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简答论述最新汇总模板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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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组:
⑴FCA(货交承运人)⑵FAS(装运港船边交货)⑶FOB(船上交货)
C组:
⑴CFR(成本、运费)⑵CIF(成本、运费、保险)
⑶CPT(运费付至价)⑷CIP(运费、保险付至价)
D组:
⑴DAF(边境交货价)⑵DES(目的港船上交货)⑶DEQ(目的港码头交货)
⑷DDP(完税交货)⑸DDU(未完税交货)
2014年07月
1.简述采取保障措施的基本条件。
⑴某项产品的进口数量激增,包括绝对增长和相对增长;
⑵激增是由于未曾预见的发展和成员方履行世贸组织义务的结果;
⑶激增对国内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威胁。
2.简述《TRIMs协议》所禁止的投资措施类型。
⑴与《关贸总协定》国民待遇原则不符的TRIMs两种:
①当地成分要求;
②贸易平衡要求;
⑵与《关贸总协定》一般取消数量限制义务不符的TRIMS三种:
①贸易平衡要求;
②进口用汇限制或外汇平衡要求;
③国内销售要求。
3.简述直接参与型国际银团贷款的基本程序。
⑴借款人委托一家国际大银行作为经理行或者牵头银行为其组织银团贷款。
⑵经理行或牵头银行招募银团成员;
⑶谈判和签署国际银团贷款协议;
⑷银团指定代理行,负责贷款协议履行的管理工作。
1.试述双重征税协定与缔约国国内税法的关系。
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与国内税法的关系:
缔约国政府单方面制定的有关对所得和财产课税的国内税法,以及为解决国际重复征税问题而相互间签订的双重征税协定,都是统一的国际税法规范体系的组成部分。
它们之间的关系,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协定和国内税法的功能和作用各有侧重。
缔约国征税权的创设、课税对象范围和程度,以及征税程序方式的确定,首先或主要由国内税法确立。
而双重征税协定的主要作用,在于运用冲突规范限制缔约国一方的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同时规定缔约国另一方在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时应该采取的消除双重征税措施。
协定对缔约国通过国内税法确定的税收管辖权的调整,只能是维持其原状或是加以限制,而不能为缔约国创设或扩大征税权。
其次,协定与国内税法彼此互相配合、互相补充。
一方面,协定中的冲突规范和实体规范的功能作用,需要缔约国国内税法上的有关实体和程序规范的配合补充,才能得以实现;
另一方面,对于协定本身未明确定义的用语,按照协定的解释规则,允许依照缔约国国内有关税法概念进行解释。
最后,在协定与国内税法冲突时,协定条款原则上应有优先适用的效力。
这是实现这类协定的宗旨和作用的需要,也是“有约必守”这一国际法准则的基本要求。
但是,鉴于跨国纳税人越来越频繁地利用双重征税协定进行国际避税的现实,协定优先于缔约国国内税法的地位不宜绝对化。
在纳税人滥用税约的情况下,国内反避税规定的适用,应不受协定条款的影响。
2.试述后TRIPS时代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制变革的趋势。
变革趋势主要是围绕着解决知识产权的扩张与限制、相关利益平衡和分享的矛盾与协调这一发展目标进行的。
其主要包括:
⑴注重保护知识产权与保障公共健康的关系;
⑵扩大地理标志保护对象范围并完善相关的体制;
⑶寻求保护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学艺术的基本目标和制度模式;
⑷技术性贸易壁垒对国际贸易发展产生重要影响。
2014年04月
1.简述GATS具体承诺表应列明的主要内容。
⑴市场准入的条款、限制和条件;
⑵国民待遇的条件和限制;
⑶与附加承诺有关的承诺;
⑷在适当时,实施此类承诺的时限;
⑸此类承诺生效的日期。
2.简述防止利用避税港进行国际避税的法律措施。
(重复题目)
3.简述国际技术贸易中的知识产权限制。
⑴权利用尽原则的限制;
⑵强制许可制度的限制;
⑶对许可合同中反竞争行为的禁止。
1.试述多边投资担保机构(MIGA)的担保业务。
⑴合格投资者。
投资者必须具备东道国以外的成员国国籍的自然人,或在东道国以外某个成员国注册并设有主要营业点的法人,或者多数股本为东道国以外一个或几个成员国所有或其国民所有的法人。
⑵合格投资。
必须是新投资并且符合以下条件:
必须具备经济合理性;
能够给东道国带来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
符合东道国法律、条例;
与东道国宣布的发展目标和发展重点相一致;
在东道国可以得到公平待遇和法律保护。
⑶合格东道国。
只能是发展中国家的会员国。
⑷承保的险种。
征收和类似措施险、战争和内乱险、货币汇兑险、违约险。
⑸代位求偿权。
MIGA一经向投保人支付或同意支付赔偿,即代位取得投保人所拥有的有关投保投资的各种权利。
⑹分保与“赞助担保”。
对于成员国、或成员国机构、或多数资本为成员国所有的区域性投资保险机构已予保险的特定投资,MIGA可以提供分保。
任何一个或几个成员国可以自行筹款,在本机构内另设基金,为任何国籍的投资者在发展中国家的投资提供担保,即“赞助担保”。
2.试述国际融资协议共同条款中约定事项的主要内容。
约定事项是国际融资协议中的共同条款之一,指借款人允诺在贷款期限内承担的一系列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
约定事项的主要目的是使贷款人控制和监督借款人的经营活动,保证借款人有足够的资产按期还本付息。
约定事项主要包括:
⑴消极担保条款。
借款人在偿还全部贷款前,不得在自己的资产和收益上,为其他债权人维持和设定任何担保物权。
⑵平等位次条款。
借款人应保证的贷款人与借款人其他无担保权益的债权人处于平等受偿地位,不得厚此薄彼。
⑶稳健经营承诺条款。
借款人不得违反法律和行政命令、照章纳税、不放弃各项权利、妥善经营,使其资产处于良好的状态等。
⑷财务约定条款。
借款人定期向贷款人报告自身的财务和经营状况,并遵守约定的各项财务指标。
⑸贷款用途条款。
借款人必须把全部贷款用于约定的用途。
⑹保持资产条款。
禁止借款人丧失、转移或耗减其资产。
⑺保持主体同一性条款。
2013年07月
1.简述布雷顿森林体制的主要内容。
布雷顿森林体制建立了一个以美元为中心的国际货币法律制度。
主要内容:
⑴采取黄金-美元本位制;
⑵确立可调整的固定汇率制;
⑷力图取消经常项目的外汇管制。
3.简述国际技术贸易中对知识产权进行限制的主要手段。
1.试述国际融资协议共同条款中关于约定事项的规定。
2.试述《服务贸易总协定》的适用范围。
⑴服务。
适用于任何部门的任何服务,但行使政府职权提供的服务除外。
⑵服务贸易。
适用于跨境提供、境外消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等四种服务提供方式。
⑶成员措施。
适用于中央、地区或地方政府和主管机关、被授权行使政府权力的非政府机构所采取的措施。
⑷影响。
普遍适用于各成员国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
2013年04月
1.简述《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于保全货物义务人范围和保全措施的规定。
⑴保全货物的义务:
1.卖方的义务。
如果买方推迟收取货物或没有支付价款,而卖方仍拥有这些货物的处置权。
2.买方的义务。
买方打算退货或代表卖方收取货物;
两个例外:
①假如买方这样做需要支付价款而且会使他遭受不便或需要承担不合理的费用;
②如果卖方或授权代表也在目的地。
3.保全货物的人有权保全这些货物,直至对方把他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偿还给他为止。
⑵保全货物的措施。
①寄存;
②出售。
2.与调解相比,国际商事仲裁方式的主要特点有哪些?
⑴仲裁员以裁判者的身份对争端作出裁决;
⑵裁决一般是终局性的,对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
⑶仲裁方式更能彻底地解决争端。
3.简述国际经济组织表决制的类型。
⑴一国一票制;
⑵集团表决制;
⑶加权表决制。
1.试述国际融资协议共同条款中违约救济条款的内容。
(1)对尚未提取的借款,贷款人可予以取消,或暂时中止借款人的提款权。
(2)对已提取的款项,贷款人可以宣布偿还期提前,要求借款人立即还款。
(3)对逾期偿还的贷款,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支付约定的违约利息。
2.试述居民税收管辖权的概念及居民身份的认定标准。
居民税收管辖权是征税国基于纳税人与征税国存在着居民身份关系的法律事实而主张行使的征税权。
居民身份的认定标准:
⑴自然人居民身份确定:
①住所标准;
②居所标准;
③居住时间标准。
⑵法人居民身份确定:
①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所在地标准;
②总机构所在地标准;
③法人注册成立地标准。
中国税法采用注册成立地作为确定企业法人身份确认标准的同时,兼用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法标准以弥补其不足。
2012年07月
1.简述《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中关于知识产权保护实施制度的规定。
①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的一般义务;
②知识产权的民事和行政救济程序;
③知识产权保护的临时性措施;
④有关的边境监管措施;
⑤知识产权获得与维持程序;
⑥纠纷的预防和解决。
2.简述国际服务贸易的类型。
⑴跨境提供;
⑵境外消费;
⑶商业存在;
⑷自然人流动。
3.简述特别提款权的特点。
特别提款权是基金组织按各成员国认缴份额的比例分配的一种使用资金的权利,它是成员国在基金组织账户上一种用数字表示的人为资产。
其特点有:
(1)成员国分得特别提款权后,无须再向基金组织缴交任何其他资金;
(2)成员国在需要时,可以无条件地使用特别提款权;
(3)特别提款权归成员国长期所有。
1.试述发展中国家外资立法的主要特点。
发展中国家基本上处于资本输入国的地位,因此在外资立法上的特征表现为:
(1)大多数发展中国家都为吸引外资而颁布专门的外国投资法典或系列性的专门法规。
而发达国家一般不对外国投资进行系列性的特别规定。
(2)发展中国家的外资立法在对外资进行限制、监督的同时,往往给予外资优于内资的种种特惠待遇。
这在发达国家的外资立法中是少有的。
(3)发展中国家晚近外资立法的发展趋势是逐步放宽限制,给予外资更多的保护和优惠。
2.试述国际融资协议共同条款中关于违约事件的规定。
违约事件可分为:
实际违约和预期违约。
⑴实际违约。
指借款人违反融资协议本身的规定,如到期不能还本付息。
⑵预期违约。
指融资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借款人自身行为或客观事实显示其届时将无法履约或无法完全履约。
预期违约事件主要有:
①连锁违约;
②借款人丧失清偿能力;
③借款人所有权或控制权变动;
④抵押品毁损或贬值;
⑤借款人资产被征用或国有化;
⑥借款人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2012年04月
1.简述关税的概念及其征收方法。
关税是指一国海关根据该国法律对通过其关境的进出口货物课征的一种税。
征收方法有:
1.从量征税;
2.从价征税;
3.混合征税;
4.选择征税。
2.简述世界贸易组织的职能。
1、负责多边贸易协议的实施、管理和运作;
2、为多边谈判提供场所,并提供实施框架;
3、解决争端;
4、定期审议成员贸易政策和其对多边贸易体制运行产生的影响;
5、通过与其它国际组织合作、协调促进全球经济决策的更大一致性。
3.简述国际技术许可合同的概念和特点。
指跨越国境的当事人一方准许另一方使用自己所有或持有的技术并收取使用费,另一方获得技术的使用权并支付使用费的书面协议。
(1)发生于跨越国境当事人之间;
(2)标的为无体的技术;
(3)供方提供技术的瑕疵担保责任,并保证受方掌握和实施受让的技术;
(4)许可合同是内容比较复杂的合同,条款多,涉及面广;
1.试述《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的主要组成部分及GATS文本本身的内容。
GATS是《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组成部分。
既调整服务贸易,又是有关服务业中外国投资的多边投资协定。
一.GATS由三大部分组成:
1、协定正文;
2、附录;
3、各国的具体承诺清单。
二.GATS正文有两方面内容:
1、WTO协定之下的一般性义务,主要包括提供最惠国待遇和实行透明规定;
2、承担谈判中所做的具体承诺义务,即国民待遇和市场准入。
2.试论国际避税的概念、主要方式及防止国际避税的国际合作。
2011年07月
1.简述采取反补贴措施的基本条件。
反补贴措施主要是征收反补贴税,其基本条件是:
⑴进口商品接受了补贴的事实;
⑵对国内同类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威胁、或实质性阻碍进口国同类产业的建立;
⑶补贴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简述防止国际逃税和避税国际合作的主要内容。
3.简述与调解解决方式相比较,仲裁解决方式的主要特点。
1.试述《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关于买卖双方货物保全的规定。
2.试述备用信用证与商业跟单信用证的区别。
(1)备用信用证具有保函性质;
商业跟单信用证是一种国际支付方式。
(2)备用信用证的开证人也可以是非银行机构;
商业跟单信用证的开证人只能是银行。
(3)备用信用证的开证人对借款人的追偿权一般为无担保债权;
商业跟单信用证的开证行所持卖方提交的提单等单据是开证行债。
2011年04月
1.简述倾销的定义和采取反倾销措施的条件。
倾销指一国出口商以低于商品正常价值的价格,将商品出口到另一国市场的行为。
采取反倾销措施的条件:
(1)构成倾销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
(2)对进口国同类产业造成:
①实质性损害,②或实质性损害威胁,③或实质性阻碍进口国同类产业的建立。
(3)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简述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布雷顿森林体制的主要内容。
3.简述国际重复征税产生的原因。
1.论述《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的主要内容。
1、TRIPS确立了国际贸易领域内知识产权的保护原则:
①国民待遇原则和最惠国待遇原则;
②充分尊重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以求多边贸易体制与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相接轨;
③限制知识产权的滥用。
2、协定实体部分内容包括:
①著作权及相关权利保护;
②商标权保护;
③地理标记保护;
④工业品外观设计保护;
⑤专利权保护;
⑥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
⑦未公开信息保护。
3、实施制度的相关问题,包括:
2.论述《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的法律体系和主要内容。
2010年07月
1.简述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及欺诈构成要件。
欺诈例外是指在肯定独立抽象性原则下,允许银行在存在欺诈的情况下,不予付款或承兑汇票,法院也可颁布禁付令对银行的付款或承兑予以禁止。
其构成要件如下:
⑴欺诈一般是受益人的行为;
⑵应达到实质性的程度;
⑶必须有充分证据证明已实际发生,即欺诈已经成立并被证实,而不仅仅是怀疑。
2.简述《服务贸易总协定》之《关于金融服务的附件》中有关金融服务的“审慎例外”条款的内容。
明确了GATS所调整金融服务,包括银行、保险、证券服务;
允许成员为维护国内金融稳定而采取审慎措施。
“审慎例外”允许成员方的“审慎措施”合法地背离其市场准入、国民待遇承诺和最惠国待遇义务。
“非审慎措施”,则同其他国内措施一样,服从于成员方在GATS下的具体承诺和一般义务。
3.简述贷款人为保证所设浮动抵押权的优先地位通常所采取的保障措施。
货款人通常采取的保障措施有二:
⑴在浮动抵押协议中明确规定,借款人不得再在抵押财产上设定等同或优先于贷款人浮动抵押权的其他担保权利,并就该协议办理登记手续,使其可以对抗第三人;
⑵先在借款人担保的价值较高的财产上设定一般的担保物权,并予以完善,然后再就借款人其余的财产设立总括性的浮动抵押。
1.论国际货物贸易管制的目的、特征及主要国内法律措施。
国际货物贸易管制指一国通过法律、经济或行政手段对该国有关的国际货物贸易进行的鼓励、限制、监督和促进等管理活动。
⑴目的:
①保护和促进国内生产,提高就业,调整产业结构;
②稳定汇率,维持国际收支平衡;
③保障和促进对外贸易发展;
④为实现某种政治或外交上的目的服务。
⑵特征:
①是一国对外贸易政策的法律化;
②主要通过国家制定和执行国内立法、缔结和执行国际条约的形式进行;
③内容上主要体现为鼓励出口、限制进口和改善本国的贸易条件。
⑶措施:
关税措施和非关税措施两大类。
2.论国际税法中的税收管辖权。
税收管辖权是指一国政府进行征税的权力,是国家主权在税收领域内的体现。
具体分为:
⑴居民税收管辖权。
⑵公民税收管辖权。
⑶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包括:
营业所得;
劳务所得;
投资所得;
财产所得。
2010年04月
1.国际融资协议包括哪些共同条款?
⑴陈述和保证;
⑵先决条件;
⑶约定事项。
消极担保条款、平等位次条款、稳健经营承诺条款、财务约定条款、贷款用途条款、保持资产条款、保持主体同一性条款。
⑷违约事件。
包括实际违约和预期违约。
2.简述发展中国家对外国投资的保护和鼓励的主要内容。
①在投资法典中赋予外国投资者“最惠国待遇”或“国民待遇”;
②资本或利润汇出的保障;
③慎重征收(或国有化)及给予补偿;
④给予各种财税优惠,包括税收优惠、关税减免和其他优惠;
⑤妥善解决涉外投资争端。
3.简述《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关于边境监管措施的规定。
(找不到答案)
1.试述双重征税协定的主要内容。
①协定的适用范围。
包括协定在空间和时间上的效力范围,协定适用的税种范围以及协定对人的适用范围。
②对各类跨国所得和财产价值的征税权划分。
③避免和消除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
④税收无差别待遇。
⑤相互协商程序与情报交换制度。
2.试述卖方违反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补救方法。
2009年04月
1.简述借款人违反国际融资协议时贷款人可以采取的约定的救济措施(内部救济措施)。
(重复题目)同:
试述国际融资协议共同条款中违约救济条款的内容。
2.简述政府间国际经济组织的基本特征。
(1)是国家之间的组织,不是凌驾于国家之上的组织;
(2)国际经济组织的成员一般是国家,特殊情形下也包括非主权实体;
(3)调整国际经济组织成员间关系的基本原则是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4)调整国家经济组织成员间关系的法律规范是国际经济组织法。
3.简述1958年《纽约公约》调整的事项以及我国对该公约所作的保留。
1958年《纽约公约》全称为《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该公约要求各缔约国应承认当事人双方订立的书面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并应相互承认和执行在另一缔约国领土内所作出的仲裁裁决。
1986年我国加入该公约时,对其作出了“互惠保留”和“商事保留”。
1.论述《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买方的义务。
公约下,买方的义务有二:
支付货物价款和收取货物。
(1)支付货物价款
①有义务根据合同或相关法律规章作必要的付款准备。
②按约定地点付款,未约定的,买方应在卖方营业地付款或在移交货物或单据的地点付款。
③按约定时间付款,未约定的,买方应在卖方按合同或公约规定将货物或单据交给买方时付款。
但买方在未有机会验货前,无义务付款,除非这种机会与双方已约定交货或支付程序相抵触。
(2)收取货物
①采取一切应采取的行动,以期卖方能交货。
②接收货物。
③买方接收后仍有权提出退货,但应采取保全措施。
2.论述ICSID与MIGA在业务和功能上的异同。
(1)不同:
ICSID通过受理和处理东道国与外国投资者之间的国际投资争端,为海外投资者在东道国所可能遇到的各种政治风险(非商业性风险)提供法律上的保障;
MIGA则通过直接承保各种政治风险,包括汇兑险、战争与内乱险、征用险、违约险以及董事会同意的其他非商业风险。
为海外投资者提供经济上的保障,并进一步加强法律上的保障。
(2)相同:
ICSID与MIGA都是由世界银行主持组建的,旨在促进国际投资跨国流动的世界性组织。
总之,两者的业务和功能是互相配合、相辅相成的。
2008年07月
1.简述国际技术许可合同的特点。
2.简述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牙买加协定》对原《基金协定》所作的主要修改。
1978年4月,《牙买加协定》生效,从以下三方面对原《基金协定》作了修改:
⑴允许各成员国自由选择汇率制度;
⑵实现了“黄金非货币化”;
⑶建立了特别提款权制度。
3.简述国际经济组织的特征。
1.试论发展中国家对外国投资管制的主要内容。
(1)外国投资项目的审批;
(2)投资范围和出资比例的限制;
(3)经营管理权和雇佣职工的限制;
(4)对投资期限的限制;
(5)对外国投资“本地化”的要求;
(6)对外商投资企业行为的管理监督;
2.试论双重征税协定与缔约国国内税法的关系。
2008年04月
1.简述国际经济组织的权利能力。
(1)缔约权。
(2)取得和处置财产的能力。
(3)法律诉讼能力。
(4)特权与豁免权。
2.简述法律意义上的国际重复征税的构成要件。
(1)存在两个以上的征税主体。
(2)同一个纳税主体(即同一个纳税人)对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负有纳税义务。
(3)课税对象同一,即同一笔所得或财产价值。
(4)同一征税期间,即在同一纳税期间内发生的征税。
(5)课征相同或类似性质的税。
3.简述关税的种类。
(1)按征税目的分,分为财政关税和保护关税。
(2)按征税对象分,分为进口关税、出口关税和过境关税。
(3)按待遇差别分,分为普通关税和优惠关税。
1.论述《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协议》)的主要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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