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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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安机关不同意江某之弟做保证人的做法正确。
因为保证人的住址不固定,行踪不稳定,不利于监管嫌疑人。
(3)如果江某无法提供别的保证人,他可以通过提供保证金的形式被取保候审。
3.孙玉系海城县刘家镇人,1997年7月因故意伤害罪被取保候审。
请回答:
孙玉在取保候审期间的下列行为是否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关于被取保候审人应遵守的规定?
理由是什么?
A、离开本镇到同县另一镇赶场贩卖水产品,两日后才返回
B、在传讯的时候因交通事故受伤未能到案
C、将扎人的刀子扔到枯井里
D、请证人吃饭,要证人作证时多多关照
CD违反规定。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证人作证;
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
4、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被告人金某犯过失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判决宣告后,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该判决定性错误,金某犯了故意伤害(致死亡)罪,决定依审判监督程序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请回答:
市检察院的抗诉是否合法?
如不合法,该如何纠正?
4、答:
市检察院的抗诉不合法。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市检察院可以向省级人民检察院报告,请求省级人民检察院向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5.被害人张某以故意伤害罪对聋哑人郑某提起自诉,XX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
该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处郑某拘役6个月,并赔偿被害人医疗费等人民币2000元。
人民法院下列哪种行为在与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不符?
并说明理由。
A、未对郑某采取强制措施
B、对自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C、于受理案件10个月后的第5日做出宣判
D、对该自诉案件没有进行调解
E、同意郑某自行进行辩护
C与规定不符。
按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自诉案件一般在六个月内审结。
6、路某因贪污、挪用公款被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缓期二年执法,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宣告后,被告人和检察院在上诉期间均未提出上诉和抗诉。
(1)本案的判决是否已经生效?
(2)本案须经什么程序方能生效?
未生效,要经过死刑复核程序。
7、东城区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李某交通肇事案过程中,李某的辩护人请求通知新的证人到庭并请求重新勘验。
依照法律规定,法庭可以采取下列那种做法?
A、可以决定中止审理
B、可以决定延期审理
C、可以决定终止审理
法庭可以采取B种做法,即延期审理该案。
理由是:
刑事诉讼法规定,发现新的证据,需要补充调取新的证据时,法院可以决定延期审理。
8、美国公民梁某娶XX市东城区吴某为妻,婚后双方居住于西城区,在海淀区办了独资的电脑公司。
梁某生性霸道,常在家对其妻吴某施虐。
现吴某决定向法院控告梁某的虐待罪。
请回答吴某应当向下列哪一个法院起诉?
A、东城区人民法院
B、西城区人民法院
C、海淀区人民法院
D、该市中级人民法院
D,吴某应向该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理由是,外国人犯罪的案件由中院管辖,具有涉外因素的刑事案件,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住所地与居所地不一致的,由居所地)所在的中级人法院行使第一审管辖权。
9、被告人阎华系长沙市岳麓区出租汽车司法。
1997年10月19日晚11时许,阎华驾驶一辆“夏利”出租车,从长沙市荣湾镇运栽乘客丁爱民至某娱乐城,丁爱民下车时将内装有131050元现金以及通讯录等其他物品的背包遗忘在车内。
阎华发现后遂起歹念,将该背包送回家中藏于电视机柜内。
丁爱民当晚即到长沙市天心区公安分局学院街派出所报案。
公安人员经走访调查,在枫林夜总会停车场找到阎华,并将其传唤至派出所。
阎华矢口否认在车内拾到背包的事实。
待公安机关从其住处依法搜查到该背包后,在铁的证据面前阎华才交待全部犯罪事实。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于1997年12月10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阎华的行为构成侵占罪,请求依法判处。
1998年3月6日,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依照《刑法》第270条第2款的规定,认定被告人阎华犯侵占罪,一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5000元。
对该罪应由哪一公安司法机关受理?
该案应由被告主要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岳麓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我国刑法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行为地犯罪结果发生法院管辖。
此案的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主要发生在岳麓区,故应由岳麓区的公安司法机关办理为妥。
10、被告人王某于1997年5月经人介绍与林某结婚。
婚后感情尚可。
1998年10月,林某生一女孩,王某对此十分不满,此后经常打骂林某。
12月的一天,王某因在外与人争吵,回家时又因女孩不停哭闹,于是对林某破口大骂,林某反唇相讥,王某恼怒非常,冲上前抓住林某头发向墙上猛撞,致使林某昏倒在地。
通过伤情鉴定,林某伤势为轻伤。
林某不堪虐待,遂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999年3月10日,林某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要求追究王某的刑事责任,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判决双方离婚。
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林某刑事部分的起诉,未受理林某的附带民事诉讼,并向王某发送了起诉书副本。
王某收到起诉书副本后,恼羞成怒又将林某一阵毒打。
开庭当日,王某不顾法庭传唤拒不到庭,而且躲在家里致使审理无法正常进行。
承办此案的法官陈某十分气愤,于是填发了拘传证,由法警于当日下午将王某拘传到法院,然后关在法院的被告候审室内。
第三天上午,法官陈某对王某进行了讯问,在王某作了不再殴打林某和按时出庭的保证后,才将其放出。
(1)区人民法院不受理林某的附带民事诉讼是否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2)本案中,法官陈某对被告人王某适用拘传违反了哪些法定程序?
(3)本案法警在对被告人王某执行拘传时,若王某抗拒,可以采取什么措施?
(1)符合规定。
因为林某的离婚诉讼不符合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附带民事诉讼条件见书上261页
(2)拘传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司法机关负责人批准。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后应当立即进行讯问。
一次拘传的时间不超过12小时。
(3)对于抗拒拘传的,可以使用戒具强制其到案。
11、石某系丹宁市工商局副局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未关押)。
侦查终结以后,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期间,审查起诉人员发现石某另有受贿重大嫌疑,符合逮捕条件,应予逮捕。
应由谁决定和逮捕石某?
理由是什么?
A.由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B.由检察机关决定逮捕
C.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
D.由检察机关执行逮捕
BC《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符合法定条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由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12.某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叶某有期徒刑10年,县人民检察院认为量刑畸轻,提起抗诉,并将抗诉书抄送市人民检察院。
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正确,决定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通知了县人民检察院。
(1)市人民检察院的撤回抗诉是否合法?
(2)若市中级人民法院发现此案确有错误,该如何处理?
1.市人民检察院有权撤回抗诉。
《刑事诉讼法》第185条第二款规定:
“上级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抗诉不当,可以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
”我国上下级人民检察院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因而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提起的抗诉有权进行审查,如认为不当,可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
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于上级检察院撤回抗诉的决定,应当无条件的执行。
因此,本案中,市人民检察院的做法是合法的。
2.市中级人民法院若发现此案确有错误,应待判决生效后,依审判监督程序处理该案。
撤回抗诉是上级人民检察院的权利,法律并未赋予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审查权,因此,市中级人民法院不能阻止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
如果市中级人民法院发现此案确有错误,应待判决生效后,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或指令县人民法院再审。
13.在某甲与某乙的一次交谈中,甲告诉乙说:
"
我家邻居张某,于上月28日夜间12点左右,趁我父母上夜班不在家之机,撬开窗户进入我的房间,持菜刀威胁我交出现金和手饰。
我当时怕他拿刀砍我,就告诉了放钱和首饰的地方。
张翻出1500多元现金和一条金项链,装在衣袋里,就从窗户出去了。
甲还告诉乙:
损失不大,别对任何人讲,张某是个亡命徒,什么事都干得出来。
乙认为这是一起入窒抢劫案件,当日即将甲所讲的情况向当地公安机关检举。
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甲就当时被抢情况如实地向侦查人员作了陈述。
张某被拘留后,对持刀入室抢劫甲倒现金和金项链的罪行作了供述,张某的供述和甲、乙二人向公安机关的陈述情节一致。
被告人张某受到应有的制裁。
(1)此案中甲向公安机关的陈述、乙向公安机关检举时的陈述、张某在拘留时的陈述,各属于刑事诉讼证据中的哪一种?
(2)乙向公安机关的检举是直接证据还是间接证据?
是原始证据还是传来证据?
为什么?
(1)甲的陈述属于被害人陈述;
乙的属于证人证言;
张某的陈述属于犯罪嫌疑人供述。
(2)乙的检举是直接证据、传来证据。
14.某日晚,小王下班走到家门口,忽听到隔壁张家传来呼救声,急忙推门过去,见张小妹倒在地板上,鲜血直流,就立即报告了派出所。
公安人员立即赶到现场,见张小妹尚未断气,赶快将她送医院抢救,同时在现场发现血鞋印两个。
张小妹从昏迷中苏醒过来后,说是本厂青工李大龙在她身上连砍两刀,并抢去她的手表一只、钱包一个(内有现金2000余元)。
公安人员提取李大龙的鞋印,经鉴定与现场所留鞋印一致。
经批准,公安人员将李大龙逮捕归案,并在李家中搜出手表、钱包等赃物以及三角刮刀、菜刀各一把。
经鉴定,沾在菜刀上的血迹血型与张小妹的血型相同,菜刀与张小妹的伤口吻合;
经辨认,手表和钱包确是张小妹的。
审问过程中,李大龙承认由于赌博输了钱而去张家进行抢劫的犯罪事实。
(1)本案已经收到几种证据?
(2)本案哪些材料不属于证据?
为什么不能成为证据?
(3)本案若要认定犯罪,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1)物证:
鞋印、血迹、金项链、现金、菜刀RZZ#
被害人陈述:
张小妹的陈述*>
o$
犯罪嫌疑人供述:
李大龙的供述证人证言:
小王报案时的陈述'
鉴定结论:
公安机关对脚印、血迹的鉴定'
u&
nn
(2)直接证据:
张小妹的陈述、李大龙的供述%(meb?
间接证据:
其余的证据mA
15.被告李文婚后家庭关系和睦,生有独子李小,现年5岁,李家三代单传,对李小爱若掌上明珠。
1997年2月15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李文骑自行车带李小去邻村亲属家喝喜酒。
席间,李文喝了8两白酒,2瓶啤酒,已超过平常5两白酒的酒量。
当晚8时许返家途中,李文因活性发作不能继续骑车,便用车推着李小走。
行至离家约1里地的一块麦田地时,李文突然乱蹦乱跳,口出狂言,说是身边来了许多鬼,然后把自己时鼻子打出血进行驱鬼,又把儿子李小当作鬼按倒在地,骑在身上用拳打,用牙咬,附近农民鲁朋等人听到喊叫声赶到现场,发现李文边打李小边喊:
快来看呀我抓到一个鬼、你们离远点,用手电给我照着,我来打!
鲁朋等人见李小满脸是血,生命垂危,随即将李小从李文身底下抢出,送往医院。
李小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法医鉴定死者李小系头部受钝器打击造成脑出血,导致脑功能障碍而死亡。
案发后,经对被告人李文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其结论为:
被鉴定人李文行为当时处于病理性酒精中毒状态之中。
请回答本案中必须用证据加以证明的案件事实的范围。
被指控犯罪行为构成要件的事实,包括犯罪构成;
与犯罪行为轻重有关的各种量刑情节事实;
排除行为违法性、可罚性和行为人刑事责任的事实;
刑事诉讼程序事实,
16.犯罪嫌疑人赵某,男,25岁,工人。
赵某因盗窃公款潜逃,1998年1月4日,侦查人员张某在执行其他公务活动时,偶然撞见赵某并将他拘留。
为了使本案的证据更充分,侦查人员张某、杜某于1月5日前往赵某所在单位,将本案的部分证人召集在一间办公室内,进行了询问。
1月6日,侦查人员张某一人开始讯问赵某,讯问笔录如下:
张:
你老实交待你的罪行,我们党的政策是"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
不准你狡辩、抵赖。
赵:
我要请律师。
张:
现在你不能请律师,侦查阶段律师不能介入。
我抗议,你拘留我时没有出示拘留证。
对你这种在逃犯,可以不出示。
我没罪。
你必须自己拿出充分的证据来,我们才能说你无罪。
你若老实交代,说完了我们可以放你出去;
你若顽抗到底,我们公安机关将从重处罚你。
在讯问过程中,张X多次打赵X的耳光,并罚赵X跑在地下。
在本案的侦查中,侦查人员收集证据存在哪些问题?
1.不应集体询问证人。
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不允许采取开座谈会或集体讨论的方式进行,以免串供相互影响。
2.不应只有侦查人员张某一人讯问,因为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3.张某的第一句话有两处错误,一是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应首先讯问其是否有犯罪行为;
二是犯罪嫌疑人有权作无罪辩解。
4.张某的第二句话有错误,犯罪嫌疑人在侦查机关第一次审讯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强制措施(拘留),从拘留之日起即可以聘请律师。
5.张某的第三句话有一处错误,当公安机关拘留人时,必须出示拘留证。
6.张某的第四句话有错误为,一是公诉案件不应由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
二是侦查人员不能以威胁、引诱、欺骗的方法收集证据。
本案中老实交待则释放,顽抗则重罚,而不问有罪或无罪,实属采用引诱、欺骗的方法收集证据。
7.张某多次打赵某的耳光,并罚赵某跪在地下属于刑新讯逼供。
17.一个由12人组成的抢劫、流氓、盗窃犯罪团伙,抓获之后,在侦查、审讯过程中,这同一案件的共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的口供可以作为证据吗?
请根据所学内容说明本案中可以往为证据或者不可以作为证据的理由。
可以作为证据,但还要有其他的证据相佐证。
因为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18.犯罪嫌疑人常某,男,43岁,农民,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机关移送某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在县检察院审查起诉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常某的养父指控常某犯有虐待罪。
该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常某不仅构成盗窃罪,同时也构成了虐待罪,于是决定将两罪一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对此,有的同志提出异议,认为虐待罪属告诉才处理的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人民检察院不应将自诉案件和公诉案件一并提起公诉;
但另一种意见认为,虽然本案涉及的两个罪按规定应由检察院和法院分别管辖,但却是由用一个犯罪嫌疑人实施的,应实行数罪并罚,因而检察院将该自诉案件和公诉案件一并提起公诉也是可以的。
你认为哪一种观点正确?
并请说明理由。
第一种观点正确。
自诉案件和公诉案件不同,自诉案件当事人可以撤诉、和解,被告人可以反诉,如果将自诉案件提起公诉无疑是剥夺了当事人的这些权利。
本案中,检察院可以对虐待案先接受,然后移送法院立案管辖,通知常父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19.张某,男,20岁,工人。
1996年12月1日,因与队长王某发生口角,将王某打成重伤。
此案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于1997年1月3日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1月8日检察院通知张某可以委托辩护人,并通知王某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张某提出委托其兄为其辩护。
因张某之兄曾经有过前科劣迹,所以检察院没有同意,让张某另行委托辩护人。
检察院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1)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内,应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本案中检察院应在1月6日前通知张某委托辩护人。
(2)张某之兄有前科劣迹不能作为他担当辩护人的限制条件。
(3)不应通知王某委托诉讼代理人
20.马某因把梁某打成重伤被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诉至某区人民法院。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马某提出反诉,控告梁某曾侮辱他,要求法院追究梁某的刑事责任。
法院经过调查,认定梁某侮辱罪成立。
于是,法院决定将马某的故意伤害罪与梁某的侮辱罪合并审理,并分别判处马某和梁某有期徒刑5年、2年。
(1)马某提起的反诉是否合法?
(2)人民法院能否将马某的故意伤害罪和梁某的侮辱罪合并审理?
(1)马某提起的反诉不合法。
因为刑事案件并无反诉之规定。
(2)法院不能将马某的故意伤害罪与梁某的侮辱罪合并审理。
前者是公诉案件,后者是自诉案件,两者性质不同,且不是当然的共同诉讼,故不应合并审理。
马某的诉讼应另案处理。
21.犯罪嫌疑人江某因生活琐事与其妻发生口角并互相撕打,江某失手将其妻打死,江某作案后畏罪潜逃。
在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后,县公安局组织全体干警追捕。
县公安局刑侦队队长李某与江某是同学,也被派往外地追捕江某。
此时李某提出回避申请,理由是他与江某是同学,不宜参加本案的侦查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人研究答复因本案案情重大,时间紧迫,李某仍需外出工作,是否回避的问题待后解决。
李某遂接受指派,继续参与本案的侦查工作。
县公安局的做法是否正确?
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侦察人员的回避申请,在作出回避决定前,被申请人不停止其工作(刑事诉讼法30条,第二款)。
22.某单位负责人甲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贿赂一万多元,人民检察院以受贿罪对其提起公诉。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甲除了承认收受贿赂外,还当庭交待了走私香烟营利近万元的犯事实,所交待的犯罪过程和犯罪情节合情合理。
法院应当如何处理,可否数罪并罚?
法院应建议检察院补充或变更起诉,检察院补充或变更起诉前,不能数罪并罚。
我国的审判权和检察权由法院和检察院分别行使,如果法院对检察院未提起公诉的事项进行裁决,侵犯了检察院的控诉权利。
23.被告人程×
于1982年6月15日晚9时许,骑自行车去其女友武×
×
家,途中因在左侧违章逆行,与迎面工人共乘一辆自行车的王×
、田×
相撞,将王×
的自行车撞坏,引起争吵。
在争吵中被告人程×
掏出日用的水果刀朝王X的胸部猛扎一刀,恰好剌穿右心室前壁,导致急性心包填塞,尽管程×
立即和田×
将王X送往医院。
但王×
刚到医院门口便告死亡。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因撞车小事便行凶杀人,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应当予以从重处罚;
鉴于被告人系间接故意杀人,行凶后有救助被害人的表现,故判处程X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本案宣告判决后,被告人程×
表示服判。
按照死刑复核程序、中级法院将此案报请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原判适用刑罚不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本案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是否合法?
不合法。
高级人民法院对于报请核准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案件,如果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量刑不当,应依法改判,而不是发回重审。
24.盛某,女,与李某通奸并一再唆使李某谋杀其夫。
某晚,盛某带李某至家中,要李某用铁棍将熟睡中的丈夫打死,李某不敢,盛某便持铁棍将自己的丈夫打死,公安机关逮捕盛某后,发现其己怀孕。
因属超计划生育指标,本人同意做了人工流产。
对盛某能否适用死刑或者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不适用。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未成年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而这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包括审判前羁押受审期间自然流产或人工流产的妇女。
25.犯罪嫌疑人陈甲,男,30岁,农民,某县人大代表。
陈甲父母早亡,只有一妹陈乙,22岁,从小由陈甲一手带大。
陈乙与邻村青年农民刘某是中学同学,两人感情很好,私下相许愿结为终身伴侣。
陈甲得知此事后,因嫌弃刘某长得矮小,配不上其妹妹,不同意陈乙与刘某来往,并将陈乙介绍给一退伍军人,某村养猪专业户。
陈乙执意不从,陈甲因此事对其妹辱骂、殴打。
某日,陈乙去镇上买化肥,路上恰逢刘某,二人边走边谈,终于约定待选好时间后私奔成婚,但不巧被与陈家同村的赵某窃听。
赵某遂回家转告了陈甲,陈甲当即手提一根扁担赶往镇上,碰到陈乙和刘某后,将刘某赶走,并把陈乙扭回家中关在她的房间内并对其进行殴打、辱骂。
陈乙痛感与刘某的婚姻无法实现,于当夜在房间内悬梁自尽。
次日早上,陈甲发现其妹自杀身亡,惊恐中身带一把杀猪刀,扬言要找陈某算帐。
村治保主任闻知此事,为防止矛盾激化,立即通过电话向县公、检、法三机关作了报告。
本案应由公、检、法哪一机关直接受理?
由公安机关受理。
暴力干涉婚姻致人死亡不属于自诉案件,陈某是人大代表,但本案并非他利用职权实施,所以也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范围。
26.被告人胡某,男,15岁,某县中学学生。
1993年5月10日下午,胡某和其同班同学刘某等五人在本县一铁道路口玩耍。
约3时许,一列旅客列车从远处开来。
胡某随即准备了一些石块、砖块,并告诉同学他要向列车投掷石块和砖块,并专挑车窗玻璃未关的窗口打,终于击中旅客王某(男,时年59岁),致其颅骨粉碎性骨折,经抢救元效于当晚死亡。
被害人王某的妻子主动提出,家中有4个子女还有80多岁的老人,生活负担较重,鉴于被告人胡某是未成年的孩子,不懂事,要求人民法院多判赔偿,减轻刑罚;
被告人胡某的父亲表示同意多赔偿被害人家的损失,要求法院能从宽处理其子,最好能不判刑罚。
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合议庭有人提出,此案对青少年尤其是在校生有教育意义,社会上经常有向行驶中的列车或汽车投掷石块等物的情况,中、小学生可以从本案中汲取教训,防患于未然,故应将本案在中、小学生范围里公开审理。
人民法院即公开审理此案。
此外,鉴于本案被害人王某的妻子和被告人胡某的父亲均表示可以多判赔偿少判刑罚,人民法院先行进行了调解,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刑事判决。
本案审理中有那些问题?
除附带民事诉讼,公诉案件不适用调解。
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27.自诉人刘某,女,36岁,某中外合资企业总经理办公室文秘。
被告人王某,女,26岁,文秘,单位同上。
1994年8月初,王某辞去公职应聘来到某中外合资企业总经理办公室任文秘职务,由于王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不仅外语精通二门而且能熟练操作计算机,加上年轻漂亮尚为单身,深得一些男同事的宠爱,尤其受到总经理的器重。
王工作不到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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