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课后习题答案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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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邻近或边境国家或地区仍是我国的主要出口市场。
如2003年我国对东盟出口309亿美元,增长31.1%;
对韩国出口201亿美元,增长29.4%;
对俄罗斯出口60亿美元,增长71.4%。
4.对外贸易依存度:
Z=(X+M)/GDP×
100%=8512×
8.27/116694=60%
第二章国际贸易的基本理论
保护贸易只有在未引起别国的报复行为时才有可能达到保护的目的。
但是很显然意大利的保护贸易引起了关税大战,法国同样采取了关税保护手段,至使意大利的优势产品难以外销,引起了国内经济的动荡,不仅没有达到保护的目的,反而使国内经济严重下滑。
中国当时的保护主义有其历史的必然性,且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新中国工业的发展。
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到了80年代初期,由于国家长期的保护,没有竞争的压力,再加上体制等其他因素,致使中国的大部分国有工业企业的生产效率严重低下,影响了中国工业经济的发展。
第四章国际贸易政策与措施
中国一直在努力使自己的法律与WTO的精神相衔接,加入WTO后,对中国的法律法规进行了清理、修订,使得中国对外贸易、对外投资、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法律都能符合WTO的规则。
自1997年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后,在2001年经过了修正,年底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使得我们反倾销更加具有可操作性。
后又于2004年3月31日作了相应修改,并于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作为我国反倾销方面的专门法规,在反倾销调查的实体和程序上,规范了我国反倾销的调查制度,在保护国内产业免受不公平竞争的损害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该条例与欧美等国的反倾销法律和WTO的反倾销协议相比,仍存在不少差距和问题。
1.目前的反倾销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其效力有限,一旦与法律规定不一致,就无法适用。
从长远看,应将反倾销条例上升为法律,这也是世界各国的发展趋势。
2.目前我国反倾销条例相对于欧美等国的反倾销法律和WTO反倾销协议来说,显得较为简单,可操作性较弱,有待根据实践进一步完善,以便在与国际接轨的同时结合国情,保留一定的灵活性和自由裁量权。
3.反倾销不是目的,而是手段。
制定相关法律法规,目的在于当国外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向中国出口,并且给中国生产同类产品的企业造成严重损害或威胁的情况下,可以运用规则来保护自己。
对国内企业来讲,自身应具备实力,同时通过法律规则来规范市场。
新闻纸反倾销案的裁决具有划时代的历史意义。
此次反倾销案首开了中国产业运用反倾销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先河。
肯定性终裁的做出,无疑对国内其他正在遭受国外产品倾销之苦的产业或厂家,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身权益直到了重大借鉴和启发作用。
对于中国产业如何学习和运用国际竞争规则,具有榜样的作用和意义。
本案肯定性终裁的做出。
对国外对中国出口产品动辄实行歧视性反倾销调查,阻碍中国产品向其出口,也起到了一定的威慑作用,使其对中国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时不再像过去那样肆无忌惮.
第五章区域经济一体化
答:
冷战结束后,欧洲两极对垒格局崩溃,欧盟趁势提出向中东欧扩展的战略,意欲把因苏联解体和经互会、华约组织解散所出现的“真空地带”——10多个中东欧国家——接纳入欧盟,而中东欧国家也纷纷要求“回归欧洲”。
因此,欧盟东扩是欧盟与中东欧国家的相互需求。
(一)欧盟方面的原因
欧盟东扩的计划早已酝酿良久,这不仅是为了建立一个人口众多、经济实力强大、对欧洲事务干预能力强的“统一的大欧洲”,更是为了积累能够与美国抗衡的更强大的力量。
具体来讲,有以下几个主要原因:
第一,从综合安全建设角度看,东扩是为了保持欧洲的稳定。
欧盟一体化及其扩大最主要的目的是为了稳定欧洲,过去欧洲通过一体化实现了法德和解,把英国纳入共同体也有安全方面的重大意义。
过去几年里,东南欧,特别是巴尔干地区呈现不稳定状态,难民问题严重损害了欧盟成员国的国内稳定,影响了政治改革,削弱了经济发展。
因此,欧盟东扩在安全方面的考虑是通过东扩向候选国输出稳定,如果欧盟无法顺利地东扩,那么欧盟未来的稳定系数必然要大大削弱。
第二,从政治利益角度看,东扩是欧盟与美、俄争夺欧洲主导权的需要。
欧盟要成为维护欧洲和平与稳定的主导力量,需要不断地扩展其成员国。
科索沃危机表明,在欧洲地区发生战争危机时,欧洲国家在安全方面仍然依赖美国,这种情况不是短期内所能改变的。
只有当欧盟的经济实力和军事力量不断增强后,才能成为这个地区的主导力量。
而成员国的增加将是其力量增强的主要来源。
第三,从经济角度看,东扩使欧盟的经济空间得到极大的扩展,从而有利于获得更大的经济利益。
首先,东扩能显著地增加欧盟的农业生产潜力,有利于南欧欧盟成员国的农产品在结构上同中东欧新成员的农产品形成互补关系,扩大欧盟内部农业市场,提高欧盟在世界农产品市场的地位。
其次,东扩将加强欧盟经济的内向性,新成员国的增加还会产生贸易创造和贸易转向的效果,使欧盟内部贸易迅速扩大,减少其对外部国家的依赖。
再次,从投资角度看,中东欧国家与欧盟为邻,劳动力素质较高,但劳动成本低于欧盟国家,因而是欧盟较为理想的投资场所。
复次,东扩有助于将西部的人力资源、研究与开发以及所生产的资本密集型投入品同中东欧的劳动密集型投入品相结合,以便在非欧盟市场上形成价格优势与竞争力优势并举的局面。
最后,东扩后中东欧新成员国收入水平将提高,这将增加对来自西欧成员国资本品和高质量消费品的需求,有益于扩张现有成员国资本品和消费品的潜在市场。
(二)中东欧国家方面的原因
对中东欧国家来说,加入欧盟不仅可以获得心理上的认同感,更可以获得多方面的安全保障,同时能捞取实实在在的经济实惠。
具体来讲,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从地缘政治角度看,只有融入欧洲才能使这些国家获得安全保障,促进中东欧国家的民主、稳定和繁荣。
加入北约提供的是军事安全上的硬保障,而加入欧盟获得的则是政治、经济和安全上的综合保障。
第二,从经济利益角度看,中东欧国家长期在苏联的控制下,经济主要是在社会主义大家庭理论的指导下,在专业化分工的基础上进行的畸形发展,导致国民经济发展缓慢,人民生活水平远远落后于西欧国家。
这些国家国民经济各部门的非均衡发展,使经济发展动力在很大程度上减弱了,经济发展蕴含着极大的危机,已经到了非改革不可的地步。
然而,由原来的计划经济体制转换到市场经济体制,这些中东欧国家历尽艰难,承受了经济大幅度下滑的巨大压力,它们需要的不仅是经济体制的转换,更需要周边国际环境的支持来使经济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加入欧盟就成为其自然和必然的选择。
欧盟是中东欧国家的主要贸易伙伴和外资来源,中东欧国家与欧盟的贸易比重占这些国家贸易额的一半以上,其中波兰、匈牙利、捷克三国各占本国的70%、60%、50%。
加入欧盟意味着进入单一市场,可以进一步扩大出口、获得外资;
同时,可以享受欧盟大量的财政补贴;
还有助于这些国家建立有竞争力的、开放的市场经济体制;
另外可以提高这些国家的整体福利水平。
第三,从历史背景和心理认同上看,中东欧国家都自视为欧洲的一部分,脱离原苏联的控制后都热切希望“回归欧洲”,而取得欧盟成员国资格是其回归欧洲的最佳象征。
问题二:
消极方面:
欧盟东扩会影响中国吸引来自欧盟的FDI。
积极方面:
新欧盟将给中国企业带来巨大的贸易市场
有助于降低中国企业与新入盟10国的交易成本。
有助于增加对中国产品的需求。
有助于中国企业更好地实施“走出去”战略。
第六章国际贸易条约与协定
违反了WTO贸易自由化原则、非岐视原则与促进公平竞争原则
属于绿色贸易壁垒
第七章国际贸易术语和商品的价格
二简答题参考答案
4.FOBC3=净价/(1—佣金率)
=100/(1—3%)
=103(美元)
5.净收入=原价×
(1—折扣率)
=520×
(1—2%)
=509.6(美元)
[案例1]
问题1:
本案例是涉及FOB价格术语下船货衔接的问题。
按照FOB术语成交的合同属于装运合同,这类合同中卖方的一项基本义务是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完成装运。
然而,由于FOB条件下是由买方负责安排租船订舱,所以,就存在一个船货衔接问题,处理不当,自然会影响到合同的顺利执行。
根据有关法律和惯例,如果买方未能按时派船,卖方有权拒绝交货,而且由此产生的各种损失均由买方负担,因此,在FOB术语下成交的合同,对于装运期和装运港要慎重规定,订约之后,有关备货和派船事宜,双方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保证船货衔接。
在此案例中,我方作为卖方尽到了自己的责任。
在装运期临近时,卖方电告催促买方派船接货,但买方仍没有及时派船接货。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卖方有解除合同之权利,并要求买方赔偿损失。
问题2:
本案中我方公司据理力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做法是值得提倡的。
后来从有利于交易的角度出发,我方公司未行使解除合同之权而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也是适当的。
如果行情发生了变化或其他原因使合同给我方带来损失时,我方当然可断然行使解除合同之权。
[案例2]
卖方完全有权利凭合同规定的单据要求买方付款,而买方无权拒付。
(1)CIF条件成交,是象征性交货,卖方交单就完成了交货责任,而无需保证到货。
(2)CIF条件成交,卖方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损害和灭失,越过船舷后的损坏和灭失属于买方的责任。
(3)CIF条件成交,是单据买卖,只要卖方提交了全套合格单据,买方就应该凭单付款。
所以,买方以货物已全部损失为由拒绝接受单据,拒付货款,是没有道理的。
第八章国际贸易商品的品名、品质、数量和包装
4.
(1)卖方最多可装10500箱,最少可装9500箱;
(2)如果卖方实际装运10400箱,对方应付10400箱货的货款。
1.
(1)仲裁应裁定卖方赔偿买方600英磅;
虽然合同中规定的品质以具体规格来表示,但卖方后又向对方寄送样品,并且电告对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
这样的做法使得卖方的交货变成了既凭规格、又凭样品交货,卖方交货必须既符合合同的规定,又与样品一致。
卖方有中国商品检验局签发的品质规格合格证书,但这不排除买方的复验权,买方出具了所交货物平均品质比样品低水平%的检验证明,向买方提出了索赔600英磅的要求,是合理的。
(2)从本案例中,我们应吸取如下的教训:
①凭样品交货是严格的交货方式,不易轻易采用;
②寄送样品的行为要注意,如不凭样品成交,应注明为“参考样品”或“仅供参考”。
2.
(1)我公司一方面应抓紧时间更换包装,如不更换,可能会造成违反合同,无法收回货款的情况;
另一方面应和客户再进行沟通,争取让对方负担更换包装的费用,或让其承担一部分;
还可做好仲裁或诉讼处理的准备,让对方付出违反合同的代价。
(2)我方公司应注意,在包装条款的制订上,应更为详细。
如买方提供包装,应规定提供包装的最迟时间,迟于规定的时间应向卖方支付违约金,另外,如不能按时提供包装,卖方有权自行处理,但相关的费用应由买方承担。
(3)对客户提出的合同变更,如案例中公司代表的意见应以书面的方式确认。
第九章国际货物运输
我方的做法属分批装运,将导致银行拒付的结果。
根据《UCP500》的规定:
“运输单据表明货物是使用同一运输工具并经由同一路线运输的,即使运输单据注明装运日期及装运地的不同,只要目的地相同,也不视为分批装运。
”本案中,我方于3月30日将5000箱货物装上“万泉河”轮,取得3月30日的提单,又于4月12日将5000箱装上“风庆”轮,取得4月12日的提单,尽管两轮的货物在香港转船,均由“顺风”号轮运往旧金山港,但向银行提交的是分别由不同名货轮,在不同时间装运的两套单据,这将无法掩盖分批装运这一事实。
所以,银行可以单证不符为由,拒付贷款。
我方的行为并不构成违约,银行不能以此为由拒付。
本案中我方由于货源的问题,选择了两个装运港,并将两地的货物装于同一航次同一船只,事实上仍是一次交货,不存在不同航次、不同船舶、不同时间到达目的港的可能,因而不能视为分批装运。
第一十章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3.投保金额为1×
(1+10%)=1.1(万美元)
保险费为11000×
(0.6%+0.1%)=770(美元)
4.前450台属于单独海损,后550台属于共同海损。
5.纸张损失属于全部损失中的推定全损;
棉布损失属于部分损失。
1.
(1)A公司不应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
(2)A公司应向客户要求付款,可根据销售合同采取协商、仲裁或诉讼的方式加以解决。
2.
(1)B公司不具有可保利益,因为其在4月20日已经将货物转售,且提单已转让,失去了货物的所有权,也就失去了货物的可保利益;
(2)在发生海潮时,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已由于货物的分配、分派行为而终止。
第十一章国际贸易结算
我方免于损失的经验有:
1.当一方对信用证多次要求修改时,应注意对方的修证理由;
2.用信用证方式进口,付款赎单时审单要认真、仔细,有不符点要引起注意;
3.对买方的资信情况要充分调查和了解,尤其是出现上述情况时更应通过多种方式了解买方的商业资信和背景,以避免损失。
第十二章检验、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
案例1:
通常诉讼处理时限远长于索赔双方协商的过程,英方的做法显然是想通过诉讼拖延问题的解决,并寄希望于本国法院会偏袒己方。
根据英方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中带实质性的主要约定条件,为“违反要件”,受损害一方除可要求损害赔偿外,还有权解除合同。
本案就是属于这种情况。
但由于对“要件”的判定法律未作具体规定,由法官作出决定,有较大的随意性。
英方有暗箱操作的可能性,这显然对我方不利。
对于赔偿依据,通常是要求受损害方出具证据证明其受的损害,如证据不符法院的要求,则不会被采信,这对我方也是不利的。
至于赔偿金额,一般规定是按合同中约定的赔偿金额进行,但英国法律把合同中订立的固定赔偿金额条款从性质上分为两种,一种是预定损害赔偿条款,一种是罚金,即法院对合同规定的固定罚金不予承认,而是根据受损方提出的损失金额的证明另行确定。
采用哪种方法确定罚金,完全由法院认定,不在于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采用什么说法。
所以这一点在确定损失赔偿金额上对我方也是很不利的。
经验:
1)订合同之时,必须规定双方认可的并接受的国际公约及法律体系,以防日后对方国法院偏袒对方。
2)另一办法是也可以在合同中规定仲裁条款,且必须写明仲裁地为中国,仲裁结果为终局性质,使对方起诉无效。
案例2:
银行可能拒付也可能不拒付。
尽管银行在操作时是以L/C规定为准,而L/C中通常是不写入不可抗力条款的,所以银行只看提单,日期确实晚于L/C规定,因此银行可以拒付。
但国际上的惯例是只要不可抗力的发生有确实可信的官方或合法机构的证明,且在合理时限内提供证据,则银行就应认可,给付货款。
(至于损失,可由保险公司赔偿)。
因为造成损失的责任不在卖方。
(如果银行确实拒付了,则只有与买方打合同官司,买方必须付款。
后二批货运可终止,解除合同。
)
我方有权要求银行付款,但银行可以不予理睬。
第十三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商订
三案例分析
问题1对于该案例应按第一种意见处理。
在国际贸易中,双方签订合同后,必须严格按照合同和信用证的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信用证是不依附于贸易合同的独立文件。
尽管信用证是依据买卖合同开立的,但它一经开立便独立于合同之外,在合同与信用证不符时,银行只对信用证负责,只凭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付款,不理会进出口双方的合同义务履行情况。
由于信用证中,对一证一船均未说明,我方业务人员根据货源与运输情况,安排了搭配装货并没有违背信用证的规定,我方不应负担赔偿的责任。
出于考虑双方今后的合作关系,如果我方在信用证的有效期限内,来得及重新安排装船事宜,为了减少对方的损失,发展长远的业务关系,可考虑安排一证一船。
问题2合同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一般可以分为三类,即书面合同、口头合同和其他合同。
按照一般的法律解释,除非当事人约定以签订正式书面合同为合同成立要件之外,口头合同与书面合同在法律上同样得到承认。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1条规定:
“销售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在形式方面也不受任何其他条件的限制。
在实际业务中,我方代表在作出口头承诺后,对方应及时修改信用证,明确在信用证中规定,一证一船,这样,就可以避免自己的损失。
案例2
在此案例中我公司应接受以下教训:
1.不宜千篇一律地对外不断发盘,这样会暴露自己急于销售的心理,使自己陷入被动境地。
我方一再延长发盘的有效期,暴露我方急于成交的愿望。
2.要注意掌握发盘的技巧和策略。
如果对市场行情不甚明了,最好先行对外询盘,将市场情况摸清后,再根据情况对外发盘,争取有利的成交条件。
3.在国外客户接受我方发盘时,对一些非重要条件的轻微改动,按照国际贸易习惯和惯例,应视为有效的接受。
然而我方也有权拒绝此项轻微改动的要求,但要及时通知对方。
4.还盘应谨慎进行。
还盘可能构成新发盘,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应谨慎还盘。
对待还盘应当象对待发盘一样谨慎。
如果原发盘人继续与受盘人进行还盘或再还盘,一旦达成协议,在履约中发生争议,所有的交易洽商全过程的函电或谈判记录都将成为为解决争议的依据。
第十四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
中方公司4月1日提单晚于信用证中规定的“4月1日前出运”的规定,当天装运是不符合要求的。
拒付理由二是对的,第一个理由是不对的。
因为信用证修改书规定了要分批装运,且我方公司照做了,就是接受了这个修改,所以信用证修改书是有效的,应严格按其执行。
中方公司应注意,既然你接受了,就一定要严格遵照执行,以防拒付。
首先明确案例的表述有自相矛盾之处,故按正常贸易做必要的修改:
7月18日进口方付款赎单。
7月28日---8月1日进口方提货。
此案中,买方虽尽各种努力以期挽回由于对方过失造成的损失,但由于开证行不配合,还是对出口方付了款,在货款已付的情势下,买方不得已提了货,并交付了货物滞港口多天的港杂费,致使买方比预算多支付了不少费用,发生了实际损失。
整个过程中,买方没有过失,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而卖方过失明显,倒签提单,有骗货之嫌;
且货物装运与合同规定严重不符;
并由此引发了后续一连串工作的推迟,而他又反过来就由此引起的迟付货款的损失向买方索赔,所以这一切都是站不住脚的。
处理意见:
此案责任应由卖方负全责。
既然买方已提货付款,故应由卖方赔偿货物滞港20多天的额外费用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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