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测校准实验室能力范围表述讨论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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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食品
菌落总数
01010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GB789.2-2010
2
灰分
0222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灰分的测定GB5009.4-2010
酱油
氨基酸态氮
022201
酱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T5009.39-2003
食盐
022208
3
总酸
022219
家用电器
静电放电抗扰度
120601
家用电器、电动工具和类似器具的电磁兼容要求第2部分:
抗扰度
GB4343.2-2009
电快速瞬变脉冲群抗扰度
120603
浪涌(冲击)抗扰度
120604
4
射频场感应的传导骚扰抗扰度
120605
5
电压暂降、短时中断和电压变化
120607
不规范表述示例(扩大了检测对象的范围):
注:
实验室应根据检测基质和检测方法准确界定检测对象。
如实验室只具备检测水产品能力,检测对象的填写不应扩大为“食品”。
3.1.2适用时,可将检测对象分类后再具体表述。
如建工领域可分为水泥及胶凝材料、钢材、外加剂、墙体材料、饰面材料/瓦及石材、防水材料、建筑涂料、室内环境及材料有害物质、建筑门窗、塑料管材管件、水暖配件、保温材料、结构工程、地基基础及土工等。
3.2检测项目/参数
3.2.1“检测项目”指检测活动所针对的产品属性,可包含若干参数。
该栏目不应填写为检测对象。
3.2.2通常情况下,方法标准应明确表述涉及的检测项目/参数,不应笼统的表述为“全部/部分项目/参数”。
参见条款3.1.1中规范表述的示例。
3.2.3成系列标准的通用要求含检测方法时,通用要求应表述在能力范围中。
如果系列标准的通用要求中规定的检测项目/参数能够代表系列产品的检测内容,原则上应将通用要求的检测项目/参数展开表述,检测项目/参数展开到标准的第一层即可,对于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应在“说明”栏中填写限制范围。
系列中具体产品标准对应的“项目/参数”栏内可填写“全部项目/参数”或“部分项目/参数”;
当表述为“部分参数/项目”时,“说明”栏应明确“只测”或“不测”的内容。
3.2.4实验室制定的方法、非标准方法、能源之星项目的检测标准以及含检测方法的认证标准对应的项目/参数应明确表述,不应仅填写“全部/部分项目/参数”。
3.2.5不具备能力的项目/参数不应申请认可,如不具备能力委托其他机构检测的项目/参数(分包)不应填写在能力范围中。
3.3检测标准
3.3.1检测标准应按国内标准、国际标准和国外标准、非标准方法和实验室制定的方法顺序填写。
原则上,中文和英文的能力范围应分别采用中文和英文填写,其他语种的标准均应翻译成中文和英文后填写。
注:
如果没有公认或适合的译文,标准名称可按原语种填写。
3.3.2检测标准/方法通常应包括标准/方法的名称、编号、年代号或版本号。
3.3.3每项检测项目/参数依据的标准/方法中均应包含具体的检测方法。
3.3.4当标准中仅规定限值要求及检测引用的方法标准时,实验室应将引用的方法标准单独申请认可。
3.3.5如实验室申请检测的参数,样品前处理引用了专门的样品处理标准,则该标准应与方法标准同时申请认可。
3.3.6对于超出预定范围使用的标准方法,实验室应在方法确认后申请认可。
需要时,实验室应将其转化为自编方法(标准作业程序(SOP))申请认可。
3.3.7申请认可书籍、期刊中的方法时,实验室应对引用的方法进行方法确认,并准确填写刊物及方法的名称、注明方法所在的具体版本和章节/条款号,同时应明确填写检测项目/参数。
空气和废气
硫化氢
023802
《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3年
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3.1.11
(2)
3.3.8当国家标准等同或修改采用国际标准时,如实验室需依据国际标准开展检测并出具带认可标识的报告/证书,则相应的国际标准应同时申请认可并明确表述在认可的能力范围中(不应以括号、“/”或文字“等同采用”形式表示)。
规范的表述示例: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滚筒式干衣机的特殊要求
GB4706.20-2004
IEC60335-2-11:
2002
为避免重复填写标准名称,通常情况下此类标准应填写在一个单元格内。
表述不规范的示例:
GB4706.20-2004等同采用IEC60335-2-11:
或GB4706.20-2004(IEC60335-2-11:
2002)
或GB4706.20-2004/IEC60335-2-11:
3.3.9名词定义、质量规范等非检测方法标准不应申请认可,如《食品用香料分类与编码》GB/T14156-2009、《精油命名原则》GB/T14455.1-2008、《法庭科学DNA实验室规范》GA/T382-2002、《法庭科学人类荧光标记STR复合扩增检测试剂质量基本要求》GA/T815-2009、《石油计量表》GB/T1885-1998等。
3.3.10认证类标准不应申请认可,除非其中包含具体的检测方法。
含检测方法的认证类标准申请认可时,“项目/参数”栏应填写具体的检测项目/参数,不应填写“全部/部分项目/参数”。
计算机
能耗
041102
计算机节能产品认证技术规范
CQC3114-2009
3.3.11计量技术规范(JJF)中的校准规范和检定规程(JJG)不应作为检测方法申请认可;
计量技术规范(JJF)中的检验规则等非校准方法,如《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JJF1070-2005、《食品和化妆品包装计量检验规则》JJF1244-2010等可作为检测方法申请认可。
3.3.12包含对设备的要求但无具体检测方法的标准不应作为设备的检测依据申请认可。
3.3.13报审稿等未正式批准的标准不应以标准形式申请认可,但可以“实验室制订的方法”形式申请认可。
3.3.14认可活动依据的标准不应申请认可。
3.3.15如实验室仅从事抽样活动,不从事相关的检测活动,不应以抽样、取样、采样等标准或方法申请认可。
3.3.16行政文件、部门规章、法律法规等文件原则上不应申请认可。
3.4说明
3.4.1限制范围、可移动设施(如移动实验室检测车)、租用设备、等需要说明的内容应填写在“说明”栏。
3.4.2限制范围包括不能按照标准要求进行全项检测时对检测产品、检测项目/参数、量程范围以及检测方法等方面的限制内容。
当检测对象中的部分检测项目/参数仅针对该检测对象的某种特定类型时,相应的项目/参数应就检测对象类型予以限制;
如果全部检测项目/参数只针对某种特定类型的检测对象,应参照条款3.1.1的要求将检测对象表述细化。
例如,某电气产品的部分检测项目不做三相检测应在限制范围中明确。
当申请认可的标准为通用的方法标准时,由于标准中未针对具体产品规定测量范围,适用时,实验室应根据仪器设备配置及溯源等情况明确量程范围;
当具体产品的方法标准中已有明确规定且实验室具备能力的,限制范围中不用表述。
例如,申请认可GB/T2423系列标准中的高低温试验项目应在限制范围中注明温箱经溯源的温度范围。
当申请认可的标准中包含多种的检测方法时,如实验室只能依据部分方法开展检测活动,应在限制范围中明确。
当申请认可的检测项目/参数均已明确表述,未申请认可的项目/参数无需在“说明”栏中填写限制范围。
3.4.3为保证检测项目或系列标准表述的完整性,少量在其他场所开展检测活动的项目可以不用单独填写能力附表,但这些项目的检测地点需在说明栏中予以明确。
信息技术设备
电源端子传导骚扰
120901
《信息技术设备的无线电骚扰限值和测量方法》
GB9254-2008
不做电信终端设备。
辐射骚扰试验在XXX地点开展,只做2GHz以下。
辐射骚扰
120906
4校准实验室能力范围表述要求
4.1测量仪器名称
4.1.1“测量仪器名称”指被校准的仪器设备、计量器具等的名称。
4.1.2校准对象不应超出校准方法规定的适用范围。
测量仪器名称原则上应与所依据的校准方法(校准规范、检定规程等)的名称中的仪器名称一致,或使用被测仪器的通用名称。
如校准方法为《扭矩扳子检定仪检定规程》JJG797,测量仪器名称不应填写为“扭矩扳手”。
除非校准方法适用于多种测量仪器,但实验室仅申请认可其中某一种特定仪器。
如校准方法为《工作用廉金属热电偶检定规程》JJG351,测量仪器名称为“K型热电偶”,则表明实验室只申请认可该方法校准K型热电偶。
4.1.3实验室如开展现场校准,应在“测量仪器名称”栏仪器名称前标注*号。
4.2校准参量
4.2.1通常情况下,“校准参量”应填写测量仪器计量特性中具有示值特性且能给出测量不确定度的校准参量,该参量应能直接测量或通过附加计算得到。
4.2.2校准参量应填写具体参量名称,如长度、角度、粗糙度、直流电压、阻抗、衰减、直流功率、交流功率、透射比、流量、浓度、密度、温度、相对湿度、力值、压力、硬度、时间、频率、容量、转速、质量、亮度、活度、剂量等。
校准参量不应填写“示值”、“示值误差”、“基本误差”、“准确度”、“重复性”、“刻度值”、“外观检查”、“试验项目”等。
4.2.3校准参量应与测量范围、扩展不确定度一一对应,且量纲一致。
系数、比率等无量纲的量除外。
4.2.4当测量仪器的多个校准参量属于同一量纲,但表征的计量特性不同,使用的计量标准也不同时,应分别填写。
如示波器的水平偏转系数和脉冲瞬态响应,主要校准参量均为时间,但表征不同的计量特性,使用的标准仪器也不同,应分别填写。
4.3校准方法代号、名称
4.3.1校准方法通常应包含校准方法的名称、代号(或文件编号)。
校准方法的名称应填写完整,不应省略“校准规范”、“检定规程”、“技术规范”等内容。
版本号(如发布年号、修订标识等类似信息)不需填写。
示例:
“JJG1-1999钢直尺检定规程”只需填写“JJG1钢直尺检定规程”。
4.3.2检测标准及方法原则上不应作为校准方法申请认可,但当相关检测标准中有独立附录、章节作为相关测量设备的校准方法时,实验室应进行完整、有效的方法确认,并提交相关技术资料,可作为该测量设备的校准方法申请认可。
如依据《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阻尼振荡磁场抗扰度试验》GB/T17626.10附录A感应线圈校准方法校准“阻尼振荡磁场抗扰度试验用感应线圈”。
但检测标准中相关内容仅包含对相关测量设备的技术要求(含计量特性的要求),不应作为校准方法申请认可。
4.3.3当校准方法仅引用校准规范或检定规程中的附录时,在校准方法名称后应注明其对应的附录编号和名称。
如:
依据《工作用廉金属热电偶检定程》JJG351附录1热电偶用补偿导线的检定方法校准“热电偶用补偿导线”。
4.4测量范围
4.4.1“测量范围”应填写被校仪器可溯源的范围,当被校对象的测量范围的上限、下限依据校准方法未经溯源或不能证明满足溯源要求时,应缩小测量范围,按实际可溯源范围填写。
4.4.2通常情况下,测量范围的单位应采用我国的法定计量单位。
不应使用作废的单位和符号。
当特定客户或特殊测量仪器需要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时,应同时注明其对应的法定计量单位的测量范围。
4.4.3测量范围应包括校准参量对应的量值范围和其单位符号(无量纲的量除外)。
测量范围可以是固定的单一值或一系列值(如,频率标准:
1MHz、5MHz、10MHz),以及一个范围。
其填写应符合GB3100、GB3101的要求。
如砝码的测量范围形式可表述为(0.01~100)g,而非0.01~100g;
10mg~100g而非(10m~100)g。
单位应采用正体填写,量的符号应采用斜体填写。
4.4.4多参数(多功能)的仪器设备应按每个参数(功能)分别给出测量范围。
4.4.5当测量范围有限制条件或辅助参数时,测量范围应包含该条件或辅助参数。
如,交流电压:
0.02mV~750V,(20Hz~100kHz);
光功率:
1mW~10W,(310nm~1210nm)。
4.4.6测量范围应与校准参量和不确定度一一对应且量纲一致,系数、比率等无量纲的量除外。
4.5扩展不确定度
4.5.1扩展不确定度的表示方式应符合CNAS-CL07第7.1条的规定,且覆盖校准参量的测量范围。
4.5.2绝对值表示的扩展不确定度应用U表示,相对值表示的扩展不确定度应用Urel表示。
当包含因子k≠2时,应注明包含因子k值。
4.5.3扩展不确定度原则上不应优于或等于溯源机构的测量不确定度。
4.5.4多个校准参量时,对应每一个参量应分别给出扩展不确定度。
4.5.5扩展不确定度的数值应不超过两位有效数字。
4.6说明
4.6.1当所依据的校准方法(校准规范、检定规程等)中主要参量不具备校准能力时,该项目不予认可;
对校准参量有影响的部分辅助参量不具备校准能力时,应在“说明”栏中明确。
4.6.2当对被校对象的校准能力不完整,或限于某一特定类别、测量原理或方法、介质时,应在“说明”栏注明。
如速度式流量计,只做水介质。
5备注
“备注”栏目内容仅用于认可管理。
如当实验室申请扩项或能力变更时,应在“备注”栏填写“扩项”、“变更”或其他简要说明性信息。
6判定标准表述要求
6.1判定标准是指不包含具体检测方法内容,只涉及限值要求的产品标准、规程规范或法规。
6.2判定标准不需申请认可。
如需要,判定标准应按条款5的要求申请确认。
6.3标准中既有检测方法也有判定标准的,应按检测能力申请认可,不必再申请判定标准确认。
6.4申请确认的判定标准中引用的方法标准应单独申请认可,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判定标准不应申请确认。
6.5当判定标准中引用的方法标准只有部分申请认可时,应在“说明”栏注明“部分项目,具体见检测能力范围”。
6.6“产品名称”应参照条款3.1.1的要求填写。
6.7上述对判定标准的表述要求不适用校准实验室,校准实验室根据客户要求对校准结果作出符合某规范(标准)的判定时,可以在证书或报告中描述。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CNAS-EL03:
2016修订差异对照表
2012(修订前)
2012(修订后)
条款号
内容
全文
表述示例中栏目名称“限制范围”和“说明”分别修改为“说明”和“备注”。
领域代码按CNAS-AL06:
2015修改。
内容变更
1.3
新增
3.1.1
表述示例中删除灯具示例。
删除
3.2.2
电磁兼容示例
将原3.2.2中电磁兼容示例调整到3.1.1
3.2.3
对于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应在限制范围中说明。
当表述为“部分参数/项目”时,“限制范围”应明确“只测”或“不测”的内容。
对于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应在“说明”栏中填写限制范围。
删除灯具示例。
3.2.4
当产品标准中引用的方法标准均已单独申请认可,实验室能够按照具体产品标准的全部要求进行全项检测时,“项目/参数”栏内可填写“全部项目”或“全部参数”;
否则,应在“项目/参数”栏填写“部分项目”或“部分参数”,并在“限制范围”中明确“只测”或“不测”的内容。
6
3.2.6
不具备能力的项目/参数不应申请认可,如不具备能力分包的项目/参数不应填写在能力范围中。
3.2.5
不具备能力的项目/参数不应申请认可,如不具备能力委托其他机构检测的项目/参数(分包)不应填写在能力范围中。
7
3.3.1
3.3.2
3.3.2检测依据应按标准/方法名称、标准/方法编号及年代号的顺序填写。
检测标准/方法通常应包括标准/方法的名称、编号、年代号或版本号。
8
3.3.3
每项检测项目/参数依据的标准/方法中均应包含对应的检测方法标准,判定标准不应单独申请认可。
每项检测项目/参数依据的标准/方法中均应包含具体的检测方法。
删除示例。
9
3.3.4
如产品标准中仅规定限值要求及检测引用的方法标准,实验室申请认可该产品标准时,应将引用的方法标准同时申报。
能力范围中应先列方法标准,再列产品标准。
见3.2.4中示例。
当标准中仅规定限值要求及检测引用的方法标准时,实验室应将引用的方法标准单独申请认可。
3.3.8
规范和不规范的实例
修改实例表述形式
10
3.4
限制范围
11
3.5.1
3.5.1用可移动设施(如移动实验室检测车)、租用设备或其它需说明的情况,应填写在“说明”栏。
3.4.1
12
3.4.2
3.4.3
3.4.1“限制范围”应明确填写不能按照标准要求进行全项检测时对检测产品、检测项目/参数、量程范围以及检测方法等方面的限制内容。
例如,申请认可GB2423系列标准中的高低温试验项目应在限制范围中注明温度试验箱经溯源的温度范围;
三聚氰胺检测标准中规定了多种不同的检测方法,实验室如不具备相应的检测能力应在限制范围中明确;
申请认可GB4943标准时,实验室如不做三相产品应在限制范围中明确等。
3.4.2当标准中未明确规定测量范围,适用时实验室应根据仪器设备配置及其溯源情况明确量程范围。
3.4.3当申请认可的检测项目/参数均已明确表述,未申请认可的项目/参数不需在限制范围中表述。
限制范围包括不能按照标准要求进行全项检测时对检测产品、检测项目/参数、量程范围以及检测方法等方面的限制内容。
13
3.5.2
条款号调整
14
3.5
4.1.3
实验室如开展现场校准,应在“测量仪器名称”栏仪器名称前标注*号。
15
4.3.1
4.3.2
4.3.1校准方法应按校准方法名称、代号、顺序号、发布年号的顺序填写。
非标方法应包含版本号。
4.3.2校准方法的名称应填写完整,不应省略“校准规范”、“检定规程”、“技术规范”等,校准方法应现行有效。
校准方法通常应包含校准方法的名称、代号(或文件编号)。
16
4.5
扩展不确定度(校准和测量能力,CMC)
扩展不确定度
17
4.5.1
扩展不确定度(校准和测量能力,CMC)的表示方式应符合CNAS-CL07第7.1条的规定。
扩展不确定度的表示方式应符合CNAS-CL07第7.1条的规定,且覆盖校准参量的测量范围。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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