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工员工保险管理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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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编制依据
第三条本办法依据以下文件编制
(一)《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
(二)《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
(三)《工伤保险条例》;
(四)《天津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条例》;
(五)《渤海地区职工医疗社会保险实施细则》;
(六)《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人力资源管理条例》。
第三章管理职责划分
第四条公司人力资源部职责
(一)及时掌握国家及天津市的社会保险方面的相关政策和规定,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根据社会保险属地管理原则,按照塘沽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的规定,定期报送社会保险方面的报表及相关资料;
(三)每年按照规定汇总、审核并上报员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四)按月核定人员增减变化并办理相关手续,申报、并足额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用;
(五)负责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理赔工作,做好社会保险转移等工作;
(六)办理退休职工的社会统筹工作;
(七)负责补充保险的相关管理工作;
(八)负责机关员工的保险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分(子)公司人力资源部职责
(一)负责将社会保险相关政策及规定宣传到位;
(二)负责按月向公司人力资源部上报《社会保险统筹增减人员名册》;
(三)每月严格按核定的社会保险个人扣缴明细进行工资核算;
(四)负责所属员工养老保险手册的建立与管理;
(五)负责建立所属员工个人收入台帐并核定年度保险缴费基数;
(六)负责所属员工的工伤或生育保险费用的整理、粘贴,并报送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
(七)按照公司人力资源部的要求,提交各种材料及报表。
第六条公司财务部职责
(一)负责医疗保险费用的报销、管理等相关事宜;
(二)负责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理赔等工作。
第四章社会保险
第七条社会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强制实行的,由劳动者、劳动者所在单位和国家三方共同筹资,帮助劳动者及其亲属在遭遇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等风险时,防止收入中断、减少或丧失,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的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保险主要包括:
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第八条社会保险缴费规定
(一)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员工个人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1.公司按照员工个人缴费基数的20%缴纳,该部分金额全部进入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2.员工按照个人缴费基数的8%缴纳,由公司按月在员工工资中代为扣缴,该部分金额全部进入个人帐户。
(二)失业保险由公司按照员工个人缴费基数的2%缴纳;
1.城镇户口的员工按照个人缴费基数的1%缴纳,由公司按月在员工工资中代为扣缴;
2.农业户口员工个人部分不需缴纳。
(三)工伤保险由公司按照员工个人缴费基数的0.5%—2%缴纳,该部分金额全部进入社会工伤保险统筹基金;
(四)生育保险由公司按照员工个人缴费基数的0.8%缴纳,该部分金额全部进入社会生育保险统筹基金;
(五)基本医疗保险暂时不建立个人帐户,在塘沽区参保的员工均执行塘沽区医疗保险政策,由公司按照员工个人缴费基数的5%缴纳。
第九条社会保险代扣规定
(一)公司按照“全员足额抵扣”法,对社会保险个人缴纳部分足额扣缴;
(二)各单位每月在进行工资核算时,必须严格按照核定的社会保险个人扣缴明细,全额列入员工工资表中予以扣缴。
第十条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
公司按照天津市劳动保障部门的相关规定,每年初核定员工的保险缴费基数。
缴费基数是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收入为基础,在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的范围内进行核定。
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的具体数额将按照天津市劳动保障部门每年核定下发的数额执行。
第十一条社会保险建立
公司为直接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建立社会保险。
对于新增员工,保险缴费基数按照员工第一个月的收入进行核定。
第十二条社会保险转移
(一)天津市范围内转入:
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后,到公司人力资源部领取《社会保险关系转移通知书》,同时将该通知书交予原社会保险关系所在单位,员工于15个工作日内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办理完毕,并将相关材料返回人力资源部;
(二)天津市范围内转出:
员工须出示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将接收单位开具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通知书》交予公司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于20个工作日内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办理完毕;
(三)跨省市范围转入:
员工在天津市落户后,到公司人力资源部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异地转移单》,同时将该转移单交予原社会保险关系所在单位,员工于30个工作日内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移手续办理完毕,并将相关材料返回人力资源部;
(四)跨省市范围转出:
员工须出示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将接收单位开具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通知书》交予公司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于20个工作日内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移手续办理完毕。
第十三条工伤保险处理流程
(一)员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健康安全环保部应于24小时内以电话或传真的形式分别报告塘沽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塘沽社保分中心,进行工伤备案;
(二)健康安全环保部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塘沽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三)健康安全环保部负责将《工伤认定决定书》、《停工留薪期确认通知》以备忘录的形式报送人力资源部和财务部;
(四)人力资源部负责在《工伤认定决定书》下达之日起20日内,办理工伤登记手续;
(五)员工须按就医管理规定就医,并在工伤医疗费用结清后的7个工作日内,将相关单据和材料送交所在单位人力资源部,各单位人力资源部负责整理、粘贴票据,收集相关材料,并于收到相关材料后的2个工作日内报送公司人力资源部;
(六)人力资源部负责工伤医疗费用的理赔工作,并整理所收款项明细,办理付款申请工作;
(七)财务部负责清理工伤员工备用金,审核并发放社保基金支付的工伤医疗费。
第十四条生育保险处理流程
(一)女工在怀孕10周内,须到塘沽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进行妊娠登记;
(二)女工在办理当地住院3日内、异地住院10日内,须到塘沽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进行住院登记;
(三)员工须在费用结清日之后2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票据及材料送交所在单位人力资源部,各单位人力资源部负责整理、粘贴票据,收集相关材料,并于收到相关材料后的2个工作日内报送公司人力资源部;
(四)人力资源部负责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的理赔工作,并整理所收款项明细,核定生育津贴待遇,办理付款申请工作;
(五)财务部根据付款申请,负责发放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医疗保险处理流程
(一)次月申报
1.申报时间:
每月4日前由各单位收齐送财务部医疗报销管理岗处;
2.次月报销规定:
本年度某月员工的医疗费累计达到当年规定的起付线时,次月单位应为员工申报,在首次申报后,员工每月发生的医疗费必须连续申报,跨月不连续申报的医疗费不予支付。
尽量不要在最后一个月申报全年费用;
3.申报的收据、处方、明细缺一不可,当日为一组,不可分离,不可相互替代;
4.需到区外医院就诊的病人,要有转诊证明,证明需由渤油职工医院出具,无转诊证明不予支付;
5.大型检查费用(100元/次以上)申报时,须提供相关检查报告。
(二)年度申报
1.金额在当年起付线以上的医疗单据务必在每年1月4日由各单位统一收齐上交财务部医疗报销管理岗处,需提供资料如下:
(1)门诊:
门诊医疗收据原件即社保报核联(蓝联);
门诊病历原件;
处方底联;
治疗费用及药品费用明细清单;
检查费用单项超过100元,附检查报告;
(2)住院:
医疗收据原件即社保报核联(蓝联);
出院小结原件;
住房费用明细总清单原件;
2.全年医疗费用在个人账户标准(35岁以下600元,35岁以上至45岁800元,45岁以上至退休1000元)以上、起付线以下的医疗单据务必在每年1月10日前由各单位统一收齐上交财务部医疗报销管理岗处。
企劳/企聘制、改制员工提供的资料与上述资料相同;
社聘制直签员工需提供如下资料:
门诊医疗收据原件即门诊收据联(红联);
药品处方联;
各种化验单、检查报告、放射报告等;
医疗收据原件即住院收据联(红联);
诊断证明书原件;
住院病历首页复印件;
住院记录复印件;
住院费用明细总清单原件(指住院期间各项费用明细)。
第五章企业补充保险
第十六条企业年金
根据总公司《企业年金管理办法》,2005年1月1日及以后实行新的用工与薪酬制度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在职改制员工,试用期满,可以参加企业年金计划。
企业年金由员工与用人单位双方共同缴纳。
员工缴费基数为本人月岗位工资与福利补贴之和,缴费比例由本人自主确定,但不超过员工本人月岗位工资与福利补贴之和的10%,用人单位对等缴纳。
员工到达法定年龄,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后,缴费部分累积额可按月或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十七条企聘住房养老公积金
根据《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关于完善企业聘用合同人员规定》,总公司为企聘制员工建立住房、补充养老公积金制度。
员工在职时,由个人和企业各交一定比例,建立个人帐户,并由总公司通过金融机构保值增值。
员工购房时分期支取,支付购房款以后剩余的部分,退休后一次性支取。
公积金标准:
从正式上岗之月起,以企聘制人员的岗薪工资、岗位奖、工龄工资、社会保险津贴(12%)与福利费补贴之和为基数,个人缴纳10%,用人单位缴纳20%
第十八条补充医疗保险
(一)保险管理机构
1.企劳/企聘制员工、改制员工的补充医疗保险管理机构为: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2.社聘制员工的补充医疗保险管理机构为: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塘沽支公司。
(二)缴费规定
公司按上年度工资总额的4%提取补充医疗保险费用,统一上缴总公司。
员工个人基本保费的收取:
企劳/企聘制员工以及企劳制退休内退人员不需缴费;
改制员工按人均保费的50%缴费。
公司按照年度人均水平的一定金额提取补充医疗保险费用,统一上缴渤海公司。
社聘制员工个人不缴费。
第十九条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1.企劳/企聘制员工、改制员工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管理机构为:
海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2.社聘制员工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管理机构为: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全部由公司缴纳。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外埠分(子)公司在当地参保员工以及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按其所在地的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享受所在地规定的社会保险待遇。
与人力资源服务公司签订合同的员工的保险,参照此办法由所属人力资源服务公司负责管理。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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