决定。
2.董事会做出辞退决定后,由监察审计部进行离任审计。
监察审计部在接受任务之日起一个月内向董事会提交审计报告。
3.董事会审议通过审计报告后,通知被辞退者办理离职手续。
第四十条辞退部门负责人及一般员工的程序
1.员工有本制度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的,人力资源部提出予以辞退的意见报总裁批准。
2.总裁根据人力资源部提出的意见,做出是否辞退该员工的决定。
3.对一般员工,人力资源部根据辞退决定,与该员工部门负责人一起与其谈话;
对部门负责人级员工,由分管副总与人力资源部部长一起,与该员工谈话,告知公司准备辞退他以及辞退的理由、对辞退的异议权、办理离职手续的程序。
第四十一条补偿金:
如无过失辞退员工,员工享受经济补偿金,具体标准以国家劳动政策法规为准。
第四十二条离职手续办理程序
1.到总裁办公室办理归还借阅文件资料与办公设备手续;
2.到财务部办理报销、偿还等手续;
3.到相关业务部门及原工作部门办理业务手续、业务文件、相关资料与用品的交接;
Ø
部门负责人交接应造册移交以下事项:
✓部门人员名册;
✓年度和近期工作计划书;
✓未办及未了事项;
✓所主管财务及事务。
普通员工交接应造册移交以下事项:
✓所经办的财务事务;
✓未办及未了事项。
4.部门负责人以上人员应经监察审计部进行离任审计;
5.上述手续齐备后,到人力资源部办理档案转移等手续,并结算最后一个月工资。
第四十三条离职员工应以工作为重,及时做好工作交接,并在离职期限内到人力资源部办理相关手续。
不办理交接者,公司有权采取处罚措施;
不按规定程序办理离职手续,并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者,公司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4.4劳动争议的处理
第四十四条公司或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均应遵循《劳动法》及公司所规定的要求。
第四十五条公司与员工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时,应首先协商解决;
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考勤管理
第四十六条为维护公司正常工作秩序,端正工作态度,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四十七条考勤内容包括:
出勤、迟到、早退、旷工、工伤假、公假、事假、病假、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年休假、加班等。
第四十八条公司各部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考勤,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对考勤记录进行检查、监督,月末对全月考勤记录汇总核对并由各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
员工要认真遵守考勤制度,恪守工作职责。
5.1出勤规定
第四十九条工作时间
1.每日上班时间:
上午7:
30—11:
30,下午13:
00—17:
00(视季节或用户要求可适时调整)
2.中午休息时间:
11:
30—13:
00。
中午休息时间包括午间用餐时间。
第五十条工作时间外出
1.在工作时间如外出公干,必须向部门负责人说明情况;
并在考勤记录上注明去向。
2.若早上上班时直接外出工作,需以电话方式向部门负责人说明情况,并告知本部门考勤责任人在考勤记录上注明去向和事由;
若下班前因外出工作超出下班时间不再返回,需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并在离开时在考勤记录上注明去向及事由。
第五十一条迟到、早退、旷工
1.晚于规定时间上班者为迟到;
早于规定时间下班者为早退。
2.无故缺勤按旷工处理;
无故迟到、早退超过30分钟的或上班时间无故离岗超过1个小时的,按旷工半天计算。
3.病事假期满仍不能上班者,应办理续假手续;
不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上班者,视为旷工。
4.员工上班迟到或早退,每次扣罚20元;
全年累计迟到或早退5次以上者(含5次),每次扣罚50元;
全年累计迟到或早退10次以上者(含10次),每次扣罚100元,公司通报批评。
5.旷工一天扣发当月3天的工资;
连续旷工3天(含)以上或当月累计旷工5天(含)以上或全年累计旷工10天(含)以上者,公司将予以除名。
第五十二条人力资源部每月根据各部门考勤纪录,进行考勤存档,并于月底公布本月考勤情况。
人力资源部每月根据考勤情况制定工资发放表交财务部。
5.2请假规定
第五十三条YM集团公司以下列日期为例假日(若有变更时预先公布):
1.每周5天工作制,星期六、星期日为公休日。
如员工因工作需要变更公休日,由部门负责人确定人员名单,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2.国家法定假日:
元旦(一天);
春节(三天);
劳动节(三天);
国庆节(三天)。
第五十四条年休假
新招聘员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在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后,可享受5天年休假;
本企业工龄每增加一年,年休假增加一天,10天封顶。
休假日期由员工提前15天向部门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部门负责人根据工作安排批准并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部门负责人休假需集团分管领导批准,由人力资源部通知本人方可休假。
1.年休假限当年一次性使用;
2.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假的,人力资源部年终与部门负责人核定,未休假的员工增发相应天数的日工资予以奖励;
3.经部门负责人以上领导批准,可用年休假抵消事假;
4.年度各类假别累计超过30天者,不享有当年年假待遇;
5.公司外派脱产学习或脱产培训时间达30天者,不享有当年年假待遇。
第五十五条事假
1.若无充分理由,员工不得缺勤或请假;
2.如有特殊情况请假,须提前向部门负责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离岗,视为事假。
各部门负责人的事假须总裁/分管副总批准;
员工三日(含)之内事假报部门负责人批准,四日(含)以上由总裁/分管副总批准。
3.一个月内事假天数不得超过七天,全年事假天数不得超过三十天;
逾期做旷工处理。
事假期间工资停发。
第五十六条病假
1.员工在工作期间请假到医院就诊或病休,视为病假。
2.员工病假须持有区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有效证明,否则按事假论处。
一个月内累计病假五天以内的,病假期间只发基本工资;
五天以上,根据工龄长短,公司给予一定的医疗期和工资待遇。
3.医疗期标准:
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
✓本企业工龄5年以下,医疗期为3个月(按6个月内累计时间计算);
✓本企业工龄满5年不满10年,医疗期为6个月(按12个月内累计时间计算)。
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
✓本企业工龄5年以下,医疗期为6个月(按12个月内累计时间计算);
✓本企业工龄满5年不满10年的,医疗期9个月(按15个月内累计时间计算);
✓本企业工龄满10年不满15年的,医疗期为12个月(按18个月内累计时间计算);
✓本企业工龄满15年不满20年的,医疗期为18个月(按24个月内累计时间计算);
✓本企业工龄满20年以上的,医疗期为24个月(按30个月内累计时间计算)。
4.医疗期工资待遇标准:
短期病假(病假6个月以内):
✓本企业工龄不满10年的,按70%基本工资额计发;
✓本企业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80%基本工资额计发;
✓本企业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90%基本工资额计发;
✓本企业工龄满30年及以上的,按95%基本工资额计发。
长期病假(病假6个月以上):
✓本企业工龄不满10年的,按60%基本工资额计发;
✓本企业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65%基本工资额计发;
✓本企业工龄满20年及以上的,按70%基本工资额计发。
第五十七条工伤假
1.在工作中因发生意外而造成的伤害,经有关部门鉴定为工伤者,其休假期为工伤假(假期以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或指定医院的鉴定为准),员工在此期间的医疗费及工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工伤休养恢复后可上班者,本人仍申请短期休息(有医院证明),按病假处理。
3.工伤休养康复后,本人仍以各种理由迟迟不到岗上班的按旷工处理。
第五十八条婚假
1.员工入职后进行的婚姻登记(限首次婚姻),凭有效证明可享受婚假三天;
双方均为晚婚的(男25周岁,女23周岁)可享受婚假十天。
婚假在结婚年度使用,路费自理。
2.子女结婚可请假一天。
第五十九条丧假
员工家属(父母、配偶、子女、配偶父母)去世,可休3天丧假,异地奔丧的可酌情给3天以内的路程假;
其它亲属(祖父母、兄弟姐妹)丧亡可休2天丧假。
丧假在亲属丧亡后1个月内使用,路费自理。
第六十条产假: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按下述规定执行
1.公司女员工生育,可享受90天产假,其中产前休假15天;
难产、剖腹产可增加产假15天,晚育可增加15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假期15天。
2.女员工怀孕3个月(含)以内流产,根据医院开具的相关证明,可享受15天产假;
怀孕3个月以上流产的,可享受30天产假。
3.产假期间给予男方看护假10天。
4.产假期间只发基本工资;
产假期满后无故不到岗者,以旷工论处。
5.哺乳假:
凡有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员工在哺乳期间,可享受每天2次、每次30分钟的带薪哺乳假(可以合并使用)。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
第六十一条探亲假
1.凡工作满一年的员工与配偶不住在一地,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可享受本制度探望配偶的待遇;
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地,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可享受本制度探望父母的待遇,但员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制度探望父母的待遇。
2.员工探望配偶的每年一次,假期三十天。
3.未婚员工探望父母的每年一次,假期二十天;
如因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与假期或员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探亲假期间回乡结婚的,不另给婚假。
4.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一次,假期二十天。
5.探亲假期是指员工与配偶或父母团聚的时间,根据实际需要给与路程假。
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在内。
6.员工探望配偶和未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公司承担;
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不超出其工资30%(含)的部分自理,超出部门由公司承担。
路费报销只限汽车票与火车硬座票。
7.休探亲假应提前15天请假。
8.探亲假期间,只发基本工资。
第六十二条公假:
因工作需要,单位派出参加会议或社会活动的,视为公假。
第六十三条请假管理
1.员工请假,应提前向人力资源部提交请假申请。
请假天数3天(含)以内的,应提前1-2天请假;
请假天数在4天(含)以上的,应提前3天请假。
确因不可预见的原因未及提前请假的,应向所在部门负责人和人力资源部说明情况,并及时补办请假手续。
2.请相应的假期须提供相关证明,事假可事先请,在上班后2日内,补交相关证明。
3.请假理由不充分或有碍工作时,可酌情不予给假。
4.请假者必须将经办事务交代其他员工代理,并于请假申请中注明。
5.审批权限:
一般员工请假3天(含)以内的,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
请假4天(含)以上由总裁/分管副总审批;
一般员工的年休假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
部门负责人请假一律由总裁/分管副总审批。
6.请假单存人力资源部作为考勤凭证,弄虚作假者,以旷工论处;
员工假期休满上班后,应到人力资源部销假。
第六十四条以上各类假期除特别注明外,薪金照常支给。
探亲假、10天(含)以上的病假、工伤假、产假包括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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