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综合体租赁合同模板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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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综合体租赁合同模板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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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眉山市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乙方向甲方租赁*********商业综合体商铺事宜订立本本合同。
第一条定义
除另有说明外,下列用语在本合同及附件中使用时具有如下的含义:
1.1
“本合同”
指甲方和乙方订立的本合同,包括本合同主文、所有附件。
1.2
“该商铺”
指甲方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提供的出租商铺。
1.3
“租赁保证金”
指乙方依据本合同向甲方交付的保证金,该保证金不是乙方预付的租金、管理费或推广费,仅作为乙方履行本合同义务的保证。
1.4
“管理费”
“空调使用费”
指物业管理公司为维护整个*********商业综合体的正常运作,而对*********商业综合体的公共区域执行保安、清洁、维修等工作而发生的必要费用以及该公共区域本身的水电费,*********商业综合体正常营业时间内该商铺和公共区域使用的空调使用费用。
1.5
“起租日”
指开始计算租金之日,即免租装修期结束之次日。
1.6
“书面形式”
指信件、信函等可以有形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7
“元”
指人民币元。
第二条出租商铺
2.1
甲方将坐落于龙泉驿区**路**号*********商业综合体层号商铺(以下简称“该商铺”)出租给乙方使用。
2.2
该商铺的具体位置在本合同附件一(商铺位置示意图)中以橙色予以标注,该橙色标注只作位置确定及方便鉴别之用。
2.3
该商铺的建筑面积为平方米。
(最终以具有测量资质的测绘部门测量面积为准)。
2.4
在租赁期限内,乙方有权根据其正常经营需要与*********商业综合体中的所有其他租户共同、平等地使用*********商业综合体中的公共部分,包括但不限于楼梯、通道、卫生间、电梯、电动扶梯等,但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公共部分的使用予以合理的临时限制。
2.5
乙方租用该商铺的期限:
自该商铺交付之次日起年。
第三条商铺用途
3.1
该商铺只供乙方作为品牌经营之用,该经营属于(在零售业、服务业、餐饮业中选一)。
3.3
乙方将该商铺用于本合同约定用途以外的其他用途的,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改变该商铺用途的报批手续,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必要的协助,但所需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3.4
乙方在该商铺内进行经营活动前,应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必要的执照、批准证书或许可证等(如法律、法规要求),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必要的协助,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应按照该等执照、批准证书或许可证的规定进行经营活动。
3.5
乙方必须以正当手法从事经营活动,不得做出对甲方或*********商业综合体的商誉及名声有不良影响的行为。
3.6
乙方在该商铺内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禁物品或进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并保证甲方不因乙方在该商铺内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而受到任何第三方的投诉或索赔,且保证甲方不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和法律责任。
3.7
乙方保证,在租赁期间,乙方是“”商标及所经营商品/服务的其他相关知识产权的合法所有人或合法许可/被授予人,该权利有合法来源且不存在影响该商铺正常经营的限制。
3.8
如因上述3.7所述之权利瑕疵导致甲方被责令先行或连带承担法律责任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第四条租金、费用及支付方式
4.1
租金
4.1.1
1)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每月基本租金人民币元,(人民币元/㎡×
㎡)
2)
3)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3月31日,每月基本租金人民币元,(人民币元/㎡×
月基本租金的递增方式为每年在上一年基础上递增%,第一个年度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以此类推。
合同期内合计租金总额元。
4.1.2
上述租金并不包括乙方需交付之推广费、管理费、因乙方经营活动而产生的政府税费及其他所有费用(如水、电、燃气、电话费等)。
4.1.3
起租日为合同约定商场开业之日(若此时乙方所租赁场所尚未对外营业,则起租日以甲方正式通知的对外营业时间为准)。
4.1.4
除首次基本租金于起租日支付外,租金按(季/半年/年)支付,每季基本租金须于每季第1日支付(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该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
首月及最后一个月的基本租金计算方式为:
乙方在该月实际租赁的天数乘以当月日基本租金额。
日基本租金额为该商铺建筑面积乘以当月每平方米基本租金额除以该月实际天数的得数。
4.1.5
根据本合同第4.1.1条规定,如遇租金调整,租金调整月份的基本租金计算方式为:
按本合同约定的调整时间及调整前后的租金标准,分段计算调整前后各时段的租金。
4.2
租赁保证金
4.2.1
乙方应向甲方交纳相当于个月基本租金的租赁保证金,该租赁保证金不是乙方预付的租金、管理费及推广费,仅是乙方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保证。
4.2.2租赁保证金元,于乙方签署本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缴纳。
该商铺的面积最终确定后,甲乙双方应计算租赁保证金的实际数额;
如乙方已经交纳的租赁保证金多于该实际数额,甲方应在5日内向乙方退还该多余部分,如乙方已经交纳的租赁保证金少于该实际数额,乙方应在5日内向甲方补足该不足部分。
租赁保证金应当以人民币汇款形式支付到甲方指定账户内。
帐户信息如下:
开户银行:
银行地址:
户名:
账号:
4.2.3
租赁期间,如果乙方有违反或不履行本合同的行为,并给甲方造成损失或者损害,在甲方发出要求乙方纠正该等行为并赔偿甲方损失的书面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乙方拒不纠正该等行为并赔偿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直接从租赁保证金中抵扣赔偿款(不影响甲方对乙方该等行为可行使的任何其他权利或补救方法),以补偿甲方因乙方该等行为而造成的损失或者损害,但甲方应在抵扣行为发生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乙方。
乙方应在收到前款所述书面抵扣通知的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补足被扣除部分的租赁保证金,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该商铺,剩余的租赁保证金作为违约金赔偿给甲方,甲方损失超过剩余租赁保证金的,仍有权追索。
4.2.4
甲方须在本合同终止(不论基于什么原因)及乙方把该商铺交还给甲方,且双方就租赁该商铺而产生的一切权利、义务、责任清理完毕后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退还该租赁保证金(不计利息)。
4.3
管理费
4.3.1
乙方应交纳的管理费按该商铺建筑面积计算每月每平方米15元,集中性中央空调使用费按该商铺建筑面积计算,每月每平方米10元,独立空调使用费按计算,每XX元。
租赁期间,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管理费、空调使用费,但每次调整需提前30天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
4.3.2
首月管理费及空调使用费于商铺交付之日支付,其余月份管理费于每月第1日支付(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该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
首月及最后一个月的管理费及空调使用费计算方式为:
乙方在该月实际租赁的天数乘以当月日管理费。
日管理费为该商铺建筑面积乘以当月每平方米管理费除以该月实际天数的得数。
4.3.3
空调的正常供应时间为全年每天上午10:
00时起至晚上10:
00时止。
如乙方根据经营需要需于空调正常供应时间以外使用空调,应支付额外空调费,额外空调费的收费标准为每小时10元乘以建筑面积平方米,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不足1000建筑面积平方米的按1000建筑面积平方米计算。
4.4
推广费
4.4.1
租赁期间,如乙方欲在*********商业综合体内、租赁区域外组织商业推广活动,事先必须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并向甲方支付必要的费用,收费标准届时协商确定。
4.5
水、电费
水、电费的计算标准按照政府相关规定及*********商业综合体实际情况结合制定,乙方须自行负担,每月的水、电费乙方需按甲方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的收费通知单所约定的日期支付。
4.6
其他费用
4.6.1
乙方须自行负担与该商铺使用有关的电话费、水费、电费、燃气费及其他费用;
4.6.2
乙方须按该商铺独立记录表所示,或按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公共事业单位账单,在收到该等记录表或账单后7天内支付所有因使用该商铺而产生的燃气、电话费用及其他费用。
4.7
乙方依据本合同应支付的租金、管理费及其他费用以银行转账方式存入甲方指定的账户(但应向甲方提交相关转账凭据,以便甲方核实),甲方核实收妥乙方交纳款项后,应向乙方出具发票(其中管理费的发票可以由甲方或*********商业综合体的物业管理公司出具,开具发票主体由甲方确定)。
根据需要,甲方有权变更收款账户,变更账户信息需提前30天书面通知乙方。
甲方的银行账号(人民币)由甲方另行书面通知。
4.8
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从其向甲方缴纳的租赁保证金中,抵扣其必须向甲方缴纳的租金和其他款项。
4.9
乙方不得因甲方有不能完成或拖延完成修理、或不能及时提供服务设施等任何其在本合同中应承担的义务,而减少或停止支付租金或其他根据本合同须支付的费用。
4.10
甲方接受乙方的租金,不得被视作甲方放弃其向乙方追究乙方违反、不遵守、不履行本合同项下乙方须遵守及履行的任何协议、条文、规定及条件的权利。
第五条商铺交付与验收
5.
1
该商铺的交付日期为2019年月日,甲方应当于该日期交付该商铺,而乙方应当于该日期接收商铺,若甲方变更交付时间,应提前60天书面告知乙方。
5.2
甲乙双方交付/接收该商铺时,应当签署一份交接凭据,交接凭据应当载明交接日期及交付状况,该商铺交付状况以交接凭据所载为准,交接凭据一旦签署,则甲乙双方的交付/接收义务立即完成。
5.3
乙方有权并应该在交付日期前详细查看该商铺现有装修、设施及*********商业综合体的公共部分。
交付验收的具体标准见本合同附件二(商铺交付条件)。
5.4
甲方应于该商铺交付时向乙方说明承租该商铺建筑物的状况,包括空调、照明、用电、消防等使用注意事项。
5.5
乙方接收该商铺时,应当谨慎和适当的检查该商铺;
如果乙方认为该商铺存在缺陷,前款所述的缺陷不影响乙方装修的,则乙方应当立即接收该商铺;
同时,甲乙双方应当将该等缺陷书面记录,而甲方则应当于交付/接收之日起21日内对有必要修复部分修复。
5.6
若非因甲方原因,乙方没有在2019年月日前与甲方办理该商铺的验收、交接手续,则视为在2019年月日办理了该商铺的验收、交接手续,2019年月日视为交付日,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自2019年月日起(或*********商业综合体开业之日起)支付在正常交付情况下乙方应当支付的费用,如管理费等。
5.7
若非因甲方原因,乙方超过2019年月日一个月后仍未提交装修设计图,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没收租赁保证金,并有权追索因乙方的该等行为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5.8
甲方迟延交付的责任见本合同第15条中的规定。
第六条免租期
6.1
乙方有天的免租期,自乙方开业之日起起算。
6.2
免租期内,乙方无需交付基本租金,但仍需承担管理费、装修和/或经营活动而产生的政府税费及其他费用(如水、电、燃气、电话费等)。
6.3
免租期内,乙方除免交租金外,本合同及附件规定的其他义务均不免除。
6.6
如因乙方原因,自该商铺交付之次日起30天内仍未开始进行装修工程,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租赁保证金作为损失赔偿金赔偿给甲方,甲方损失超过租赁保证金的,甲方仍有权追索。
6.10
若因乙方原因,于免租装修期届满后第三个月内仍未能完成装修并开业,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租赁保证金作为损失赔偿金赔偿给甲方,甲方损失超过租赁保证金的,甲方仍有权追索。
解除后乙方无权要求甲方赔偿任何装修费用,或就商铺内的装修、设施向甲方提出任何要求、主张、补偿或索赔,且甲方因清理乙方的装修而支付的费用亦由乙方承担。
6.11
若因甲方的原因,未能按照约定时间向乙方交付商铺,乙方的合同期及免租期应相应的予以顺延。
第七条商铺装修
7.1
乙方对该商铺进行内部装修、分隔、修建、安装设备或改建的,必须:
7.1.1
该商铺内之建筑、装修及有关机电工程,所有室内设计图、平面间隔、机械及电力需求,以及各装修物料之挑选,事先报甲方会审(甲方应于收到乙方提交的会审材料1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会审意见,逾期未答复者,视为甲方同意乙方的意见);
7.1.2
获得必要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执照或许可证;
7.1.3
保证该等内部装修、分隔、修建、安装设备或改进不得影响整个*********商业综合体结构安全及其他租客的正常经营活动;
7.1.4
即使乙方对该商铺进行内部装修、分隔、修建、安装设备或改建的申请书,由甲方代为向政府有关部门提交,乙方仍须支付一切为符合本条规定而引起的费用,且乙方须独自承担因政府有关部门拒绝、修改乙方装修工程申请书或因此而引起的延迟及损失的后果;
7.1.5
乙方如对该商铺进行机电系统、消防系统或其他影响或可能影响*********商业综合体整体机电系统的工程,应聘用甲方推荐或甲方认可资质的施工单位,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费用和责任。
7.2
甲方在会审乙方的装修申请时,有义务向乙方说明该商铺的装修标准,以确保装修安全。
7.3
在没有获得甲方书面认可或同意前,乙方在装修时,特别不得:
7.3.1
在该商铺或*********商业综合体任何部分搭建、安装、拆除或改装任何固件、分隔物、建筑和设施;
7.3.2
改装、增加或允许他人改装、增加电气设施、燃气设施、空调设备、下水管道、消防/火警监测或保安系统;
7.3.3
安装或允许他人安装任何需要附加电气/燃气、市电布线/管道、或不通过分表计量的电/燃气、或其重量超过了地面的设计载重的设备、机器;
7.3.4
在该商铺的门窗、天花板、墙面、横梁、地板、结构件、卫生设施、空调设备、消防/火警监测设备上装钉、插入或允许他人装钉、插入任何钉子、螺丝钉、金属钩、托架或类似物件;
也不得损坏、损伤、钻入、划伤、毁损或允许他人损坏、损伤、钻入、划伤、毁损上述物品的表面;
7.3.5
铺设或使用任何可能损坏或穿透地板的覆盖物。
7.4
除非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且眉山市消防部门指定安装消防铁门,乙方不得使用密封式铁门,不得改装消防出口现有之门锁、门闩及装配。
7.5
甲方有权就乙方对该商铺的装修、分隔、修建、安装设备或改建行为进行规范、管理,包括对乙方施工人员的进出、材料运输、施工时间、施工安全等事宜进行合理管理,以保障*********商业综合体整体的运作安全及顺畅,避免因乙方的行为给*********商业综合体其他商铺的使用人造成滋扰。
乙方应服从甲方规范及管理,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在*********商业综合体营业时间之内进行装修施工。
7.6
在装修期内,甲方应乙方的事先书面要求,为乙方在该商铺内的装修提供临时用水及用电,但乙方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费用。
7.7
乙方必须自行承担费用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在租赁期内的任何时间移除该商铺内任何乙方建造的不合规格的结构物、建筑物、分隔物及其他改建物,无论该等结构物、建筑物、分隔物及其他改建物建立时是否得到或未得到甲方的同意,甲方对乙方因此蒙受的损失概不负责。
7.8
如乙方对该商铺做出任何修建,或安装任何附属物、装置、附加物,即使该等装修、改建或安装已得到甲方的同意,甲方仍可要求乙方在合同终止交还该商铺时,复原、移去或拆走该等改建、附属物、装置及附加物或其任何部分,且乙方应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7.9
合同期限内,甲方确因合理原因而需对该商铺进行改建、扩建或装修的,应提前30天获得乙方书面同意。
第八条商铺修缮
8.1
在该商铺使用过程中,如非乙方原因,该商铺及甲方提供的设施出现妨碍安全、正常使用的损坏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2日内进行维修,若逾期维修,甲方应当承担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8.2
租赁期内,乙方应正常使用并爱护该商铺内部的各项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地板、墙面、所有店面、门窗、电气设施、燃气设施、给排水设施、消防设施、空调设施、线缆和管道等,并确保其处于正常租用的使用状态。
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该商铺及其内部的设施出现损坏或发生故障,乙方应负责及时维修或赔偿。
8.3
租赁期间,甲方应尽力确保该商铺屋顶、墙壁、主要供水管道以及动力电缆处于符合国家安全规范状态。
8.4
租赁期间,甲方应尽最大努力保证*********商业综合体中的电梯、消防/火警监测系统、空调系统及其他各种设施处于良好的正常工作状态。
8.5
租赁期间,甲方有权进入该商铺视察该商铺的维修状态,检查该商铺内的电气、燃气、给排水等设备的运作情况,进行必要的修缮和保养工作,但甲方进行维修保养工作前,应事先书面通知乙方以选择合适的时间,并避免因此而影响乙方的正常经营活动。
8.6
租赁期间,遇到火灾等紧急事态时,甲方或其授权代表可在无通知的情况下强行进入该商铺,且甲方不需赔偿因强行进入该商铺而给乙方造成的损坏,甲方有过失的除外。
8.7
无论乙方是否购买相应的保险,亦无论是否因乙方的疏忽,或因乙方不能控制的原因而导致该商铺的窗户或玻璃破裂、毁坏,乙方必须向甲方支付或偿还因甲方更换该商铺所有破损的窗户和玻璃而引起的一切费用。
8.8
乙方对下列行为和事件引起的损失和损害,必须进行赔偿。
该等赔偿包括但不限于任何修理、维修费用,以及任何其他人士因下述情形向甲方索赔或主张其权益而导致甲方支出的任何款项,和甲方因向乙方索赔所发生的一切开支和费用(包括律师费用):
8.8.1
因该商铺内任何电器装置、电器用品、电线等的故障、失修、危险而导致甲方、*********商业综合体的物业管理公司及任何其他人或任何物品的损害;
8.8.2
因乙方原因而导致该商铺水管通道、厕所、器具堵塞、损坏或停止运作而造成甲方、*********商业综合体的物业管理公司及任何其他人或任何物品的损失;
8.8.3
因乙方原因而导致火、烟雾在该商铺内扩散或任何来源的水(包括风暴或雨水)在该商铺或其任何部分泄漏或满泄而造成甲方、*********商业综合体的物业管理公司及任何其他人或任何物品的损害。
第九条经营条款
9.1
乙方应配合甲方于指定的时间开业。
*********商业综合体正常营业时间为10:
00-22:
00(法定节假日期间营业时间另行通知,特殊业态另行约定),乙方应服从甲方对*********商业综合体营业时间的安排,不得于营业时间内无故停止营业、撤离派驻人员或商品。
9.2
乙方并应配合甲方对整个*********商业综合体进行的推广活动的时间安排。
9.3
乙方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必须实行明码标价,商品或服务价格的制定及商品标识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眉山市人民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
9.4
如因乙方的商品质量或服务质量引起消费者直接向甲方提出修理、更换、退货或其他正当合理的要求时,甲方有权视具体情况,直接做出修理、更换、退货或其他合理的决定,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9.5
乙方应确保该商铺内商品的货源充足,避免发生商品脱销的现象。
第十条转租、转让和续租
10.1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能转租、委托或特许第三方经营和管理该商铺。
经甲方同意转租的,转租合同终止期不得超过本合同的终止期,乙方应保证其受转租人不将转租商铺再行转租。
10.2
发生下述各项行为及事件时,乙方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否则,视为乙方违反本合同对转租的约定:
10.2.1
乙方为公司,而公司发生收购、重组、合并、清算;
10.2.2
乙方的名称发生变更;
10.2.3
。
10.3
本合同有效期限届满,乙方需继续租用该商铺的,应于有效期届满之日前3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续租要求【如合同期限超过3年,则为6个月】,乙方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向甲方提出续租要求,视为乙方放弃续租权。
甲、乙双方就续租达成协议的,应重新订立合同,并到合同登记机关重新登记。
10.4
若乙方未在本合同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对该商铺续租,则甲方有权携同该商铺未来的任何租户或有关人士在租赁期结束前或提前结束前的3个月内的所有合理时间内,预先通知乙方后视察该商铺,乙方不得阻挠,但甲方的该等行为不得干扰乙方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保险
11.1
乙方应当在商铺交付完成以前或最迟不超过商铺交付完成之日自费为该商铺在装修期间可能遇到的风险购买保险,该等保险的险种至少应包括装修工程一切险和公众责任险,保险责任期间为开始装修之日起至开始营业之日止。
11.2
乙方应当于开业前的15日自费为该商铺可能遇到的风险购买保险,该等保险的责任期间从乙方开业日起至本合同所述的租期届满之日止,该等险种至少应包括财产一切险及公众责任险。
11.3
乙方所购买的公众责任险不应少于人民币100万元,并在保险单中将甲方列为共同被保险人,且粘贴交叉责任条款。
11.4
在甲方提出要求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和出示前述保险保单及最后一次支付保险金的收据,以及保险公司发出该等保单是全数缴足的及在各方面均有效及存在的证明。
11.5
乙方不得做出任何行为、事件,导致*********商业综合体或该商铺以外的其他任何部分的保险无效;
乙方亦不得做出或容许乙方所雇佣的相关人员和承包商做出任何行为、事件,致使*********商业综合体或该商铺以外的其他任何部分的保险风险增加。
11.6
若本合同第11.5条所述保险风险增加,并导致保险金增加,甲方有权在不影响其任何其他权利和补救的前提下,要求乙方立即补足因此而增加的保险金,而不论该等保险的投保人是甲方、*********商业综合体的物业管理公司或其他第三者。
11.7
如因乙方原因,发生涉及甲方损失的保险事故,乙方从保险公司获得的赔款应当首先用于赔偿甲方的损失;
如乙方从保险公司获得的赔款不足以赔偿甲方的损失,则差额部分由乙方赔偿予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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