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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生产过程中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或安全件正常动作,使设备不能运行,而未造成设备损坏者;
(三)检修后的设备按规程进行试压、试车、测试、检验而暴露出的检修质量问题者;
(四)因设备技术状况下降而主动安排的设备检修者;
(五)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的设备损坏者;
(六)外部原因造成企业运输供应中断,使设备停止运行、生产中断者。
第三章设备事故报告
第七条车间发生设备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段负责人报告。
并向安全环保科和生产科报告。
第八条事故报告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
(一)特大、重大设备事故逐级上报至分公司有关部门;
(二)一般设备事故逐级上报至安全环保部。
(三)设备故障逐级上报至部安全环保科。
(四)属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管理范围的设备事故,运输部有关部门在报告分公司有关部门的同时,应按规定报告政府有关部门。
(五)部生产运行科应将设备事故作为重要生产信息写入当天的生产日报。
第九条发生在白天的设备事故安全环保科负责上报,发生在夜间的设备事故,部生产运行科值班人员负责上报。
第十条各类设备事故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分钟;
重大、特大设备事故,事故单位要在1小时内报告分公司相关部门。
第十一条报告设备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二)事故的简要经过;
(三)已经采取的措施;
(四)设备抢修工作安排;
(五)影响生产的区域和时间,初步估计的设备修复费用;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四章设备事故救援和抢修
第十二条段接到设备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或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救援,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三条设备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设备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设备事故扩大、疏通交通、抢修设备、恢复生产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解体设备的,应当留下现场影像和图片资料,绘制现场简图并作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十四条段要积极组织事故抢修,恢复生产,减少损失。
第五章设备事故调查
第十五条设备事故调查按设备事故分级,由相应的设备管理部门负责调查。
特大设备事故由分公司相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设备事故和一般设备事故由分公司安全环保部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
设备故障由部安全环保科负责调查。
属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管理范围的设备事故,由政府有关部门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十六条设备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可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由同级设备管理部门、生产运行管理部门、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行政监察部门有关人员组成。
根据需要,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第十七条设备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设备修复费用及影响生产的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八条设备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设备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设备事故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事故调查,为调查工作提供方便。
事故有关人员在设备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设备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事故有关情况。
第十九条设备事故调查应当自设备事故发生之时开展调查;
应当自设备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提交设备事故调查报告;
特殊情况下,经同级主管设备的领导批准,提交设备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事故抢修结束7日。
第二十条设备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发生事故设备的基本情况(名称、规格型号、产能、功能、制造厂家、投产时间等);
(二)设备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和设备事故救援情况;
(三)设备事故造成的修复费用和影响生产直接损失;
(四)设备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设备事故性质;
(五)设备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设备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设备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设备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有关证据材料。
设备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设备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二十一条事故原因分类
(一)使用操作不当;
(二)维护不周;
(三)设备失修;
(四)安装、检修质量不佳;
(五)材料、备件质量不良;
(六)设计不合理,制造有缺陷;
(七)人为破坏;
(八)其它原因。
第二十二条事故的性质一般分为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
第二十三条设备事故防范主要有以下措施
(一)设备操作人员必须经过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证,方能操作。
(二)严格执行设备点检制度、岗位责任制和设备操作、使用、维护、检修规程等各项规章制度。
(三)认真做好设备维护和检修,及时消除设备隐患,使设备经常处于良好技术状态。
(四)对主要设备要重点管理,做好在线或定期状态监测和故障诊断,做到及时正确掌握设备技术状况。
(五)定期检测、试验机电设备保护装置及电气设备预防性试验和防火、防爆、防雷等设施。
(六)加强特种设备管理,定期检测、试验,操作人员要定期培训,持证上岗,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
(七)定期开展设备查隐患、无事故安全运行等活动,组织反事故演习,增强职工处理设备事故的应变能力。
(八)各级设备管理部门对发生事故频繁的设备应进行专题数理统计分析,摸清事故发生规律,找出设备在使用、管理和设备本身存在的薄弱环节,制定有效的防范措施。
(九)建立零故障控制体系,定期召开设备事故管理总结分析会,不断总结经验教训,提高管理水平。
第二十四条事故责任分类
(一)直接责任者:
指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员。
(二)主要责任者:
指对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员。
(三)领导责任者:
指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
第二十五条下列情况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一)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冒险作业造成设备事故的;
(二)违反设备管理制度和操作、点检、维护、检修规程造成设备事故的;
(三)违反劳动纪律、擅自开动、更改、毁坏设备造成事故的。
第二十六条下列情况负领导责任:
(一)由于设备管理制度和操作、维护、点检、检修规程不健全造成设备事故的;
(二)未按规定对员工进行技术培训,或未经考试合格上岗,造成事故的;
(三)设备超过检修期或超负荷运行或设备有缺陷不采取措施造成事故的。
第二十七条特大设备事故调查报告报送分公司相关部门;
重大设备事故、一般设备事故调查报告报送分公司安全环保部;
设备故障调查报告报部安全环保科。
重大设备事故调查报告同时报分公司相关部门备案。
第六章设备事故处理
第二十九条部应当根据设备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依照分公司有关规定,对事故发生单位进行经济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员工进行经济处罚和处分。
第三十条对事故责任单位和员工的经济处罚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对事故责任单位进行经济处罚,罚款额为事故设备修复费的5%。
结合各级绩效考核方案兑现。
对设备事故负有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员工的经济处罚,每人的罚款额为事故设备修复费的1%;
对设备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员工的经济处罚,每人罚款额为事故设备修复费的0.5%。
如果企业内部规定员工接受处分期间连带有经济处罚的,按企业规定执行,但累积不足罚款额的部分,应补足处罚。
第三十一条对事故责任者的处分
(一)对特大设备事故责任者的处分
1.运输部负责对发生特大设备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直接责任、以及主要责任的领导给予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2.运输部负责对发生特大设备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员工进行处分。
对负有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员工给予记大过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留用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员工给予记过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降级或留用察看处分。
(二)对重大设备事故责任者的处分
运输部负责对发生重大设备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员工进行处分。
对负有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员工给予记过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处分。
对于负有领导责任的员工给予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处分。
(三)对一般设备事故的处分
部负责对发生一般设备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员工进行处分。
对负有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员工给予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处分;
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员工给予通报批评;
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对设备故障,段可根据严重程度,对事故相关责任者予以处分。
第三十二条下列情况之一应从重处分
(一)发生设备事故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拖延报告;
(二)在事故调查中隐瞒事故真相;
(三)事故发生后,由于不负责任,不积极组织抢修、或抢修不力造成事故扩大;
(四)重复发生设备事故。
第三十三条由政府有关部门负责调查的设备事故,分公司和运输部按同级政府对设备事故调查报告批复的处理建议,结合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者给予行政处理和经济处罚。
第三十五条设备事故涉嫌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部段设备管理部门应当对设备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章设备事故统计
第三十七条部段设备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设备事故管理台帐,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的有关资料应当纳入设备技术档案。
第三十八条事故统计
(一)事故次数
1.设备发生事故,按每发生一次计算一次,如一台设备发生事故修复开机还未到正常生产时,在同一部位又发生事故,则后一事故应视前一事故的继续,只记事故一次。
2.一般及以上设备事故纳入运输部的设备管理月报、季报、年报统计并上报。
(二)事故时间
指设备从发生事故停机开始,到事故排除完毕具备恢复生产条件为止所经历时间。
(三)影响生产时间
影响生产时间一般是事故时间,如果系统中事故设备有其他备用设备,其影响时间为从事故设备发生事故停机开始到备用设备开机时所经历的时间。
(四)设备事故损失费:
设备事故损失包括设备修复费、减产损失费和其它损失费。
即
设备事故损失费=设备修复费+减产损失费+其它损失费
1.设备修复费为修复设备所需的材料、备件(不包括事故修复中随同更换的正常磨损件)、人工及管理费用等。
若设备损坏以致报废,按固定资产净值计算。
2.减产损失费为事故减产所带来的经济损失。
减产损失费=(单位产品销售价-单位产品成本)×
事故减产量
计算减产损失时,如生产任务不足,应按事故月份的计划产量测算减产量。
如果事故设备影响的是中间产品,按最终产品折算。
3.其它损失费包括原材料损失、环保罚款、能源超耗罚款等。
4.参加财产保险的设备发生事故仍需按上述设备事故损失计算公式计算事故损失费,不得以保险公司理赔额核减设备事故损失费。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运输部建构筑物、管网等生产设施发生事故,比照设备事故进行管理。
第四十条对于投保的设备、管网及建构筑物等生产设施发生事故属于保险责任事故的,运输部应当上报分公司及时通知有关保险公司。
第四十一条运输部对防止设备事故发生、扩大及设备事故抢修有突出贡献者应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二条运输部已发制度与该制度有冲突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四十三条本制度由部安全环保科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运输部安全环保科
2012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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