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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网间互联是指所有提供电信业务的经营者的网络连接起来,使不同电信企业的用户
以相互通信、共享各种电信业务。
3.
电信资费管理制度
根据电信业务的不同情况,电信资费实行企业定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3种定价方
式。
4.
电信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无线电频率、卫星轨道位置、电信网码等用于实现电信功能、数量有限的资源,须由国
家统一规划、集中管理、合理分配,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5.
电信服务质量监督制度
电信服务质量监督制度规定了电信业务经营者有责任为电信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
方便和价格合理的电信服务。
6.
电信建设保障管理制度
电信建设保障管理是指为了实现国家资源的有效配置与合理利用,防止不必要的重复建
设,公用电信网、专用电信网、广播电视传播网的建设应当接受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
统筹规划和行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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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电信设备进网制度
电信设备进网制度规定了对电信设备、无线电电信设备和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国家实
行进网许可制度。
8.
电信安全保障制度
电信安全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电信网络的安全,二是信息安全。
三、电信服务规范
附:
概念链接
1.市场准入
市场准入指经营电信业务必须依照电信条例的规定取得国务院信息产业管部门或省、自
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否则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从事
电信业务经营活动。
2.电信开放
按照WTO规则,我国电信开放的特点是:
业务分层次、地哉分东西、时间分先后、外
资有限制。
3.网间互联
网间互联是指为了建立电信网络之间的有效通信连接以使某一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用户
与另一电信经营者的用户进行通信或使用另一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的业务,而将所有提供电
信业务经营者的网络连接起来。
4.网间结算
网间结算是指业务经营者之间存在的网间通话费的结算和互连费用的分摊问题。
5.电信资源
电信资源的指无线电频率、卫星轨道位置、电信网码号等用于实现电信功且有限的资源。
国家对电信资源统一规划、集中管理、合理分配,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6.监督、管理电信服务的相关机构
电信用户申诉中心:
受工业和信息化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委托,处理电
信用户申诉的机构。
消费者协会:
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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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用户委员会:
由社会各界电信用户代表、相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新闻单位等部
门代表组成的团体。
社会舆论监督:
主要包括社会公众、新闻媒介和相关社团组织对电信服务的监督。
7.用户满意度指数
用户满意度指数用户向企业购买产品或服务,在使用过程中由于期望与实际感受的差距
所形成的态度。
用户满意度指数是衡量服务质量优劣的重要指标。
8.电信设备
电信设备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或光,发送、接收或传送语音、文字、数据、图像
或他任何性质信息的硬件和软件系统的总称。
9.电信终端设备
电信终端设备的指连接在公用电信网的末端、为用户提供发送和接收信息功能的电信设
备。
如电话机、移动电话机、传真机、调制解调器等。
10.
电信设备入网许可
电信设备入网许可是指接入公用电信网的电信终端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和涉及网间互
联的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取得入网许可证。
11.
电信网络安全
电信网络安全指电信网络系统的硬件、软件和系统中的数据受到保护,不遭受偶然或者
恶意的破坏、更改和泄漏、系统连接、可靠、正常地运行,网络服务不中断。
12.
信息安全
信息安全指网络中存储及流通的一切文字、符号、声音、图像等内容的组合不被非法篡改、
增删、复制、解密、泄漏和使用。
保障信息安全是保障网络安全的根本目的。
13.
互联网应急响应
互联网应急响应指安全技术人员在互联网遇到突发事件后及时采取的措施和行动。
我国
互联网应急响应的方针为:
积极预防、及时发现、快速反应、确保恢复。
第三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渊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调整生活消费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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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广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与消费者权益相
关的一系列配套规定构成。
一些主要的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如表3-3所示:
1.狭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狭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指1993年10月31日我国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
过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消费者的权利
消费者享有9项权利:
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获得赔偿权、结社权、
受教育权、受尊重权、监督权。
2.经营者的义务
经营者有遵守法律、接受监督、保障安全、提供信息、标明名称和标志、出具凭证、保
证质量、承担责任、实现公平、合理交易、尊重人格、保障人身自由的义务。
3.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包括:
(1)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2)消费者组织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3)广大消费者进行社会和舆论监督。
4.消费者组织
消费者组织指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
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
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
5.争议解决
消费争议解决的途径有:
(1)协商和解;
(2)消费者协会调解;
(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4)按仲裁协议提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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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向法院起诉.
6.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具体阐述了损害者权益的经营者应负的法律责
任。
1.消费者
消费者是指为满足生活需要而购买某种商品或服务的人。
2.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是指一方当事人将对所有相对人采用的交易预先拟定,由相对人决定承诺与
否的合同条款。
3.“三包”
“三包”是指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承担的部分商品的修理、更换、退货的责任和义务,
即“包修、包换、包退”的简称。
4.维权渠道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和消费权益争议时,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3)向有关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质量监督部门)申诉;
(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申诉时限
工商管理部门受理申诉有一定的时效:
“消费者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自己权益受到侵害
超过一年的,申诉不予受理或者终止受理”。
6.虚假广告
虚假广告指广告内容是虚假的或者是容易引人误解的。
一种是商品宣传的内容与商品
的客观事实不符,另一种是指可能使宣传对象或受宣传影响的人对商品的真实情况产生错误
的联想,从而影响其购买决策的商品宣传。
其内容往往夸大失实、语意模糊、令人误解。
7.不正当价格行为
6/14
不正当价格行为指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
为。
第四节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渊源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渊源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认定了以下几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1.采用欺骗性标志从事交易行为
采用欺骗性标志从事交易行为是指经营者采用仿冒的标志或采用其他虚假的标志
从事交易,引起公众的误解,诱使消费者误购,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2.强制性交易行为
强制性交易行为是指公共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
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排斥其他经营者的行为。
3.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
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是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
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行动,或者限制经营者跨地区、跨部门的
交易,干扰、阻碍正常的交易活动。
4.商业贿赂行为
商业贿赂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回扣。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2条规定:
经营者进行商业贿赂,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
以根据情节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5.虚假宣传行为
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的方法,对商品的质量、性能、用途、特
点、使用方法等作引经误解的虚假表示,诱发消费者产生误购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4条规定:
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个引人误解的虚
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
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7/14
6.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商业秘密是指不不公从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
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商业秘密同时具有商业性和秘密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
业秘密: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的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
使
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7.压价排挤竞争对手行为
压价排挤竞争对手行为是指经营者一定的市场上和一定的时期内,采用低于成本的价
格销售商品的手段,达到排挤竞争对手的目的的行为。
8.搭售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行为
搭售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行为是指经经营者利用其经济优势,违背交易相对人的意
愿,在交易中搭配销售其他商品或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的行为。
被侵害的经营者权益受到
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9.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有奖销售是经营者的一种促销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并未对有奖
销售一并禁止,而是作了严格的规定,对可能产生不正当竞争后果的有奖销售行为予以禁
止。
该法第13条规定:
“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
(一)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
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二)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
10.诋毁商誉行为
诋毁商誉行为是指经营者通过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不正当手段,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
信誉和商品声誉,削弱结手竞争能力的行为。
对于这种行为,被侵权人员中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请求救济。
11.串通勾结投标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5条规定:
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
者压价标价。
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
8/14
(
“
第五节合同法
一、合同法的渊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条规定: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
织之间设六、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这是我国以合同立法的形式所确定
的合同的基本概念。
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当事人之间因设六、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而发生的各种
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广义的合同法
合同法是调整社会商品交换关系的最主要的法律手段,为保证社会经济秩序与交易的
安
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世界各国都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制定、发布有关的法律,用以
调整人们之间的商品交换关系,规范社会交易行为。
通常,可以把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法规统称为“合同法”。
包括1999年12月1日
最
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0次会议通过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
问题的解释
(一)》等。
2.狭义的合同法
狭义的合同法是指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
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这部法律由总则、分则与附则构成,共23章428条,于1999年10
月1日起施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全法之中的指导思想,是合同立法、执法和司法的基本准
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体现了平等、公平自愿、诚实信用、合法、法律保护5大原则。
从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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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责任等方面进行规定,并定义了15种有名合同。
1.合同的订立
合同的订立是指当事人在相互之间形成合同关系所从事的一系列行为的过程,当事人
行
为的最终结果是在相互之间成立了一项合同。
2.合同书的结构
任何一项合同书在内容上大体由3部分组成。
(1)首部,用来确认当事人的自然状况,主要包括当事人的名称、姓名、住所、国
籍、
性质以及交易的位置等。
(2)主体,也就是合同的正文部分,应当详细地确认当事人交易的具体条件、方式、
状态、责任等,其核心是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范围的确定。
(3)尾部,主要包括合同当事人签字、盖章,以及签字时间、地点等。
3.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效力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所具有的法律约束力。
合同之所以具有法律
约
束力,是因为法律赋予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条规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
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合同”。
第44条规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4.合同的履行
合同的履行是指当事人依法签订后,债务人全面地、适当地完成合同义务,使债权人
的债权得以实现的行为。
合同履行遵循全面履行、诚实信用、情事变更的原则。
5.合同的保全
合同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
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行为行使撤销权或代位权以保护债权的法律制度。
6.合同的变更、转让与解除
合同的变更是指在合同生效后尚未履行完毕之前,双方当事人依据约定或法定的原因
对原有合同条款作出的修改、增删。
合同的转让是指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是当事人依法将合同中的权利或者义务让给
第
10/14
《“
三人的行为。
合同的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期间,因具备解除的条件,依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愿表
达
使得合同关系消灭的行为。
7.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又称合同的消灭,简称合同终止,是指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
由
于法宝或约定的事由而归于消灭的行为。
合同终止的原因包括:
清偿、解除、抵消、提存、免除、混同,以及法律规定或者当
事
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8.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违反合同法义务时,依法或者依约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1)违约行为
违约行为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
主要有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两种类
型。
(2)违约责任的形式
违约行为发生时,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承担具体的违约责任形式。
合
同法规定了实际履行、损害赔偿、违约金、定金4种违约责任形式。
9.合同争议的解决
合同争议发生时的解决途径一般有仲裁、诉讼、以及当事人自行协商或者第三人主持
的调解解决。
10.有名合同
合同法规定的15项有名合同分别是:
买卖合同;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赠与
同;
借款合同;
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
承揽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
运输合同;
技术合
保管合同;
仓储合同;
委托合同;
行纪合同;
居间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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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劳动法
一、劳动法的渊源
劳动法是国家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而制定、颁布的法律。
同样的,
劳动法的渊源也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1.广义的劳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劳动法律关系
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或个人在实现劳动过程中依据劳动法律规范而形
成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关系。
2.劳动用工制度
我国现行的劳动用工制度包括:
(1)劳动就业制度;
(2)劳动合同制度;
(3)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工资制度。
3.职业培训制度
职业培训是指对具有劳动能力的、未正式参加工作的青年和在职的职工进行技术业务知
识和实际操作技能的教育和训练。
国家根据职业分类规定不同职业的技能标准,经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
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发放职业资格证书,做为签订合同的重要依据。
4.劳动保护制度
劳动保护制度是指国家为了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而制
定的有关法律规范。
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2)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
(3)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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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国家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制度。
5.劳动争议的处理
劳动争议的处理方式有:
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第七节
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商业秘密是能够给企业带来巨大经济利益的无形资产。
这种无形资产带有一定的垄
断性,往往可以使企业在一定时间、一定领域内获得丰厚的回报。
正是因为如此,商业
秘密对其他企业来说有着极大的诱惑力,保护商业秘密,就是保护企业利益。
一、商业秘密的含义
1.商业秘密的定义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
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根据这一
法律规定,商业秘密首先必须是企业的技术或经营信息,通常包括企业承
的技术图纸、技术资料、研发信息、报价单、客户名录等。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5年11月23日
公
布了《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
在通信行业内,各种统计数据、客户资料、业务资料均属于商业秘密,有关组织机
构、人员编制、通信设备、营业收入、客户资料等信息也被列入商业秘密的范畴。
工作
中积累的客户关系和因工作需要而搜集的技术资料都是公司的无形资产,不能视为个人
所有。
在实际工作中,还必须分清公司对外宣传资料和公司内部技术或业务资料之间的界
限。
二、保护商业秘密的措施
1.法律途径
目前我国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主要有两种形式:
一是侵权行为法对商业秘密的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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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主要是《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刑法》;
二是合同法、劳动法对商业
秘密的保护,主要是《技术合同法》和《劳动法》。
(1)侵权行为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
(2)合同法、劳动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
《合同法》主要针对商业秘密中的技术秘密在流转过程中给予保护。
无论是权利人
或与权利人为交易对象的相对人,都必须严格履行规定的保密义务,否则承担违约责任。
2.行政手段
(1)完善企业保密制度
(2)与职工签订保密合同
(3)加强保密宣传教育
3.经济方式
除了法律手段,一些企业也往往同时采用分配、劳动契约长期化、产权安排等经
济手段来保护公司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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