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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复习资料
第一章绪论(简答、论述)
1.海商法的概念:
1)最广义:
海法(包括海上公法和海上私法)了解
①海上公法:
a.海洋法中有关航海的部分
b.海事行政法
c.海事经济法
d.海事劳动法
e.海上刑事法
②海上私法:
较广义层面的“海商法”
2)较广义:
调整特定的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法律关系的总称。
理解
3)狭义理解:
理解
①海商法:
围绕海上经营活动形成的,属于私法性质的法
②海事法:
解决因海上事故而产生的纠纷的法律
总结:
凡与海洋活动有关的法律都是ML,随着人类海洋活动范围的扩大而扩大,ML的含义也处于逐渐演变的过程。
2.海商法的调整对象:
(是私法关系,但也涉及公法)必须掌握
1)海上运输中发生的特定社会关系
①有关海上运输的合同关系:
主要围绕着提单、租船合同、托航合同、旅客运输合同、救助合同、保险合同等所发生的合同当事方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②海上侵权关系:
主要指因船舶碰撞、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等行为所引起的油污加害方与油污受害方之间的法律关系。
③海上特殊风险产生的社会关系:
如共同海损中有关各方分摊与补偿的关系,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中的船舶所有人、救助人、责任保险人与各限制性债券人之间的关系等。
上述特定关系主要表现为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特别是债券债务关系,属民法范畴。
这是海商法所调整的主要内容。
2)与船舶有关的特定社会关系(涉及公法)
①船舶的法律地位:
主要围绕船舶国籍、船舶航行权、沿海运输权等方面发生的传播所有人与船旗国或沿海国有关当局之间的关系。
②船舶物权:
主要指涉及船舶所有权、船舶抵押权、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等问题时所产生的船舶所有人与各债权人,或者与法院或仲裁机构之间的关系。
③船舶安全:
主要是围绕船舶适航条件、船员配备等所发生的船舶所有人与港口有关当局的关系。
④船舶管理:
主要指国家就航运管理、航运政策以及船舶登记等方面与海上运输组织、船舶所有人和经营人等之间的关系。
3.海商法的性质:
私法性质了解
1)海商法(CMC):
民法性质
2)海商法(ML)(无定论):
①民商法特别法
②国际经济法分支
③国际贸易法的组成部分
a.交叉学科
b.独立法律部门
4.海商法的形式:
理解
1)国内立法:
(内国法)
由一国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
2)国际条约:
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为确定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协议
①普遍性条约:
1974SOLAS(SafetyofLifeatSea),1972海上避碰规则,1989救助公约,海牙规则,汉堡规则,鹿特丹规则等
②区域性条约:
PSC东京备忘录,巴黎备忘录,印度备忘录等
③双边条约:
中英,中美,中日海运协定
3)国际航运惯例:
国际航运惯例通常是指在国际航运中,对同一性质的问题所采取的类似行动,经过长期反复实践逐渐形成的,为大多数航运国家所接受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
了解概念
4)判例
5)学说
5.我国ML的立法特点:
理解
1)优点:
快速建立起ML制度
2)缺点:
①缺乏完整性
②缺乏系统性
③难以保护本国利益
3)CMC面临任务:
本土化
6.我国海商法法律体系:
重点掌握
1)国内立法:
①实体性规范:
a.针对海洋活动专门性规范
b.一般性海洋活动→民法通则等
②程序性:
a.专门性→《海诉法》
b.一般性→民诉、刑诉、仲裁
③冲突法规范:
没有专门立法
2)行政法规
3)部门规章
4)地方条例
①国际海事条约
②国际海事惯例
③其他ML形式,如判例、学说,我国均不承认其法律效力,但可以作为参考
7.海商法的基本原则:
特点、原则和发展趋势相结合可作为论述题海商法的发展趋势P23
1)促进海洋经济的原则
2)可持续发展原则
3)国际性原则
4)整体性原则
8.当代海商法的发展趋势:
1)海事法律冲突的范围逐渐缩小,海商法进一步出现国际统一的趋势
2)船方责任加重,海商法朝着公平、合理的方向发展
3)海商法中保护性立法在加强,出现公法扩大化的趋势
4)海事立法由以货物为中心向以船舶为中心转化
5)船员立法由福利型向资格型转变
第二章船舶物权(不出大题、出单选、判断、名解)了解
1.船舶的概念:
1)广义:
水上移动式装置
2)狭义:
是指海船和其它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一下的小型船舶除外名词解释
2.船舶的种类:
了解
1)从船舶动力装置分:
①机动船
②非机动船
划分意义:
避碰规则的适用的不同
2)从航行能力:
①海船
②非海船
划分意义:
CMC适用不同
3)船舶国籍:
①本国船
②外国船
划分意义:
航运管理政策不同
4)船舶所有人性质:
①国有船
②非国有船
划分意义:
经营管理不同
5)使用目的:
①商业目的船
②非商业目的船
划分意义:
是否使用CMC的不同
3.船舶的法律性质:
重点掌握简答不用扩展论述要扩展
1)船舶是物,但有时作拟人处理
2)船舶是动产,有时也按不动产处理
3)船舶是不可分物,但各部分具有具体的功能与价值
4.船舶登记与船舶国籍:
了解
1)船舶登记:
对船舶享有某种权利的人,为了获得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向船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的文件,船舶登记机关经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船舶予以注册并以国家名义签发相应证书的法律事实。
2)船舶国籍:
船舶所有人按国家的船舶登记章程进行登记,取得该国颁发的国籍证书,悬挂该国国旗航行,使船舶隶属于登记国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
3)取得国籍的意义:
国内法上;国际法上
4)船舶登记的种类:
①按登记条件宽严程度:
a.开放登记→悬挂方便旗
b.严格登记
②按登记内容:
a.国籍登记
b.所有权登记
c.抵押权登记
d.光船租赁登记
③按登记目的:
a.取得登记
b.变更登记
c.消失登记
④按登记期限:
a.通常登记
b.临时登记
5)船舶国籍登记的条件:
①公民的处所或公民,法人的主要经营场所在我国境内(所有权者)
②中外分资经营企业的,中方外资额不低于50%
③高级船员原则上应具有中国国籍
④提交相关证书的证明船舶相应的技术标准
船舶的船员由谁支配来判定船舶所有权例:
船员配置由船东支配,则所有权人为船东
5.船舶所有权:
重点掌握
1)概念:
船舶所有权是指船舶所有人依法对其船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力。
2)法律特征:
①主体:
a.船舶所有人(权利主体)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
法人;自然人(国家须授权企业)
b.除所有权人以外(义务主体)
②客体:
海商法意义上的船舶
③内容:
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④特定的公示方法:
登记
3)取得,转让,消灭
①取得
a.原始取得:
建造和订造(实务中也称订购)
b.继受取得:
(二手船)购买、接受赠与、接受保险委付
②转让:
船舶所有权的转让,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所有权的转移:
船舶交付时转移(以动产为准)
③消灭:
a.永久/绝对消灭
b.法律上的消灭/相对消灭:
转让(相对于旧的所有人)
拍卖(法院)→变为清洁船舶
保险委付:
在船舶发生推定全损情况下法条246条
国家没收;征收
4)船舶所有权的登记
①对抗效力:
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②涉外所有权关系的法律适用:
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船旗国法律
6.船舶抵押权:
重点掌握
1)概念:
是指抵押人对于抵押权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2)特征:
a.约定性
b.从属性
c.不可分性
d.物上代位性:
被抵押船舶灭失,抵押权随之消失。
由于船舶灭失得到的保险赔偿,抵押权人有权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
(抵押权的代位物,一般应当包括损害赔偿金、保险赔偿金以及征用补偿金等。
)
e.优先受偿性
f.追及性
3)抵押权取得:
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所有人授权的人可以设定船舶抵押权。
船舶抵押权的设定,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4)抵押协议的主要内容:
①当事人
②抵押物(船舶)情况
③贷款数额,还款期限,利息
④保险
5)船舶共有下的抵押权的设定:
船舶共有人就共有船舶设定抵押权,应当取得持有三分之二以上份额的共有人的同意,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共有人事先有约定的,按约定)船舶共有人设定的抵押权,不因船舶的共有权的分割而受影响。
6)公示方式:
设定船舶抵押权,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权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7)标的:
抵押权人可以行使权力的财产
①船舶,包括属具
②建造中的船舶(CMC14)
8)担保的债权
9)受偿顺序:
①抵押权与船舶担保物权相比
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
(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船舶抵押权)
②数个抵押权之间的受偿顺序:
登记先后顺序,同一天的同时按比例(同一船舶可以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其顺序以登记的先后为准)
10)转让:
①抵押权人将被抵押船舶所担保的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他人的,抵押权随之转移:
主债转让,抵押权随之转移。
②船舶抵押权设定后,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被抵押船舶转让给他人:
船舶转让须经抵押权人同意。
问题:
船舶抵押权的受偿次序能否转让?
答:
可以转让,但损害第三人利益,可向法院提出撤销。
11)消灭:
①主债消失
②船舶灭失(船舶能取得保险除外)
③法院拍卖被抵押船舶
④因抵押期限届满而消失(在抵押合同中约定期限)
⑤企业混同,抵押权人和所有人为同一人
12)船舶抵押权的实现:
①船舶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对于抵押权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a.条件:
当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
b.方式:
拍卖
②物权法: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条件:
当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当事人约定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
方式:
折价,拍卖,变卖
7.船舶留置权:
重点掌握
1)概念:
是指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用或者修船费用得以偿还的权利。
船舶留置权在造船人、修船人不再占有所造或者所修的船舶时消失。
名词解释
2)物权法:
债权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CMC25:
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
3)特征:
①法定性
②优先受偿性
4)标的:
船舶,包括属具
5)担保的债权:
法条25条:
修理费用,建造费用,托航费
6)受偿顺序:
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船舶抵押权
7)取得,转让,消灭
①取得:
法定性——到期未付款而债权人占有船舶
②转让:
船东为企业,可转移占有
③消灭:
a.担保的主债权消灭
b.船舶灭失/被征收,没收,征购
c.表示占有(如果法院扣押导致留置权丧失,可向法院申请债券登记)
d.债务人提供了其他可接受的担保
8)行使:
物权法:
宽限期;折价;拍卖;变卖
8.船舶优先权:
重点掌握
1)概念:
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海商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①法定海事请求人所享有的一种权利。
②针对的是“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
③海事请求可以针对当事船舶的所有人,也可以针对当事船舶的光船承租人或船舶经营人
④是一种针对当事船舶优先受偿的权利。
2)特征:
①法定性
②从属性
③秘密性
⑤追及性
⑥程序性
3)优先权的标的:
优先权担保的债权
4)优先权担保的债权
①船员工资福利
②营运中的人身伤亡
③港口建费
④救助报酬
⑤营运中,侵权产生的财产索赔
5)受偿顺序:
①有担保的债权优先于无担保的债权
②因行使船舶优先权产生的诉讼费用,保存、拍卖船舶和分配船舶价款产生的费用,以及为海事请求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他费用,应当从船舶拍卖所得价款中先行拨付。
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
(实现债权的费用>优先权所担保的债权>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无担保的一般债权)
③优先权担保的不同种类的债权之间的受偿顺序:
按CMC22所规定的各项的海事请求依所列顺序依次清偿,直到付完价款为止。
CMC22:
下列各项海事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
①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
②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③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
④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
⑤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载运2000吨以上的散装货油的船舶,持有有效的证书,证明已经进行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具有相应的财务保证的,对其造成的油污损害的赔偿请求,不属于第五项规定的范围。
a.海难救助款项:
后发生的先受偿
b.①②③⑤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请求,不分先后,也不论是否于同一航次发生,均同地受偿,不足清偿的,按比例受偿
c.④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请求,仍实行“后发生先受偿”
6)一般规则:
①因海员雇佣合同产生的债权优先于其他债权受偿
②因侵权产生的债权优先于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受偿
③因人身伤亡产生的债权优先于因财产损害产生的债权受偿
④为其他债权的受偿创造条件的债权优先于其他债权受偿
7)特殊规则:
对救助报酬实行遵循时间倒序原则
8)产生,转让,消灭
①转让:
海商法22条规定的海事请求权转移的,其船舶优先权随之转移
②消失:
a.时效届满仍未行使权利
b.法院拍卖
c.船舶灭失
d.担保的债权消失
e.债务人提供其他形式的担保
9)行使:
理解
①申请扣押
②起诉,申请拍卖
③法院公告,登记债权
④法院组织拍卖
⑤将拍卖所得按受偿顺序进行清偿
9.三种船舶担保物权的比较:
1)性质
2)形式要件
3)标的的具体范围
4)担保的债权
5)行使方式
6)受偿顺序
7)消灭的原因
第3章船员
1.船员的概念:
名词解释
1)广义:
受船舶所有人聘用或雇佣的,包括船长在内的船上一切人员
2)狭义:
具备法定的资格,受船舶所有人聘用或雇用且服务于船上的人员
2.船员应具备的条件:
掌握
1)取得船员资格,能够胜任有关船舶航行的职务
a.船员身份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
b.船员职务证书:
适任证书(三等四类)
2)受船舶所有人聘用或雇用
3)在较长的一段时间内,在特定的船舶上稳定持续地执行职务
3.船员的种类:
了解
4.船长的职能:
1)管理职能:
船长负责船舶的管理和驾驶
2)司法职能:
船长有权对在船上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人采取紧闭或者其他必要措施,并防止其隐匿、毁灭、伪造证据。
3)公正职能:
船长应当将船上发生的出生或者死亡事件记入航海日志,并在两名证人的参加下制作证明书。
死亡证明书应当附有死者遗物清单。
死者有遗嘱的,船长应当予以证明。
死亡证明书和遗嘱由船长负责保管,并送交家属或有关方面。
4)紧急处分职能:
a.对人处分权
b.对物处分权
c.对事处分权
5)代理职能:
a.代签提单
b.代签救助合同
5.船员的配备
6.船员劳动合同:
无大题有单选,判断
1)概念:
船员劳动合同指船员与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之间为建立劳动关系而达成的书面协议。
①船员——船东:
劳动合同(经济关系,人身隶属关系)
②船员——船东:
劳务合同(经济关系)
③船员——劳务服务/中介/船员管理公司——船东
2)特征:
①合同签订的从属性,集体性
②合同内容的强制性
③合同内容的专属性
7.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
1)双方当事人主要信息
2)船员职务名称
3)订立日期和地点(涉及诉讼时效)
4)船舶名称和国籍
5)航行区域
6)工资和津贴
7)聘用期间
8)其它协议事项
8.船员的主要权利:
1)劳动报酬请求权
2)给养和医疗费用请求权
3)人身伤亡损害赔偿请求权
4)遣返费用请求权
第4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简答、名词解释、案例分析)
1.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概念: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
名词解释
2.合同当事人的概念:
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
3.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分类:
重点掌握
1)根据航行海域不同:
a.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合同
b.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划分意义:
涉及沿海运输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托航,由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船舶经营。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非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外国籍船舶不得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托航。
适用法律不同——本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
国内—合同法、《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国际—CMCCH4
2)根据船舶营运方式不同:
a.班轮运输合同/杂货运输合同/定期船运输-linerShipping理解
b.租船运输合同/不定期船运输-TrampShipping
划分意义:
强制性规则&任意性规则
3)根据运输方式的不同理解
a.海上直达运输合同
b.海上联合运输合同
c.多式联运合同
划分意义:
货损的责任划分
涉及不同运输方式的法律适用问题
4.几种重要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1)国际班轮运输合同
①合同订立特点:
船东地位高于货方,权利义务由法律强制规定
②主要法律规则
a.海牙体系:
组成:
1924《关于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
1968《修订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的议定书》
1929《海牙——维斯比规则》议定书
基本制度:
承运人设定最大限度的权利和最低限度的义务
责任基础/责任形式(不完全过错责任制)
b.汉堡体系
组成:
1978《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公约》
基本制度:
责任基础(完全责任制)/责任形式(有限责任)
c汉堡规则:
1992年生效(32个参加国,大多为第三世界国家)
d.鹿特丹体系:
组成:
2008《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公约》
基本制度:
责任基础/责任形式
③特点:
规则适用的强制性
2)航次租船合同名词解释
①概念:
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或者船舶的部分舱位,装运约定的货物,从一港运至另一港,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合同
②合同性质: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比班轮运输灵活)
③合同订立特点:
一方有货源的承租人,一方为有货运能力的船东,两方地位平等。
法律大多为任意性规范。
(强制条款:
CMC47任意性条款:
CMC92—101)
3)国际多式联运合同:
MTO:
多式联运经营人(是货物多式联运的承运人,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多式联运合同的人。
)
CA:
部分区段承运人
①概念:
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以两种以上的不同运输方式,其中一种是海上运输方式,负责讲货物从接受地运至目的地交付收货人,并收取全程运费的合同。
②MTO责任形式:
a.责任分担制:
MTO和区段仅对自己完成的运输负责,且使用本区段的法律
b.弊端:
没有人能对所有运输负责
b.网状责任制:
vMTO负责履行或者组织履行多式联运合同,并对全程运输负责。
vMTO与参与多式联运的各区段承运人(CA),可以就多式联运合同的各区段,另以合同约定相互之间的责任。
但是,此项合同不得影响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所承担的责任。
弊端:
当货物发生隐藏损失,无法确定MTO责任
c.统一责任制:
MTO对全程运输负责,各区段CA仅对自己完成的运输负责;无论损失发生于任何区段,适用统一的法律;MTO向区段CA追偿时适用发生损坏区段的法律
弊端:
MTO向贷方负责法律与MTO向区段CA追偿时法律会有冲突,MTO会有损失——经修正的统一责任制
5.海上货运单证——提单:
1)概念:
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受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名词解释
2)作用:
①提单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达成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
②提单是承运人接受货物或者将货物装船的证明
③提单是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凭证
3)流传:
4)提单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①提单的涵义、作用、使用、分类
②提单背面条款
③提单当事人——承运人、托运人、收货人、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④提单法律行为,如签发、转让、注销、更改、遗失补发等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
⑤提单物权关系
⑥提单债权关系
⑦提单纠纷管辖权与法律适用
6.定期租船合同:
1)概念:
又称期租合同,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由出租人配备船员的船舶,由承租人在约定期间内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并支付租金的合同。
2)主要特征:
①船员配备、工资支付——出租人
②船舶营运调度-约定期间内和约定范围——承租人
③租期内船舶主要的营运费用——CHRT
3)性质:
财产租赁合同和运输合同——双重属性
7.光船租赁合同:
1)概念:
光船租赁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不配备船员的船舶,在约定的期限内由承租人占有、使用和营运,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2)特点:
①船舶在租期内由承租人雇佣和配备的船员所占有,并由承租人使用和经营。
②光船租赁关系属于债权债务关系,但具有某些物权的特点
3)性质——租赁合同
8.船舶租购合同:
1)概念:
又称光船租购合同,是光船租赁合同的一种特殊形式,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不配备船员的船舶,在约定的期间内由承租人占有、使用和营运,并在约定期间届满时将船舶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而由承租人支付租购费的合同。
2)性质——兼具租赁与买卖性质
9.海上保险合同法律制度:
1)保险保障的对象:
人和财产(风险分散的机制)
2)海上保险标的:
①船舶
②货物
③船舶营运收入,包括运费,租金,旅客票款
④货物预期利润
⑥船员工资和其他报酬
⑦对第三人的责任
⑧由于发生保险事故可能受到损失的其他财产和产生的责任、费用。
保险人可以将对前款保险标的的保险进行再保险。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原被保险人不得享有再保险的利益。
3)保险人:
①商业保险公司
②保赔协会,ProtectionandIndemnityClub(非营利性)
4)海上保险合同:
①概念:
海上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按照约定,对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而由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合同。
②重点:
合同订立、解除和转让
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
违约责任
货物运输保险合同、船舶保险合同、船舶责任保险合同
10.其他海商法律制度:
1)海上旅客运输合同:
承运人以适合运送旅客的船舶经海路将旅客及其行李从一港运送至另一港,由旅客支付票款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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